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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高新区科技新城中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与规模1第三章土地使用控制2第四章开发强度3第五章配套设施4第六章道路交通4第七章绿地系统规划6第八章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7第九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8第十章综合防灾规划8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9第十二章附则10第十三章附表11附表1: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高新区部分)11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任城区部分)11附表3:规划区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12附表4: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13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1423 Regulatory Detailed Plan of the Core Area Dis
2、trict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High-tech Zone23,Jining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引导高新区科技新城中心片区的开发和建设,强化对城市空间资源的管理,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真正实现城市土地开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有机统一,使该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序进行。2011年5月,受XX市城乡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委托,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我院)承担了XX高新区科技新城中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特编制XX高新区科技新城中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范围(以下简称规划区)
3、为:由廖沟河、德源路、钱塘江路、康泰路、松花江路及景云路所围合的区域,总用地面积1592.48公顷。其中高新区1402.30公顷,任城区190.10公顷。第三条 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规划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XX高新区城乡一体化规划(20082030)以及已批准的各项控规调整和专项规划成果、已发件项目或已审查通过的方案或施工图,以及其他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第四条 制定本规划遵循的主要原则是:生态优先的原则;优化城市系统结构的原则;分层次控制原则;强制性与兼容性相结合的原则。第
4、五条 本规划是XX市高新区科技新城中心片区建设和开发的法定指导性文件,自本规划批准公布之日起,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及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划图则的有关规定。本规划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XX省及XX市的有关政策、法律、规范相关条款的规定。第六条 在规划区内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均应以本规划的要求为依据进行。第七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道路、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的用地范围,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可进行适当优化,但须报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第八条 本规划成果由XX高新区科技新城中心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组成,其中规划文本和规划图纸具有法律效力。第九条 本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5、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本规划进行变更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调整后的规划必须依法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第二章 功能定位、发展目标与规模第十条 功能定位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具有高新特色的XX市城市东城副中心,集综合服务和科技创新于一体的新城中心片区。第十一条 发展目标根据功能定位及用地布局,确定规划区的发展目标为:(1)优化规划区用地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配置公共配套设施,改善人居环境与城市景观形象;(2)梳理道路交通结构,建立与城市土地使用相协调的道路系统,以道路系统为依托,完善城市各类管网系统;(3)及时掌握开发建
