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员考试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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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相 关 法 规 与 制 度 第 一 节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考 纲 要 求 了 解 工 程 造 价 管 理 相 关 法 律、法 规 与 制 度。考 点 汇 总 一、建 筑 法(-)建 筑 许 可 1.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1)施 工 许 可 证 的 申 领;2)施 工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限;3)中 止 施 工 和 恢 复 施 工。2.从 业 资 格:1)单 位 资 质;2)专.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二)建 筑 工 程 发 包 与 承 包 1.建 筑 工 程 发 包:1)发 包 方 式;2
2、)禁 止 行 为。2 o 建 筑 工 程 承 包:1)承 包 资 质;2)联 合 承 包;3)工 程 分 包;4)禁 止 行 为;5)建 筑 工 程 造 价。(三)建 筑 工 程 监 理(四)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五)建 筑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二、合 同 法(一)合 同 的 主 体 1.自 然 人。2.法 人,包 括:1)企 业 法 人;2)非 企 业 法 人。3.其 他 组 织。(二)合 同 的 基 本 原 则 平 等 的 原 则,自 愿 的 原 则,公 平 的 原 则,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合 法 的 原 则。(三)合 同 法 的 构 成 三、招 标 投 标 法(一)
3、招 标 1.招 标 的 条 件 和 方 式:1)招 标 的 条 件;2)招 标 方 式。2.招 标 文 件。3.其 他 规 定。(二)投 标 1.投 标 文 件:1)投 标 文 件 的 内 容;2)投 标 文 件 的 送 达。2.联 合 投 标。3.其 他 规 定。(三)开 标、评 标 和 中 标 四.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一)价 格 法 1.经 营 者 的 价 格 行 为:1)义 务;2)权 利;3)禁 止 行 为。2.政 府 的 定 价 行 为:1)定 价 目 录;2)定 价 权 限;3)定 价 范 围;4)定 价 依 据。3.价 格 总 水 平 调 控。(二)土 地 管 理 法
4、 1.土 地 的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1)土 地 所 有 权;2)土 地 使 用 权。2.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1)土 地 分 类;2)土 地 利 用 规 划。3.建 设 用 地:1)建 设 用 地 的 批 准;2)征 收 土 地 的 补 偿;3)建 设 用 地 的 使 用;4)土 地 的 1 临 时 使 用;5)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收 回。(三)保 险 法 1.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1)保 险 合 同 的 内 容;2)保 险 合 同 的 订 立。2.财 产 保 险 合 同:1)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2)保 险 费 的 增 加 或 降 低;3)保
5、险 价 值 的 确 定;4)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的 处 置。3.人 身 保 险 合 同:1)双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2)保 险 费 的 支 付;3)保 险 受 益 人;4)合 同 的 解 除。(四)税 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1.税 务 管 理:1)税 务 登 记;2)账 簿 管 理;3)纳 税 申 报;4)税 款 征 收。2.税 率:1)比 例 税 率;2)累 进 税 率;3)定 额 税 率。3.税 收 种 类:1)流 转 税;2)所 得 税;3)财 产 税;4)行 为 税;5)资 源 税。习 题 精 选 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大 中 型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立
6、 项 批 准 后,在 工 程 开 工 前,应 当 由()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申 请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A.建 设 单 位 B.施 工 单 位C.总 承 包 单 位 D.监 理 单 位 2.建 设 单 位 申 领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后,既 不 开 工 又 不 申 请 延 期 或 者 超 过 延 期 时 限 的,则()。A.建 筑 施 工 许 可 证 自 行 废 止 B.由 发 证 机 关 收 回 建 筑 施 工 许 可 证 C.由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处 以 罚 款 D.取 消 该 建 设 项 目 3.某 房 地 产 开 发 公 司 在 某 市 老 城
