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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报单位:新会区粮食局新会区粮食局行政处罚自由裁权化标准表序号违法行 为量化标准行政处罚依据违法程 度违法情形认定处罚各类及幅度1收未国食标 食者行粮量准 粮购执家质从轻行 为1.粮食收购者首次未执行国 家粮食质量标准,且涉及粮 食数量2吨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 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 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 以警告;
2、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 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 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 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按粮食流 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 23()号)(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 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一般行 为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 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不改 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 生产
3、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涉 及粮食数量在2吨以下的处每吨5000元以上8000元以 下罚款。较重行 为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 食质量标准,并造成农民或 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 损害,涉及粮食数量2吨以 上10吨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每吨 8000兀以上10000兀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填报日期:2016年5月5日11粮油仓 储单位 违反有 关粮油 出入库、储 存等管 理规定从轻行 为1.粮油仓储单位没有按国家 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 行检验并建立粮油质量档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 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
4、,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 下罚款;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7 .粮油仓储单位没有建立健 全仓储设施使用、保养、维修、 报废等制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粮油仓储单位没有对入库 粮油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 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 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8.粮油仓储单位没有定期对 生产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 消除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般行 为10.粮油仓储单位发生一般粮 汕储存事故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 元罚款。4.粮油仓储单位没有在
5、粮油 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 质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罚款。2 .粮油仓储单位的入库粮油 没有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罚款。6.在粮汕储存M内开展的活 动和存放的物品对粮油造成 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 成威胁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兀罚款。9.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熏蒸药 剂存放和熏蒸作业管理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兀罚款。11.粮油仓储单位发生较大粮 油储存事故未及时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 元罚款。较重行 为12.粮油仓储单位发生重大或 者特大粮油储存事故未及时 报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 兀罚款。5.严重虫粮、危
6、险虫粮未经处 理出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5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重行 为13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汕出 入库管理规定和粮油储存管 理规定,造成粮油储存事故或 者安全生产事故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给予处罚。12承储政 府储备 粮的企 业违反 广东 省粮食 安全保 障条例有 关规定从轻行 为一般行 为较重行 为从重行 为1.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50吨 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 以下罚款。广东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承储政府储备粮的 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政府储备粮所属人民政 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
7、得的,依法予 以没收。对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的,视情节轻重并处以出库粮 食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他违法行为,并处以五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2.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50吨 以上200吨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 以下罚款。3.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200吨 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 以下罚款。4.有除违规销售政府储备粮 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 款。13粮食经 营者无 正当理 由拒不 承担或 者拖延 承担粮 食应急 任务从轻行
8、 为1 .江门市粮食应急预案及 江门市新会区粮食应急预 案的规定,在紧张状态下, 拒不承担或拖延承担应急任 务在10吨粮食以下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广东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或者拖延承担粮食 应急任务,情节较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 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般行 为2.江门市粮食应急预案及 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在 紧张状态下,拒不承担或拖延 承担应急任务在10吨粮食以 上;或江门市粮食应急预案 及江门市新会区粮食应急预 案规定的紧急状态
9、下,拒不 承担或拖延承担应急任务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5万 至10万元罚款。10吨粮食以下较重行 为3.江门市粮食应急预案及 江门市新会区粮食应急预 案的规定,在紧急状态下, 拒不承担或拖延承担应急任 务在10吨粮食以上;或江 门市粮食应急预案及江门 市新会区粮食应急预案规定 的特急状态下,拒不承担或拖 延承担应急任务在10吨粮食 以下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 万至15万元罚款。从重行 为4.江门市粮食应急预案及 江门市新会区粮食应急预 案的规定,在特急状态下, 拒不承担或拖延承担应急任 务在10吨粮食以上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5 万至20万元罚款。从重行 为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
10、家粮 食质量标准,并造成农民或 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 损害,涉及粮食数量1()吨以 上的责令改正,处每吨10000元以 上15000元以下罚款,罚款数 额20万元以下,并处暂停或取 消粮食收购资格。准进行检验的。(二)未对收购的粮食进行及时整理,销售出库时,粮食杂质 严重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运输要求的。(三)将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的、将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 准规定的粮食与正常粮食混存的、将粮食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的。(四)储存粮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五)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六)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
11、要求、弄虚作假的。”2粮食收 购者未 及时向 售粮者 支付售 粮款从轻行 为1.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在1个月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 食收购资格: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 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 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 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 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 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般行 为2.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在1个月以上2 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1万 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3.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在1个月以上2 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4.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
13、间在1个月以上2 个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2万 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行 为5.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2个月以上3个 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3万元 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 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 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6.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2个月以上3个 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3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6万 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 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7.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2个月以上
14、3个 月以下,且欠付数额在5万元 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8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 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从重行 为8.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且 欠付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 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 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9.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3个月以上,且 欠付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2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暂停 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10.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 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经查证属 实,欠付时间3
15、个月以上,且 欠付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 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收 购者违 反规定从轻行 为1.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00 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期限过后仍不改正的,处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总金额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代扣、 代缴税、费 和其他 款项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 费和其他款项的;粮食
16、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 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般行 为2.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总金额1 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较重行 为3.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1万元 以上3万元以下的费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总金额2 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并处 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重行 为4.粮
17、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3万元 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代扣、 代缴税、费和其它款项总金额3 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 20万元以下,可以并处暂停或取 消粮食收购资格。4粮食经 营者以 及饲从轻行 为1.首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帐 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 足3年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 食收购资格:(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 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 照规定报送