6、设态势,清理、整合各类规划设计资料与发展情况,建立全面、准确的规划数据和信息库,以利于科学、快速的规划管理;(4)通过指标体系的控制,以及城市设计的引导,营造适宜的城市景观环境,打造宜工宜居、自然生态的科技新城中心片区。第十二条 发展规模(1)用地规模:总用地规模1592.48公顷。规划城市建设用地1540.18公顷,其中高新区部分1353.36公顷,任城区部分186.82公顷。规划非城市建设用地52.30公顷,其中高新区部分48.94公顷,任城区部分3.36公顷。(2)人口规模:规划居住人口9.5-15.9万人。其中规划高新区部分居住人口9-14万人,规划任城区部分居住人口0.5-1.9万人
7、。第三章 土地使用控制第十三条 总体布局结构规划区的空间结构以城市道路为片区发展主轴,形成“一心、一廊、两轴、多组团”的空间结构。1.“一心”:公共服务综合中心指位于科技新城中心区的公共服务功能核心,由行政办公、商业娱乐、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公共服务综合中心。 2.“一廊”:廖沟河滨水景观廊结合廖沟河水体空间形成廖沟河滨河公园,成为科技新城中心片区的“大氧吧”,展示了科技新城绿色、生态的东部“门户”形象。3.“两轴”:溪水路生活主轴,海川路产业主轴(1)溪水路生活主轴:是科技新城中心片区轴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条轴线串联着新区的行政办公、商业娱乐、金融商务、文化体育
8、、医疗卫生等功能区,强调绿色、生态、通透,是新区东西向生活轴线;(2)海川路产业主轴:整条轴线串联着新区的科技研发、总部经济、产学研、文体配套等功能区,形成新区南北向产业轴线。 4.“多组团”(1)科技研发组团:指位于规划区西北部,主要由研发和制造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科技研发基地。(2)商业居住组团:指位于规划区东北部,主要由居住、商业和配套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居住、商业生活中心。(3)总部经济组团:指位于规划区中部西侧,主要由各企业总部聚集组成企业总部集群,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并通过“总部制造基地”功能链条辐射带动生产制造基地所在区域发展,由此实现不同区域分工协作、优化资
9、源配置。(4)产学研组团:指位于规划区中部,主要由科技中心和创意产业园组成,充分利用学校和企业、科研单位等多种不同教学环境和教学资源以及在人才培养方面的各自优势, 把生产、实际经验和科研实践相结合,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产学研基地。(5)生产配套组团:指位于规划区中部东侧,主要由居住(含公寓)和生产研发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部分生产配套区。(6)文体产业组团:指位于规划区西南部,主要由教育科研、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居住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综合功能设施区。(7)商业居住组团:指位于规划区中部,主要由商业、居住和配套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商业中心。(8)光电产业组团
10、:指位于规划区东南部,主要以LED 和光伏产业、英特力光通信、英克莱电子为支撑,打造光电产业集群区。(9)居住组团:指位于规划区西南部,主要由居住和配套等功能组成,构成服务于科技新城的商业中心。(10)文化产业组团:指位于规划区南部中心,主要以文化创意、科研、商务办公、居住等功能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地。(11)健康产业组团:指位于规划区东南部,主要由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安全隐患的一类工业组成的产业集群。第十四条 本规划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代码均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一般划分至中类,对保证居民生活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划分至小类。根据城市
11、建设实际情况和本规划控制需要,增加混合用地,即居住与商业设施混合用地、科研与工业混合用地,用地代码分别为R2+B1、A35+M1。第十五条 本区内土地使用性质主要包括: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工业用地(M)、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及非建设用地(E)等八大类。规划区内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及规模详见附表1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高新区部分)、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任城区部分)。第十六条 城市“五线控制”与管理规划区内凡是被红线、绿线、蓝线、黄线、橙线划定的区域,城市建设不得随意侵占,区域内各项建设将受到严格控制。第十七条
