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手册人力资源管理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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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手 册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手 册目 录 第 一 章 手 册 的 目 的.3第 二 章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工 作 职 责.4第 三 章 招 聘 工 作.6第 四 章 新 员 工 入 司 工 作 流 程.11第 五 章 员 工 转 正 考 核 工 作 流 程.15第 六 章 员 工 内 部 调 动 工 作 流 程.18第 七 章 员 工 离 职.21第 八 章 劳 动 合 同.23第 九 章 薪 资 制 度.26第 十 章 考 勤 管 理.29第 十 一 章 员 工 福 利.33第 十 二 章 绩 效 管 理.35第 十 三 章 奖 励 制 度.43第 十 四
2、章 违 纪 处 分.57第 十 五 章 培 训 与 发 展.65第 十 六 章 职 业 生 涯 发 展.70第 十 七 章 人 事 档 案 管 理.78第 十 八 章 全 套 表 格.90第 一 章 手 册 的 目 的 一.公 司 在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方 面 致 力 于 达 成 以 下 目 标:1 构 筑 先 进 合 理 的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体 系,体 现“以 人 为 本”的 理 念,在 使 用 中 培 养 和 开 发 员 工,使 员 工 与 企 业 共 同 成 长。2 保 持 公 司 内 部 各 企 业 在 人 事 制 度 和 程 序 的 统 一 性 和 一 致 性。保 持
3、人 力 资 源 系 统 的 专 业 水 平 和 道 德 标 准。3 保 证 各 项 人 事 规 章 制 度 符 合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二.为 达 到 上 述 目 标,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编 制 本 手 册,以 此 规 范 和 指 导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方 面 的 政 策 和 程 序。三.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是 负 责 制 订 及 实 施 有 关 人 力 资 源 政 策 和 程 序 的 部 门。四.本 手 册 将 根 据 实 践 的 发 展 不 断 充 实 和 修 订。人 力 资 源 部 热 忱 欢 迎 员 工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提 出 修 改
4、意 见。第 二 章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工 作 职 责 一.核 心 职 能:作 为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的 管 理 部 门,选 拔、配 置、开 发、考 核 和 培 养 公 司 所 需 的 各 类 人 才,制 订 并 实 施 各 项 薪 酬 福 利 政 策 及 员 工 职 业 生 涯 计 划,调 动 员 工 积 极 性,激 发 员 工 潜 能,对 公 司 持 续 长 久 发 展 负 责。二.工 作 职 责:1 制 度 建 设 与 管 理 A 制 订 公 司 中 长 期 人 才 战 略 规 划;B 制 订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制 度,总 分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与 工 作
5、流 程,组 织、协 调、监 督 制 度 和 流 程 的 落 实。C 核 定 公 司 年 度 人 员 需 求 计 划、确 定 各 机 构 年 度 人 员 编 制 计 划;D 定 期 进 行 市 场 薪 酬 水 平 调 研,提 供 决 策 参 考 依 据;E 指 导、协 助 员 工 做 好 职 业 生 涯 规 划。2 机 构 管 理 A 配 合 相 关 部 门,做 好 分 支 机 构 选 点 调 研、人 才 储 备、筹 备 设 立 等 方 面 工 作;B 公 司 系 统 各 级 机 构 的 设 置、合 并、更 名、撤 销 等 管 理;C 制 订 公 司 机 构、部 门 和 人 员 岗 位 职 责;
6、D 公 司 及 分 支 机 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考 察、聘 任、考 核、交 流 与 解 聘 管 理;E 监 督、检 查 与 指 导 分 支 机 构 人 事 部 工 作。3 人 事 管 理 A 员 工 招 聘、入 职、考 核、调 动、离 职 管 理。B 公 司 后 备 干 部 的 选 拔、考 察、建 档 及 培 养;C 公 司 干 部 和 员 工 的 人 事 档 案、劳 动 合 同 管 理;D 协 助 组 织 各 专 业 序 列 技 术 职 务 的 考 试 与 评 聘;E 提 供 各 类 人 力 资 源 数 据 分 统 计 及 析;F 管 理 并 组 织 实 施 公 司 员 工 的
