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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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聊城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条例(2022年12月8日聊城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3年1月10日山 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 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社会风险,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的发行、兑 付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本条例所称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预付卡”), 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在 经营者乃至
2、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可以分 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和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 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 图形、生物特征信息以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第三条 预付卡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协同监管、社会共 治、防范风险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付卡 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长效机制,明确有关部 门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实施的统筹、组织和协调工作。商务、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 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
3、、本领域预付卡的监督管 理。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预付卡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地 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 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预付卡或者为消费 者办理续卡:(一)按照国家和省信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列 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者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且信用尚未修复 的;(二)按照国家和省信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营 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且信用尚 未修复的;(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四)申请注销或者正在办理注销手续的
4、;(五)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受到刑事追究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 置公示下列内容:(一)预付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数量、质 量以及兑付标准、兑付方式;(二)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三)余额查询方式;(四)预付卡挂失、补办、转让方式;(五)退款渠道、退款规则;(六)预收资金的安全保障措施;(七)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八)争议解决方式。第七条 经营者可以发行不记名预付卡和记名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单张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记名预付卡单张 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记名预付卡可以挂失。经营者应当对购卡消费者的身份信息
5、和交易信息保密, 不得泄露或者向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经营者发行预付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凭据。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书面合同。预付卡书面 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第九条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纳入预收 资金存管的经营者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纳入预收资金存管的经营者,应当在 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管账户,按照国家规定的资金存管比例 将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办法支取。鼓励国家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者自愿将其预收资金纳 入存管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本领域经营者遵守预 收资金存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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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聊城市 用途 预付 消费 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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