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指南(DB11-T 189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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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120.25 CCS P 1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8912021 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指南 Guideline for earthquake-safety resilient construction of buildings&emergency facilities 2021-12-28 发布 2022-07-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8912021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要求.2 5 建(构)筑物和应急设施抗震韧性目标.2 6 承灾体抗
2、震韧性能力评估.3 6.1 评估流程.3 6.2 评估内容.4 6.3 评估方法与结果.5 7 地震安全空间布局.5 7.1 用地安全布局.5 7.2 防灾分区管控.6 8 建筑物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7 8.1 新建建筑.7 8.2 既有建筑.7 9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韧性能力建设.7 9.1 应急交通设施.7 9.2 应急供电设施.8 9.3 应急供水设施.9 9.4 应急通信设施.10 9.5 应急供气设施.10 10 应急服务设施韧性能力建设.11 10.1 应急指挥设施.11 10.2 应急医疗设施.11 10.3 应急消防设施.11 10.4 应急物资储备设施.12 10.5 应急避
3、难设施.12 附录A (资料性)城市空间抗震韧性评估方法.13 A.1 概述.13 A.2 评估方法.13 附录B (资料性)建(构)筑物与应急服务设施抗震韧性评估方法.18 附录C (资料性)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韧性评估方法.20 DB11/T 18912021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地震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由北京市地震局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市震灾风险防治中心、中国地震局工程力学研究所、清华大学、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城市系统工程研究中心、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有
4、限公司、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北京科技大学、河北工业大学、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郭小东、王志涛、于文、马东辉、王飞、王威、王涛、朱立新、朱伟、刘朝峰、刘影、许镇、芮静、李吉超、李楠、邹亮、张敬军、陆新征、尚庆学、周潇冰、郑立夫、郑建春、孟勇琦、赵宁、胡智超、黄弘、龚晨、康现栋、韩雪原、路林(按姓氏笔划排序)。DB11/T 18912021 1 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构)筑物与应急设施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基本要求、抗震韧性目标、抗震韧性能力评估、地震安全空间布局、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空间、
5、建(构)筑物、应急设施的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3540 高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抗震要求 GB/T 18207.1 防震减灾术语 第1部分:基本术语 GB/T 18207.2 防震减灾术语 第2部分:专业术语 GB 18306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T 38591 建筑抗震韧性评价标准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32 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
6、范 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 GB 50330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981 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GB 51143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 GB/T 51327 城市综合防灾规划标准 GB/T 51369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抗震设计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8207.1和GB/T 18207.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地震安全韧性 earthquake safety resilience 承灾体在预估地震作用下有效抵御、吸收和适应灾害,并恢复原有功能的能力。3.2 承灾体 exposure 指承受地震作用的对象。来源:GB/T 32572
7、-2016,2.2 3.3 基本地震动 basis ground motion 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动。DB11/T 18912021 2 来源:GB 18306-2015,3.9 3.4 罕遇地震动 rare ground motion 相应于50年超越概率为2的地震动。来源:GB 18306-2015,3.11 3.5 抗震韧性目标 seismic resilience goals 承灾体在预估地震作用下期望达到的韧性能力。3.6 地震安全空间布局 spatial layout for earthquake resilience 对抗震防灾资源在空间尺度上进行安排、设计、组合
8、以及有效的配置。3.7 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用于震时应急抢险救援和震后避难安置的工程设施,包括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3.8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 emergency function-ensuring infrastructure 属于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关键组成部分,具有高于一般基础设施的抗震能力,震时可立即启用或很快恢复功能,为避震疏散、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提供保障的工程设施。来源:GB/T 51327-2018,2.0.11 3.9 应急服务设施 facilities for emergency service 具有高于一般工程的抗震能力
