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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抵押合同书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乙方(抵押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方式:本合同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 相关法规,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1.被担保的主债权11甲方与(下称“债务人”)已经签订或即将签订编号 为的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卜乙方为债务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提供担保。12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卜2.抵押财产21乙方同意以乙方作为权利人的邈羽(以下称“抵押财产”) 设定担保:探矿权勘查许可证编号: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 年一月日起至一年月一日止
2、审批发证机关:11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111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乙方对 于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承担担保责任。112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导致增加主债权数额的 以外,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该变更导致主债权数额增加的,在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或乙方拒绝的, 乙方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担保责任,对其他部分仍承担担 保责任。113如主合同签订在后,乙方不得主张不承担担保责任;乙方 已经知悉主合同内容。12 .违约责任12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22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应按本合同所担保主债权本金数 额的(百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同时给 予全额赔偿:(1 )未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权;(2)未如实告知拖欠税款等款项,以及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 议、异议、已设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监管等情况;(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处分抵押财产;(5)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6)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13 .费用承担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 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乙方承担。14 .合同联系方式141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
4、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1 )甲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2)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地址:手机:微信:电子邮箱:14.2. 通过电子邮箱及其它电子方式送达时,发出之日即视为有 效送达。143通过快递等方式送达时,对方签收之日视为有效送达;对 方拒收或退回的,视为签收。14.4. 上述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145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该联 系方式仍视为有效,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146本联系方式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 效力影响,始终有效。15 .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的管辖,各方同意采
5、 取与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合同约定或法定的管辖机构相一致的管辖 机构(无论是仲裁或法院)管辖。16 .特别声明16.1. 乙方声明:乙方已经详细阅读了本合同、主合同及附件的 全部条款及内容,甲方已经就本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向乙方做了详尽 的解释和说明,乙方完全了解本合同全部内容。162乙方声明:就本次担保,已经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 会或董事会决议程序以及其他批准程序(如有),具备签订和履行本 合同的权限。乙方不得以未经相关程序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与拒绝 承担担保责任。17 .附则171本合同一式三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用于办理登 记。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72本合同经各方签名或
6、盖章后生效。(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年 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署时间:年 月日授予方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在先授予时间:年月日探矿权价款:乙方已缴纳抵押物的勘查程度:预查/普查/详查/勘探。抵押物的勘查情况报 告见本合同附件。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已)办理储量评审备案 手续其他信息:地理位置:;勘查区块面积为一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 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b特别说明:上述勘查区域内的探矿工程、设施一并纳入抵押财产 范围,设立抵押权。22上述抵押财产评估价值为人民
7、币(大写)一元(一元)b 该价值金额对甲方行使担保物权不构成限制,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 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为准。23抵押期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甲方可以就获 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 未届满的,甲方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1.4.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分离 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和权利。25本合同签订时,抵押财产上不存在其他抵押权或其他债权人 的优先受偿权利。3 .抵押登记3.1. .抵押登记安排3.11.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抵押物的他
8、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由甲方占管。3.12. 抵押期间,如需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乙方应及时到 有关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3.13. 3.抵押期间,甲方依本合同约定转让抵押权的,乙方应当协 助甲方、受让人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32未办理登记、未生效的责任本合同签订后,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生效或抵押权未能登 记、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等情形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 损失。甲方的损失按甲方无法获得清偿的债务金额计算。除非乙方能证明属于甲方原因,否则应视为乙方原因未能办理抵 押登记。4 .担保的范围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合 同中约定的全部债权以及甲
9、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花费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 公告费、保险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所有其他应付 合理费用卜5 .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与处分51抵押财产由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对抵押财产负有妥善管理 和合理使用的义务。甲方有权监督和检查抵押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乙方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财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财 产的安全、完整;如抵押财产需要维修,乙方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 费用。5.2.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买卖、赠与、出资等方式转让或处分抵押财产。乙方应配合将该禁止转让的约定进行 登记。53抵押期间,
10、抵押财产毁损、灭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 合、混合、加工使抵押财产为第三人所有等,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甲方 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向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54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 财产价值减少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甲方有 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 当的担保。乙方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 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 抵押权。如果由于
11、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 押财产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交立即书面通知甲方。6 .担保人陈述与保证6.2. .一般陈述与保证6.11. 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 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充分、 无争议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6.1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乙方已经或将会取得设置本抵押所需的一切 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登记。6.13.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是准确、真实、完整和 有效的。乙方未向甲方隐瞒截止本合同签订之日在抵押财产上