7、 区 拟 开 发 住 宅 项 目 涉 及 拆 迁,按 照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在 以 下 有 关 房 地 产 公 司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证 前 应 具 备 的 条 件 中,正 确 的 是()。A.拆 迁 工 作 必 须 全 部 完 成 B.拆 迁 补 偿 安 置 资 金 全 部 到 位 C.拆 迁 工 程 量 已 完 成 50%D.拆 迁 进 度 已 符 合 施 工 的 要 求 4.某 公 司 拟 开 发 建 设 星 级 酒 店 项 目,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施 工 许 可 的 规 定,该 公 司 必 须 先 确 定(),方 可 取 得 建 筑
8、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A.工 程 设 计 企 业 B.工 程 监 理 企 业(按 照 规 定 该 工 程 应 委 托 监 理)C.工 程 施 工 企 业 D.材 料 供 应 企 业 5.某 公 司 拟 建 设 高 层 写 字 楼,为 取 得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该 公 司向 市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的 施 工 图 纸 及 技 术 资 料 应 当()。A.满 足 施 工 需 要 B.已 按 规 定 通 过 审 查 C.符 合 公 司 自 身 的 要 求 D.符 合 设 计 单 位 要 求 6.某 市 立 医 院 拟 新 建 住 院 大 楼,该 医 院 于
9、 2007年 3 月 20日 领 到 施 工 许 可 证,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该 工 程 应 在()前 开 工。A.2007年 4 月 20日 B.2007年 6 月 20日 C.2007年 9 月 20日 D.2008年 3 月 20日 7.某 石 油 公 司 拟 新 建 总 部 办 公 大 楼,该 公 司 于 2006年 10月 15日 领 取 施 工 许 可 证 后 因 故 不 能 按 期 开 工,遂 向 发 证 机 关 申 请 第 一 次 延 期,但 此 次 延 期 届 满 时 仍 不 能 开 工,不 得 不 申 请 第 二 次 延 期。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该
10、工 程 施 工 许 可 证 经 过 两 次 延 期 后,其 有 效 期 最 迟 将 于()截 止。A.2007年 2 月 14日 B.2007年 4 月 14日 C.2007年 7 月 14日 D.2007年 7 月 15日 8.某 在 建 综 合 市 场 工 程 因 故 于 2006年 6 月 5 日 中 止 施 工,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在()前,向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 报 告,并 按 照 规 定 做 好 建 筑 工 程 的 维 护 管 理 工 作。A.2006年 6 月 19日 B.2006年 7 月 5 日 C.2006年 9 月 5
11、日 D.2006年 12月 5 日 9.某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因 故 于 2005年 8 月 中 止 施 工,建 设 单 位 按 规 定 报 告 了 施 工 许 可 证 发 证 机 关,2006年 11月 该 工 程 拟 恢 复 施 工,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建 设 单 位 应 当()。A.报 发 证 机 关 核 验 施 工 许 可 证 B.重 新 申 领 施 工 许 可 证 C.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D.请 发 证 机 关 检 查 施 工 场 地 10.某 大 型 基 础 设 施 工 程 已 按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规 定 批 准 开 工 报 告,但 因 故 未
12、 能 按 期 开 工,若 开 工 时 间 超 过 了()个 月,根 据 建 筑 法 的 规 定,该 工 程 应 当 重 新 办 理 开 工 报 告 的 批 准 手 续。”A.1B.3C.6D.1211.我 国 建 筑 法 规 定 的 建 筑 工 程 发 包 方 式 为()。A.招 标 发 包 和 邀 请 发 包 B.公 开 招 标 和 直 接 招 标C.招 标 发 包 和 直 接 发 包 D.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12.下 列 对 建 筑 法 中 关 于 资 质 管 理 规 定 的 理 解,表 述 正 确 的 是()。A.建 筑 施 工 企 业 不 能 超 越 本 企 业 资 质
13、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B.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可 以 借 用 其 他 施 工 企 业 的 营 业 执 照,但 不 能 以 自 己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C.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可 以 使 用 其 他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但 禁 止 超 越 后 者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承 揽 工 程 D.建 筑 施 工 企 业 可 以 允 许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本 企 业 的 资 质 证 书,但 不 能 以 本 企 业 的 名 义 承 揽 工 程 13.甲、乙 两 家 工 程 承 包 公 司 组 成 联 合 体 共 同 投 标 一
