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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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已经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次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6月2日通化市社区治理促进条例(2023年4月26日通化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社区治理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 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2、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社区服 务等活动。第三条社区治理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固本强基;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居 民;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治理;坚持骨干带动,全员参与;坚持因地制宜,突出 特色。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按 照社区规模、人口密度、服务半径、居民结构、辖区单位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 社区工作者数量。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本级人才发展规 划,加强城市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设立“社工岗”,健全落实城市社区专 职工作者岗位等级、薪酬制度和“五险一金”等待遇,逐步完善薪酬动态调整及 职业成
3、长机制,畅通优秀城市社区工作者晋升通道。建立健全城市社区工作者管 理、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高素质城市社区工作者队 伍。第三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开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事业单位从事社区有关工作的人员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可以面 向本辖区优秀“社工岗”人员开展专项招聘。第三十八条街道办事处评议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社区的事项,应当定期听取 社区居民委员会、居民代表意见,评议结果作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绩效考核的重 要依据。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对公共服务单位的服务情况进行评议,反馈意 见,相关公共服务单位对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回应。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
4、)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社区治理中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 例第四十四条处理。卜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各自职责范围内事项转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担,或者直接给社区居民委员会安 排工作任务的,由同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理。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社区治理工作中,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未依法及
5、时受理检举、投诉和控告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以及有其他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 严重的,依法处理。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 规定执行。第七章附则第四十四条乡镇社区治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社区治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社区治理主管部门负责统一指导、统筹协调社区治理工 作,研究社区治理重大政策、重大规划,检查指导和督促考核社区治理重要工作 的落实情况。街道
6、办事处负责辖区社区治理的具体工作,承担改善人居环境、预防化解矛 盾、维护社区平安等公共管理服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 工作。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政务服务和数字化 建设管理、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做好社区治理的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区治理工作。第五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以服务居民为宗旨,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作用,履行法定职责,依照法律法规协助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 相关的社区公共
7、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等工作。第二章社区建设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依法科学制定社区综合服务地方标准。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数量、治理能 力等情况划定社区。社区的规模应当符合社区治理实际需要。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扩)建、购买、租赁、项 目配套和整合共享等方式,统筹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区综合服务设施 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保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完善 社区办公场地,逐步实现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新建住宅小区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 步验收、同步
8、交付。鼓励驻社区单位、其他法人为社区提供活动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资本投 资建设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第九条优化以党群服务中心为基本阵地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合理划 分政务服务、党群活动、综合治理、协商议事、文体康养等功能区域;统筹整合 相关部门在社区设立的各类服务活动阵地,实行设施共用、资源共享。第十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社区纳入“数字通化”建设,运用 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提升社区治理数字化、智 能化水平。统筹推进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基础设施、系统平台和应用终端建设,强化系 统集成、数据融合和网络安全保障。健全基层智慧治理标准体系,鼓励推广智能 感知等技术。
9、第十一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合作开发等方 式,探索智慧社区建设市场化运营模式,创新智慧社区建设投融资机制,支持各 类市场主体承接智慧社区建设项目运营。第十二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数据安全管理和保障,加强对 小区物业服务人数据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依法保护居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第三章社区治理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行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社区,以小区为单元,根据公共资源配置、人口现状、治理能力等情况,科学划定网格,辖区内规模较大的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市场、学校、医院以及企事业单位等可以划分为专属网格。第十四条社区网格应当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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