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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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以下 简称网络医疗机构)管理,规范院前急救秩序,提高院前急救服 务水平和能力,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和 健康委员会令第3号)、XX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XX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18号)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医疗机构,按照统一调度指挥,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 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 的医疗活动。第三条院前急救是保障民生的公益性事业,本市二级及
2、 以上公立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均应纳入院前急救网络,承担院前急 救任务,并按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能力评估标准(附件1、 2)加强院前急救能力建设。第四条鼓励、支持非公立医院达到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 构能力评估标准后,自愿向所在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加入 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 申请后,应组织专家参照XX市二级及以上医院院前急救能力注:XX市二级及以上医院院前急救能力评估,评分高于或等于80分为 合格,低于80分为不合格。建立急诊“绿色 通道、加强急 诊检诊、分诊, 有效分流非急 危重症患者,及 时救治急危重 症患者。1有急诊检诊和分诊制度,有专人负责急诊检诊、分
3、诊 工作,有效分流非急危重症患者。32有急危重症抢救患者优先住院的制度与措施,保证急 诊处置后需住院治疗的患者能够及时收入相应的病 房。33有急诊留观患者管理制度与流程,控制留观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72小时。2落实首诊负责制,与120急救中心、挂钩合作的基层医疗机构建立急诊、急 救转接服务制度。2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制定大规模抢救工作流程,保证绿色通道 畅通。2建立创伤、急性心肌梗死、胭牛中、急性呼吸我竭、局)危孕产妇等重点病种 的急诊服务流程与规范。2评估标准(试行)(附件2)对申请医院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 医院,纳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评估不合格的医院进行6个月整 改,期满由各区县(
4、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再次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评审合格纳入院前急救网络,评估不合格两年内不得再 次提出申请。纳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的非公立医院,须遵守本市 院前急救工作规范和技术服务要求。对后续评估中达不到上述纳 入标准的,以及违反本市院前急救制度规范的,由所在区县(自 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退出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处理,且两年 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纳入。第五条纳入本市院前急救网络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 接入本市统一的院前急救调度指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六条 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统 一调度,派遣急救车辆和人员完成院前急救、突发事件卫生应急 处置等工作。各网络医疗机构
5、须保证院前急救车辆及人员24小 时待命;因故停止院前急救服务,须提前向所属120调度指挥中 心提出申请,并提供资料备案。第七条 院前急救车辆应停放在本单位固定的待命区,保 证专车专用,不得将院前急救车辆用于院间转诊、取血等非院前 急救任务;乡镇卫生院等仅有1台救护车的医疗机构,确需使用 院前急救车辆开展非院前急救紧急任务时,应提前向所属120调 度指挥中心请假备案。第八条各网络医疗机构应定期检查急救车辆状态、车载 设备和药品情况,确保满足院前急救任务需求。院前急救任务结 束后,应按程序处置医疗废物,做好车辆常规消毒,补充药品和 耗材;及时完善院前急救病历,保存行车记录等影视频资料,并 按规定存
6、档。第九条院前急救网络医院接到调度指令后,应在规定时 间内按要求派车,执行院前急救任务。第十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按照院前急救工作规范开展 现场抢救和转运工作;转运患者应当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 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第十一条患者及其家属要求送往指定医疗机构时,院前 急救人员应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 认,同时报告120调度指挥中心。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院 前急救人员决定送往相应的医疗机构:(一)患者病情危重、或转运途中可能存在生命危险;(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患者进行隔离治疗;(三)应对突发事件由政府统一指定医疗机构;(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特
7、别规定。第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与院内医疗急救应当建立工作衔 接机制。鼓励院前急救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向院内急诊科提供患 者救治信息等,与院内实现信息共享。患者送达院内后,院前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及时与院内接诊人员交接患者病情、诊治情况等 信息,并按规定填写病情交接单。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向 社会公布辖区内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名单。市卫生健康行政部 门定期公布本市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名单。第十四条各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开展质量督导, 持续提升院前急救服务能力,每2年组织专家对辖区内网络医院 能力建设开展评估。第十五条对院前急救网络医院的投诉按属地管理原则进 行受理。各区
8、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院 前急救监督电话,受理对本辖区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投诉。 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场向投诉人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情况较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一般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 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相关处理意见;需协调相关部门共同研究 的,应当于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患者反馈相关处理 意见。第十六条本市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辖区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XX市医疗机构管 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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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急救 网络 医疗机构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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