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docx
《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docx(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规范我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 作,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构建城乡统一 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意见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浙江 省农村集体建设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指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本办法适用于乐清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
2、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 权人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市场,依法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使用权以出让、出租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定期 限内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作为出让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出让集体经营性建 开竣工时间和控制指标、入市方式、使用年限、入市起始价、收 益分配等要求。第二十七条【方案表决公示】入市方案须经本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形 成入市决议,并按规定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作为后续申 请入市、农村集
3、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订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的依 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入市 方案须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第二十八条【方案核对】入市主体应当在实施入市交易前 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内,将入市方案材料报送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应组织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会同发展 改革、财政、经信、农业农村、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拟入 市宗地是否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 境保护、产业准入要求等内容进行联合审查,并在收到方案后五 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入市主体按照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再 次报送,方案核对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出具入市核
4、对书。第二十九条【入市交易】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入市方式、程序、规则,采用与国有建设用地相同的方式进行, 纳入全省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平台。土地成交后,交易结果除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相 关规定公示外,还应当在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要求进行 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三十条【签订合同】 土地交易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的约定签订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租赁合同,并报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备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及时将合同信息录入土地市 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交易双方使用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
5、定的示范合同,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见证下正式签订合同,并 现场拍照。合同签订后,受让方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依法办理开发建设需要的其他事项。入市地块使用标准地的,受让方应与属地乡镇(街道、园区) 签订标准地履约协议。第三十一条【三方监管协议】依据入市地块开发利用要求, 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守约的原则,通过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等 方式,明确市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权人等各 方权利和义务。监管协议使用自然资源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 定的示范文本。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 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出让(出租)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
6、 费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 及依法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原则上应当以宗地为单位整体 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第五章开发利用管理第三十三条【二级市场】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互换、出租、赠与或者抵 押,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具体参 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
7、 律法规和合同的相关约定。当土地使用者将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再出租时, 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或最高剩余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 易双方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第三十四条【转让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部门不 得办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规划条件擅自使用土地的;(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总面积不足三 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的;(3)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合同约定办理。第三十五条【抵押融资】 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 等方式入市
8、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设立抵押权。 银行业等金融机构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 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并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 登记。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国家依法征收该宗土地,抵押人应 当以所得补偿费用优先偿还借款人债务。贷款到期后抵押人未清 偿债务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对该宗土地使 用权有优先处置和受偿权。第三十六条【监管机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经 信、住建、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和属地产业平台、乡镇(街道、 园区)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监 管,督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
9、设用地。(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 利用的动态巡查,督促使用权人按照入市合同和开发协议约定及 时开发利用。涉嫌土地闲置的,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有 关规定依法处置。(2)乡镇监管责任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配合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监管, 督促使用权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3)集体经济组织责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督促使用权人按照入市合同和开发协议 约定开发利用土地,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属 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提出、谁监管,谁审批、谁
10、监管, 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约定事项实施监管。第三十七条【改变规划条件】 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 规划条件要求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入市补充 合同,补缴相关价款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后,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续期规定】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期限届满的,按入市合同的约定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 定办理。第二十九条【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的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提前收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合同另有约定除外。符合规定需提前收回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 合同约定办理,给予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
1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被依法征为国有土地的,农村集体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收回,并依法予以相应补偿。第六章附则第四十条【收益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 收益的征收、入库、使用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农民 集体获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内部使用按照 农业农村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收益与土地 征收补偿大体平衡,不同用途入市土地所得收益基本均衡。第四十一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设用地使用权,但该集体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公用设施不 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三条【入市原则】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遵循 依法依规、平
12、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节约集约的原则。第四条【土地使用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依法取得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开发、 利用和经营。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 造符合相关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合理使用。第五条【职能分工】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 文广旅体局依据职责负责制定鼓励支持和限制禁止类产业清单 和准入标准;市生态环境局乐清分局负责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 要求;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乐清市 农村 集体 经营 建设 用地 入市 管理办法 试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