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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临高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管理,培育、引 导、扶持创业孵化基地规范化运行,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可持续发 展,鼓励支持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青年群体、就业困难人员、返 乡入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 业,孵化培育中小微企业,促进我县产业发展,规范我县创业孵 化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规202114号)、海南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业孵化基 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社发(20
2、13) 338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营地在临高县、 并经临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县人社局)认定, 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创业指导、事 务代理、融资对接、创业培训、法律服务等综合服务的各类创业 载体。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运营管理机构,是指为孵化对象提供 专业的创业服务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可以是创业孵化基 地创办方,也可以是创办方聘请的具备创业服务能力的第三方企(一)社会保险补贴入驻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 群体就业,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入驻企业为
3、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 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含个人应缴纳部分,入驻企业应在为 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起6个月内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由入驻企业自行向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 申请补贴需提供如下材料:1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6);2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3 .招用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招用完全失地 农民提供完全失地证明;4 .劳动合同复印件。(二)创业补贴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 退役军人首次创办商事主体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任,在 所创商事主体自登记注册之日自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 以上后,向县人力
4、资源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10000元, 提供以下材料:1 .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8);2 .随军家属提供配偶服兵役证件复印件、完全失地农民提供 完全失地证明、退役军人提供退役证件复印件。(三)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孵化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自主创业人员,可按规定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方法按临高县创业担 保贷款实施细则(临府办施021) 68号)执行。第十五条 同一人员不能同时以多个项目创业者或就业人 员身份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相关补贴。对故意隐瞒、虚报相关信息 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入驻企业,一经查实不予补贴,已发放的补 贴予以追回,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上述补 贴资金
5、均实行“先垫后补”机制。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细则印发之前,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 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省级、县级如有新的规定,则按 新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政策有 效期限截止到2025年12月31日。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业。运营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参股或投资到本创业孵化基 地内的入驻企业。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 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1 .低收入家庭(脱贫监测户、相对稳定脱贫户、边缘易致贫 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劳动力;2 .城镇
6、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 以上);3 .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4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5 .完全失地农民;6 .随军家属;7 .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创业孵化基地相关政 策措施;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调剂审核、绩效评价和 监督检查。第六条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扶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第二章入驻的企业条件和期限第七条 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基本条件,审核办理 和扶持期限。(一)入驻条件1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符合国家、我省产业政 策,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有
7、完整的创业项目计 划书。2 .创办的市场主体须在临高县内依法创力、,且入驻时注册登 记执照的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4个月,并符合国家、我省产业 发展的小微企业;3 .需接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并与基地的运营管理机 构签订书面孵化协议。(二)入驻审核1 .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企业须向创业孵化基地提 供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创业项目计划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相关材料;2 .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对入驻的创业实体(项目)进行审核。(三)扶持期限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创业服务,落实扶持政策,予 以孵化帮扶期限不超过2年。帮扶对象、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 生、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政策重点扶持人
8、员创业优先入 驻孵化基地,孵化帮扶期限可适当延长不超过1年。第三章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和标准第八条 创业孵化基地由县人社局负责认定。创业孵化基地 的认定数量,由县人社局根据当年就业补助资金收入数额、使用 计划和促进就业创业工作需要等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控。第九条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标准及程序如下:(一)申请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1 .申请单位及其所委托的运营机构应当为经临高县人民政 府批准设立或依法在临高县注册、合法经营的独立法人机构,无 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 场地,并配备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且按劳动合 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与专职管理人员签
9、订劳动合同并依 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 .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 和资源共享空间。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 络等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防疫等基本条件。创 业孵化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其中,孵化区域的面积 不低于基地总面积的70%,配套公共服务场所(含过道、会议室、 培训室、茶水间、洗手间、休息区等)不高于总使用面积的30%o 运营管理机构在认定的孵化区域面积内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其中: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2000平方 米的,孵化间至少20间,入驻企业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80%, 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30
