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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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以 下简称哨点医院)建设工作,提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能力,制 定本实施方案。一、哨点医院认定程序(一)哨点医院申请条件申请哨点医院遵循自愿加入的原则,需具备以下条件:1.必备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三级综合医疗机构。(3)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或指定 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 作。(4)与市(州)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市(州) 监测机构)沟通合作良好,配合开展药品不良反应、预警事件 的调查评价工作。2.优先条件:(1)
2、已认定为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2)近三年被评选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 年度监测工作上报单位优秀集体。(3)具有省级以上重点专科三个及以上。(二)哨点医院资格认定1 .哨点医院的资格认定包括申请、资料审核、综合审评和 认定。2 .哨点医院申请。医疗机构向所在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下简称市(州)市场局)提供以下资料,申请资料一式三 份。(1) 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 表(附Do(2)医疗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医疗机构等级证书、省级以 上重点专科证明材料复印件。(3)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制度及监测工作开展情 况总结。(4)其他可证明有能力承担监测哨点职
3、责的资料。3 .哨点医院资料审核。市(州)市场局应在收到医疗机构 申请资料10日内对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通 过审核的,市(州)市场局填写XX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哨点 (医疗机构)资料审核意见表(附2),加盖本单位公章后与医 疗机构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一并报送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 心(以下简称省中心)。4 .哨点医院综合审评。省中心应在收到资料后20日内对申 请医疗机构进行综合审评,并将审评意见报省局。5 .哨点医院认定。省局根据审评意见择优认定,下发认定 通知并授牌。二、工作职责和权利(一)省局负责组织开展哨点医院的认定、考评、撤销和 动态管理工作,为市(州)市场局推进哨点医院相
4、关工作提供 经费支持,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二)省中心负责哨点医院申请资料的综合审评,负责哨 点医院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的分析、评价、上报,对哨点医 院进行技术指导,同时每年对哨点医院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并将考评结果上报省局。(三)市(州)市场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医疗机 构进行申报,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认定的哨点医院进行 日常管理。(四)市(州)监测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哨点医院进行技术 指导。(五)哨点医院承担下列职责:1 .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相关制度,开展药品不良 反应发现、收集和上报工作,每年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 统上报合格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数不低于编制床位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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