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010083858814330681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证书核发服务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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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编码:681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证书核发服务指南市交通运输局渔业船舶初次检验证书核发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等 64个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15) 27号)核定的范围,确定相 应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业务。服务对象: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国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12-28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 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部海事局渔船法定检验由各
2、级船舶检验机构按本局核定的业务范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国务院第四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 检验。第七条下列渔业船舶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申报初次检验:(-)制造的渔业船舶;(二)改造的渔业船舶(包括非渔业船舶改为渔业船舶、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改为远洋 作业的渔业船舶);(三)进口的渔业船舶。第十二条 进II的渔业船舶和远洋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统一 组织实施。其他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由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实施;渔业船舶的制 造地或者改造地与船籍港不一致的,初次检验由制造地或者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 该渔
3、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等技术资 料移交船籍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第二十四条 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范围内开展 检验业务。四、省级法律依据无五、市级法律依据六、县级规定七、受理机构诸暨市交通运输局八、决定机构诸暨市交通运输局九、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受理条件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十一、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十二、申请材料目录材料名称材料形式必要性及描述备注检验申报书纸质或电子必要十三、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办理地点:诸暨市公共服务中心(绍兴市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58号)其它综合事务窗口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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