10、人;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5000平方 米的,孵化间至少30间,入驻企业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80%, 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不低于50人;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孵化间至 少50间,入驻企业至少达到孵化间总数的80%,入驻企业带动 就业人数不低于80人。入驻企业带动就业人数以在入驻企业实际缴纳社保人数为准。3 .场地产权清晰或租用合同明确,符合国家相关建筑、环保、 消防等规定,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 于2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4 .专业运营管理(1)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台账、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专职或从事创业
11、服务且具有相关资质人员不少于3人;具备完善 的创业导师制度,聘任的创业导师不少于3人;具备完善的项目 入驻、管理和退出动态机制。(2)可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协助办理开业手续、管理咨询、 创业指导、创业培训、项目推介、风险评估、事务代理、融资服 务、政策落实等创业孵化服务;每年开展各类公益性创业服务活 动不少于4场次。(3)积极推荐在孵企业、团队参加国家、省、县人社部门 举办的各类创业大赛、成果展示、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二)认定程序1 .申报。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向县人力资源服 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临高县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4);(2)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
12、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 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3)运营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专职管理人员劳 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专职管理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场地房 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创业服务活动计划、入驻企 业的入驻协议及场地租赁合同情况等申请材料(核原件收复印 件)。2 .初审。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收到 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报县人社局。3 .复审。县人社局接到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初审意见15个 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组成审核组,通过 实地
13、考察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政府专题 会议研究确定。4 .公示。对拟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县人社局通过临高 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开公示。5 .认定。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 由县人社局授予“临高县义义创业孵化基地”牌匾。第四章创业孵化基地的年度考核第十条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考核制度。经认定的创 业孵化基地,自认定的当月起计算,运营一年后开展年度考 核。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次。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 报送年度考核材料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合格,年度考核 不合格的,不得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年度考核合格 的,给予相关扶持政策支持。创业孵化
14、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的,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不再给予政策扶持,两年内不 再接受认定申请。考核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 源服务中心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应在考核结束的一个月内以 书面形式告知孵化基地。年度考核主要内容包括:(一)运营管理。重点考核基地日常管理制度的落实情 况、运营状况及人员配备情况。(二)场地保障。考核场地面积、办公环境、硬件设施、 公共功能区等硬件情况。(三)服务能力。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开展各类公益创 业讲堂、创业论坛、创业培育孵化、创业人才培训等活动的 情况,举办路演、宣传推介、发动服务对象参加创业大赛等 各类创新创业活动的情况;为入驻
15、企业提供政务、商务、法 律、融资服务的情况;配合相关政府部门为入驻企业申请各 类补贴的情况;落实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情况,如执行信息月 度报送制度、入驻企业备案制的情况;配合县人社局开展各 项工作的情况。(四)孵化成果。入孵创业实体总数,入驻率、带动就 业人数及相关特色成效。(五)工作创新内容。帮扶创业的创新工作举措和配合人社部门开展创业服务工作情况。(六)诚信经营情况。重点考核运营管理单位在过去一 年是否通过不正当手段申领或者协助他人申领政府补贴的违 法违规行为。第十一条已认定的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以下情形之 一的,取消其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 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
16、合理支出财政资金,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一)已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或性质发生改 变。(二)运营单位丧失运营能力,无法正常管理基地的。(三)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第五章创业孵化基地及入驻企业扶持政策第十二条创业孵化基地的扶持政策(一)租金补贴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创业孵化基地,给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 标准参照同路段同类型房产租金计算,原则上不得高于实际支付 租金的60%,具体金额由县人社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资 源服务中心研究确定),每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对仍享受其他部门财政租金全额补贴的,不给予本
17、项补贴; 对差额享受的,不足部分可按本细则给予补齐。租金补贴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的首次年度考核后可享受, 创业孵化基地于年度考核合格后填写临高县创业孵化基地场地 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5)报至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创业 孵化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对其使用管理负责。租金补贴所需资金从 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二)扶持补贴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使用面积在8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 2000平方米、入驻企业不少于15个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 一次性补贴;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及以上不足5000平方米、入驻企业 不少于24个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企业不少于40个的,给 予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补贴资金一般用于购置办公设备、提供创业服务、对接优质 创业服务团队、投资机构、创业导师等扶持,不重复享受。对仍享受其他部门财政扶持全额补贴的,不给予本项补贴; 对差额享受的,不足部分可按本细则给予补齐。第十三条县级创业孵化基地积极参与“海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和各类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评选活动。获评“海南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每家2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获评各类“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额外给予每 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