12、存在着 的任何担保物权。若在抵押财产上设置新的担保物权、抵押财产被查 封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6.14. 抵押财产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转让。抵押财产不存在被查封、 扣押、监管及其他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情形。6.15. 乙方保证抵押财产之上没有其他共有人,或者虽有共有人 但乙方已获得所有共有人的书面许可,并在签署本合同前将该书面许 可交甲方保存。616.抵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立即书面通知甲方:(1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2)乙方改变资本结构或者经营体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 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合资、资产转让等;(3)
13、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其他解散 事由O(4)乙方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请破产、重整;62特别陈述与保证6.21乙方向甲方陈述、保证并承诺,截至到抵押备案之日:(1 )抵押物采矿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乙方对抵押物 拥有完整无瑕疵的权利;抵押物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的情形; 抵押物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抵押物上未设定 任何抵押、质押;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行政程序查封、冻 结的情况;(2)乙方已依法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若需要的 话X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3)乙方不存在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14、行为;不 存在越界开采的非法行为;不存在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出租、非法承包、 转让或与他人合作开采的行为;(4)乙方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 保护的规定;(5)乙方已按照规定填报了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 况统计报告;(6 )乙方已依法办理了采矿用地报批手续,并付清了所需税费; 乙方与土地权利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乙方不存 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土地使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 被权利人依法终止或解除风险;(7)抵押备案完成后,不存在发证机关可能基于抵押备案前因 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抵押物采矿许可证的情形;(8)乙方已完成签署本合同所需一
15、切授权、批准(除发证机关 的批准外)等程序;乙方设定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会违反其公司章 程,不会违反其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6.3.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署后,乙方仍将依法履行矿业权人的 各项义务,以确保抵押物的合法、有效存续,并确保抵押物始终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转让条件。6.4. 抵押期间,乙方应每3个月向甲方提交一份书面报告(以下 简称“定期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乙方的生产和销售情况;(2)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3)抵押物矿区的开采情况、矿产品的销售情况;(4)乙方履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义务的各项情况;(5)与抵押物有关的各项税、费的缴纳和支付
16、情况;(6)可能导致抵押物不能通过年检或延续登记的各种因素、情 况(如有)b65抵押期间,除前述的定期报告外,甲方还有权随时要求乙方 提供与抵押物有关的各种情况的临时报告(以下简称“临时报告”卜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该等书面要求后10日内向甲方提供临时报告。1.6. 抵押期间,抵押物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 作出口头或书面报告:(1 )无论何种原因,抵押物的价值可能或者已经发生实质性贬损的;(2)抵押物难以通过年度检查或获得延续登记的;(3)抵押物可能或者已经被国土资源部门注销或吊销的。1.7. 抵押期间,乙方拟转让抵押物的,需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报 告,该书面报告应载明拟受让人姓名/
17、名称、拟转让的价格和条件。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物。68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抵押财产的产权证原件交由甲方保 管,直至担保物权消灭。7 .抵押物的保险71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办理有关保险,并指定甲方为该项保 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据原件交与甲方保管。7.1. 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并履行保 险合同(含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下同)项下的其他义务。抵押 期间,乙方未按约缴付保险费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的,甲方有 权代为垫付或者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73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单方或者与保险人 协商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保险合同;不
18、得放弃保险金请求权或者向第 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7.4.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乙方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及甲方,并负责索赔事宜。乙方未及时通知或者索赔,造成甲方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 .抵押权的转让81甲方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仍应继续对债务承担 担保责任。82甲方转让部分债权的,有权不转让相应的抵押权。9 .抵押权的实现9.1. 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甲方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行 使抵押权。“期限届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甲方依照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到期 的情形。9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时,如发生下列情形之
19、一, 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要求以行使抵押权所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或向 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提存。(1)债务人、乙方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出现 其他解散事由;(2)债务人、乙方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者裁定和解;(3 )债务人、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4)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5 )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6 )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7)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8)其他严重影响抵押权实现的情形。93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物的担保(含债务人或第三人 提供)和保证担保的,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
20、以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物的担保 人的(含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有权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担保 物行使担保物权。甲方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债权的, 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方式/担保物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94乙方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债务人同时为本合同所担保 的债权提供物的担保,甲方放弃该担保物权、担保物权顺位或者变更 担保物权的,乙方同意继续按本合同约定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 担保。“该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物的担保所形 成的担保物权。95乙方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为债务人与甲方之间存有的包 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
21、务提供担保,且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 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 由甲方确定。如果该抵押物同时为其它债务人与甲方之间的债务进行 担保,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人到 期债务的,而且没有其它约定事项,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亦由 甲方确定。96甲方依本合同行使担保债权所得的价款,有权选择按下列顺 序进行清偿:(1 )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 拍卖等全部费用;(2 )支付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 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3)清偿债务人所欠甲方的利息;(4)清偿债务人所欠甲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97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其他情形,致使抵押物被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 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甲方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10 .抵押权行使期间担保责任发生后,甲方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若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甲方应在基于最后一期债权起算的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之日前行使抵押权。诉讼时效可依法中断、中止,抵押权亦继续有效。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