7、业 绩 考 核 工 作。4 薪 酬 福 利 管 理 A 制 订 并 监 控 公 司 系 统 薪 酬 成 本 的 预 算;B 核 定、发 放 总 公 司 员 工 工 资,核 定 分 支 机 构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及 人 事、财 务 人 员 的 工 资;C 制 订 公 司 员 工 福 利 政 策 并 管 理 和 实 施。5 培 训 发 展 管 理 A 公 司 年 度 培 训 计 划 的 制 订 与 实 施;B 监 督、指 导 总 公 司 各 部 门 及 各 分 支 机 构 的 教 育 培 训 工 作;C 管 理 公 司 员 工 因 公 出 国 培 训、学 历 教 育 和 继 续 教 育;D
8、制 订 公 司 年 度 教 育 培 训 经 费 的 预 算 并 进 行 管 理 和 使 用;E 开 发 培 训 的 人 力 资 源 和 培 训 课 程。6 其 他 工 作 A 制 订 公 司 员 工 手 册;B 定 期 进 行 员 工 满 意 度 调 查,开 发 沟 通 渠 道;C 协 调 有 关 政 府 部 门、保 险 监 管 机 关 及 业 内 单 位 关 系;D 联 系 高 校、咨 询 机 构,收 集 汇 总 并 提 供 最 新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信 息;E 公 司 人 事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建 设 与 维 护;第 三 章 招 聘 工 作 一.招 聘 目 标 1 通 过 系
9、统 化 的 招 聘 管 理 保 证 公 司 招 聘 工 作 的 质 量,为 公 司 选 拔 出 合 格、优 秀 的 人 才。2 招 聘 流 程 规 定 人 员 需 求 的 申 请、招 聘 渠 道 的 评 估、面 试 程 序 及 录 用 程 序,以 保 证 招 聘 工 作 满 足 公 司 需 要 并 有 效 控 制 成 本。二.招 聘 原 则 1 公 司 招 聘 录 用 员 工 按 照“公 开、平 等、竞 争、择 优”的 原 则。对 公 司 内 符 合 招 聘 职 位 要 求 及 表 现 卓 越 的 合 适 员 工,将 优 先 给 予 选 拔、晋 升。其 次 再 考 虑 面 向 社 会 公 开
10、招 聘。2 所 有 应 聘 者 机 会 均 等。不 因 应 聘 者 的 性 别、民 族、宗 教 信 仰 和 推 荐 人 不 同 而 给 予 不 同 的 考 虑。三.招 聘 政 策 和 工 作 流 程 各 分 支 机 构 人 力 资 源 部 门 参 照 制 定 相 应 政 策,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后 执 行。1 招 聘 政 策 招 聘 工 作 应 根 据 每 年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计 划 进 行。如 属 计 划 外 招 聘 应 提 出 招 聘 理 由,经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 后 方 可 进 行。2 招 聘 程 序 I 招 聘 需 求 申 请 和 批 准 步 骤
11、A.各 部 门 和 各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年 度 工 作 发 展 状 况,核 查 本 部 门 各 职 位,于 每 年 年 底 根 据 公 司 下 一 年 度 的 整 体 业 务 计 划,拟 定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B.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公 司 年 度 发 展 计 划、编 制 情 况 及 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的 人 力 资 源 需 求 计 划,制 定 公 司 的 年 度 招 聘 计 划。C.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根 据 实 际 业 务 需 求,提 出 正 式 的 员 工 需 求 申 请。填 写”招 聘 申 请 表(
12、附 录),详 列 拟 聘 职 位 的 招 聘 原 因、职 责 范 围 和 资 历 要 求,并 报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D.招 聘 申 请 审 批 权 限 在 人 员 编 制 预 算 计 划 内 的 公 司 经 理、高 级 经 理、部 门 执 行 总 监、总 监,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分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计 财 部 负 责 人,支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 的 招 聘 申 请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公 司 一 般 员 工、临 时 用 工、实 习 学 生 的 招 聘 申 请 由 人 事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批 准。分 公 司 其 他
