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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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 集团化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资源优化,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管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集团化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本细则所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以资本关系为纽带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成员”)联合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参与一家集团构建。第三条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验、准入和审查中
2、实施更为简化的管理措施。集团应将母公司作为唯一公告信息(数据)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得以受理集团内子公司的名义申报。第四条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二)子公司应当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为第一大股东;(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统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第五条第五条 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由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信息表;(二)母公司、子公司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
3、副本复印件,以及集团成员公司章程(或证明企业间隶属关系的文件);(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四)集团管理承诺书。第六条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第七条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集团申报进行技术审查。第八条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集团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并在装备中心的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示。技
4、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第九条第九条 集团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产能、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依规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母公司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第十条第十条 申报新增集团成员的,母公司应当按照第五条款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应材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实施同一序号管理,以“JT+数字”序号进行顺序标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集团内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符合管理办法对整车类客车生产企业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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