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试题题库-试题答案 (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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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试题题库试题答案1.关于司法、司法制度的特征和内容,下列哪一表述不能成立?()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包括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B.法院已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C.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分权学说”作为西方国家一项宪法原则,进入实践层面后,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答案】:B【解析】:B 项,司法具有独立性、被动性、交涉性、终局性、普遍性的特征。司法的普遍性指的是作为纠纷解
2、决途径,司法手段广泛适用于各种各样的社会纠纷。司法的被动性指作为审判者的法院应当保持中立、消极的立场。司法的普遍性和被动性相辅相成,二者不存在矛盾。法院成为现代社会最主要的纠纷解决主体,并不能表明司法的被动性特点已逐渐被普遍性特点所替代。A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主要由以下四个方面的体系构成:司法规范体系、司法组织体系、司法制度体系、司法人员管理体系。C项,司法具有解决纠纷的直接功能和调整社会关系、解释和补充法律、形成公共政策、秩序维持、文化支持等间接功能。其中解决纠纷是司法的主要功能,它构成司法制度产生的基础,决定运作的主要内容和直接任务,也是其他功能发挥的先决条件。D项,近代的司法最初
3、是一个政治学或法学的概念。三权分立的“分权学说”在1787年被载入美国宪法,自此分权学说由学术层面进入实践层面,司法的概念逐步呈现技术性、程序性特征。2.根据 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下列哪一类人员具有保险利益?()A.与投保人关系密切的邻居B,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C.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D.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答案】:C【解析】: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即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
4、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A项,即使是关系密切的邻居,如果该邻居不同意也不具有保险利益。B项,“与投保人已经离婚但仍一起生活的前妻”在法律上已经不是投保人的配偶,不具有保险利益。C项,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属于 保险法第31条第 1 款第4 项规定的情形,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D 项,即使是与投保人合伙经营的合伙人,如果合伙人不同意则不具有保险利益。3.美籍华人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于2014年在美国结婚后一直住在中
5、国北京,依我国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两人经常居所地的确定及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中国法B.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新加坡法,因为林某是新加坡国籍C.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美国法,因为杨某是美国国籍D.杨某与新加坡人林某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答案】:A|D【解析】: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 1 2 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第 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1 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
6、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因此本题中两人久居北京,且并无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可以确定林某与杨某的经常居所在中国,林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中国法的规定。4.2013年 2 月 1 日,王某以一套房屋为张某设定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3 月 1 日,王某将该房屋无偿租给李某1 年,以此抵王某欠李某的借款。房屋交付后,李某向王某出具了借款还清的收据。同年4 月 1 日,李某得知房屋上设有抵押后,与王某修订租赁合同,把起租日改为2013年 1月 1 日。张某实现抵押权时,要求李某搬离房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王某、李某的借款之债消灭B.李某的租赁权可对抗张
7、某的抵押权C.王某、李某修订租赁合同行为无效D.李某可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C|D【解析】:A 项,本题中,王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协议将无偿租住房屋代替支付借款。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被称之为以物抵债。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在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实务中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按照无名合同来处理。就本题而言,双方均有以无偿租住房屋代替原来借款之债的意思。C 项,合同法第 52条 第 2 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题中,抵押在前,租赁在后,李某与王某恶意串通修订租赁合同以防止抵押权实现的行为无效。D 项,合同法第 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8、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王某将房屋无偿给李某租 住 1 年,理应能够正常居住,其租赁权不应有无法实现的障碍。合同法第 2 2 8 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此李某的租赁权受到影响时,可以向王某主张违约责任。B 项,物权法第 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李某的租赁权在张某的抵押权之后产生,因此李某的租赁权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5.某县政府规定:施工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2012年,县建
9、材协会组织协调县内6家生产企业达成协议,各自按划分的区域销售商品混凝土。因货少价高,一些施工单位要求县工商局处理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根 据 反垄断法,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县政府的规定属于行政垄断行为B.县建材协会的行为违反了 反垄断法C.县工商局有权对6家企业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D.被调查企业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该机构可决定终止调查【答案】:A|C|D【解析】:A项,行政垄断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该县政府仅仅是规定
10、现场施工不得搅拌混凝土,只能使用预拌的商品混凝土,并无前述法条中禁止的行为,不构成行政垄断行为。B 项,反垄断法第 13条 第 1 款 第 3 项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垄断协议。第 1 6 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本题中,该建材协会组织县内6 家生产企业达成垄断协议,划分销售区域,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C 项,反垄断法第 10条规定,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11、。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下属的机构,某工商局无权对6 家企业进行反垄断调查。D 项,第 4 5 条 第 1、2 款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该行为后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决定应当载明被调查的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经营者履行承诺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6.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
12、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真题A.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B.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C.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D.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答案】:B|C【解析】:A 项,证券法第 97条 第 1 款规定,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据此,收购完成后,如
13、果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可以继续上市交易。B项,证券法 并未禁止收购失败者继续购买目标公司股票。CD两项,证券法 第8 5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证券法第8 8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据此,要约收购本身要求向所有股东进行收购,不能再与大股东进行协议收购。在收购人持股达到30%以后,但收购人在持股30%以后并没有继续收购的义务。7.某县政府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