13、 部 门 级 经 理 和 分 支 公 司 一 般 员 工 的 招 聘 申 请 由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E.计 划 外 招 聘 申 请 报 公 司 总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F.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招 聘 计 划 执 行 情 况,每 月 同 有 关 招 聘 部 门 就 人 员 招 聘 进 展 状 况 进 行 沟 通 和 协 调。I I 招 聘 费 用 招 聘 费 用 是 指 为 达 成 年 度 招 聘 计 划 或 专 项 招 聘 计 划,在 招 聘 过 程 中 支 付 的 直 接 费 用。人 力 资 源 部 应 根 据 年 度 或 专 项 招 聘 计 划,对 照
14、 以 往 实 际 费 用 支 出 情 况,拟 订 合 理 的 招 聘 费 用 预 算,经 有 关 部 门 审 核,报 人 事 和 财 务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批 准 执 行。I I I 招 聘 周 期 招 聘 周 期 指 从 人 力 资 源 部 收 到“招 聘 申 请 表”起,到 拟 来 人 员 确 认 到 岗 的 周 期。每 一 职 位 的 招 聘 周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8 周。有 特 别 要 求 的 职 位,将 视 实 际 情 况 经 用 人 部 门 与 人 力 资 源 部 协 商 后,适 当 延 长 或 缩 短 招 聘 周 期。I V 招 聘 步 骤A.材 料 收 集
15、渠 道:a.内 部 的 调 整、推 荐 b.人 才 中 介 机 构、猎 头 公 司 的 推 荐 c.参 加 招 聘 会 d.报 纸 杂 志 刊 登 招 聘 广 告 e.网 络 信 息 发 布 与 查 询 用 人 部 门 可 会 同 人 力 资 源 部 根 据 职 位 情 况 选 择 招 聘 渠 道。如 需 刊 登 报 纸 广 告,广 告 稿 草 拟 后,应 先 由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后,再 经 市 劳 动 局 或 人 事 局 批 准,交 广 告 公 司 或 报 社 刊 登 广 告。分 公 司 的 招 聘 广 告 内 容 和 格 式 要 事 先 经
16、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定。B.人 力 资 源 部 对 应 聘 资 料 进 行 收 集,分 类,归 档,按 照 所 需 岗 位 的 职 位 描 述 做 初 步 筛 选。C.拟 选 人 员 一 般 需 经 过 三 次 面 谈 和 二 次 测 试。面 谈 层 次 及 步 骤 如 下:应 聘 职 位 经 理 或 主 管 一 般 人 员 第 一 次 面 试 招 聘 经 理/直 接 经 理 招 聘 主 管/直 接 主 管 第 二 次 面 试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监/用 人 部 门 总 监 招 聘 经 理/直 接 经 理 第 三 次 面 试 公 司(副)总 经 理(副)总 经 理 可 自 行
17、决 定 需 要 a.用 人 部 门 根 据 人 力 资 源 部 的 推 荐 意 见 及 有 关 简 历 材 料(身 份 证、学 历 证 明、职 称 证 明 等 有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对 初 次 面 谈 合 格 的 人 选 进 行 二 次 面 试 和 业 务 水 平 测 试。b.人 力 资 源 部 收 到 用 人 部 门 的 考 核 成 绩、面 谈 意 见 后,对 初 选 人 员 进 行 包 括 心 理 测 评、外 语、计 算 机 等 基 本 技 能 测 试。c.基 本 技 能 测 试 通 过 后,人 力 资 源 部 与 拟 选 人 员 预 约 进 行 第 三 次 面 谈。d.经 二
18、 至 三 次 面 谈 后,人 力 资 源 部 安 排 拟 来 人 员 填 写“应 聘 人 员 登 记 表“(附 录),并 通 知 公 司 办 公 室 安 排 其 到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体 检。e.拟 来 人 员 体 检 合 格 后,人 力 资 源 部 将 应 聘 人 员 登 记 表 和“录 用 决定”转 用 人 部 门 签 署 聘 用 意 见。用 人 部 门 同 意 聘 用 后,不 同 层 次、不 同 级 别 的 人 员 按 不 同 的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批 准。D.对 经 理 级 及 以 上 职 位 应 聘 人 员 应 在 面 试 时 要 求 其 提 供 工 作 证 明 人,必
19、要 时 还 需 做 应 聘 人 员 背 景 调 查,并 将 背 景 调 查 报 告 记 录 在 应 聘 人 员 登 记 表 上。E.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拟 制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研 究 生 和 复 转 军 人 的 年 度 接 收 计 划,填 写“实 习 人 员 审 批 表”(附 录),并 具 体 安 排 其 工 作 岗 位。各 部 门 均 不 得 自 行 接 收 安 排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研 究 生 到 本 部 门 实 习 或 见 习。F.临 时 用 工 人 员 的 聘 用:公 司 原 则 上 不 同 意 使 用 临 时 人 员,特 殊 情 况 由 公 司 用 人
