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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征用土地合同专业版范文签订合同双方:征用土地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征土地单位:,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 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省(或自治区、直辖 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县(或市、 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反复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 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一亩,其中,稻田亩,水塘亩,菜地亩, 坡地亩,宅基地亩,林木亩,共有树木株。所征土地东起,南起,西起,北起 0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 .根据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
2、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 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一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 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 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 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2 .根据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 地年产值的%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办法补 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 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3 .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
3、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 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公斤,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 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一公斤,每公斤计价元,年产值 每亩核定为一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一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一元, 年产值每亩核定为一元。4 .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 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人;甲方对乙方 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 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 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 藕塘
4、、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 算)。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日 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共一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 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甲乙双方按照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人民政府 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人民政府的批文为 准。第四条安置办法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 ()项办法解决:1 .发展农业生产。甲方
5、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 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 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2 .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 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甲方的资助费用。3 .迁队或并队。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 以组织迁队;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 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 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
6、,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 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省 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 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队、并队条件的, 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 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有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 助。)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 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
7、;地方无法解决的 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 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第五条甲方的责任1 .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 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 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2 .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 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 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 擅自侵占或处理。3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
8、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 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账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 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第六条乙方的责任1 .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 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 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2 .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 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 关处理。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 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
9、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 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 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 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 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第八条其它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 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 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 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一份,送人 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征用土地单位(甲方):(盖章)地址:代表人:(盖章)联系人:电话:银行账户:被征土地单位(乙方):(盖章)地址:代表人:(盖章)联系人:电话:银行账户:年一月一日订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