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规范培训教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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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编号为 GB55034-2022关于第三章职业健康相关规范3安全管理3.1 一般规定3. 1. 1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 1. 2施工现场应合理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和标牌,标 牌设置应牢固可靠。应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层面、危险区域 以及主要通道口设置安全警示标识。3. 1. 3施工现场应根据安全事故类型采取防护措施。对存 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组织整改。3. 14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吊装、搭设作业 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3. 2高处坠
2、落3. 2. 1在坠落高度基准面上方2m及以上进行高空或高处 作业时,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采取防滑措施,高处作业人员 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3. 2. 2高处作业应制定合理的作业顺序。多工种垂直交叉作业存在安全风险时,应在上下层之间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严 禁无防护措施进行多层垂直作业。2 .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采用验电器检验,确认断电后方 可检修,并在控制开关明显部位悬挂“禁企合闸、有人工作”停 电标识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3 .线路和设备作业严禁预约停送电。3. 10. 6管道、容器内进行焊接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绝 缘或接地措施,并应保障通风。3.11爆炸3. 11.
3、1柴油、汽油、氧气瓶、乙烘气瓶、煤气罐等易燃、 易爆液体或气体容器应轻拿轻放,严禁暴力抛掷,并应设置专 门的存储场所,严禁存放在住人用房。3. 11. 2严禁利用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或爆炸性气体 的金属管道作为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导体。3. 11. 3输送管道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时,严禁使用可 燃气体和氧气进行试验。3. 11.4当管道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中发现缺陷时,应 待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后进行处理,处理合格后应重新进行 试验。3. 11. 5设备、管道内部涂装和衬里作业时,应采用防爆 型电气设备和照明器具,并应采取防静电保护措施。可燃性气 体、蒸汽和粉尘浓度应控制在可燃烧极限和爆炸下限的
4、10%以 下。3. 11. 6输送臭氧、氧气的管道及附件在安装前应进行除锈、吹扫、脱脂。3. 11. 7压力容器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 用减压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快专用减压 器、回火防止器或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燃气瓶。3. 11. 8对承压作业时的管道、容器或装有剧毒、易燃、 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3. 12爆破作业3. 12. 1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 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 全防范措施。3. 12. 2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应采取相应的 警戒措施。应在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者采取防护措
5、施 后方可起爆。3. 12. 3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网路敷设 后应进行起爆网路检查,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 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3. 12. 4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实施后,应等待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 应等待15min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 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3. 12. 5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1 .爆破可能导致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等危险;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3 .危险区
6、边界未设警戒的:4 .恶劣天气条件下。5 .13透水3. 13. 1地下施工作业穿越富水地层、岩溶发育地质、采 空区以及其他可能引发透水事故的施工环境时,应制定相应 的防水、排水、降水、堵水及截水措施。3. 13. 2盾构机气压作业前,应通过计算和试验确定开挖 仓内气压,确保地层条件满足气体保压的要求。3. 13. 3钢板桩或钢管桩围堰施工前,其锁口应采取止水 措施;土石围堰外侧迎水面应采取防冲刷措施,防水应严密; 施工过程中应监测水位变化,围堰内外水头差应满足安全要 求。3. 14淹溺3. 14. 1当场地内开挖的槽、坑、沟、池等积水深度超过 0.5m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 14. 2
7、水上或水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救生设施。3. 14. 3水上作业时,操作平台或操作面周边应采取安全防 护措施。3.15灼烫高温条件下,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3. 15.2带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灼烫的安全措施。3. 15. 3具有腐蚀性的酸、碱、盐、有机物等应妥善储存、 保管和使用,使用场所应有防止人员受到伤害的安全措施。6职业健康管理6. 0.1应为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方面工作的作 业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定期提供 医疗咨询服务。6. 0. 2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配备劳动防护用 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
8、工应配备灵便紧 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 .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识服装,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 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6. 0. 3电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 .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 .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 有色防护眼镜。4 .0.4电焊工、气割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 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 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2 .进行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 .进行磨削
9、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 .进行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 碱胶鞋、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 .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6 .0.5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应符合下列规定:1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工及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 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2 .在地下或潮湿场所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 绝缘手套。6.0. 6油漆工在进行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 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进行砂 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
10、密闭式防护眼镜。6. 0. 7普通工进行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 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并应配备防护眼镜;进行抬、扛物料 作业时,应配备垫肩;进行人工挖扩桩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 雨靴、手套和安全绳;进行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 安全鞋和手套。6. 0.8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6. 0. 9防水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进行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 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 .进行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 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 眼镜。6. 0.
11、10钳工、聊工、通风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下 列规定:1 .使用锂刀、刮刀、塞子、扁铲等工具进行作业时,应配备 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 .进行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搬抬作业 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 .进行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应配备防异物工 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6.0. 11电梯、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进行安装、拆卸和维 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6.0. 12进行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 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进行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 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6. 0.13其他特殊环境作业的
12、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应符 合下列规定:1 .在噪声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配备耳塞、耳罩或防噪声帽等;2 .进行地下管道、井、池等检查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 具、防滑鞋和手套;3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应配备防毒面罩或面具;4 .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 防寒类防护用品;5 .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 防护用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现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级住房
13、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 待,将判定标准作为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督促工程建设各 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准确判定、及时消 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 办等制度,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4月19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第一条为准确认定、及时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所称重大
14、事故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 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 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 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四条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三)建筑施工
15、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 证书上岗作业;(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 方案,或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 部分项工程范围”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第五条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对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重要建筑物、 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未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三方监测;(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风险预兆之一,且未及时处理:1 .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过设计变形控制值;2 .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流土;3 .基坑底部出现管涌;4 .桩间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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