12、学校、医院、市政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用地容积率不做硬性规定,仅作指导性建议,根据后期项目立项确定,建筑密度不大于40%,学校和医院绿地率均不小于35%。第十八条 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社会停车场可与周边地块共同建设、统筹布局,应充分保证规划用地的公共可达性、用地面积,以及交通顺畅、进出方便。第十九条 本规划确定的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拟出让用地红线的范围,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开发项目的实际用地红线范围。第二十条 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开发建设宜成片进行,规划区一般应以街坊为单元进行统一开发。规划所确定的地块界线,在详细的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地
13、块进行合并或细分。街坊也可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地块,同街坊的若干地块也可进行部分或全部的合并,但其建设规模和配套设施项目必须符合图则要求,且必须报请相关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第二十一条 地块划分影响因素地块的划分应考虑土地经济价值和区位级差的不同,本规划地块划分综合考虑功能、交通、区位、空间景观、现状因素。此外,较大地块应满足内部各个地块交通出入的要求,保证每一地块至少留有一边沿路;地块红线之间的区域宜安排为小区支路或公共通道,与周边道路建立直接的联系;地块大小根据总体规划当中路网布局情况和现状地形来协调划分。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为保障土地使用的灵活性,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可以
14、在相容性许可的范围内按有关规定进行变更,兼容性规定见附表3用地兼容性类别一览表。本规划所确定的公共设施和绿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强制性规定,不具备兼容性。第二十三条 本规划所确定的土地用途是对未来土地使用的控制与引导,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与本规划规定用途不符的,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原有的使用功能。一旦这类土地要求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必须与本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第二十四条 在根据本规划用地类型进行土地开发时,必须同时遵守其它有关法则的规定以及有关政府契约条款的规定。第四章 开发强度第二十五条 本规划片区各地块开发强度详见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二十六条 各地块开发的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
15、必须符合本规划的规定。本规划规定的地块建筑密度等指标为上限,特殊地块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中所确定的开发强度为指导性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少或增加。第二十八条 同一地块内,不影响周围环境的前提下,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不超过规定的容积率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建筑密度,提高建筑单体层数。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中表达的地块用地面积和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因计算口径原因,可能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但总建筑面积将保持一致。第三十条 在本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土地开发强度
16、应经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确定:(1)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2)对本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3)对土地使用性质改变的。第三十一条 指标变更控制1.当城市经济、政策等发生较大变化,控规指标与实际建设发生了矛盾,需要变更原有的控制指标,只要对城市建设有利,符合规划的基本原则,可以对原定指标进行变更。2.土地开发使用者需要变更规划控制指标,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经过综合平衡,在允许变更的范围内可以给予变更批准。变更的范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协同专家委员会具体确定。3.因指标变更增加开发面积,土地受益者应返还部分收益给政府或按梯度地价收取使用费,作为城市建设资金。
17、第三十二条 奖励与补偿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XX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换算。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第三十三条 处罚对于开发建设者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第五章 配套设施第三十四条 规划区内的配套设施包括配套公共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按人口及用地规模、服务半径、社区划分及有关规范确定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第三十五条 规划中配套设施规模和数量依据上
