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DB32-T 4023-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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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20.20 A 00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 32/T 4023202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agricultural and horticultural premises 2021-03-12 发布 2021-07-01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2/T 4023-2021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4 3 术语和定义.4 4 供配电系统.5 4.1 一般规定.5 4.2 负荷分级.6 4.3 电源.6 4.4 供配电系统.6 4.5 负
2、荷计算.6 4.6 无功补偿.7 5 配变电所.7 5.1 一般规定.7 5.2 所址选择.7 5.3 配电变压器选择.7 5.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7 5.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8 6 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8 6.1 一般规定.8 6.2 电击防护.8 6.3 灼伤防护.9 6.4 过电流保护.10 6.5 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型与安装.10()通用要求.10(II)布线系统.10()隔离、通断、控制、监测及安全保护电器.11()其他设备.12 7 照明.12 7.1 一般规定.12 7.2 作业区域光环境要求.12 7.3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灯具及安装要求.12 7.4 植物补光灯的
3、性能指标要求.13 7.5 照明控制要求.13 8 防雷与接地.14 8.1 一般规定.14 8.2 防雷.14 8.3 接地及等电位联结.14 DB32/T 4023-2021 II 8.4 电磁干扰和防护.15 9 电气防火.15 9.1 消防电气.15 9.2 低压电气装置热防护.15 10 智能化.16 10.1 一般规定.16 10.2 信息设施系统.17 10.3 信息化应用系统.17 10.4 设备管理系统.17 10.5 公共安全系统.18 10.6 机房工程.18 10.7 智能化集成系统.18 10.8 智慧农业.1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植物补光灯检测方法.20 A.1
4、 检测条件.20 A.2 植物补光灯电气性能测试.20 A.3 植物补光灯光学特性测试.20 A.4 植物补光灯额定寿命.21 A.5 植物补光灯光通维持率.21 DB32/T 4023-2021 II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管清宝、刘捷、谢炜、黄炜、沈茹、唐国宏、徐志刚、王峰、张林华、刘洋、邵敏、宋江红、陆一鸣、管菁、臧丰彧、邹越华。DB32/T 4023-2021 4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设计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
5、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供配电系统、配变电所、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照明、防雷与接地、电气防火及智能化等设计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城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电气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电击防护 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4208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1部分:安全防护-电击防护GB/T 16895.21 低压电气装置 第4-42部分:安全防护 热效应保护GB/T 16895.2 低压电
6、气装置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43章:过电流保护GB/T 16895.5 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5-51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通用规则GB/T 16895.18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2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布线系统GB/T 16895.6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其他设备GB/T 16895.20 低压电气装置-第7-705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GB/T 16895.27 机械电气安全 机械电气设备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GBT 5226.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
7、 5031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 5034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 agricultural and horticultural premises 用于下列用途的房屋、场所或区域:1 饲养家畜;2 饲料、肥料、植物和动物产品的生产,储存、配制或加工;3 植物培育。3.2 DB32/T 4023-2021 5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住宅和其它场所 residences and other locations belonging to agriculture and horticulture pr
8、emises 通过同一个低压电气装置的保护导体或外界可导电部分,与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有电气连接的住宅和其它场所。3.3 高密度的家畜饲养 high-density livestock rearing 需要通过采用自动化系统保障家畜在繁殖和饲养时满足其生命所需的通风、喂食和空气调节的家畜饲养。3.4 (建筑物)终端回路 final circuit(of buildings)直接为用电设备或插座供电的电气回路。3.5 光谱能量分布Optical Spectral Power Distribution(OSPD)光谱能量分布0SPD指在一定波段内的光辐射的能量数值或图像显示分布。3.6 光谱量子分布
9、Spectral Quantum Distribution(SQD)光子量子分布(SQD基于光子通量)指特定波段的光辐射的数值分布或图形显示分布。3.7 光子通量Photon flux(PF)光子通量,一般也称为光量子通量,指光子流速率。3.8 光合光子通量Photosynthetic Photon Flux(PPF)光合作用光子通量是从辐射源的PAR(光合作用有效辐射)波段的光子流速率,也就是能为植物光合作用所利用的光子通量。3.9 农业物联网 Agriculture internet of things 通过各种仪器仪表实时显示或作为自动控制的参变量参与到自动控制中的物联网。可以为农业场所