14、体 育 馆 工 程 项 目 并 中 标,则()。A.甲、乙 双 方 应 签 订 共 同 中 标 协 议 B.甲、乙 双 方 应 共 同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C.甲 或 乙 中 一 方 代 表 联 合 体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D.甲 和 乙 分 别 与 招 标 人 签 订 合 同 14.甲、乙 两 家 建 筑 公 司 组 成 了 一 个 联 合 体 投 标 并 中 标。甲、乙 的 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约 定,如 果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质 量 问 题 而 遭 遇 业 主 索 赔,各 自 承 担 索 赔 额 的 50%。施 工 中 由 于 乙 所 用 施 工
15、 技 术 不 当 出 现 了 质 量 问 题 而 遭 到 业 主 20万 元 索 赔。以 下 说 法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的 是()。A.虽 质 量 事 故 是 乙 的 技 术 所 致,但 联 合 承 包 体 各 方 对 承 包 合 同 的 履 行 承 担 连 带 责 任,甲 或 乙 无 权 拒 绝 业 主 单 独 向 其 提 出 的 索 赔 要 求 B.共 同 投 标 协 议 约 定 甲 乙 各 承 担 50%的 责 任,业 主 只 能 分 别 向 甲、乙 各 索 赔 10万 元 C.业 主 既 可 要 求 甲 承 担 赔 偿 责 任,也 可 要 求 乙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D.
16、若 甲 先 行 赔 付 业 主 20万 元,甲 可 以 向 乙 追 偿 10万 元 15.甲、乙、丙 三 家 为 同 一 专 业 的 承 包 单 位,其 资 质 等 级 依 次 为 一 级、二 级、三 级。当 三 家 单 位 实 行 联 合 共 同 承 包 时,应 按()的 业 务 许 可 范 围 承 揽 工 程。A.甲 B.乙 C.丙 D.建 设 单 位 认 可 16.施 工 总 承 包 单 位 与 分 包 单 位 依 法 签 订 了“幕 墙 工 程 分 包 协 议”,在 建 设 单 位 组 织 竣 工 验 收 时 发 现 幕 墙 工 程 质 量 不 合 格,则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17、是()。A.分 包 单 位 就 全 部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B.分 包 单 位 可 以 不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C.总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全 部 法 律 责 任 D.总 包 单 位 和 分 包 单 位 就 分 包 工 程 对 建 设 单 位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17.建 设 单 位 应 当 将 工 程 发 包 给()的 单 位。A.愿 意 承 包 建 设 B.可 以 建 设 完 成C.任 何 D.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等 级 的 单 位 18.实 行 施 工 总 承 包 的,建 筑 工 程()的 施 工 必 须
18、 由 总 承 包 单 位 自 行 完 成。A.基 础 工 程 B.主 体 工 程 C.装 饰 工 程 D.安 装 工 程 19.甲 公 司 中 标 成 为 某 写 字 楼 工 程 合 法 的 施 工 总 承 包 人。该 工 程 可 分 为 桩 基 础 工 程、主 体 结 构 工 程、暖 通 水 电 工 程 三 个 部 分,甲 公 司 选 择 了 儿 家 符 合 资 质 条 件 的 工 程 公 司,经 项 目 业 主 认 可,拟 按 下 列 方 案 之 一 进 行 分 包。其 中 建 筑 法 不 允 许 的 方 案 是()。A.将 桩 基 础 工 程 交 给 乙 基 础 工 程 公 司 承 包,
19、自 己 负 责 其 余 部 分 的 施 工 B.将 桩 基 础 和 暖 通 水 电 工 程 分 别 交 给 乙 基 础 工 程 公 司 和 丙 安 装 公 司 承 包,自 己 负 责 主 体 结 构 施 工 C.将 桩 基 础、暖 通 水 电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分 别 交 给 乙 基 础 工 程 公 司、丙 安 装 公 司 和 丁 公 司 承 包 D.将 暖 通 水 电 工 程 交 给 丙 安 装 公 司 承 包,自 己 负 责 桩 基 础 工 程 和 主 体 结 构 的 施 工 20.下 列 各 项,符 合 建 筑 法 中 对 建 设 工 程 监 理 规 定 的 是()oA.工 程
20、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接 受 建 设 单 位 委 托 实 施 监 理B.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发 现 工 程 施 工 不 符 合 规 定 的,不 能 直 接 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整 改 C.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规 定 的,有 权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整 改 D.工 程 监 理 单 位 可 以 转 让 工 程 监 理 业 务 21.某 工 程 监 理 单 位 中 标 获 得 某 工 程 项 目 的 监 理 任 务,该 监 理 单 位 应 当 就 该 监 理 任 务 与 该 项 目 的()签 订 书 面 委 托 合 同。A.施 工 单 位 B.
