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DB12-T 1077-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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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080.99 CCS A 20 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1077202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allo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office buildings for Party and government organs 2021-08-16 发布 2021-09-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0772021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天津市机关事务管
2、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志昌、胡建文、高红升、余滨、刘文勇、宋铎、李晖、王军、王喆。DB12/T 10772021 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管理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的总则、配置方式、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党政机关、民主党派办公用房以及技术业务用房的配置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发改投资20
3、142674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党政机关 Party and government offices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3.2 办公用房 office premises 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 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3.3 技术业务用房 technical business occupancy 一般来说,由党政机关使用,开展专门性技术业务工作,且不在上述范围
4、之内的房屋,可以视为技术业务用房。4.总则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配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从严核定面积。4.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方式包括调剂、置换、租用和建设。使用单位需要配置办公用房的,由本4.2 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优先整合现有房屋资源调剂解决。技术业务用房一般应独立设置,确有需要在机关办公楼内设置的,原则上应在履行办公用房建设4.3 项目审批程序时一并审核确定,通过调剂办公用房方式配置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安排;没有标准及项目批复的,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
5、派驻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技术业务用房面积,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提出意见。DB12/T 10772021 2 新配置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党政机关,应在搬入新址后 1 个月内,将超出核定面积的原有4.4 用房腾退移交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使用,不得继续占用或者自行处置,不得自行安排其他单位使用。同时,市级党政机关与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签订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腾退移交确认单(见附录 A),各区参照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配置资金,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预算安排,不得出现下列情形:4.5 接受任何形式赞助或者捐款;搞任何形式集资或者摊派;向其他
6、任何单位借款;让施工单位垫资;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其中,市4.6 级党政机关应当执行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金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在中央建设禁令解除前,继续严禁新建、改扩建、迁建、购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4.7 5.配置方式 调剂 5.1 5.1.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管理工作流程如图 1 所示。图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剂管理工作流程 5.1.2 工作流程要求如下:提出申请:党政机关有办公用房使用需求的,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调剂或转换用途申请,报送关于申请审核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的函,同时附天津市党政机关
7、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情况表天津市党政机关现有办公用房面积情况表(见附录 B);审核把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申请调剂原因进行审核,并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通过调剂办公用房方式配置技术业务用房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安排;没有标准及项目批复的,在相关标准出台前,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委托专业评审单位评审,确定合理的使用面积和功能。派驻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技术业务用房面积,在相关标准制定出台前,由同级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提出意见,作为核定依据;统筹调配:依据审核结果,结合本级党政机关现有存量
8、房源实际情况进行统筹调配,同时签订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配使用确认单(见附录 C);申请调剂 按其他配置方式办理 接收调剂申请 审核调剂申请 现有面积 是否达标 存量房源 是否满足 调剂办公用房 检查 办公 用房 使用 情况 是否存在其他调剂原因 不予调剂 DB12/T 10772021 3 使用检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调剂后的房屋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置换 5.2 5.2.1 采取置换方式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确保符合办公用房各类功能要求,并按规定组织资产评估,置换超出面积标准的办公用房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调剂,置换所得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
9、定管理。5.2.2 置换旧房的,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管理部门报政府审批;置换新房的,应严格履行建设审批程序。不得以置换名义量身打造办公用房,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租用 5.3 5.3.1 办公用房租用管理工作流程如图 2 所示。图2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租用管理工作流程 5.3.2 租用工作流程要求如下:提出申请:无法调剂或置换解决办公用房的,可面向市场租用,由使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关于申请审核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的函,同时附天津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核定面积情况表天津市党政机关现有办公用房面积情况表;市级党政机关涉及
10、租用技术业务用房的还需填报天津市市级党政机关租用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联审单(见附录 D);审核把关:租用办公用房面积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批复的“三定”规定,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核定其办公用房面积;市级党政机关涉及租用技术 申请租用 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涉及租用技术业务用房的,应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住建、发展改革、财政四部门联审 行政主管部门使用单位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 租用单位按照批准意见办理 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进行研究,金额较大的报本级政府 征求本级财政管理部门意见,报本级政府 统一租赁并统筹安排使用 本级机关
11、事务管理部门统筹使用单位用房需求 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制定租用方案 统一租用 DB12/T 10772021 4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 业务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市住建部门、市发改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进行联审。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涉及租用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审批程序由各区自行制定;提出意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金额较大的报本级政府批准;或者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需求,制定统一租用方案,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租用办理及备案:租用单位按批准意见办理租用事项,签订租赁合同后报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本级机关事
12、务管理部门统一租赁的,负责统筹安排使用。5.3.3 任何单位不得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饭店、酒店办公。建设 5.4 5.4.1 无法调剂、置换、租用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等特殊情况,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建设方式解决,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无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的;原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为 D 级且无维修、改造、加固再使用价值的;原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在地质灾害严重区域,经专业技术机构鉴定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和业务开展或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搬迁
13、的;根据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发展规划,需搬迁重建的;其他需要建设的情况。5.4.2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从严控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工作流程如图 3 所示。图3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工作流程 5.4.3 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工作流程要求如下:建设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发改委核报市政府 国家发改委报国务院审批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必要性审查意见 按程序报国家发改委 市政府审批 市发改委报市政府同意 市本级党政机关 市级其他机关及其所属 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 DB12/T 1077202
14、1 5 必要性审查:项目建设申报前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和需求,综合考虑现有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资源等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模、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申请批准:市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按有关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建设执行:党政机关按照批复意见执行办公用房和技术业务用房建设事项,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关于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以及建筑节能等有关规定,并加强建设项目跟踪监督。5.4.4 区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
15、技术业务用房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6.面积标准 基本要求 6.1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配置应符合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要求和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相关规定。具体要求 6.2 6.2.1 办公室 6.2.1.1 党政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1 的规定。表1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 类别 使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54 市级副职 42 正局级 30 副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区级机关 区级正职 42 区级副职 30 正处级 24 副处级 18 处级以下 9 乡镇级机关 乡镇级正职 30 乡镇级副职 24
16、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6.2.1.2 市级机关处级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区级机关标准执行,科级派出机构、事业单位按乡镇级机关标准执行,其他以此类推。所属单位与行政主管部门在一处办公的,统一按照行政主管部门标准执行。6.2.1.3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人员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休息室。DB12/T 10772021 6 6.2.1.4 省部级领导人员、市级党政机关正职和区各级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上列规定的办公室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 6 平方米的卫生间。6.2.2 服务用房 6.2.2.1 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不应超过表 2 的规定。表2 服务用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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