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x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docx(1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药品零售经营规模化、规范化,支 持和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公众用药安 全、便捷,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药品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简称“连锁企业“)是由连锁总部、配送中心(仓库)和10家以上药 品零售连锁门店(简称“连锁门店”)构成,三者是一个完 整的有机整体。总部是连锁企业经营管理的核心,负责药品 采购、配送及质量与安全控制,以及对连锁门店的统一管理; 配送中心(仓库)是连锁企业的药品储存、运输、配送机构, 确保储存、
2、运输、配送全过程药品质量;连锁门店是连锁企 业的药品销售网络终端,承担日常药品零售和药学服务业务, 确保终端药品销售与服务质量。第三条 连锁企业新增连锁门店,可按照快捷程序直 接向连锁门店所在地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申报资料,由省药 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连锁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并印制药品 经营许可证送达企业。(一)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 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执业药师、经营方式、经 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三)企业委托储存配送执行和变动情况;(四)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五)企业对上次监督检查结果的
3、整改情况;(六)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为其他需要监督检查 的情况。第二十五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一) 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二)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三)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 查的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第二十七条 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 监督检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 记录的企业,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 查。第二十八条 对
4、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 量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查 处。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 的部门可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 约谈:(一) 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二) 经营产品因质量问题被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 的;(三)信用等级评定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四)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 谈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 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 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第三十一条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建立药品 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
5、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 情况报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因变更、换证、吊销、 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 5年。第三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 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在我省境内从事药品零售连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统一管理是指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 行统一品牌标识管理、统一药品质量管理、统一采购管理、 统一配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信息管理、统一服 务质量管理。第三十五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编号方法,按
6、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标准和要求统一制定和 执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 月日起施行。第四条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连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承担本 行政区域连锁门店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药品零售企业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药品经营活动,引导 企业诚实守信。第二章连锁企业许可管理第六条 药品连锁企业经营范围为: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 制品;中药饮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 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 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连
7、锁企业总部和连锁门店实施药品经营许可 管理,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核发连锁企业总部药品经营 许可证。县级以上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连锁门店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和核查。第八条 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并申领药品经营许 可证应符合以下设置标准:(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 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 形;(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 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对 具有一定规模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建立在岗服务的远程 执业药师中心。(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
8、营品 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企业可自建仓储 配送中心,也可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符合储存配送条件 的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药品。(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 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 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 面的信息,并符合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计算机管理系 统应能够实现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管系统对 接;(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 场所、办公用房、仓库管理以及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 面的条件。药品批发企业也可按本办法要求申请零售连锁经 营。第九条开办连锁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药品 零售 连锁 企业 监督管理 办法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