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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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 人才的品德、能力、业绩,根据人社部、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 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人 社部发202151号)及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要 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第二条专业划分药品研究、药品质控、药学技术、药品检查等专业。第三条适用范围非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药品研发、临床研究、检验检测、审 评检查、评价监测以及药品购销、药品推广、调剂、质量管理和 中药鉴别、加工炮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资格名称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依次分别为药 士、药师
2、、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其中药品检查人 员在名称后标注专业,例如副主任药师(药品检查员)。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第十五条主任药师一、专业理论知识(一)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 专长。(二)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 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三)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专业有关的药品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工作经历与能力(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能够完成规 定的工作任务,解决工作中复杂技术疑难问题。(二)具有较强的战略思维、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开阔的 国际视野,在相应
3、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影响力。(三)能够很好地指导、培养本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担 任过省级以上专家组或检查组主要成员。(四)药品检查员须担任过省级以上检查组长或专家。三、工作业绩成果(一)非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下列 条件之四:1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或获市(厅) 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前3名);或获国家 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2 .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 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3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2项(前7名
4、),或市(地)级 科研成果3项(前5名);或承担1项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 级科研项目,所承担项目均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或主持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或作为技术骨干 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转让合 同成交额500万元。4 .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产品的研制与开发,获得1个药品注 册证书或1个新药临床批件;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老产品的二次 开发,在工艺或质量标准方面有明显改进,经省级以上相关部门 认定或验收,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作为技术骨干 参与药品新技术、新工具、新方法的开发,实现成果转化,取得 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组织药品购
5、销、药品推广、质量 管理等业务,创造经济效益300万元。5 .主持起草编制国家质量(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标准操 作规程(S0P)、指导原则、补充检验方法、工作手册、管理办法 1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或主持起草编制省级质量 (行业)标准、技术规范、指导原则、管理办法2项,并经相关 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6 .撰写完成工作技术报告5篇,并经相关部门认可或采纳应 用;或主持编写高水平药品质量分析报告2篇,对药品监管具有 实践指导价值。7 .在省级以上抽检、打击假劣药品和重大应急事件中,主持 建立或改进质量评价方法,或提出药品相关安全性建议,为药品 监管和应急事件处置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被相
6、关部门采纳;或 年均完成市(地)级以上监督检验30批,5个品种注册检验; 或主持策划实施省级监测评价活动或专项检查5次。8 .担任省级药品检查员、监管人员或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 班授课主讲教师授课3次或8学时;或在省级专业技术交流会上 进行学术交流3次;或在国家级专业技术交流会上进行学术交流 2次。9 .作为技术骨干参加5次质量体系认证系列工作,经省级以 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第三方机构确认;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国 家级1项或省级2项能力验证组织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10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 论文或出版专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 价值或实践指
7、导价值。(二)非医疗卫生机构中药品检查专业技术人员应至少具备 下列条件之四:1 .获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或二等奖1项(前5名),或三等奖2项(前3名);或获市(厅) 级科学技术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均为前3名);或获国家 科学技术奖(等级内额定人员)。2 .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本专业(学科)发明专利1 项(前3名)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第1名)。3 .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2项(前7名),或市(地)级 科研成果3项(前5名);或承担1项与本专业相关的省(部) 级科研项目,所承担项目均须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或主持2项市(厅)级科研项目,并通过
8、验收;或作为技术骨干 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技术转让合 同成交额500万元。4 .在重大安全事件检查中,解决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3个, 并为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依据;或担任检查组长在现场检查中发 现重大风险隐患3个,或作为技术骨干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重大风 险隐患5个,并由行政监管部门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的。5 .参与起草编制国家级技术规范、指导原则、工作手册、检 查指南、管理办法2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或作为 技术骨干起草编制省级技术规范、指导原则、检查指南、管理办 法3项,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发布或备案。6 .主持编写审评检查质量分析报告3份或主持编写
9、省级药 品检查员培训讲义1部,并被相关主管部门采纳应用。7 .年均参加国家级现场检查2次;或年均参加省级现场检查 8次,并担任组长或专家;或年均参与完成审核审评检查综合评 定30次。8 .担任省级药品检查员、监管人员或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培训 班主讲教师授课3次或8学时,或在省级专业技术交流会上进行 学术交流3次,或在国家级专业技术交流会上进行学术交流2次。9 .主持质量体系认证系列工作,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 可或第三方机构确认;或主持完成国家级1项或省级2项能力评 估或考核组织工作,并通过相关部门验收。10 .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 论文或出版专著,经评审委员会专家
10、鉴定,具有高水平学术理论 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标准中“药品检查”均包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等须同时 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 数),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现有最高层级职称资格后 取得的。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采纳”“应用”以采纳应用单位证明文 件为准。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技术骨干”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 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 人,一般为前5名,国家级项目为前7名。第二十条本标准中“主持”指相关证书、署名或有关文件 排名第1名的人员,或领导单位、团队开展工作,发挥
11、专业带头 作用的人员。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技术报告”指项目立项报告、可行 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安 全性评价报告、规章制度等。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核心期刊”是指被XX大学编制的中 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 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学术期刊比照 核心期刊认定。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中“重大风险隐患”指下列情形之一: 违反法律法规;存在严重缺陷;存在主要缺陷2条及以上;存在 区域性风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系统性风险导致产品缺陷可 能危害人身健康等情形。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中“监管措施”指以下情形之一:告诫; 约
12、谈;限期整改;暂停生产、进口、销售、使用;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取消备案资格;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情形。第二十五条非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药品检 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药品检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药学专业技 术人员职称,须在新岗位(专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任 职时间可累计计算。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员取得与本标准中工作业绩成果层次或 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 上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第二十七条非医疗卫生机构优秀药学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 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申报破格晋升高级职称,具体按照XX省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有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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