21、建 设 单 位 C.设 计 单 位 D.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22.在 对 某 工 程 项 目 监 理 过 程 中,工 程 监 理 人 员 发 现 工 程 设 计 不 符 合 合 同 约 定 的 质 量 要 求,则 工 程 监 理 人 员 根 据 自 己 的 法 定 权 限 和 义 务,应 当()。A.要 求 施 工 单 位 改 正 B.通 知 设 计 单 位 改 正 C.建 议 建 设 单 位 修 改 合 同 D.报 告 建 设 单 位 要 求 设 计 单 位 改 正 23.建 筑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由()负 责。A.建 设 单 位 B.施 工 单 位 C.勘 察 设 计
22、 单 位D.监 理 单 位 24.施 工 现 场 从 事 危 险 作 业 职 工 的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由()负 责 办 理,并 支 付 保 险 费。A.建 设 单 位 B.施 工 单 位 C.勘 察 设 计 单 位 D.监 理 单 位 25.建 筑 工 程 的 施 工 质 量 主 要 由()负 责。A.建 设 单 位 B.建 筑 施 工 单 位 C.勘 察 设 计 单 位 D.监 理 单 位 26.甲 为 某 高 校 图 书 馆 工 程 的 总 承 包 单 位,甲 经 过 业 主 同 意 将 该 图 书 馆 玻 璃 幕 墙 的 安 装 分 包 给 乙 施 工 单 位,乙 在 施 工 过
23、 程 中 出 现 了 质 量 事 故。则 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A.该 高 校 只 可 要 求 甲 承 担 责 任 B.该 高 校 只 可 要 求 乙 承 担 责 任 C.该 高 校 可 以 要 求 甲 和 乙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D.该 高 校 必 须 要 求 甲 和 乙 同 时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27.某 建 筑 工 程 公 司 与 该 省 某 建 设 行 政 部 门 就 其 办 公 楼 改 建 签 订 工 程 承 包 合 同,在 法 律 上,其 合 同 当 事 人 是()关 系。A.领 导 与 被 领 导B.管 理 与 被 管 理 C.平 等 主 体 D.行 政
24、隶 属 28.招 标 投 标 法 规 定 的 招 标 方 式 是()。A.公 开 招 标、邀 请 招 标 和 议 标 B.公 开 招 标 和 议 标 C.邀 请 招 标 和 议 标 D.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29.招 标 人 需 对 已 发 出 的 招 标 文 件 进 行 必 要 的 澄 清 或 修 改 的,应 当 在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时 间 至 少()日 前 完 成。A.5B.10C.15D.2030.编 制 投 标 文 件 的 时 间 自 招 标 文 件 出 售 之 日 起 到 投 标 人 提 交 投 标 文 件 截 止 之 日 止,最
25、 短 不 得 少 于()日。A.10B.20C.15D.531.根 据 招 标 投 标 法,两 个 以 上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组 成 一 个 联 合 体,以 一 个 投 标 人 的 身 份 共 同 投 标 是()。A.联 合 投 标 B.共 同 投 标 C.合 作 投 标 D.独 立 投 标 32.下 列 选 项 中,不 符 合 招 标 投 标 法 关 于 联 合 体 各 方 资 格 规 定 的 是()。A.联 合 体 各 方 均 应 当 具 备 承 担 招 标 项 目 的 相 应 能 力 B.招 标 文 件 对 投 标 人 资 格 条 件 有 规 定 的,联 合 体 各 方 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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