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居住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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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理文件 编制日期:二零一六年十月 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1-目录 一、管理文本.-3-第一章 总 则.-3-第二章 管理规定性要求.-6-第三章 管理规则.-9-附录名词解释与用地说明.-24-附表一:规划城乡用地汇总表.-25-附表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汇总表.-26-附表三:土地使用性质兼容表.-27-附表四: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28-附表五: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指标一览表.-28-附表六: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一览表.-29-附表七:配套设施一览表.-30-二、管理图则.-33-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
2、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3-一、管理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划管理目的 为顺利实施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促进本规划健康有序地开发建设,在法定文件的基础上制定管理文件。管理文件由管理文本和管理图则构成。第二条 规划范围 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以下简称本片区)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组团,石化大道西段北部,北接惠阳主城区,西靠坪山河,东邻上杨片区,南邻西区南部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12.85平方公里。第三条 相关规划依据 1、适用的法规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广东省实
3、施办法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2005)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范(2007)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2007)惠州大亚湾地域划分及编码规划(初步方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意见重点任务分工落实方案(粤教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4-基201323号)惠州市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实施方案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2、已批的相关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广东惠州环大亚湾新区空间发展规划(2013-2030年)大亚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
4、020年)惠州市近期建设规划修编(大亚湾开发区)(2011-2015年)惠州大亚湾地区中小学布点专项规划 惠州大亚湾区远景电力饱和专项规划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燃气专项规划(2008-2020年)惠州市大亚湾地区人防工程规划(2010-2020年)大亚湾环境卫生专项规划(2010-2020年)大亚湾“十二五”规划发展纲要 惠州市大亚湾地区道路专项规划 惠州市大亚湾地区排水专项规划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商业网点规划(2008-2020年)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坪山河防洪整治规划(修编)相关三旧改造及村庄规划成果、规划区内已批详规、施工图等 地形图及相关报建资料、设计要点等 3、参考的
5、相关规划 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充实完善(大亚湾开发区)惠州市大亚湾地区道路专项规划(在编)惠州大亚湾地区排水专项规划(在编)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5-第四条 规划原则 1、生态环境优先原则 强调环境改善及自然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保证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2、配套设施优先配置原则 未出让土地优先落实公共配套设施,强化公共配套设施的社会化市场化服务,达到土地利用的集约效应。3、可操作性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充分尊重现状情况,协调各方利益,确保规划的可实施性。第五条 使用原则 1、本管理文件由管理文本和管理图则构成,两者都是进行
6、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的依据,应同时使用,不可分割。2、管理文件未涉及的指标,应符合国家、广东省以及惠州市有关法律、规范、政策的规定。3、有关名词解释及其他技术规定详见附录名词解释与用地说明,是制定和执行本文件必须共同遵守的通用技术规定。4、本规划经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以及规划实施过程中对各种问题的协调处理,由惠州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6-第二章 管理规定性要求 第六条 发展目标 构建大亚湾西区配套齐全、环境优美以居住功能为主、以电子及新能源产业为辅的综合片区,建设生态宜居、配套齐全的居住功能区以及产业创新提升区。第七条 功能定位
7、 大亚湾的门户地区之一,以生活居住功能为主,生态休闲和电子科技产业为辅的综合功能区。第八条 规划规模 本规划总用地面积 12.85 平方公里,建设用地规模 1211.01 公顷(不含龙海一路以北区域按照惠阳淡水草洋南部片区控规执行的11.32公顷用地),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035.63公顷。规划本片区居住人口容量约22 万人。考虑未来更新及发展的弹性需求,配套设施按27万人配套。第九条 地块划分及编码 本片区所属的片区代码为“SHB”,片区地块编码采用三级编码,即由片区代码+“管理单元代码+街坊代码+地块代码”构成。管理单元代码、街坊和地块代码以阿拉伯数字“01、02.”表示。编号次序原则上采用
8、从东到西、从南到北的顺序。“片区代码”、“管理单元代码”、“街坊代码”和“地块代码”间用“”号联接,如“SHB-01-02-03”则表示西区北部片区01号管理单元的02号街坊的03号地块。根据上述方法,规划区共划分为 26 个管理单元、77 个街坊、419 个地块。依据本规划的功能定位,确定本规划的主要土地用途为居住、工业。依据实施时序和各街坊分区功能,确定各街坊分区内各细分地块的土地用途,各地块土地利用性质详见各街坊的管理图则。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7-第十条 地块细分与合并 本规划所确定的细分地块界线,并不一定代表确实的用地红线范围,在详细规划设计和开发建设中,可