18、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 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 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 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 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 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 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一般行 为2.第2次发现仍未建立经营台 帐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 不足3年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19、,并处5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较重行 为3.第3次发现未建立经营台帐 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 足3年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 收购者可并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 收购资格。从重行 为4.发现未建立经营台帐或粮 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 年超过3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 收购者并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从轻行 为5.首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 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况一般行6.第2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l(X)d5万元以下的罚款。”为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元以上5000
20、元以下罚款。较重行 为7.第3次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 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X)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 收购者可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8.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 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超过3 次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 收购者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从重行 为9.首次发现蓄意瞒报、虚报、 拒报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 关情况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万 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对粮食 收购者可并处暂停或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10.发现蓄意瞒报、虚报、拒 报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 情况2次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1、, 对粮食收购者并处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委粮 受的 接托从轻行 为1 .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节 轻微,没有给国家或委托方造 成经济损失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 食收购资格:(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 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 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
22、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 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 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供应政策5营事性的 经从策粮 食者政用一般行 为2.警告后仍不改正,或未执行 国家有关政策,给国家或委托 方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 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活执家 销未国 购动行较重行 为3.未执行国家打关政策,给国 家或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在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政关策有 一从重行 为4.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国 家或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在2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
23、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5.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国 家或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在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 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可 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并向委 托单位建议取消政策性用粮的委 托业务。性粮食,未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检验或者供应的粮食 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 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6.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给国 家或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在 1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5 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暂 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同时向 委托单位建议取消政策性用粮的 委托业务。6
24、陈粮出 库未按 照规定 进行质 量鉴定从轻行 为1.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 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 的粮食放量检验机构进行质 量鉴定,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 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 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 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般行 为2.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 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 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 量鉴定,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 下罚款。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 存年限的陈粮,
25、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 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 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 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 粮食经营者罚款的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 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 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 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较重行 为3.对超过正常储
26、存年限的陈 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 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 量鉴定,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 或者不良影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 下罚款。从重行 为4.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 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 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 量鉴定,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 或者重大不良影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 下的罚款。7粮食经 营者违 反粮食 最低最 高库存 量规定从轻行 为1.不足或超出粮食数量占规 定库存量的比例在5%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 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
27、重的,处不足部分粮 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从事粮食收购、加工、 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 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 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 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粮食经营
28、者违反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 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般行为2.不足或超出粮食数量占规 定库存量的比例在5%以下, 经警告后仍不改正;不足或超 出比例在5%以上10%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不足 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下罚 款。较重行 为3.不足或超出粮食数量占规 定库存量的比例在10%以上 20%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不足 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2 倍以下罚款。从重行 为4.不足或超出粮食数量占规 定库存量的比
29、例在20%以上 30%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不足 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2倍以上3 倍以卜罚款。5.不足或超出粮食数量占规 定库存量的比例在30%以h 40%以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不足 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3倍以上4 倍以下罚款,可并处取消粮食收 购资格。6.不足或超出粮食数量占规 定库存量的比例在40%以上 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不足 或超出部分粮食价值4倍以上5 倍以下罚款,并处取消粮食收购 资格。8粮食收 购者有 涂改、 倒卖、 出租、出借粮食 收购许 可证从轻行 为1.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 经营者未发生实际收购或未 产生违法所得对实际使用者责令
30、改正,予以警 告。暂停粮食收购许可证所 有者的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粮食收购者有涂 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行为的,粮食行政 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般行 为2.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 经营者进行了实际收购,收购 粮食在1吨以下的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者、 使用者分别处收购粮食价值1倍 的罚款,罚款数额在3万元以下, 并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所有 者的粮食收购资格。使用者存在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行为行为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情形 的,按相关规定并处处罚。较重行 为3.使用涂改、倒卖、出
31、租、出 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 经营者进行了实际收购,收购 粮食在1吨以上5吨以下的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者、 使用者分别处收购粮食价值2倍 的罚款,罚款数额在3万元以下, 并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所有 者的粮食收购资格。使用者存在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笫一、二、三款规定情形 的,按相关规定并处处罚。从重行 为4.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 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粮食 经营者进行了实际收购,收购 粮食在5吨以上的对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者、 使用者分别处收购粮食价值3倍 的罚款,罚款数额在3万元以下, 并取消粮食收购许可证所有 者的粮食收购资格。使用者存在 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 十四条第一
32、、二、三款规定情形 的,按相关规定并处处罚。9仓位规未定向行理 油单反,规间食管 粮储违定在时粮政从轻行 为1.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 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 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般行 为2.备案内容弄虚作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较重行 为3.拒不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部门备 案,或 者备案 内容弄 虚作假从重行 为4.备案内容弄虚作假,拒不改 正处5000元
33、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0仓位备法规条 油单具关法定件 粮储不有律规从轻行 为1.粮油仓储单位不符合有关 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 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 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罚款。”2.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与从 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3.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与从 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管理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4.粮油仓储单位虽具备与从 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但不符合粮油储藏技 术规范的要求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一般行 为5.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 储活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粮 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拒不 改正处1万元罚款。较重行 为6.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与从 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 施设备,拒不改正处2万元罚款。7.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与从 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专 业技术管理人员,拒不改正处2万元罚款。从重行 为8.粮油仓储单位不符合有关 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 定,拒不改正处2. 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