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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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检查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含疫苗、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 现场检查工作,加强检查员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疫 苗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监督管理办 法药品检查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国办发2019 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 施意见(国办发2021) 16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加快推 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药监 人202032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检查员 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查员是指经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省局)认定,依法对
2、行政相对人从事药品研制、 生产、经营、使用等场所、活动进行合规确认和风险研判的 工作人员,分为专职检查员和兼职检查员。第三条 检查员实行按需设置、分类建设、分级管理、动 态调整、科学考评。检查员聘任和晋级坚持公开公平、竞争 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检查员由省局聘任并颁发检查员证,由XX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核查验中心)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七条 审核查验中心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内容包 括检查员专业背景和工作经历等基础信息以及培训、考评奖 惩等情况。第三十八条 检查员个人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工作岗位、 学历、专业、职称,检查员序列、类型
3、、层级等;(二)培训考核信息包括:参加培训的内容、时间、地点、 学时、培训机构、考核情况等;(三)参加检查情况包括:被抽调次数、实际参加检查次 数、担任组长次数、检查时间、检查企业名称、检查报告质 量等;(四)年度考核信息包括:工作总结及年度考核鉴定等情 况;(五)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执行廉政纪律、落实八项规定 精神等情况。第十二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九条 建立检查员绩效管理机制,对专职检查员合 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在绩效待遇、职称评审、薪酬激励等 方面构建向驻厂监管和检查一线等岗位倾斜的政策激励机 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提高药品检查员职业伤害 保障水平。第四十条根据权责一致原则,合理确定兼
4、职检查员检查 期间的报酬,并纳入年度预算编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柔 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特设岗位等方式聘用的检查员待遇按我 省同类科研院所柔性引进人才标准执行。第四十一条 检查员参加现场检查而产生的差旅费、住宿 费以及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由派出检查单位按相关规定 报销。第十三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检查员管理和国家对职业化专 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XX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统一管理。审核查验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检查员库,承担检 查员遴选、准入、考评、培训、奖惩、层级评定和退出等管 理工作。第五条 省局相关处抽调检
5、查员参与检查、配合稽查办案, 需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提前5个工作日向审核查验中心提出 书面需求,内容包括检查类型、检查范围、检查员层级、专 业、擅长领域及检查品种情况、检查时间、人数等。审核查 验中心按照检查需求,从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员。第六条 省局相关处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0月底之前 提交次年检查员培训需求,经省局机关党委(人事处)汇总 后制定下一年度检查员培训计划,报省局研究决定后,由审 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第七条 审核查验中心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对检 查员进行年度和聘期考评。“德”主要考评政治品德、职业 道德等方面表现;“能”主要考评专业素质和检查水平;“勤” 主要考评服从选派
6、、守时出勤等方面表现;“绩”主要考评 完成检查任务的数量、难度、质量等;“廉”主要考评廉洁 自律方面表现。第二章 遴选与聘任第八条 对于原省级检查员,由审核查验中心根据聘期内 服从选派情况、检查次数、检查质量、执行纪律等情况进行 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省局予以重新聘任。第九条 公开遴选检查员按照以下程序:1 .制定遴选计划和实施方案;2 .发布遴选通知,公布遴选范围、资格条件等;3 .资格审查;4 .岗前培训和考试(笔试+面试+模拟检查);5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提出聘任建议;6 .省局审核同意,发布聘任公告,颁发检查员证。第三章基本条件与权利义务第十条 检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良好的
7、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二)热爱药品监管事业,践行“四个最严”要求;(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四)身体健康,能够适应现场检查工作需要。第十一条检查员享有下列权利:(一)现场检查时,可进入相关区域,查阅、调取相关资 料,询问有关人员,可采取复印、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取 证;(二)依法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作出判断;(三)进入特定区域检查时,可要求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四)参加相关培训、交流、学习;(五)享受与检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报酬;(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检查员承担下列义务:(一)服从工作安排和调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检查安 排,不能参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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