9、根据实际情况将地块进行合并或细分。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性质控制 本片区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J50137-2011)为依据,各功能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划分至中类,部分地块划分至小类。规划有以下用地性质:一类居住用地(R1)、二类居住用地(R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宗教用地(A9)、商业设施用地(B1)、一类工业用地(M1)、供应设施用地(U1)、环卫设施用地(U2)、城市道路用地(S1)、交通场站用地(S4)公园绿地(G1)、防护绿地(G2)、
10、水域(E1)、村庄建设用地(H14)、铁路用地(H21)等。第十二条 规划指标控制 控制指标分为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强制性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指导性指标可参照执行。强制性指标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等,其余为指导性指标。各地块控制指标必须符合管理图则所规定。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规模控制 本片区建设用地规模 1211.01 公顷(不含惠阳区淡水草洋南部片区控制的11.32公顷用地),其中城市建设用地1035.63公顷,开发建设建筑总规模为1918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上限为1193万平方米,工业建筑下限为146万平方米。村庄居民点建设用地上限为286万平方米。本片
11、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各地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图表的规定。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对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或对规划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情况时,地块地面以上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8-总建筑面积、配套设施规模不变。第十四条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控制 本规划公共服务设施性质和配套要求按居住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进行配置,主要包括区级、居住区级和居住小区级服务设施。本次规划对区级和居住区级服务设施进行定量和定位;对居住小区级设施重点控制其数量和规模,同一红线地块内的小区级配套设施,在保证配套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其具体位置可结合下层次
12、相关规划局部调整。各类服务设施情况详见附表3。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9-第三章 管理规则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划分的管制 1、地块界线管制(1)本次规划地块界线控制结合地籍权属线、市政道路、绿地以及配套设施综合考虑,当地籍权属线与道路、绿地及配套设施边界有冲突时可适当调整。对已批地块用地权属线确实需要调整的地块,按照不同业主遵循地块总开发规模不变的原则统一规划。对需预留公共开放空间、公共走廊和景观视廊的地块,政府应保留细分的优先权。(2)以片区(街坊)为单位成片开发时,片区内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其规模和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图则所规定的要求。(3)本规划
13、划定的鼓励整合单元按统一开发时,单元内部城市支路、配套设施位置等可进行调整,但整体建设规模,配套设施建设规模不得减少,并在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2、建筑基地规模的管制 面积小于1公顷的用地不宜用于住宅区开发,小于3000平方米的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已出让用地中面积不足 1 公顷的,按照批准建设指标或零散地块相关规定进行开发控制。第十六条 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性质的管制 1、土地使用性质兼容性管制 为了保持本规划的适应性,在实施过程中,图则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具有一定的兼容性。土地使用性质兼容管制原则如下:(1)图则确定的地块使用性质需向同大类中其它中类性质转变的,或向非营利性公共
14、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转变的,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地块使用性质需跨大类向其它性质转变的,必须符合图则中土地使用兼容性的要求,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10-2、土地混合使用的管制(1)管理图则明确规定的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建筑时,居住建筑比例不超过80%;管理图则明确规定的商业用地,兼容二类居住建筑时,居住建筑比例不宜超过50%,商业用地兼容商务用地时,商业建筑比例不宜小于50%。(2)居住用地中配套建设的商业建筑面积宜为20。其他没有特殊规定的用地兼容使用方式控制按照惠州市相关标准执行。3、现状用地的管制(1)若现状合法的土地用途
15、与规定的土地用途不符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继续保持其现有的使用功能;当这类土地需要进行改造与重建时,其土地用途必须与规划规定的用途相符。(2)居住区用地的开发建设除应满足本文提出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广东省居住小区技术规范(DBJ151194)的要求。第十七条 地块面积的管制 本规划地块面积是指净地块用地面积。计算指标用地面积,按照凡临24米及以下道路的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道路中线与地块边界划分线闭合区域面积,凡临24米以上道路的地块,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为道路红线与地块边界划分线闭合区域面积。对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已
16、出让宗地有部分不可开发使用的,如城市规划允许,参照市建设用地领导小组2015年第6次会议(惠建用字20156号)精神,可将该部分用地按控规中同一权属单位母体地块的容积率计算计容建筑面积等面积置换在剩余可开发利用的用地内,不另计收地价,并将上述不具备开发使用条件的部分用地无偿收回。如因此涉及地块控规指标调整的,由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区规委会审议,区管委会审批。第十八条 土地开发强度的管制 土地开发强度控制是为了保证城市良好的环境质量,对建设用地能够容纳的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11-建设量的规定,括建筑密度、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等指标。1、管理文件确定的地块用地
17、面积和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控制指标,若因计算口径原因,与已出让土地的实际情况不符的,以已出让土地的实际计容建筑面积总量为准。2、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公益性空间开发强度的奖励与补偿规定: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面积的,可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等;建筑基地经指定须配合留设公共天桥或地下通道,提供公共使用的空间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超高层建筑物设置供公共使用的观景楼层或平台,该观景楼层或平台可不计入建筑面积;3、对维持现状的用地原则上不规定开发强度,若地块有改造开发要求,应编制改造专项规划,结合配套情况设定开发强度。对于确定需要改造的地块,结合现状建设规模、
