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考试题库(含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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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 政 部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考 试 题 库(含 答 案)一、单 选 题 1.采 购 人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按 照 一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程 序,选 定 中 标、成 交 供 应 商,与 供 应 商 达 成 协 议 后,就 必 须()尽 快 与 中 标、成 交 供 应 商 签 订 政 府 采 购 合 同。A、按 照 自 身 情 况 B、在 请 示 上 级 部 门 后 C、在 请 示 上 级 部 门 后 D、在 法 定 期 限 内 答 案:D2.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证 书 机 构 名 称 变 更 的,应 当()。
2、A、自 变 更 之 日 起 二 十 日 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并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换 证 手 续 B、自 变 更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并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换 证 手 续 C、自 变 更 之 日 起 二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供 有 关 证 明 文 件 并 办 理 变 更 或 者 换 证 手 续 D、重 新 申 请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资 格 答 案:D3.()是 供 应 商 投 诉 必 经 的 法 定 程 序。A、询 问 B、质 疑 C、咨 询 D、举 报 答 案:B4.财 政 部 门 应 当 对 所 聘
3、评 审 专 家 的 资 格 每()检 验 复 审 一 次,符 合 条 件 的 可 以 继 续 聘 用。Q 2 条)A、半 年 B、1年 C、2 年 D、3年 答 案:C5.乙 级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须 具 有 企 业 法 人 资 格,且 注 册 费 本 为 人 民 币()元 以 上。A、三 万 元 B、十 万 元 C、一 百 万 D、五 百 万 答 案:C6.根 据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规 定,货 物 服 务 招 标 分 为()。A、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B、公 开 招 标 邀 请 招 标 和 竞 争 性 谈 判 C、
4、协 议 供 货 和 公 开 招 标 D、协 议 供 货 和 定 点 采 购 答 案:A7.甲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代 理 的 某 大 型 设 备 政 府 采 购 项 目,项 目 招 标 文 件 中 要 求“合 同 签 订 后 30天 内 交 付”,但 对 于“交 付”究 竟 是 指 货 到 现 场 或 者 吊 装 就 位,还 是 指 完 成 安 装 调 试 或 者 验 收 通 过,招 标 文 件 并 没 有 进 一 步 的 说 明。该 大 型 设 备 的 现场 吊 装 就 位 和 安 装 调 试 等 所 需 费 用 较 高,直 接 影 响 投 标 人 的 投 标 报 价。A 供 应 商 一
5、 心 要 参 加 该 项 目 投 标,在 购 买 招 标 文 件 后,针 对 上 述 问 题,A 供 应 商 的 最 佳 做 法 是:()A、就 此 向 甲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质 疑 B、怀 疑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可 能 故 意 暗 箱 操 作,向 相 关 部 门 举 报 C、就 此 向 甲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询 问,要 求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进 行 书 面 澄 清 D、就 此 向 相 关 财 政 部 门 提 出 投 诉 答 案:C8.根 据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规 定,采 购 人 自 行 组 织
6、招 标 的,应 当 在 评 标 结 束 后()个 工 作 日 内 确 定 中 标 供 应 商。A、三 个 B、五 个 C、七 个 D、三 十 个 答 案:B9.采 购 人 拟 采 购 国 家 限 制 进 口 的 重 大 科 学 仪 器 和 装 备 的,应 当 出 具()的 意 见。A、财 政 部 B、科 技 部 C、发 展 改 革 委 D、以 上 均 要 答 案:B10.需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采 购 方 式 的,采 购 人 需 向()报 送 政 府 采 购 方 式 变 更 审 批 表,并 附 理 由 和 依 据。A、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B、集 中 采 购 机 构 C、
7、社 会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D、评 审 专 家 答 案:A11.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阻 挠 和 限 制 供 应 商()的,责 令 限 期 改 正;拒 不 改 正 的,由 该 单 位、个 人 的 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有 关 机 关 给 予 单 位 责 任 人 或 者 个 人 处 分。A、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招 标 B、履 行 政 府 采 购 合 同 C、进 入 本 地 区 或 者 本 行 业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D、使 用 投 诉 权 利 答 案:C12.以 下 关 于 政 府 采 购 联 合 体 投 标 中 不 正 确 的 描 述 是()。A、两 个
8、 以 上 供 应 商 可 以 组 成 一 个 投 标 联 合 体,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投 标 B、以 联 合 体 投 标 的,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符 合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条 件 C、采 购 人 根 据 采 购 项 目 的 特 殊 要 求 规 定 投 标 人 特 定 条 件 的,联 合 体 各 方 中 至 少 应 当 有 一 方 符 合 采 购 人 规 定 的 特 定 条 件 D、联 合 体 各 方 签 订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后,不 得 再 以 自 己 名 义 单 独 在 同 一 项 目 中 投 标,但 可 以 组
