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瓯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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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瓯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程序,进一步明晰和完 善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促进现代 农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 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自然资 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 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 166号)、福建省自然资 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 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 4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设施农业用地类型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禽畜 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
2、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 地)。(一)种植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 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 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 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配电房、农业智 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 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 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四)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需农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占用林地还需林业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涉及畜禽养殖业的还 需
3、提交“建瓯市畜禽规模养殖业建场(新、扩、改建)审批表” O(五)公示情况及公示照片(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六)建设方案(附总体平面布置图)。(七)复垦方案。(A)用地协议(附宗地图)及复垦协议。(九)复垦保证金缴纳凭证(复垦保证金需缴纳至三方监 管账户中)。(十)申请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现场照片。(十一)农业种植设施用地生产用地土地流转合同(承包 合同)及种植生产范围红线图(含电子版)。(十二)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及勘界图(含电子版)。(十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十四)占用一般耕地的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破坏耕地 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项目,还需
4、提供所在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设施农业用地“进出平衡”意见。八、简化小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程序为了促进乡村振兴,保障农业发展,在确保农地农用,不 改变、不扩建等用地要求前提下,支持小规模设施农业用地简 化用地程序。(一)用地面积W2亩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复垦方案由市 自然资源局定期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用地面积 W2亩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可参照执行,土地复垦保证金不得低 于方案确定的复垦费。(二)用地面积W2亩涉及耕地但不破坏耕作层,或不涉及 耕地但不建设多层永久性建筑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可自行编 制建设方案。九、工作要求(一)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 级主体
5、”的要求,各级单位要健全设施农用地审查制度,严守 政策底线,严禁“搭车”审批现象发生。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 职责对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责任人,须将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纳入日常巡查,切实承担起设施农用地管理 职责,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有序。对辖区内不符合规定要 求开展的设施农业活动,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每年至少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全 覆盖巡查一次,巡查合格的给予继续使用;巡查中发现擅自或 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以及超范围用地、改 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应启动镇
6、(街)、村联动机制,及时予以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及时上报,撤销备案,立案 查处。(三)市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建立健全巡查工 作机制,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每年至少 对辖区内的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抽查一次。对不按规定兴建农业 设施和使用土地的,督促乡镇、街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对 未按要求备案或备案内容与实际建设情况不一致的,按疑似违 法用地进行调查,督促乡镇、街道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消除 违法现状。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进行立案查处。对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 其他非农建设,以及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
7、性质用于其他经营 用途的,按违法用地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未按要求 履行土地复垦责任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按土地复垦相关规定 和用地协议约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四)为了贯彻中共南平市委办公室、南平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开展落实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 工作“四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委办202213 号)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林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耕地 进出平衡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 8号)文件要求,我市 将参考年度省、部卫片耕地违法图斑整治情况和耕地进出平衡工作开展情况,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1.对
8、年度进 出平衡未完成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停辖区内设施 农业用地审批备案至完成年度进出平衡为止;2.对违法用地通报 时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3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当 月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3.对违法用地通报时违法 占用耕地面积超5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之日 起3个月内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4.对违法用地通 报时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超10亩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当年内暂停辖区内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1年,实施期间法律另有 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 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
9、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 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二)养殖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 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 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 棚等设施用地。辅助设施用地:为生产服务的管理房、疫病防 治、检验检疫监测、有机物(有机肥)处置、粪污资源化利用、 尾水处置、生物安全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相关联的饲 料加工与存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装猪台、围墙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二、设施农业用地规模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 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
10、020) 43号)文件 要求,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 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15平 方米以内,允许轻钢结构双层辅助设施用地应合理控制用地 规模,属于作物种植(含各类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和水 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 内,最多不超过15亩;属于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原 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10%以内,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无法满 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的,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超过项目用地规模15%o在符合相关规划、建设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的前提下,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三、设施农业用地要求(一)认
11、真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坚持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 原则,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设施农业用 地选址要科学合理布局,对于破坏耕作层的种植设施用地和养 殖设施用地要尽量利用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二)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严禁新增占 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 层的种植业设施。(三)严格管控一般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 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 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根 据本级政府承担的耕地保有量目标,统筹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 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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