10、及园艺设施精准调控提供科学依据,达到增产、改善品质、调节生长周期、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4 供配电系统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35kV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设计。4.1.2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的有关规定。DB32/T 4023-2021 6 4.1.3 为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配套或服务的其他场所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4.2 负荷分级 4.2.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高密度禽畜饲养自动化的生命保障系统的负荷等级应不低于二级。2 寒冷地区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采用集
11、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3 对于直接影响大面积畜牧及珍稀园艺作物生活的空调系统、水处理系统等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4 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4.2.2 具有特殊生产工艺的用电设备和临时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可根据使用要求确定。4.2.3 当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有非农业及园艺功能用房时,其用电负荷等级应按生产工艺要求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4.3 电源 4.3.1 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电源线路宜由双重电源供电。4.3.2 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应根据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负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
12、定:1 要求不间断供电或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仅为毫秒级的负荷,应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电源装置(UPS);2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应急照明系统供电,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3 允许中断供电时间大于电源转换时间时,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回路;4 当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30s及以上时,可选用快速自动启动的柴油发电机组。4.3.3 当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以下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以下时,可由低压220V/380V供电;当用电设备的安装容量在250kW及以上或变压器安装容量在160kVA及以上时,宜以高压20kV或10kV供电。4.3.4 容量较大的临时
13、性负荷应预留临时电源接入条件及配电设备的安装空间或场地。4.3.5 空旷边远地区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无已建电力线路且距已建供电设施较远,新建电力线路投资大,可采用新能源供电。4.3.6 对于采用光伏系统进行供电的,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应根据光伏系统容量及电网的具体情况,在接入系统设计中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光伏系统相关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的有关规定。4.4 供配电系统 4.4.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系统规模和发展规划以及当地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保障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4.
14、4.2 不常使用的大容量临时负荷可不纳入永久供配电系统。4.4.3 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内的高压供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为分配变电所供电,高压供配电系统不宜多于两级。4.4.4 规模较小且位置分散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可采用环网式或树干式供配电系统。4.4.5 高密度禽畜饲养自动化的生命保障系统,应从低压主配电盘以下开始,设置独立的供电回路。4.5 负荷计算 DB32/T 4023-2021 7 4.5.1 对于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用电负荷计算,在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在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临时性负荷不宜计入永久性负荷。4.5.2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
15、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可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大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4.5.3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暖方式、用电设备使用等因素进行确定。4.6 无功补偿 4.6.1 无功补偿应按当地供电部门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变电所宜在变压器低压侧设置集中补偿装置;2 大容量负荷宜设置就地补偿装置;3 大容量临时性负荷宜单独设置临时补偿装置;4 场地照明及其他气体放电灯宜分散就地补偿。5 当地没有明确规定时,补偿后计量侧
16、的功率因数应符合以下规定:1)容量在100kVA及以上,供电电压在10kV及以上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补偿后计量侧的功率因数应达到0.95以上;2)其他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补偿后计量侧的功率因数应达到0.9以上;3)农业用电,补偿后计量侧的功率因数应达到0.85以上。4.6.2 电容补偿装置的选择应计入配电系统中谐波的影响,并宜根据负荷的谐波特征配置消谐电抗器。5 配变电所 5.1 一般规定 5.1.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配变电所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3、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9的相关规定。5.2 所址选择 5.2.1 配变电所
17、宜设置在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负荷中心,且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零散且小容量的畜牧场所低压配电半径不宜超过300m。5.2.2 配变电所不应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无法避免时应有防淹措施。5.2.3 配变电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的下风侧。5.3 配电变压器选择 5.3.1 室内配变电所应选择干式、气体绝缘或非可燃性液体绝缘的变压器;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可选择油浸变压器。当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5.3.2 预装式变电站中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5.3.3 不定期展销会使用的大型用电设备、较大容量的冷
