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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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培训XXXX 年XX 月内 容 提 要n 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 n 第二部分 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 n 第三部分 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 年版)提示 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一)考试大纲、考试教材及备考学习内容n 1、考试参考用书为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整体结构比较合理,方便复习应考。n 该书也有美中不足,容易误导读者:n 一是第一章前三节使用的N 多处观点,是2000 年立法法颁布前的,与立法法不一致;n 二是第一章第二节认为行政应急可以没有法律依据或与法律抵触,但事实上我国的行政应急都是依法进行的,至少有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
2、、安全生产法等8 部有关行政应急的法律;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 三是表2-2 中有9 部规章于11 年1 月已进行了修改或废止,表2-3 中的23 部行政法规中,有4部是已废止的;n 四是第八章第三节行政权力的内容,部分是外国的制度,没有说明;n 五是第六章第一节的23 部法律,有14 部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其中摘录后有影响的是行政处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影响较大的是国家赔偿法、防震减灾法、消防法。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 2、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附录为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 年版),在大纲规定76 个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保留了73 个;以新代旧1 个;增加8 个。该书
3、还对26 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节录。n 该书瑕疵:24 部相关法律中,有15 部为修订或修正前的旧版本(部分节录内容不涉及修改),其中国家赔偿法2010 年4 月29 日修正,由35 条增至42 条,基本概念和内容有较大变化,2012 年10 月26 日,再次进行了修正;防震减灾法2008 年12 月27 日修订,由48 条增至93 条;消防法2008 年10 月8 日修订,由54 条增至74 条;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 年4 月29 日修订,由35 条增至53 条;水法分别于2002 年8 月29 日修订,2009 年8 月27 日修正,由53 条增至82 条。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 另
4、外,还有9 部规章也于1011 年1 月进行了修改,本书还是老版本,1 部规章已废止。n 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 年版)虽然有些内容与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重合,但两书都十分重要,复习时不能忽略。n 3、城乡规划法必须精读。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二)出题依据和答案n 1、考题出题的根本依据是大纲,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技术标准、规范,答案绝大多数在教材,具有唯一性和权威性,并依据普遍认同的规划原理。n 考试大纲有要求,但参考用书没有体现的法学知识,实践证明不考。n 2、往年考试题型:客观题,全部选择,单选70-80,多选20-30。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
5、(三)方法和注意事项n 1、认真研读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 年版),特别是有一定规划工作经验的要注意细节。n 2、注意归纳区别点,提高分析能力,注重客观题答题技巧。n 3、系统研读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和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 年版)后,再做有关模拟习题。n 4、全面掌握考试知识点,以不变应万变,切忌守株待兔。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四)特别提示n 1、新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 号)于2012 年7 月2 日颁布,自2012 年9 月1 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 年1 月23 日发布的城市规划编
6、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 号)同时废止。n 主要变化n 增加了法律依据n 修改了资质标准,其中还规定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的人数要求:甲级不少于10 人;乙级不少于4 人;丙级不少于1 人。n 增加了年龄要求和高校专职人员比例。如: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 岁以下,甲级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 人;乙级60 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 人;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 岁以下。n 完善了取得资质、变更的行政许可程序n 完善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 2、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
7、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9 号)于2012 年12 月3 日颁布,自2013 年1 月1 日起施行。n 主要内容:n 规定了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范围: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企业、人民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第一部分 重要提示n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理主体: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n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划分和处分种类。行为:情节一般、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种类:警告、记过
8、、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种类)。n 分别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事业单位、国有建设单位责任人员处分的情形n 规定受到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n 明确了案件移送制度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第一章行政法学基础P1n P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n 我国立法的效力和程序是宪法、立法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根据立法法规定,我国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没有“特定的、更为严格的”和“普通”之分n 同一主体的
9、立法,立法程序和效力不同的情况,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和基本法律时才能出现。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制定程序必须比制定基本法律严格,效力必须比基本法律高。这种情况在我国仅此一例。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2“某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该法律、法规在效力上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法规。”n 立法法规定,法律的制定权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专属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n 立法法第8、9、10、65 条规定的授权立法,是指授权国务院或经济特区所
10、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专属全国人大的部分立法事项,而不是授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制定法律,被授权的机关立法位阶未变,国务院制定仍是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所在地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仍是特区地方性法规。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4 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n 宪法第67 条第3 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基本法律修改权。n P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n 立法法第66 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n 自治县的上一
11、级可以是地级市,无权批准。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4“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n 应为: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市人民政府 n 立法法第73 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第63 条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n P4 规章“在我国审判实践中,只具有参照价值。”n 审判实践中,通常是指法院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
12、规定不明确时的做法。n 行政审判参照规章,是行政诉讼法第53 条的明文规定。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4 法名:法律:法、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等,没有限制;法规:不得叫法,可以叫条例、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规章:不得叫法、条例,可以叫规定、办法、决定、细则等。n P4 发布:法律:国家主席令;行政法规:国务院令;规章:部令、委员会令、局令;省政府令、自治区政府令、市政府令。n P4-P5 立法解释”。n 立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以及法规、规章的制定机关根据自身立法权对自己制定的立法进行的解释。立法解释不仅包括人大常委会进行的解释,还应当包括国务院对行政
13、法规做出的解释;制定规章的部门或政府对自己制定的规章的解释。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5“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n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行政解释包括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法律,地方同级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n 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所作的解释,国务院主管部门对其制定的规章的所作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n 国务院主管部门对行政法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权无明文规定,只有在行政法规授权的情况下才能行使