20、部 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填 写 录 用 决 定(附 录),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人 事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审 批,各 部 门 均 不 得 自 行 安 排 和 接 收 临 时 人 员。G.非 本 地 户 口 人 员 的 聘 用:公 司 各 部 门 和 分 支 机 构 聘 用 非 本 地 户 口 人 员 必 须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批。如 有 职 务,按 干 部 任 免 审 批 权 限 进 行 报 批。V 人 员 录 用 审 批 权 限 A.公 司 总 部 正 式 员 工、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分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和 财
21、 务 部 负 责 人、支 公 司 总 经 理 室 人 员 的 录 用 由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B.公 司 总 部 临 时 用 工、实 习 学 生 的 录 用 由 公 司 人 事 主 管 副 总 经 理(总 助)审 批;C.分 公 司 其 他 部 门 经 理 级 人 员 和 分 支 公 司 一 般 人 员 的 录 用 由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审 批,在 批 准 后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上 报 公 司 人 力 资 源 部 备 案。V I 聘 用 步 骤 A.拟 来 人 员 经 批 准 聘 用 后,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通 知 其 到 岗 上 班。试 用 期:所 有 新 入 司
22、 员 工 均 有 三 个 月 试 用 期。因 工 作 需 要 免 除 或 缩 短 试 用 期,按 员 工 录 用 审 批 权 限 批 准。B.档 案 转 移 手 续 a.新 员 工 到 岗 一 个 月 之 内 应 将 其 个 人 人 事 档 案 关 系 转 移 至 公 司。人 力 资 源 部 向 员 工 开 具 商 调 函,由 该 员 工 返 回 原 单 位 办 理 档 案 转 移 手 续。b.如 员 工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不 能 将 档 案 关 系 转 移 过 来,应 写 出 书 面 申 请,报人 力 资 源 部 批 准。同 时 应 提 交 由 其 原 工 作 单 位 出 具 的 解
23、除/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C.迎 接 新 员 工 新 员 工 上 班 的 第 一 天,人 力 资 源 部 向 其 发 出“工 作 通 知 书”,同 时 按 公 司 新 员 工 管 理 工 作 流 程 办 理 有 关 手 续。四.内 部 推 荐 奖 励 政 策 1.职 位 空 缺 与 内 部 招 聘 当 空 缺 职 位 招 聘 困 难 或 超 过 30个 工 作 日 没 有 招 聘 到 合 适 的 人 选 时,由 人 力 资 源 部 招 聘 负 责 人 按 标 准 格 式 制 作 内 部 空 缺 职 位(附 录),在 公 司 公 告 栏 向 员 工 发 布 通 知。2.推 荐 方 法
24、员 工 根 据 内 部 空 缺 职 位 所 列 的 主 要 工 作 职 责 及 规 定 的 任 职 资 格,向 人 力 资 源 部 推 荐 候 选 人,并 将 候 选 人 的 个 人 简 历、身 份 证、学 历 证 书 及 相 关 证 件 的 复 印 件 提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招 聘 负 责 人,同 时 在 简 历 上 注 明 推 荐 人 的 姓 名、部 门 和 分 机 号 码。人 力 资 源 部 负 责 将 结 果 通 知 推 荐 人。3.推 荐 成 功 和 奖 励 办 法 A.如 员 工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不 符 合 空 缺 职 位 要 求,推 荐 人 不 享 受 任 何 奖
25、励。B.如 员 工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符 合 空 缺 职 位 的 要 求,且 已 通 过 最 终 面 试,但 没 有 被 公 司 录 用,推 荐 人 将 获 得 通 报 表 扬,并 给 予 纪 念 品。C.如 果 员 工 推 荐 的 候 选 人 被 公 司 录 用 并 顺 利 经 过 试 用 期 成 为 正 式 员 工,推 荐 人 可 获 得 通 报 表 扬 和 相 应 的 纪 念 品。4.除 外 情 况 本 奖 励 政 策 不 适 用 于 以 下 情 况:推 荐 人 为 被 推 荐 人 的 直 接 或 间 接 主 管;人 力 资 源 部 的 工 作 人 员。推 荐 人 领 取 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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