18、冻站等,宜单独设置变压器。5.4 主接线及电器选择 DB32/T 4023-2021 8 5.4.1 配变电所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母线段,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5.4.2 当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5.5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5.5.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配变电所的形式应根据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分布、周围环境条件、用电负荷的密度、运营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可设置独立式配变电所,也可附设于建筑中;2 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宜设室内配变电所;3
19、 小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宜设预装式变电所,有条件时也可设置室内或外附式变电所;5.5.2 大型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采用10kV及以上等级供电时,宜在总配变电所单独设置值班室。采用配电自动化系统的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分配变电所可不单独设值班室,但应将分配变电所的电气系统运行状况、各种报警信号、相关电能质量等信息实时、传送到总配变电所。5.5.3 经常有临时性负荷的配变电所,宜设电缆夹层,且电缆夹层净高不宜低于1.9m,不宜高于3.2m。6 低压配电装置及保护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中一般环境交流工频1000V或直流1500V及以下的低压电气装置的安全防护及相关的
20、电气设备和布线系统的选型与安装。6.1.2 当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接地形式时,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的区域内应采用TN-S接地形式。6.2 电击防护 6.2.1农业场所及园艺设施电气装置的每一部分应根据外部环境、使用条件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电击防护措施:1 自动切断电源;2 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3 电气分隔;4 特低电压。6.2.2 电击防护措施应由基本防护和独立的故障防护组合而成,或包含两者兼有的加强防护,特殊条件下还应设置附加防护;电气设备本身的电击防护类别应与电击防护措施相互配合,电气设备的电击防护分类按照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GB/T 17045的规定执行。6.2.3 基本防护应采用将
21、带电部分绝缘、采用遮栏或外护物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6.2.4 故障防护应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电气分隔、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特低电压中的一种或多种措施。6.2.5 特低电压设备无论任何电压等级应能提供至少是IP44防护等级的外壳或围栏,或者采用基本防护中的将带电部分绝缘。6.2.6 饲养家畜的场所应采用辅助等电位联结。6.2.7 当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防护措施时,基本防护和故障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1 采用基本绝缘、遮栏或外护物作为基本防护,并满足对应的规定;2 采用自动切断电源作为故障防护;3 采用保护等电位联结;DB32/T 4023-2021 9 4 采用6.2.9所规定的保护等电位措施;6.
22、2.8 电气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按照TN、TT、IT系统的规定与保护接地导体(PE)相连接,保护接地导体(PE)应与相应的接地端子连接。6.2.9 建筑物内的保护等电位联结应符合下列规定:1 每个建筑物内的下列可导电部分应通过保护联结导体与总接地端子进行保护等电位联结:进入建筑物且可能引入危险电位差的各种金属干管;外界可导电部分;便于利用的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2 上述由建筑物外引入的可导电部分宜在靠近引入处进行等电位联结;3 等电位联结导体应符合 低压电气装置 第5-54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T 16895.3的规定。6.2.10 当电气装置或其某一部分发生
23、接地故障后,故障防护的保护电器自动切断电源的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1 对于不超过63A的插座回路和不超过32A的固定设备的终端回路,其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表6.2.10的规定;表 6.2.10 最长的切断时间 系统 50VU0120V(s)120VU0230V(s)230V400V(s)交流 直流 交流 直流 交流 直流 交流 直流 TN 0.8-0.4 1 0.2 0.4 0.1 0.1 TT 0.3-0.2 0.4 0.07 0.2 0.04 0.1 注 1:U0交流或直流线对地的标称电压。注 2:采用剩余电流保护电器时,满足本表规定的切断电源时间要求的预期故障电流应显著大于剩余电流保
24、护电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In(通常为 5In)2 TN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回路,其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5s;3 TT系统内的配电回路和本条第1款规定以外的回路,其最长切断电源的时间不应超过1s。6.2.11 TT系统中配电线路内由同一故障防护电器保护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用保护接地导体(PE)连接至共用或各自的接地极上;当有多级保护时,各级应有各自的或共同的接地极。6.2.12 电气装置的TN系统或TT系统的回路应执行以下规定:1 额定电流不大于32A电源插座供电的终端回路和电阻类加热设备,应采用In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2 额定电流大于32A电源插座供电的
25、终端回路,应采用In不超过1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3 在所有的其它回路中,应采用In不超过3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在需要提高运行连续性的回路或非插座供电的回路,所采用的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大于30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应为S型或延时型;4 剩余电流保护电器必须切断所有的带电导体。5 高密度家畜饲养的通风回路防范接地故障的防护电器,其上下级应具有选择性。6.3 灼伤防护 6.3.1 灼伤防护还应执行本标准9.2.29.2.4条的规定。DB32/T 4023-2021 10 6.3.2 在伸臂范围内的电气设备,其可接近部分的温度不应造成人员灼伤,应遵守表6.3.2所列的相应温度限值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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