9、,震时可用于抢险救援、应急避难和过渡安置,提供临时救助等服务的场所和设施,通常包括应急指挥、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消防救援、物资储备分发、避难安置等类型。来源:GB/T 51327-2018,2.0.12 4 基本要求 4.1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应依据承灾体建成环境,辨识与分析其抗震韧性关键因素,评估承灾体的预期抗震韧性目标与现状抗震韧性能力之间的差距,制订科学、合理、可行的规划管控和能力提升方案。4.2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应结合城市规划、工程建设、改造或加固项目同步施行。4.3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应以增强城市的空间韧性为出发点,划分防灾分区,合理配置防灾设施,加强城市功能区的自救、互救能力。4.4
10、地震安全韧性建设应统筹住区公共空间及设施资源进行防灾空间建设,构建高效的应急防灾空间体系和疏散网络体系。4.5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的工程措施应包括增强本体抗震能力、增设冗余设施等,非工程措施应包括风险排查、制度建设、规划编制、应急预案、宣传培训、应急演练、信息传播和韧性文化建设等。4.6 地震安全韧性建设,除应符合本文件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 建(构)筑物和应急设施抗震韧性目标 DB11/T 18912021 3 5.1 建(构)筑物的抗震韧性目标可分为四个等级,见表 1。表1 建(构)筑物抗震韧性目标 韧性目标 等级 震后建筑结构及其功能设施不破坏或可能遭受轻微损伤
11、,震后功能不中断。Ab级(高韧性)震后建筑结构中的功能设施可能遭受一定程度损伤,但结构整体没有明显破坏,震后可以使用。Bb级(较高韧性)震后建筑结构不发生严重及以上的破坏,震后经修复可以使用。Cb级(中等韧性)震后建筑结构不发生大面积倒塌,但可能发生不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无法修复。Db级(低韧性)注:右下标 b 代表建筑物(building)。5.2 城镇应急设施的抗震韧性目标可分为三个等级,见表 2。表2 城镇应急设施抗震韧性目标 韧性目标 等级 震后功能不受损,或能立即恢复、或在短时间内(一般为4小时)能恢复功能运行。Ai级(高韧性)震后3天内可恢复其绝大部分功能,在30天内能够基本恢复其
12、原有功能,在4个月内能够恢复其原有功能。Bi级(较高韧性)震后3天内可恢复其大部分功能,在30天内能够恢复其绝大部分功能,在3年内能够基本恢复其原有功能。Ci级(中等韧性)注:右下标 i 代表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5.3 城镇建(构)筑物和应急设施抗震韧性目标应根据预期地震作用强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及维持功能运转的迫切程度综合分析确定,并满足下列要求:a)设防地震作用下,建(构)筑物的抗震韧性目标不应低于 Cb级,应急设施的抗震韧性目标不应低于 Bi级;b)罕遇地震作用下,建(构)筑物的抗震韧性目标不应低于 Db级,应急设施的抗震韧性目标不应低于 Ci级。c
13、)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抗震韧性目标应在 a)、b)款的要求上提高一个等级。6 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 6.1 评估流程 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流程宜按图1的规定进行。DB11/T 18912021 4 图1 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程序 6.2 评估内容 6.2.1 明确评估对象 城市抗震韧性能力评估对象包括城市空间、建(构)筑物、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6.2.2 收集资料 评估机构备齐有关韧性评估所需的设备、工具,收集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资料。6.2.3 确定评估方法 根据评估对象的类型及其特
14、点,选取相应的韧性评估模型。6.2.4 定性或定量评估 选择合理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抗震韧性能力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估。6.2.5 韧性评估结果分析 评估机构做出韧性评估结果。韧性评估结果应包括韧性能力评估结论、与韧性目标的差距性结论,差距大小或者重要性排序等内容。6.2.6 制订韧性提升方案 明确评估对象 收集资料 确定评估方法 韧性评估结果分析 制订韧性提升方案 开展韧性能力建设 资料不足时 补充调查 定性或定量评估 效果评估 DB11/T 18912021 5 依据韧性评估结果及结论,遵循针对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提出韧性提升的管理与技术对策、措施、建议。6.2.7 开展韧性能
15、力建设 根据韧性提升方案,对承灾体实施韧性能力提升的工程性措施或非工程新措施。韧性能力建设活动完成后,应重新评估承灾体是否达到抗震韧性目标。不满足要求时,应对抗震韧性能力提升方案进行调整。6.3 评估方法与结果 6.3.1 城市空间的抗震韧性能力参照附录 A 的方法进行评估。6.3.2 城市建(构)筑物与应急服务设施的抗震韧性能力参照附录 B 的方法进行评估。6.3.3 城市应急保障基础设施的抗震韧性能力参照附录 C 的方法进行评估。6.3.4 非独立运行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抗震韧性能力评估应考虑不同基础设施之间的关联影响。6.3.5 城市承灾体抗震韧性能力评估结果应对造成韧性能力差异的因素进
16、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抗震韧性能力建设措施。7 地震安全空间布局 7.1 用地安全布局 7.1.1 城市建设用地进行抗震适宜性划分应满足表 3 的要求。表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要求 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适宜地段 不存在或存在轻微影响的场地地震破坏效应,一般无需采取整治措施:a)场地稳定;b)无或轻微地震破坏效应;c)松散地层厚度不大于 5m 的基岩分布区;d)二级及其以上阶地分布区;风化的丘陵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小于 50m 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 515m 的分布区;e)无或轻微不利地形影响。较适宜地段 存在一定程度的场地地震破坏效应,可采取整治措施满足建设要求:
17、a)场地不稳定,动力地质作用强烈,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不易整治;b)一级阶地及其以下地区,河流冲积相地层厚度大于 50m 分布区;软弱海相、湖相地层厚度大于 16m 的分布区;c)软弱土或液化土发育,可能发生中等及以上液化或震陷;d)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质的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状态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如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存在一定程度的地质灾害危险性。DB11/T 18912021 6 表 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要求(续)类别 适宜性地质、地形、地貌描述 有条件适宜地段
