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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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使用管理办 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执法平台(以下简称省执法平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业务管理平台使用管理规则 (试行)以及省住建厅关于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平台 应用工作考核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部门处理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所有案件 (含上级转办、上级交办、群众举报、检查发现、部门移送、 媒体曝光等)均应当通过省执法平台登记、办理,但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省执法 平台使用管理工作,并明确专人担任信息管理员,负责本部 门账号授权、运行维护等日常管
2、理工作;明确专人担任业务 管理员,负责接收上级通知文件、交办案件等业务工作。第四条 各行业监管处室(单位)要按照依法行政联 动执法工作要求,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 移交工作。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及相应的证据材料, 应当在发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执法平台移送市城建监察 支队处理。第五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对各行业监管处室(单位) 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 全部通过省执法平台依法处理。第六条 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行政执法负责人、 市城建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法规处及行业监管处室(单位) 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系统使用人)应当在取得相应授权后,方 可使用操作省执
3、法平台。第七条 省执法平台使用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工 作经历等信息应按照要求完整录入省执法平台。省执法平台使用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申请 变更。第八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应当常态化使用省执法平台, 信息管理员每周登录不少于1次,行政执法人员每周登录不 少于2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省执法平台工作动态栏目、通知公 告栏目信息发布后10日内进行浏览。第九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应当按要求通过省执法平台 报送工作动态宣传信息、行政执法月度报表、临时报表等, 报送要及时、准确。第十条 市城建监察支队应当通过省执法平台加强对 举报投诉受理、立(销)案、领域类型、处理结果等数据的统 计分析,实现对案件信息预警研判和办案质量分析、研判等 应用。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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