18、层次规划和本地区开发强度综合确定。当实际开发建设的总量超过规划总量一定限度时,会对规划区的交通、环境和配套设施等带来较大影响,应对本规划进行必要的检讨。第三十六条 各街坊、地块内的公共服务设施是必须提供的基本设施,不得随意减少,并应与土地开发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如有变更,必须申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七条 配套设施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建设配套设施。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配套设施建设变更要求,规划管理部门可依照本规划相关变更控制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配套设施设置详见附表4配套设施规划一览表和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三十八条 配套设施的建设必须满足相关法
19、规和规划规定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要求。第三十九条 本规划未涉及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则结合市场需求,参照XX省及XX市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道路交通第四十条 道路交通规划包括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交通设施、步行系统、静态交通五部分。第四十一条 本规划区内所有规划道路坐标、标高、平面线型、宽度等技术指标均只作为规划管理和下阶段设计的依据。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1.规划区城市路网结构为“五横二纵”。(1)“五横”:松花江路-景云路、广安路、崇文大道、诗仙路、钱塘江路;(2)“二纵”:海川路、德源路。2.规划区采用方格网状道路结构,道路分三个等级:(1)城市主干路:在上层次规划确定路网骨架的基础上,规划景云
20、路、松花江路、广安路、崇文大道、诗仙路、钱塘江路、海川路、德源路构建网状主干路系统;(2)城市次干路:次干路为各功能区中的主要道路,系统完善,可达性、互补性强,与主干路一起能够提供最为便捷顺畅的交通保障,最大限度地发挥道路网络的作用;(3)城市支路:支路是主次干路的补充,强调与现状和自然景观结合布置,实现街坊的细分及城市次干路的衔接,并将人流、车流、物流交通引入地块。第四十三条 轨道交通规划规划区有轨道1号线和轨道2号线经过,共有4个轨道站点经过。其中,轨道1号线在规划区内设有3个轨道交通站点,分别位于并于德源路和景云路的交叉口处、群英路和宝山路交叉口处、崇文大道和瑞园路的交叉口处;轨道2号线
21、在诗仙路与瑞园路的交叉口处设有1个轨道交通站点。本规划的轨道线站位依据XX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20082030年)落实,仅作参考,轨道线位及站点最终以审批通过的专项规划或详细设计为准。第四十四条 交通设施规划交通设施位置及面积详见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第四十五条 步行系统结合规划片区内部不同类型、不同级别的开放空间形态、通过室内、室外、地面等多样化的处理手法,形成多级别、多层次的步行系统,实现人车分流并丰富步行空间体验,强化新城区的整体活力。步行系统与滨水绿带有便捷的联系,将人们引向滨水区和绿化空间。第四十六条 静态交通在各功能片区内均按国家标准配建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库),满足就近停
22、车需求,并针对行政中心、商业中心、文化中心、体育中心、会展中心等车流较大的大型公共设施,适当放大停车场规模。同时,结合用地功能、布局情况,在片区规划设置了多处公交首末站。第四十七条 本片区内公交服务线路及停靠站点位置原则上根据全区公交规划确定,但应证本文本所涉及的社区服务中心有公交服务线路通过并设有公交停靠站点。第四十八条 除本规划指定外,规划区内各地块主要机动车出入口不宜设置在城市主次干路上,规划区内各支路设置尽量减少与城市主干路相连,支路和城市主次干路相交时,交叉口限制车辆左行。第四十九条 在以下范围内禁止开设机动车出入口:沿城市主干路距离城市道路交叉口70米范围内;次干路上距离交叉口50
23、米范围内;支路距离交叉口30米范围内。不宜在行人集中与优先地区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第五十条 规划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XX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表“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指标”中的相关规定执行。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第五十一条 新建用地停车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配置,已建成的用地,停车位不足的应鼓励增设停车位及使用社会公共停车场(库)。第五十二条 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1.5%的专用停车位,专位专用。第五十三条 规划区步行系统由人行道、步行街、公园、广场、地下人行通道及人行天桥等构成。规划区步行系统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第五十四条 现有道路用地处
