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DB4406-T 11-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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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00.20 CCS A 10 4406 佛山市地方标准 DB4406/T 112021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 Update criterion for marke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2021-12-28 发布 2021-12-28 实施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4406/T 112021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条件.1 5 建设要求.1 5.1 场地.1 5.2 配套设施.2 5.3 装修.2 5.4 场内布局.2 5.5 供水设施.2 5.6 排水设施.2 5.7
2、照明、供电设施.2 5.8 环境卫生设施.3 5.9 消防设施.3 5.10 计量器具.3 5.11 检测设施.3 5.12 经营设施.3 5.13 监控设备.3 6 管理要求.3 6.1 食品安全管理.3 6.2 经营管理.4 6.3 环境卫生管理.4 6.4 消防安全管理.4 7 验收.4 附录 A(规范性)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验收.5 参考文献.10 I DB4406/T 11202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佛山市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广东菲迅和邸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食品行业协会、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佛山市标准化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科、郭清华、潘婷婷、蒋丹、杨柳慧、李碧柳、易礼康、林雪琴、植满溪、陈宇驹、莫燕妮、朱悦夫、黄国维。II DB4406/T 112021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建设要求、管理要求和验收。本文件适用于新建和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贸市场 market of agricu
4、ltural products 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有若干经营户进场经营,对农副产品等生活资料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3.2 农贸市场开办者 marke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organizer 负责农贸市场经营及管理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3.3 经营户 seller 向农贸市场开办者承租场地、进行零售交易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4 基本条件 农贸市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a)获得营业执照,处于正常经营状态;b)产权明晰,建筑面积在 500 m2以上;c)消防验收达标。5 建设要求 5.1 场地 5.1.1 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无明显异味。1 DB440
5、6/T 112021 5.1.2 单层建筑层高应不小于 4 m,市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 2.5 m,购物通道宽度不小于 2 m。5.1.3 主出入口宽度不小于 3 m,建筑面积 2000 m2以下的市场出入口不少于 2 个,建筑面积 2000 m2及以上的市场出入口不少于 4 个。5.2 配套设施 5.2.1 市场主要出入口有台阶的应设置无障碍通道。5.2.2 市场附近应设有公共厕所,并设置规范醒目的引导标识,公共厕所出入口不宜面向交易区开设。5.2.3 市场相近或相邻范围内配备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所。5.3 装修 5.3.1 应设置醒目的市场名称标识,出入口的外立面、门牌、广告牌等按统一视
6、觉识别系统设计,统一色调、统一标识。5.3.2 应在显著位置设有宣传公示栏,参考统一视觉识别系统设计。5.3.3 场内统一设计制作柜台广告牌、店铺招牌、价格牌及相关证照的公示牌照,参考统一视觉识别系统设计。5.3.4 场内地面应采用易排水、防滑、易清扫的材料铺设。5.3.5 公共区域的内墙面(含立柱四周)应采用干净、光滑、易清理材料,铺贴高度不低于 1.8 m。注:统一视觉识别系统可参考佛山市集贸市场整体形象提升工程视觉识别系统管理手册。5.4 场内布局 5.4.1 按照商品种类划行归市设置交易区,场内应设分区平面图与分区标志,图与标志指引清晰。5.4.2 经营禽畜肉类、水产的区域应与烧腊及其
7、它熟食档相隔合理距离。5.4.3 经营熟食卤品、豆制品、酱腌菜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柜台或专间应与厕所、垃圾房等距离 25 m以上。5.4.4 在活禽限制区范围内的市场,严禁现场宰杀和销售活禽;在非限制区范围内且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按规定设立相对独立的活禽经营区域,活禽档口内部设置符合储存、宰杀、销售三分离要求。5.5 供水设施 5.5.1 供水设施应按各交易区的用水需求设置。水产区、熟食经营区供水到户,其它区供水到经营区。5.5.2 场内应配置加压水冲洗装置,用于冲洗地面、墙体和设备设施。5.6 排水设施 5.6.1 市场主排水系统应采用沉井式暗渠(暗管)排水系统。5.6.2 各柜台地面应有排水设
8、施,市场通道地面应无积水。外露排水槽应采用不锈钢材料、PVC 塑料管、瓷砖或其他易清洁的材料。5.6.3 各类柜台台面有一定程度的倾斜,设置台面排水槽及排水管,确保排水畅通无积水。5.6.4 市场污水排放系统应按照环保要求设置过滤处理设施。5.7 照明、供电设施 5.7.1 市场柜台应配置统一的节能照明灯具。场内平均照明标准值不小于 200 lx。5.7.2 市场柜台(操作台)上方灯光照明标准值应达到 250 lx,肉类分割剔骨操作台灯光照明标准值不小于 300 lx。2 DB4406/T 112021 5.7.3 市场内电线应统一规划接驳,暗线为主,明装线路应使用线槽(管)安装。户外、潮湿场