9、 成 新 的 联 合 体 参 加 同 一 项 目 投 标答 案:D13.()应 当 加 强 对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的 国 家 机 关、国 家 公 务 员 和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任 命 的 其 他 人 员 实 施 监 察。A、监 察 机 关 B、公 安 机 关 C、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D、行 政 机 关 答 案:A14.财 政 部 或 者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作 出 甲 级 或 乙 级 资 格 认 定 决 定 前,应 当 将 拟 认 定 资 格 的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名 单 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10、媒 体 上 进 行 公 示,公 示 期 不 得 少 于 O oA、五 个 工 作 日 B、七 个 工 作 日 C、十 四 个 工 作 日 D、二 十 日 答 案:A15.根 据 关 于 进 一 步 规 范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财 库 2012 69 号)的 要 求,评 审 委 员 会 成 员 对 需 要 共 同 认 定 的 事 项 存 在 争 议 的,按 照 O 做 出 结 论。A、评 审 委 员 会 组 长 的 意 见 B、采 购 人 代 表 的 意 见 C、少 数 服 从 多 数 的 原 则D、不 计 名 投 票 的 方 法 答 案:C16.询 价
11、小 组 根 据 采 购 需 求,从 符 合 相 应 资 格 条 件 的 供 应 商 名 单 中 确 定 不 少 于()的 供 应 商,并 向 其 发 出 询 价 通 知 书 让 其 报 价。Ax 1家 B、2 家 C、3 家 D、4 家 答 案:C17.目 前 我 国 政 府 采 购 实 行()相 结 合。A、集 中 采 购 和 分 散 采 购 B、招 标 采 购 和 询 价 采 购 C、公 开 采 购 和 限 制 采 购 D、招 标 采 购 和 谈 判 采 购 答 案:A18.评 审 专 家 原 则 上 在 一 年 之 内 不 得 连 续()次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工 作。A、两
12、 次 B、三 次 C、四 次 D、五 次 答 案:B19.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在 受 理 投 诉 后()内 向 被 投 诉 人 和 与 投 诉 事 项 有 关 的 供 应 商 发 送 投 诉 书 副 本。A、3 天 B、3个 工 作 日 C、7 天 D、7 个 工 作 日 答 案:B20.由 于 评 审 专 家 个 人 的 违 规 行 为 给 有 关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相 关 评 审 专 家 应 当()。A、公 开 向 有 关 单 位 道 歉,并 承 担 部 分 经 济 责 任 B、公 开 向 有 关 单 位 道 歉,并 承 担 全 部 经 济 责 任 C、不 承
13、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按 规 定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D、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构 成 犯 罪 的,将 移 送 司 法 机 关 追 究 其 刑 事 责 任 答 案:D21.以 下 哪 种 说 法 是 错 误 的()A、磋 商 小 组 所 有 成 员 应 当 集 中 与 单 一 供 应 商 分 别 进 行 磋 商,并 给 予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 平 等 的 磋 商 机 会。B、在 磋 商 过 程 中,磋 商 小 组 可 以 根 据 磋 商 文 件 和 磋 商 情 况 实 质 性 变 动 采 购 需 求 中 的 技 术、服 务
14、要 求 以 及 合 同 草 案 条 款,但 不 得 变 动 磋 商 文 件 中 的 其 他 内 容。实 质 性 变 动 的 内 容,可 以 不 经 采 购 人 代 表 确 认 C、对 磋 商 文 件 作 出 的 实 质 性 变 动 是 磋 商 文 件 的 有 效 组 成 部 分,磋 商 小 组 应 当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同 时 通 知 所 有 参 加 磋 商 的 供 应 商。D、供 应 商 应 当 按 照 磋 商 文 件 的 变 动 情 况 和 磋 商 小 组 的 要 求 重 新 提 交 响 应 文 件,并 由 其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或 者 加 盖 公
15、章。由 授 权 代 表 签 字 的,应 当 附 法 定 代 表 人 授 权 书。供 应 商 为 自 然 人 的,应 当 由 本 人 签 字 并 附 身 份 证 明。答 案:B22.根 据 集 中 采 购 机 构 监 督 考 核 管 理 办 法,考 核 小 组 要 在 考 核 工 作 结 束()个 工 作 日 内 形 成 书 面 考 核 意 见。书 面 考 核 意 见 应 当 由 考 核 小 组 集 体 研 究 决 定,重 大 事 项 和 情 况,可 向 财 政 部 门 请 示 或 报 告。A、7B、3C、5D、15答 案:C23.甲 级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申 请 资 格 延 续
16、的,应 当 满 足 在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资 格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代 理 完 成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中 标、成 交 金 额()元 人 民 币 以 上。A、一 亿 B、一 亿 五 千 万 G 三 亿 D、五 亿 答 案:B24.()根 据 本 级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组 织 集 中 采 购 的 需 要 设 立 集 中 采 购 机 构。A、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B、财 政 部 门C、行 业 协 会 D、纪 检 部 门 答 案:A25.对 于 政 府 向 社 会 公 众 提 供 的 公 共 服 务 项 目,除 按 有 关 规 定 公 开 相