24、于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规划道路未实施前,建设用地不得超越该规划道路红线,同时其建筑物应按相关规定退让现有道路用地。第五十五条 规划区内各主、次干路及支路均不得设置道路障碍及限制设施。区内建议性支路以虚线表示,具体线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五十六条 弹性路网规划1.刚性道路本规划选定主干路景云路、松花江路、广安路、崇文大道、诗仙路、钱塘江路、海川路、德源路八条道路为刚性道路,其道路的控制点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宽度等指标为本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2.弹性道路刚性道路以外的道路均为弹性道路,弹性道路可结合实际项目、批地红线、投资主体愿意、招商引资策略等条件再具体确定修建时间与修建线位、宽度等具体指
25、标。第五十七条 道路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区城市规划总用地为1592.48公顷,交通设施用地351.44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22.07%。规划区内道路总长94.69公里,规划区内平均路网密度为5.95km/k,满足国标道路网密度标准。第七章 绿地系统规划第五十八条 绿地规划指导思想:整合现有绿地资源,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增加公共绿地面积,提高城市绿化环境水平。第五十九条 规划布局本标准分区绿地系统由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化用地共同组成,形成以休闲景观公园和休闲文化公园为核心,以崇文大道和海川路道路景观绿地为骨架、以及众多小型街头绿地、游园为点缀的绿地系统。整体上形成“一心,一廊,两轴
26、,两环,六节点”的绿地系统结构。第六十条 绿地规划规划以中央绿心廖沟河滨水公园为城市绿化核心,形成南北连续的开放空间,串联起规划区的市级公园和片区级小型公园和街头绿地。(1)公园绿地规划集中公园绿地有廖沟河滨水公园、休闲景观公园和休闲文化公园,详见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2)街头绿地及游园规划沿部分道路单侧侧控制不少于20米宽的街头绿地作为城市景观绿带。详见土地使用规划图和附表5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3)防护绿地规划片区内的220千伏高压走廊宽度按边导线外侧各20米控制,110千伏高压走廊宽度按边导线外侧各12.5米控制。(4)绿地指标绿地用地总面积为153.35公顷,占总用地的9.63%
27、。其中公园绿地133.59公顷,占总用地的8.39%;防护绿地16.25公顷,占总用地的1.02%;广场用地3.51公顷,占总用地的0.22%。第六十一条 规划片区内确定的公园绿地必须严格保护,严禁侵占。街道及防护绿地严格按规划执行,严禁侵占。第六十二条 规划区内所有道路均应按规划的道路断面配置行道树和绿化隔离设施。第六十三条 居住用地绿地率宜在35%以上;行政办公、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科研设计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35%;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小于20%;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绿地率不得超过1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四条 各地块在满足本
28、规划所规定的绿地率指标的同时,还应尽可能增加绿化面积,并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增加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增强绿化效果。第六十五条 在保证本规划片区内公园绿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变动街头游园或绿地的位置,但不能对城市绿地系统及开敞空间的完整性和通畅性产生不良影响,而且具体的变动必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第八章 城市设计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六十六条 规划区是集商业、居住、产业和综合配套于一体的综合中心片区。规划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活动均应遵循下列原则:(1)整体性和独创性相结合的原则,创造独具特色的景观环境;(2)充分重视开放空间和道路作为空间构图骨架的作用,注重道路和开放空间的界面设计;(3
29、)生态环境与人工环境相结合,充分尊重自然生态环境;(4)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构筑现代化城市环境;(5)采用多元化的设计原则,缔造缤纷热烈的城市空间。第六十七条 街道景观控制规划区内的街道景观设计(景观界面)应遵循下列原则:(1)整体城市形象出发,以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区为核心,塑造独特的城市风貌;(2)应注重城市界面的丰富变化,除在高度上予以控制外,并应对界面的前后退让做出一定的引导与控制,并尽可能地退让用地红线,提供更多的公共性开放空间,从而形成丰富的城市意象;(3)保证建筑间通透性和协调性,强调建筑组群之间形成局部开敞空间,体现整体空间景观的完整性,避免过于密集的城市沿街立面的出现;(4)
30、以控制单元为基本空间单元,形成不同类型的空间组织方式,运用多种手法塑造丰富而生动的空间形象;(5)保证步行环境的连续性和舒适性,严禁侵占人行道,结合街头绿地形成由点、线、面组成的多层次绿化系统和连续的步行体系;(6)沿街界面的建筑、小品等,宜选用柔和中性色彩为基调;(7)沿街的围墙、围栏在视觉上应通透,通透处以墨绿、黑色为基调;(8)街道照明应选用具有自然色彩的光源,人行道和公共绿地的照明宜选用色彩相对柔和的光源;(9)公共场所的照明不应对居住环境的舒适性产生影响;(10)不同场所的灯具,其造型和高度应有相应的规定。第六十八条 规划区内的建筑及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建筑体量、尺度、高度