9、所供电应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5.8 环境卫生设施 5.8.1 应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并设置分类投放指引牌,标志规范清晰,用于收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大类垃圾。5.8.2 在非限制区范围内且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配备相应设备设施。5.9 消防设施 5.9.1 应配置消防栓、水带、水枪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5.9.2 应设置消防疏散通道,通道上方或地面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5.9.3 场内明显位置设置消防安全标志。5.10 计量器具 5.10.1 场内使用的称重计量器具应经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周期内,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并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
10、的准确。5.10.2 在使用电子称重计量器具进行交易时,应将商品单价正确录入,并向顾客展示商品称量和结算过程。5.10.3 在市场内明显位置应设置公平秤。5.11 检测设施 5.11.1 应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检测试剂、冷藏设备和清洗设备等。5.11.2 食品安全检测室检测项目至少应包括农药残留快速检测。5.12 经营设施 5.12.1 摊位柜台宜采取岛状或条状式设计,根据不同商品的经营需求统一设计制作。5.12.2 柜台高度宜为 0.7 m0.8 m,宽度不小于 0.6 m,长度不小于 1.5 m。5.12.3 柜台立面、底面应采用干净平整光滑、易清洁材料铺设。5.12.
11、4 柜台靠通道外侧边沿应设挡水凸边。5.12.5 销售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或其他冷冻设备。5.13 监控设备 应在市场内外公共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备。6 管理要求 6.1 食品安全管理 6.1.1 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由农贸市场开办者负责人担任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配置中级以上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姓名、资格证书、联系投诉电话。6.1.2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与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和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书。6.1.3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入场经营户档案,一户一档,并及时对档案进行更新。3 DB4406/T 1120
12、21 6.1.4 农贸市场开办者每天向生肉、禽类等行业的经营者查验或收取进货票据、检验检疫证明等凭证。6.1.5 经营户应保留进货记录,包含商品品种、数量、进货日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信息。6.1.6 食品安全检测室配备专(兼)职检测人员。6.1.7 食品安全检测室每天应进行食品安全抽检,应在当日市场集中交易时段前完成并及时向消费者公示。6.1.8 同时销售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6.1.9 销售烧腊、熟食卤品应配备专用放置或展示容器(具),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鼠三防设施,并规范使用。6.1.10 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使用无毒无害、干净的容器、售货工具和包装材料。6.1.11 食品经
13、营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和衣帽整洁,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6.2 经营管理 6.2.1 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至少包括:日常检查制度、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进销货台账制度、不合格商品退市制度、食品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消费维权制度、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等,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公布各项制度并落实。6.2.2 经营户应在醒目位置亮照经营,统一悬挂营业执照、健康证等相关合法有效证照。6.2.3 经营户摆卖商品应分类陈列、整齐摆放,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占道摆卖商品。6.2.4 售卖需清水暂养的水产品和水发水产品应放在适宜的容器中陈列销售。6.2.5 农
14、贸市场开办者应落实强检计量器具的登记造册和申请周期检定工作。6.2.6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定期组织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户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保留相关培训记录。6.2.7 场内无经营假冒伪劣商品;无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无经营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农副产品和依法应当标识而未标识的农副产品;无经营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6.3 环境卫生管理 6.3.1 应定时清理垃圾、打扫卫生并填写记录,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6.3.2 应设置封闭式垃圾桶和垃圾收集房,无垃圾溢出和污水外流现象,垃圾日产日清。6.3.3 自建公共厕所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并填写
15、记录,设施维护良好。6.3.4 应加强空置档口的卫生管理,定期清洁,确保无垃圾杂物乱堆乱放。6.3.5 在非限制区范围内且有经营活禽的市场,应落实“1110”制度即“一日一清洁消毒、一周一大扫除、一月一休市、当日活禽零存栏”制度。6.3.6 经营户全面负责本摊位(店面)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应保持摊位(店面)内整洁卫生,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6.4 消防安全管理 6.4.1 不应在市场内设置床铺、宿舍住宿。6.4.2 不应在市场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6.4.3 不应在市场内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6.4.4 消防疏散通道不应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应保持畅通。7 验收 4 DB4406/T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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