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对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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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市二道区民政局对行政区域界线工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行政区域界线工作事项,区民政局负责监督工作,为明确 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日常监督检查、切实做好 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一)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的检查;(二)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的检查与界桩的维护;(三)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 情况的检查;(四)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毗邻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每五年组织一次界线联 合检查;(二)对临时发生影响实地位置认定的事件,及时开展临时 联合检查;(三)根据投诉举报开
2、展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程序(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实地察看界桩的变化和维护情况 以及其他标志物的变化情况;(二)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检查跨界生产、建设、经营 等活动中要查验界线审批文件和界线协议书及当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审批手续;(三)毗邻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 能够纠正的,应当立即纠正;现场不能纠正的,共同商定处置办 法,及时纠正。五、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 人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 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负责界线管理的部门在执
3、行区域界线管理中,发现有 人为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 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 和违法所得。(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 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 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 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 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 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毗邻方未在场时,擅自维修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本制度从2015年8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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