31、控制和色彩等建筑设计应符合XX市相关要求;(2)建筑后退红线和建筑高度应结合城市道路等级、用地建设强度及城市空间规划要求确定;(3)各组团沿城市主次干路一侧的建筑群体在建筑风格、材料及整体色彩上应保持协调统一,以形成沿街建筑群体的整体性和韵律感;(4)新建居住建筑布局应有特色,并满足本规划所提出的指标要求,尽量避免行列式的单调排布,鼓励在组团、邻里等概念上创新,使之与规划区的规划主题有机联系;(5)建筑环境是确保城市道路及各组团景观和功能完整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整体空间的景观、轴线和公共空间节点的需求,确定地块建筑的后退红线、建筑高度、建筑群体、地标性建筑及建筑裙楼等要求;(6)建筑物外墙所
32、采用的材料不得产生给行人及司机带来不适或威胁其安全的光反射;(7)建筑物外墙不宜大面积地使用明亮耀眼的颜色,宜选用柔和中性的色彩;但可以使用一定程度的色彩对比来突出建筑物的门窗、入口、节点等;(8)建筑反光照明不应直接射入其他建筑窗内;(9)公共建筑顶部照明应按照夜间远处眺望的要求设计;(10)建筑物顶部的设计应与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城市空间环境相协调,全部设备应隐蔽。第六十九条 规划区内的广告与建筑标识物的设置应遵循下列原则:(1)统一规划,避免影响建筑物及公共环境的景观效果;(2)提供使街景特色更加突出、使用效率更高的标识物;(3)考虑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空间的视觉质量;(4)保证行人和机动
33、车驾驶者的安全。第七十条 景观轴是片区空间景观的支撑,位于景观轴上的各地块在建筑造型、空间布置和灯光照明等方面应符合轴线构成的整体要求。第七十一条 规划区内的公共空间必须为各类人群提供安全舒适的通道。第九章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控制第七十二条 总体目标环境保护的总体目标为: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环境与经济“双赢”的理念,搞好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控制新污染源,使环境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形成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环境体系。第七十三条 按国家有关大气环境保护规定,执行空气环境质量二级保护标准。依靠节能和改善能源结构,提高气化率,提倡使用清洁能源,控制油烟排放量,提高二氧化硫的
34、去除量,汽车尾气治理达标排放。第七十四条 按区域水环境保护要求,达到类地面水水质保护标准。第七十五条 工业污水或有特殊污染的污水必须坚持“自行处理,达标排放”的原则,同时应大力鼓励提倡工业循环用水等节水措施,减少工业用水量和污水排放量,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第七十六条 采用雨、污分流制。雨水汇入城市道路上的市政雨水管道(规划)排往下游,污水采用相对集中简易无害化处理达国家环保标准后,汇入城市道路上的规划污水管道排往下游。第七十七条 严格控制城市噪声污染,按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对不同功能地段进行分类控制管理。应大力整治社会生活噪声源,治理城区公共汽车及车站噪声,彻底改善
35、城市声环境质量。规划声环境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局部地区通过隔离带工程措施处理。第七十八条 完善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采取分类收集并综合利用,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活垃圾采取统一收集、统一处理方式,完善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第十章 综合防灾规划第七十九条 规划区属地震基本烈度6度的设防区,所有新建工程必须按此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城市生命线工程属重点保护目标,规划区管理机构、供水、供电、电信、供气、医院、消防站等单位所属建筑均应按抗震7度烈度设防。第八十条 在规划区内设置2座普通标准消防站,占地分别为3187及5137平方米。工业区采用企业自建消防队负责消防任务。第八十
36、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相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和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相结合。第八十二条 规划新建防空警报器按半径800米规划设置。共规划8处防空警报器。第八十三条 城市防洪防涝 规划区城市防洪按200年一遇设防,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城市建设时,严格遵守相关规划所确定的保证水位线及河道管理范围线的相关规定。城市建设应在河道管理范围线以上进行,需在保证水位线与河道管理范围线之间进行建设的,必须先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第十一章 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第八十四条 给水工程规划(1)预测规划区最高日日用水量为8.0万立方米/天,日变化系数采用1.30;(2)规划区主要由长江水厂及高新水厂联合供水:长江水厂
