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23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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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 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7月27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甘肃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弟一早规划、配置与保护第三章节约利用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三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2、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 审批。第三十五条 流域内不同行政区域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 成的,按以下规定处理,有关各方应当遵照执行:(一)县(区)内的水事纠纷,由县(区)人民政府裁决;(二)跨县(区)的水事纠纷,由市人民政府裁决;(三)市际之间的水事纠纷,由省人民政府裁决。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 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3、、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 定,有拒不服从水量统一调度、未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地下水管 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未经批准擅自 取用地下水、旧井更新后未封井或者回填、对计量数据进行篡改或者擅自停止使 用水计量设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和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等
4、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 照其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石羊河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流域水资源节约集约利 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石 羊河流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石羊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是指石羊河干流和大靖 河、古浪河、黄羊河、杂木河、金塔河、西营河、东大河、西大河等支流形成的 集水区域所涉及的武威市、金昌市以及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山丹县和白银 市景泰县的相关行政区域。流域水资源是指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法律
5、、行政法规对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已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流域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 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流域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 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石羊河流域管理协调机构,全面指导、统筹协调 流域内水资源统一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流域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编制工作;(二)指导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三)协调跨流域调水有关事宜;(四)审查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水资源调度方案;(五)决定流域综合治理的相关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
6、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石羊河流域机构负责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流域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和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行政区域管理服 从流域管理的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互相 配合,共同做好流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综合治理工作。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流域内各级河湖长负责流域内河湖管理保护相关工作。第六条 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 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流
7、域综合治理项目、水利工程管护和节水工作的各项 投入,保障流域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第二章规划、配置与保护第七条流域综合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流 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备案。区域综合规划由流域内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 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 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应当按照规划编 制程序经原批
8、准机关批准。第八条流域水量分配的基本依据是:(一)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二)流域水资源现状和供需情况;(三)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国土面积、生态状况、人口数量、耕地面积、国 内生产总值等。流域水量分配量根据年度水量变化增减。第九条 开发、利用流域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正确处理上 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的关系,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 安排。第十条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省人民政 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是确定行政区域取水许可总量控制的依据。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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