18、区位条件及改造难度按照不同拆建比确定容积率。4、居住用地、商业用地中已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按已核定条件落实,未核定规划设计条件或设计设计条件已过期的,对照用地规模,参照容积率控制指引核定;采用小地块单独开发建设地块,不再核定容积率,控规图则中只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层数不超过7层,高度不超过20米;从集约利用土地的角度出发,规划区内新建居住用地容积率不宜低于 1.5;商业用地的容积率控制在1.5-2.5(已核定设计要点用地除外);工业用地按下限控制,容积率不低于1.2。5、地块规划的建筑密度除工业用地外,均为上限规定,其中居住和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应小于38%。6、零散地块控制要求:零散地块是
19、指计算指标用地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的居住和商业用地,考虑该类用地占地面积较小,已批零散地块按已批相关指标落实,未批未建零散地块控制其建筑密度小于38%,绿地率和停车位指标在项目规划许可阶段依据相关规范进行控制。7、村庄建设用地相关建设指标在下一步村庄规划中明确,本次规划不作控制。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12-第十九条 绿地及开放空间的管制 1、规划确定的各项公园、广场、街道、绿带和步行景观廊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其数量和面积原则上只能增加,不得减少。2、规划确定的各项公园、广场、街道、绿带和步行景观廊道等公共开放空间的设计(包含使用性质、绿化覆盖率、种植种类与数量等)
20、,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和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的要求。3、本片区各地块绿地率结合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要求,工业地块规划绿地率控制在15-20%,其他类型用地绿地率均为下限规定;规划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绿地布局位置可按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的规定执行;小于 10000 平方米的用地绿地率按照零散地块要求控制;其他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地率应符合“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规划指标表”(附表四)的规定,已按设计要点建设或其他相关标准有其他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配套设施的管制 1、本规划确定的配套设施是规划区必不可少的基本设施,原则上不得减少数量或压缩用地规模。确需作出
21、改变的,应在不违反法定文件规定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配套公共设施的位置。若配套设施与相邻规划编制区有冲突时,需在更大的区域内协调。2、实际人口超过或少于规划预测时,在不违反法定文件规定的前提下须对规划区的配套设施进行修订,修订原则为配套设施服务规模与实际人口规模相适应。3、原则上居住用地与配套设施用地不得混杂,配套设施的布局宜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4、为地块配套建设的配套设施,必须与地块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5、垃圾收集站和独立式公共厕所与周边相邻生活性建筑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其余的市政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的生活性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
22、合专项设计规定。6、基于与相邻编制区相协调的考虑,政府保留在相邻地块之间敷设公共市政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13-管线的权利。7、规划区内派出所、中小学、医院、体育活动中心、文化活动中心、敬老院、公交首末站、加油站、加气站、瓶装石油气供应站、变电站、环保型垃圾转运站、污水提升泵站、消防站以及部分社会停车场和门诊部以规划地块的形式明确其选址和用地边界。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站、社区警务室、社区文化活动站、老年人综合福利中心、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环卫工人休息站、邮政支局、邮政所、电信支局等设施为配套建设,属地块开发建设时必须配套的
23、设施,本规划仅明确其配套项目和规模,具体位置和组合方式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予以明确。9、属各地块必须配建至少一处的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设施,本次规划图则不进行标示。第二十一条 道路交通的管制 1、道路红线管制(1)技术文件确定的主、次干道应严格执行,支路的道路红线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政府保留在主、次干道红线范围内增加港湾式公交车站和人行过街设施(含空中和地下)的权利。(2)规划区内城市道路分四级设置:即快速路红线宽度 60 米,主干道红线宽度 34-60 米,次干道红线宽度 20-30 米,支路红线宽度 10-30 米。道路红线宽度和设计断面
24、应严格按照分图则中道路设计断面的要求。建议性支路可在后续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结合历史用地和地形情况进行线位控制,本次规划不做强制要求(3)厦深铁路两侧城市支路(规划横四路、横五路),本次规划仅作弹性控制,可根据两侧用地开发情况进行线位调整,但建设用地范围必须满足厦深铁路两侧控制的相关规定,道路红线宽度不得改变。(4)道路红线宽度、道路主要控制点坐标和标高、道路转弯半径及交通出入口方位必须按图则执行,确需作变更时,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5)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北部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文件-14-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
25、地。(6)规划区内划定的建议性道路,可在后续修建性详细规划中结合历史用地和地形情况进行线位控制,本次规划不做强制要求 2、公共交通管制 规划区新增1处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位置及规模必须按图则执行。规划轨道交通5号线及深圳轨道交通16号线,共5个站点,具体线位及站点以批准的专项规划为准。3、新建道路管制 新建城市道路的断面、路网间距、道路退让距离应满足图则规定,以保障城市道路建设的标准化和规范化。4、慢行交通管制 规划区的商业步行街、滨水空间、道路绿化、步行联系通道均应提供安全、舒适、连续的步行环境,同时必须考虑无障碍设计。5、静态交通的管制 本片区静态交通主要为停车设施,包括独立占地或配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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