17、关 采 购 信 息 外,采 购 人 还 应 当 就 确 定 采 购 需 求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征 求 社 会 公 众 的 意 见,并 将 验 收 结 果 于 验 收 结 束 之 日 起()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社 会 公 告。A、1B、2C、3D、5答 案:B26.政 府 采 购 当 事 人 是 指 在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中 享 有 权 利 和 承 担 义 务 的 各 类 主 体,包 括()oA、采 购 人、供 应 商 和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等 B、采 购 人 和 供 应 商 等 C、采 购 人、供 应 商、采 购 代 理 机 构 和 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18、 等 D、采 购 人、供 应 商 和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等 答 案:D27.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A、既 要 设 置 集 中 采 购 机 构,也 要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B、不 得 设 置 集 中 采 购 机 构,但 可 以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C、不 得 设 置 集 中 采 购 机 构,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D、可 以 设 置 集 中 采 购 机 构,但 不 得 参 与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的 采 购 活 动 答 案:C28.投 诉 人 对 政 府 采 购 监
19、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投 诉 处 理 决 定 不 服 的,可 以 依 法()。(58 条)A、举 报 B、申 请 行 政 复 议 C、质 疑 D、询 问 答 案:B29.根 据 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规 定,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在 知 道 自 己 为 评 标 委 员 会 成 员 身 份 后 至 评 标 结 束 前 的 时 段 内 私 下 接 触 投 标 供 应 商 的,应 当()。A、作 为 不 良 行 为 通 报 批 评 或 记 录 B、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告,可 以 并 处 一 千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C、取 消 评 审
20、专 家 资 格 D、取 消 其 一 年 以 上 评 审 资 格,并 在 财 政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答 案:B30.采 购 人 委 托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招 标 的,应 当 与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签 订(),确 定 委 托 代 理 的 事 项,约 定 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A、委 托 协 议 B、采 购 合 同C、代 理 协 议 D、委 托 代 理 协 议 答 案:A31.采 用 竞 争 性 谈 判 方 式 采 购 的,采 购 人 从 谈 判 小 组 提 出 的 成 交 候 选 人 中 根 据 符 合 采 购 需
21、 求 质 量 和 服 务 相 等 且 O 的 原 则 确 定 成 交 供 应 商。(38条)A、报 价 最 低 B、报 价 适 中 C、报 价 合 理 D、性 价 比 最 高 答 案:A32.竞 争 性 谈 判 公 告、竞 争 性 磋 商 公 告 和 询 价 公 告 的 公 告 期 限 为()个 工 作 日 A、2B、3C、5D、7答 案:B33.属 于 地 方 预 算 的 政 府 采 购 项 目,其 集 中 采 购 目 录、政 府 采 购 限 额 标 准 由()确 定 并 公 布。A、财 经 部 门 B、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或 者 其 授 权 的 机 构 C、集 中
22、采 购 机 构 D、政 府 部 门答 案:B34.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采 用 公 开 招 标 以 外 的 采 购 方 式 的,应 当()获 得 设 区 的 市、自 治 州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采 购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的 批 准。A、在 采 购 活 动 结 束 后 B、在 采 购 活 动 过 程 中 C、在 采 购 合 同 签 定 前 D、在 采 购 活 动 开 始 前 答 案:D35.根 据 政 府 采 购 评 审 专 家 管 理 办 法 规 定,各 级()要 对 属 于 行 政 监 察 对 象 的 评 审 专 家 的 个 人 行 为 加 强 监 督 检 查,涉 及 有 关
23、 违 规 违 纪 行 为 的,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相 关 人 员 行 政 处 分。A、采 购 人 B、采 购 代 理 机 构 C、财 政 部 门 D、监 察 机 关 答 案:D36.政 府 采 购 工 程 进 行 招 标 投 标 的,适 用。A、招 标 投 标 法 B、政 府 采 购 法 C、工 程 建 设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规 定 D、政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投 标 管 理 办 法 答 案:A37.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在()政 府 采 购 监 管 部 门 指 定 的 政 府 采 购 信 息 发 布
24、媒 体 上 公 告。A、县 级 以 上 B、市 州 级 以 上 C、省 级 D、省 级 以 上 答 案:D38.关 于“政 府 采 购 工 程 以 及 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服 务”,下 列 说 法 不 正 确 的 是()oA、工 程 包 括 建 设 工 程、“希 望 工 程”“五 个 一 工 程”“系 统 工 程”“信 息 网 络 工 程”等 B、工 程,是 指 建 设 工 程,包 括 建 筑 物 和 构 筑 物 的 新 建、改 建、扩 建 及 其 相 关 的 装 修、拆 除 修 缮 等 C、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货 物,是 指 构 成 工 程 不 可 分 割 的
25、 组 成 部 分,且 为 实 现 工 程 基 本 功 能 所 必 需 的 设 备、材 料 等 D、与 工 程 建 设 有 关 的 服 务,是 指 为 完 成 工 程 所 需 的 勘 察、设 计、监 理 等 服 务 答 案:A39.申 请 乙 级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的,具 有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不 得 少 于 专 职 人 员 总 数 的()oA、5%B、10%C、15%D、40%答 案:D40.政 府 采 购 合 同 履 约 保 证 金 的 数 额 不 得 超 过:(A、政 府 采 购 项 目 采 购 预 算 金 额 的 20%B、政 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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