14、,但近年行政法规立法一般不授与具体应用问题解释权。n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的决议规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同级政府无解释权。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5 我国行政法特殊的法律渊源“包括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发布的文件”。n 行政机关与有关组织联合分布的文件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n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的法的渊源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法律解释等,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是立法法规定的法的渊源。n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与立法的程序不同。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
15、示n P6 注意: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n 公务员个人不是行政主体,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n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对行政主体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都没有公务员是行政主体的规定;同时上述法律也没有允许授权、委托个人做为行政主体的规定,特别是行政许可法第24 条还禁止转委托个人实施行政许可。n 行政主体的特征之一就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力,承担责任。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工作人员都是以自己所属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名义实施行政活动,由所属行政机关(授权组织)承担责任,所以不是行政主体。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16、 年版)提示n P9 行政应急性原则“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依据相抵触的措施。行政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n 行政应急性原则应当是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处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与常规程序不同的紧急措施。n 行政应急都是依法进行的,只是程序的不同。我国为行政应急制定了一系列立法。行政应急采取的措施都是有法律依据的。法律有: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防震减灾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防洪法;消防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17、P14抽象行政行为是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可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是对特定人、特定事。n P17“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应当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申辩权、出示证据权、要求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等。”n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应当告知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和(在法定情形下告知)申请听证权。n 律师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律师法规定的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的权利。n 出示证据是当事人证明自己主张的一种义务,法律上称为“举证责任”。n P17听证是听取意见的程序;听证为决策,而不直接决策。n P19救济是权益受到
18、损害的补救措施。包括: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访等程序。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20 行为人责任能力:年龄、精神状态两方面,结合行政处罚法第25、26 条。n P20“教育与惩罚相结合”。n 行政处罚法第5 条为“处罚和教育相结合”。n 处罚是对单纯教育无效的行为采取的惩罚措施。n 处罚的目的,首先是惩戒违法行为,二是教育,通过处罚,使违法行为人遭受损失,从中受到教育;同时更多的人看到违法行为人因受处罚遭受损失,也受到教育。n P22 国务院“具有对规章的批准权”。n 立法法没有此规定。根据立法法第71、73、74、75、76 条规定,国务院
19、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无需国务院批准,可以制定、发布规章。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22国务院直属机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单项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制定的规章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作为行政规章发表。”n 立法法第71 条规定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75、76 条规定,规章由部务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发布。”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22“行政立法主体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我国的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给予依法授权,可以在其权
20、限范围内进行行政立法。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制定行政规章;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就其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项制定行政规章。”n 遗漏了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n 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23“行政机关行使紧急立法权,必须符合宪法所设定的紧急状态条件。”
21、n 宪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均无此规定。n P23“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步骤。”n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是立法,立法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依据立法法等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另有规定。n P26行政许可的分类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每一点对照一项;登记包括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团登记、执业登记等,不包括婚姻登记、权属登记等。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27“行政许可审查方式主要有:”(略)n 注意:听证会。听证会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22、的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的重要环节之一,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听证会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程序。n P27“对于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作为行为视为行政许可。”n 这种情况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时才能成立,如: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九条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n 行政许可法等多数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没有此规定。n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违法的,可以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行政机关作为。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
23、2011 年版)提示n P27注意:行政许可期限10 日、20 日、45 日为工作日。n 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因此,应当表述为:10 个工作日、20 个工作日、45 个工作日。n P28注意: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复议中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不包括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定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及部门规定乡镇政府规定。n P28注意:行政复议(防止和纠正违法和不当)既审查合法性,又审查适当性;行政诉讼一般只进行合法性审查,仅对行政处罚进行适当性审查。n P28行政复议“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所依据的规章”。n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规章
24、审查按其他程序,不在复议程序。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33“行政处罚程序一般是”n 根据行政处罚法应包括执行或者强制执行,审查决定阶段内应包括告知、听证;另外还应当包括立案、结案、归档。n 因此程序为:立案(规划部门还包括:责令停止建设)、调查取证、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结案、归档。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第二章城乡规划法制建设概述P34n 法制建设:n 看待当年的法制建设,要用历史的眼光,不能用立法法的标准。n 注意:第一次(个、部),重要的评价,思想递进、发展过程,重要事件的意义等。n P43表2-2 我
25、国现行城乡规划规划法规体系框架中,2011 年1月26 日建设部令第9 号,对8 部规章进行修改(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城建监察规定);并将1 部规章废止(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 年版)提示n P44 表2-3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相关法规n 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99 年由国务院废止,被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取代。n 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00 年由国务院废止。n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08.1 由国务院废止。n 城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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