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土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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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土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有效管控拟开垦耕地土壤风险,根据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 生态环境厅和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拟开垦为耕地的复 垦土地及未利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和农 用地重点地块监测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农建(2023) 1号)文件精神,现就切实做好拟开垦为耕地的复垦土地及未利 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有关工作,制定如 下管理制度。一、建立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赣榆生态
2、环境局、 区财政局、乡镇人民政府对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 的地块及农用地重点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 管理;对污染土壤和存在污染风险的土壤进行监测,查清土壤环 境质量、污染风险、空间分布及影响因子等,为后续做好农用地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奠定基础。(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年度拟开垦为耕地的土壤污染 状况调查及污染土壤和存在污染风险的农用地重点地块监测的 组织实施工作。(二)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拟开垦耕地年度计划, 提供调查地块的利用变迁等历史资料、地球化学调查及历史工矿 地块等相关信息资料。(三)赣榆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拟开垦耕地及农用地重点地 块周边工矿污染源分布、
3、历史已有的相关土壤调查数据及周边工 矿污染源分布,开展过土壤例行监测、专项调查、场地调查等相 关信息资料。(四)区财政局负责为拟开垦耕地及农用地重点地块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土壤质量类别划分、农用地重点地块土壤污染监测 单独列入预算,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 资金保障。(五)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协助开展资料收集、现场 踏勘、人员访谈等相关调查工作。二、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一)在拟开垦地块项目立项前,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赣榆 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对未 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统筹协调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
4、员访谈、采样分析等具体工作 环节。确定拟开垦耕地调查地块清单,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认定。 作出是否适宜作为拟开垦耕地的结论和建议。(二)在拟开垦地块项目验收前,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赣榆 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 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后,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规 定要求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对调查结果不大于 GB15618-2018标准规定的风险管控标准值的地块,区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新增耕地进行验收;大于风 险管控标准值的,该地块暂不得作为耕地进行验收。如进行治理修复并经重新调查后符合标准的,再按前述程序实施,或依法作 为林地等其他地类
5、,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未开展土壤污染状况 调查的,不得开垦为耕地。(三)区农业农村局会同赣榆生态环境局、区自然资源和规 划局,对下列五种情形的农用地重点地块进行筛选。充分应用例 行监测、专项调查、场地调查等成果,梳理确定需开展监测的地 块清单。1 .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2 .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3 .用于或者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体废物堆放、填埋的;4 .曾作为工矿用地或者发生过重大、特大污染事故的;5 .有毒有害物质生产、贮存、利用、处置设施周边的。三、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按土壤环境 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等相
6、关技术规范执行。从事过 化工石化(含焦化)、医药制造、橡胶塑料制品、纺织印染、金 属表面处理、金属冶炼及压延、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革、金属铸 锻加工、危险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农药生产、危险废物收集利用 及处置、加油站、生活垃圾收集处置、污水处理等15类活动的 拟开垦耕地地块,应予以重点关注,除了按照土壤环境质量农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的监 测指标调查外,应开展地块污染物识别并进行调查,参照土壤 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确保拟开垦耕地 土壤安全。污染土壤和存在污染风险的农用地重点地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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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开垦 耕地 复垦 土地 利用 土壤污染 状况 调查 农用 重点 地块 监测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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