14、地拆迁。张某因不同意该补偿标准,拒不拆迁自己的房屋。为此,县政府责令张某的儿子所在中学不为其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并通知财政局解除张某的女婿李某(财政局工勤人员)与该局的劳动合同。张某最终被迫签署了拆迁协议。关于当事人被侵犯的权利,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张某的住宅不受侵犯权B.张某的财产权C.李某的劳动权D.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答案】:B|C|D【解析】:AB两项,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团体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个人,未经法律许可或未经居住者的同意,不得随意进入、搜查或查封公民的住宅。住宅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一种。政府强迫张某签署较低补偿标准的拆迁协议,导致其经济利益受损,侵犯的是其财产权而非
15、住宅不受侵犯权。C项,宪法第42条 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本题中,财政局无正当理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D项,宪法第46条 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有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类学校和机构中学习文化科学知识的权利。本题中,中学不予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8.公司法中关于保护债权人利益有一系列规定,在下列的规范中,其目的主要不是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是()。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B.公
16、司累计发行的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公司应当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 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 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D.股份公司应该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答案】:D【解析】:AC两项,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设置的规定。B 项,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这项规定的目的是使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与其净资产保持合理的比例,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公司债券的能力,也是为了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D 项,将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公司备查,主要目的在于维持信息公开化,保护股东的利益。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股东一旦将其财产以股份的形式投入公司,便丧失对其出资的直接控制权,此时建立
17、规范化的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信息的公开、完整、准确,就成为股东监督董事、经理行使职权,了解财产运营状况,保护自身利益的主要手段,这也是股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在本公司中公示的主要目的。9.甲欲为其多年好友乙以及乙1 0岁的儿子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关于乙的保险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oA.甲不能为其好友乙订立该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B.若乙和甲一起去办理,则甲可以为乙订立该种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C.如果甲为乙订立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那么该保险单不得转让D.如果甲为乙订立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那么该保险单经过乙的书面
18、同意,可以设定质押【答案】:D【解析】:保险法第3 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A项,他人并非不可以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只是需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B项,被保险人的同意须有明确表示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方可,不可推定。C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单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以转让的。D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的保险单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是可
19、以设定质押的。若乙同意甲为其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oA.乙的同意必须是书面形式的,且同时须认可保险金额B.乙的书面同意一旦做出后,保险合同生效,其同意的意思不可以再撤回C.乙的同意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D.甲订立合同后告知乙为其指定的受益人为其母亲,乙表示同意,此种情形下,视为甲订立该合同时经过了乙的同意并认可了保险金额【答案】:C|D【解析】: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根据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有下列情
20、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保险法第3 4条第1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A项,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意思表示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B项,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撤销其依据 保险法 第34条第1款规定所作出的同意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保险合同解除。C项,“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意思表示,可以在合同订立
21、时作出,也可以在合同订立后追认。D项,符合 保险法解释(三)第1条第2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关于甲为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oA.除了父母之外,其他人不能为未成年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B.甲只要经过乙的书面同意并且认可保险金额,甲即可为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C.以小乙为被保险人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任何情况下不得转让D.小乙的爷爷奶奶可以为小乙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答案】:A|C【解析】:ABD三项,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
22、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1款规定限制。C项,第43条规定,只有父母可以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10.甲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甲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财产出售给甲或者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甲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
23、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公司的损失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甲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股份以上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甲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甲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A 项,公司法第 20条第3 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甲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了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甲承担连带责任。B 项,公司法第 3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
24、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据此,公司在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股东并不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CD两项,公司法第 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25、3 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二楼住户甲见一楼住户乙家的后面有较大的空间,遂在未经乙同意的情况下将自家的纸箱堆放于此。过年时,三楼住户丙在无意中将手中烟头丢下引燃了甲堆放的纸箱,导致乙房屋被焚毁。对乙房屋的损害,甲丙应承担的责任是()oA.甲丙负连带责任B.甲丙负按份责任C.甲承担侵权责任,丙承担补充责任D.丙承担侵权责任,甲承担补充责任【答案】:B【解析】:侵权责任法第 1 1 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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