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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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地区土地使用权房屋拆迁指导意见 为确保征收集体全部土地房屋拆迁工作顺当进展,爱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标准拆迁确权行为,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确定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确定土地全部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就征收集体全部土地房屋拆迁确权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已注册登记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的权属认定 第一条土地登记面积、宗地描述状况与现调查全都,未拆建、改建的,按现调查状况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其次条土地登记面积与现调查面积全都,但宗地上建筑物等描述状况与现调查不全都的,不全都局部凭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有相关审批权限机关出具
2、的批准材料确认。 第三条土地登记面积、宗地描述状况与现调查不全都的: 土地登记面积大于调查面积,且宗地描述状况与调查全都的,按现调查状况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土地登记面积小于调查面积。现该宗地的利用外形和地上建筑与土地初始登记时的地籍图形及对该宗地的描述状况全都,且土地初始登记后地上建筑物未作改建的,按现调查状况确认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被拆迁人后又进展合法审批且已到达建房规定面积的,调查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局部不予确权。全区土地总登记完毕后审批取得的宅基地,按用地批文及建筑工程许可证审批面积进展确权。 用地批文或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批准的建筑楼层与实际楼层不全都时,经核查的确是在土地初
3、始登记前已建成,土地登记有记载的,可按实际建筑楼层进展确认。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后,未经有批准权限的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变土地用途的,按原登记时的用途确认。 二、未注册登记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权属认定 第五条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实施前拥有的住宅。在以后新批宅基地时未明确要求拆旧建新或调剂的,与被拆迁人其它合法住宅合并计算面积后,在现行建房规定面积标准内局部予以确认。 第六条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条例实施后批准使用的住宅,可凭相关部门的用地批准材料予以确认。未批准使用或超批准使用面积局部按有关规定作过处理的,与被拆迁人其它合法房屋合并计算面积后,在现行建房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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