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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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改扩建项目(源城段)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为加快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 城段)改扩建项目的建设步伐,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和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等有关规定,我区 决定实施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城 段)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房屋征收基本情况(一)房屋征收范围: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 惠州平南段(源城段)改扩建项目需征收用地面积约1073亩(最 终数量以实地核实为准),土地房屋征收范围涉
2、及埔前镇、源南 镇、东埔街道、源西街道、高埔岗街道(具体位置详见红线图)。(二)房屋征收部门: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埔前镇人民政府、源南镇人民政 府、东埔街道办事处、源西街道办事处、高埔岗街道办事处。(四)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五)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期限:自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小组进 场动员之日起三个月内。(六)搬迁腾空房屋期限:签订协议之日起20天内。(七)评估时点及办法:源城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 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4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3个月 每人每月200元的临时安置补偿费。5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
3、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 当事人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协商确 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6 .经批准开办的养殖场及其它生产性用房按市场建筑成本 实行货币补偿,造成停业停产损失的,鸡舍按每平方米100元进 行补偿。7 .对个别经营免税产业,不能提供纳税证明的,可实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予以补偿。8 .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自然资源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房屋内的天井,房屋外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 地按标准予以补偿;老宅基础按建筑成本只作货币补偿。9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书和2012年“两项调查”成果(用途)的记载为
4、准。未记载用途的,由房 产登记机构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进行确认。被 征收人有证据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建筑面 积有误的,应当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征 收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房产测绘机构对房屋的实际合法建筑面积进行测量,并出具测量 结果报告,房屋建筑面积以测量结果报告为准。10 .征收涉有抵押权、被查封及扣押的房屋,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11 .被征收人自费安装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空 调、太阳能设备等,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移动安装费用或者 市场价格给予补偿;被征收人自费开户的管道燃气、自来水,按
5、 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开户费用给予补偿。12 .收到补偿款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 限内完成搬迁。已作补偿的建(构)筑物及附属物归政府所有, 被征收人不得毁坏和自行拆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意的除外)。(五)补助和奖励1 .村民住宅权属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村民住宅补偿安置协 议书的,给予一次性限时签约奖励。每平方米奖励不超过300元, 计算奖励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350平方米。2 .鼓励村民住宅权属人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对村民住宅权 属人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全部选择货币补偿 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得高于被征收村民住宅房屋价 值的20%o四、征收实施步骤按照以下
6、程序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一)现场公示1 .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城 段)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2 .国家、省、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的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等;3 .征收实施单位名称、征收工作人员名单。(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将长春至深圳国家高速公路河 源热水至惠州平南段(源城段)改扩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 案发放给被征收人。(三)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四)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被征收人应 当协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或者 协助搜集被征收房屋价值
7、评估所必需的情况和资料。(五)公示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初步评 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评估机构应当 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解释说明。对评 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 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六)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 偿协议。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需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或集 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户口簿、身份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证等原件和复印件,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收回房屋所有权证、国 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等证件材料。(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8、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 成补偿协议的,参照河源市土地房屋征收强制执行操作办法 (河府办2014) 47号)规定,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区人民 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 搬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向被征收人发出催告书,催告履行 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收到催告书10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房 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意见,并进行记录和复 核。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催告书送达10日后 被征收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 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请同级人民
9、政府自 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房屋所在地 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八)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 在约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经征收工作人员验收后,补偿工作结束。五、其他事项(一)被征收房屋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信息网、 管道燃气等迁移、转户、销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到有关部门 申请办理,并负责结清已使用的水、电、燃气等费用。(二)征收房屋涉及的中学生、小学生,需要异地就学的, 可以在现居住地学校就读;需要过渡临时就学的,可以在临时居 住地学校就读;需要回迁就学的,可以在回迁居住地学校就读。 学生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办理已在校学生的
10、转学 工作,所在学校不得收取择校费或者以非本学区学生为由拒绝学 生入学和收取其他费用。(三)被征收房屋的注销登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在被 征收房屋拆除后30日内,持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房屋所 有权证书、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屋所有 权、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四)征收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出补 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 实施征收,待产权明确后再补偿给产权所有人。(五)本方案未列明事项按河源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 偿实施办法(河府201744号)及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执行。告之日起,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
11、行分 户评估。(A)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1 .广东方圆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2 .河源市德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3 .河源市久和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4 .深圳市新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5 .广东信德资产评估与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6 .河源市正大资产土地房地产估价顾问有限公司。(九)征收范围内房屋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摸底,需征收房 屋约170栋,占地面积约25881. 41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5867. 33 平方米(未含附属设施)。二、建筑物界定(一)工作依据建(构)筑物类别的界定工作由建(构)筑物类别界定小组 按照中华人民共
12、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源市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 河源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以及 省、市和区关于“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有关规定, 参照河源市区农村房屋征收建筑物类别界定工作指导意见(河 国土资发2014342号)要求,结合市区村庄农村户及建(构) 筑物现状调查核实成果开展。工作中存在特殊情形难以认定类别 的,提交项目征收工作现场指挥部讨论认定,认定结果以指挥部 会议纪要为准。(二)基础资料1 . 2012年以来历年卫星影像图;2 . 2012年“两项调查”资料,包括房屋矢量数据、源城区家 庭户房屋调查汇总表;3 .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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