18、 存在尚未查明的潜在危险性用地:a)存在尚未明确的潜在地震破坏威胁的危险地段;b)地震次生灾害源可能有严重威胁;c)存在其它方面对城市用地的限制使用条件。不适宜地段 存在场地地震破坏效应,但通常难以整治:a)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的用地;b)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断错的部位。7.1.2 城市建设项目选址应优先考虑适宜地段、较适宜地段,对有条件适宜地段和不适宜地段,应提出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抗震不适宜地段禁止规划建设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承灾体,不应规划建设一般设防类承灾体,不宜规划建设适度设防类承灾体;大型基础设施管线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抗震防灾措
19、施,并开展定期巡查工作。b)抗震有条件适宜地段规划建设项目时,应查明危险程度,属于危险地段时应按照不适宜地段的相应规定执行。c)符合抗震较适宜地段中 c)、d)两款要求的地段,不宜建设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承灾体;确需建设时,应考虑抗震不利因素的影响,并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7.1.3 工程场地内存在发震断裂时,工程建设要求应符合 GB50011 相应部分的规定。7.1.4 对于易发生液化的场地,承灾体地基抗液化措施应符合 GB50011 相应部分的规定。7.1.5 既有建筑位于抗震不适宜地段时,应结合工程修缮或加固改造,提出搬迁或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7.1
20、.6 山区承灾体的场地和地基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a)山区承灾体场地勘察应有边坡稳定性评价和防治方案建议,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坡工程。b)边坡设计应符合 GB 50330 相应部分的要求。c)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建筑基础与土质、强风化岩质边坡的边缘应留有足够的距离,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震时地基基础破坏。7.2 防灾分区管控 7.2.1 防灾分区宜结合行政区划和天然分割进行划分。7.2.2 防灾分区应配备与服务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应急保障基础设施和应急服务设施。7.2.3 防灾分区的分级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人口规模为 310 万人级别的防灾分区,宜设置固定避难场所,街道
21、/镇级应急指挥点,应急医疗救护场地,应急物资储备分发场地,应急取水和储水设施,应急通道。b)人口规模为 2050 万人级别或区级的防灾分区,宜设置中心避难场所,市区级应急指挥中心,市区级应急保障医院,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保障水源及应急保障水厂,应急救灾干道。7.2.4 防灾分区间应满足防止地震次生灾害蔓延的要求。防灾隔离带的宽度应符合 GB/T 51327 相应部分的规定。7.2.5 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应落实防灾分区的设施配置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居住区应符合震后紧急疏散和避难要求,划定满足安全要求的紧急避难用地;DB11/T 18912021 7 b)居住区用于紧急避难的有效避难用地面
22、积可按 0.7/人1.0/人控制;c)居住区内疏散通道应确保内部人员安全有效疏散,并与三级防灾分区内的应急通道有效连接;d)绿地、广场的建设宜兼顾避难用地功能。新建或改造的居住区宜考虑选择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公共服务或活动中心等设置作为室内型避难场所。避难用地和室内型避难场所相应的避难规模、设防标准和建设要求应纳入居住区规划控制要求。8 建筑物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 8.1 新建建筑 8.1.1 建筑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规范的抗震设计要求,设计地震动参数应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估结果或 GB18306 的要求采用。8.1.2 对高韧性目标的新建建筑应采用基于性能的方法进行抗震设计,并宜采用减隔震技
23、术,保证满足不同地震作用水平下的抗震韧性目标。8.1.3 中小学、幼儿园、医院、适老建筑等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并宜采用减隔震技术,保证基本地震动作用下不丧失建筑功能。8.1.4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大型体育场馆宜结合城市抗震防灾的需求,进行室内型避难场所或震后应急医疗救护机构的转换设计。8.2 既有建筑 8.2.1 既有建筑物的地震安全韧性建设方案应根据抗震韧性目标和抗震韧性能力之间的差距来确定,韧性能力建设的优先级别应满足表 4 的要求。表4 建筑物韧性建设的优先次序表 优先级别 抗震韧性目标与抗震韧性能力相差的级别 三个级别 两个级别 一个级别 建筑
24、物类别 特殊设防类 最高 次高 次高 重点设防类 次高 中等 中等 一般设防类 中等 中等 较低 适度设防类 较低 较低 最低 8.2.2 对于中等韧性和低韧性建筑集中连片的地区,应制定城区/社区韧性提升中、长期计划,结合城市更新和改造计划,逐步开展既有建筑的韧性加固改造。8.2.3 中小学、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室内型避难场所等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抗震加固时,宜采用减隔震技术等提升抗震能力的措施。8.2.4 文物保护建筑的地震安全韧性能力建设应开展专门研究后确定。8.2.5 对于中等韧性和低韧性的建筑物,在采取相应的韧性能力提升措施后,应按照第 6.3 条的方法进行韧性能力再评估
25、,直至达到期望韧性目标。9 应急保障基础设施韧性能力建设 9.1 应急交通设施 DB11/T 18912021 8 9.1.1 震后应急交通应综合考虑潜在震源、重大危险源分布和区域应急救援需求,分散设置多个应急救援出入口,综合利用水、陆、空等交通方式,设置相互衔接的应急通道。9.1.2 城市应急通道和出入口的设置要求应符合 GB/T 51327 相应部分的规定。9.1.3 应急交通设施可按表 5 的要求采取建设类措施和管理类措施提升抗震韧性。表5 应急交通设施地震安全韧性能力提升措施 编号 类别 措施 1 建设类措施 提高交通设施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构造措施。2 对危险地段道路进行抗震检验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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