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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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以国家的政策 法规为依据,以公平、公正、公开、公示为原则。第二条本规定的使用对象主要指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 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的学生。第二章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第一节认定机构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 分团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 主任代表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 织和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大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和监督各学
2、院的认定工作。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以年级为单位的评议小组,推选组 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认定评议小组 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 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 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o认定评议小组成立 上可减免学费1000元/年。(四)西部助学工程受助学生西部助学工程受助学生,根 据关于做好20*年度“西部开发助学工程”组织实施工作 的通知,第一学年免收全部学费,从第二学年起,综合测 评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全体学生前30%的,学费全免;排 名在31%-70%的,学费减免一半;排名在71%以后的,学 费不予减免。第三
3、节申请程序第四十条减免学费申请程序(一)凡要求减免学费的学生,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同时附交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所在单位家庭经济困难 证明材料,经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上报学院。(二)各学院对减免学费的学生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根 据本人经济状况和在校表现,公布减免学费名单及提出建议 金额并在全学院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报经学工处审核并 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财务处从学生资助专 项经费中列支抵缴学生学费。(三)减免学费工作在每学年末进行,并将减免学费金额 告知家长。各学院对减免学费学生的经济状况和在校各方面 表现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补交所减免的学费外, 还将视情况给予
4、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珍惜学校的关怀和 帮助,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勤俭节约。如在享受减免学费 的当年出现因违纪而受处分者,必须补交学校所减免的学费 且下年度不再对其实行减免。第五章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第一节补助类型及对象第四十二条经济困难学生补助主要分为临时性困难补 助、新生寒衣补助、特殊事故补助和其他补助等。第四十三条 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对象主要指我校家庭经 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第二节补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形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1、父母双亡,学生本人无法得到其他有效帮助者;2、父母双亲下岗,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3、家处老、少、边、穷地区,且家庭经
5、济特别困难者;4、其他情况者。第四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的标准原则上分200元、300 元、500元、1000元四个等级,各学院视困难程度具体决定。第四十六条 学校于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对已入学、 已建立贫困档案的新生进行寒衣补助,原则上按每人140元 (根据物价调整做出相应调整)左右标准进行寒衣(实物或 其他)补助。第四十七条 下列情形者可申请特殊事故补助:1、学生本人遭遇意外身体伤害事故(如突发急重病症 和突发伤害事故等),所需治疗费用较大,个人负担部分超 出学生及其家庭支付能力的;2、因自然灾害而使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供养人严 重伤病、突然亡故等,致使学生经济来源发生暂时困难的;3、学生
6、在校期间因非本人原因致使个人财物遭受较大 损失而影响基本生活的;4、其他特殊情况者。第四十八条 特殊事故补助的标准原则上视事故造成后 果的严重程度给予1000-10000元/人-年不等的补助。第四十九条申请困难补助的条件1、品行端正,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注意培养自助、自立意识, 生活艰苦朴素。第三节困难补助的申请与审批第五十条 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寒衣补助由学生本人提 出申请,经班主任根据学生提供的经济困难证明材料签署意 见,各学院学工领导小组民主评议,提出困难补助建议金额, 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从学生资助专
7、项经 费中列支,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并报学工处备案。困难补助 比例可占学院学生奖助专项基金的10%。第五十一条 学生特殊事故补助,由学生本人或学生家 长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学院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学生提 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补助意见,学院学工领导小组民主 评议,提出特殊事故补助建议金额,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 责人签字,报经学工处审核(特殊事故补助金额超过10000 元的需报请负责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从学生资助专 项经费中列支,由财务处发放。第五十二条获得经济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学校将停发或收回补助金:1、弄虚作假申请困难补助的;2、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的;3、学习不刻苦,
8、经常旷课、迟到,在一学期内有两门 课程(含两门)以上成绩不及格的;4、生活中有抽烟、酗酒等铺张浪费行为的;5、对所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不积极参与;6、学籍发生异动的;7、其他。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涉及到的相关规定如与国家及主 管部门相关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及主管部门规定为准。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二节认定标准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加盖户籍所在地乡 (镇)、村(街道办事处)两级公章出具的以证明家庭经济 困难状况的证明文件,并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附件1)。
9、第七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需参照省教育、财 政部门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南昌市城市居 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 别困难三个档次。第三节认定程序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 规范工作程序,作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 每年新生 入学后,启动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每年 春季学期开学后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充认定工作。学生 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 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第十一条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 生要
10、根据个人家庭情况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村(街道办 事处)两级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文件,如实填写高等学 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第十二条 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 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二级贫困证 明材料(或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 生日常消费水平及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认 真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汇总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确定困难等 级。学院及年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孤残 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 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第十四条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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