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产假待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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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多少天产假?产假待遇?女职工产假98+60=158 (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生育一个增加15天,山东省增加60天)哺乳期:每天一小时至周岁女职工三期孕期:怀孕期间;产期:产后90天;哺乳期:满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第63条规定,产期是指女性生产后的90天,哺乳期是指其孩子满周岁期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 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 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2、,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 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 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 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
3、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 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 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 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 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已废止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夫妻双方晚婚的, 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 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 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废止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 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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