37、规模为9.6万立方米/日,占地面积为2.5公顷;高新水厂规划规模为10.0万立方米/日,占地面积为1.55公顷;(3)沿区内规划道路敷设DN300DN600给水规划管,给水支管与干管连接成环,形成安全可靠的给水管网系统。第八十五条 污水工程规划(1)污水综合排放系数取0.80;(2)规划区平均日污水量为4.9万立方米/日,总变化系数取1.35;(3)规划区污水分别排入高新区第一污水处理厂、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高新区第一污水处理厂规模为6.0万立方米/日,高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规划规模为20万立方米/日,占地面积20公顷;(4)保留规划区内现状污水管,规划新增d400d500污水管,形成完善的污
38、水收集系统。第八十六条 雨水工程规划(1)设计重现期为1年,低洼地区、立交桥等排水困难地区重现期取2年;(2)暴雨强度公式为: (升/秒公顷);(3)沿规划道路布置d400d1200雨水管道,规划区雨水最终排至廖沟河;(4)廖沟河大堤按南四湖50年一遇洪水位加1.0米安全超高设防,设计堤顶高程为37.8米。第八十七条 电力工程规划(1)规划区电力负荷为18.66万千瓦,负荷密度1.4万千瓦/平方公里;(2)保留现状110千伏黄屯变电站,扩容现状110千伏柳南变电站至350兆伏安,新建1座110千伏黄西变电站,规划主变容量为350兆伏安;(3)新建7座10千伏箱式变电站,主变容量80160千伏安
39、;(4)10千伏及以下线路均沿现状或规划的电缆隧道、电力电缆沟及电缆管群敷设。第八十八条 通信工程规划(1)规划区固话量为7万线,移动通信用户约10万户,有线电视用户3.5万户;(2)新建邮政支局1座,邮政所4座;通信交换局1座,通信机楼3座;有线电视分中心2座;(3)市政道路上敷设通信管群,管材采用110梅花管或波纹管,管道容量824孔。第八十九条 燃气工程规划(1)预测天然气年总用气量为2213.4万标准立方米,高峰小时用气量为8372标准立方米;(2)天然气气源来自王因天然气门站;(3)中压燃气管道设计压力0.4兆帕,管径为DN300-DN50,燃气管网呈环状布置。第九十条 热力工程规划
40、(1)预测规划区内采暖计算总热负荷为810兆瓦;(2)规划区热源来自区外华能XX热电厂及高新区调峰热源厂;(3)供热管网根据热负荷分布呈枝状布置,沿市政道路单侧敷设,一般直埋敷设于道路西侧、南侧人行道或绿地下;(4)规划区各热力站按203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供热,每座占地200-300平方米。第九十一条 环卫工程规划(1)规划区垃圾产生量按照1.2公斤/人日计算,则规划区垃圾产生量为156.5吨/日,垃圾收集率为95%;(2)共有3处垃圾转运站,其中2座垃圾转运站为现状,转运能力均为50吨/日,占地面积分别为4915平方米和3376平方米,规划1处垃圾转运站,转运能力50吨/日,占地面积为827
41、平方米。第十二章 附则第九十二条 本规划的解释权属XX市城乡规划局。第九十三条 本规划经XX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第九十四条 本文本中“粗黑体字+下划线”部分条款为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本规划所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第十三章 附表附表1: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高新区部分)序号用地代号用地性质面积(公顷)比例(%)1R居住用地281.94 20.83 其中R2二类居住用地241.99 17.88 R2+B1居住与商业设施混合用地39.95 2.95 2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368.78 27.25 其中A1行政办公用地14.58 1.08 A2文化设施用地8.15 0.60 A3教
42、育科研用地113.30 8.37 A4体育用地7.64 0.56 A5医疗卫生用地30.93 2.29 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6.66 0.49 A35+M1科研与工业混合用地187.52 13.86 3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16.89 8.64 其中B1商业设施用地52.15 3.85 B2商务设施用地61.71 4.56 B3娱乐康体用地1.66 0.12 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1.37 0.10 4M工业用地136.75 10.10 其中M1一类工业用地136.75 10.10 5S交通设施用地301.21 22.26 其中S1城市道路用地292.34 21.60 S3交通枢纽用地1.9
43、3 0.14 S4交通场站用地6.94 0.51 6U公用设施用地7.66 0.57 其中U1供应设施用地5.34 0.39 U2环境设施用地0.91 0.07 U3安全设施用地0.83 0.06 U9其他公用设施用地0.58 0.04 7G绿地140.13 10.35 其中G1公园绿地122.44 9.05 G2防护绿地14.73 1.09 G3广场用地2.96 0.22 小计建设用地1353.36 100.00 8E非建设用地48.94 其中E1水域48.94 规划总用地1402.30 附表2:规划土地使用汇总表(任城区部分)序号用地代号用地性质面积(公顷)比例(%)1R居住用地19.52 10.45 其中R2二类居住用地8.03 4.30 R2+B1居住与商业设施混合用地11.49 6.15 2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7.41 14.67 其中A2文化设施用地19.60 10.49 A3教育科研用地7.81 4.18 3B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12.93 6.92 B2商务设施用地12.93 6.92 4M工业用地61.85 33.11 其中M1一类工业用地61.85 33.11 5S交通设施用地50.23 26.89 其中S1城市道路用地48.31 25.86 S4交通场站用地1.92 1.03 6U公用设施用地1.66 0.89 其中U1供应设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