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题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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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 雷 工 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题 库 第 一 部 分 试 题 一.填 空 题(一)雷 电 原 理 1、通 常 雷 暴 云 上 部 荷 正 电 荷,下 部 荷 负 电 荷,云 底 荷 少 量 正 电 荷。(雷 电 原 理 P96),(雷 电 与 防 护 技 术 基 础 P5)2、地 闪 电 场 的 C变 化 具 有 大 气 电 场 稳 定 而 大 幅 度 变 化 的 特 征。(雷 电 原 理 P150)3、一 般 轻 离 子 的 迁 移 率 较 重 离 子 大 二 个 数 量 级。(雷 电 原 理 P46)4、大 气 离 子 的 迁 移 率 与 大 气 的 粘 滞 系
2、数 成 反 比,即 与 大 气 的 密 度 成 反 比。(雷 电 原 理 P46)5、在 正 常 情 况 下,陆 地 上 大 气 正 离 子 的 平 均 浓 度 为 出。(雷 电 原 理 P55)6、在 正 常 情 况 下,陆 地 上 大 气 负 离 子 的 平 均 浓 度 幽 b(雷 电 原 理 P55)7、晴 天 大 气 传 导 电 流 是 大 气 离 子 在 电 场 作 用 下 形 成 的 电 流。(雷 电 原 理 P76)(雷 电 与 防 护 技 术 基 础 P4)8、云 雾 粒 子 的 荷 电 量 与 粒 子 的 半 径 有 关,通 常 半 径 越 大,荷 电 量 越 大。(雷 电
3、原 理 P85)9、通 常 对 流 云 的 荷 电 量 较 层 状 云 荷 电 量 要 大。(雷 电 原 理 P85)10、闪 电 电 流 方 向 向 上 称 为 负 地 闪。(雷 电 原 理 P151)(雷 电 与 防 护 技 术 基 础 P15)11、晴 天 大 气 对 流 电 流 是 大 气 离 子 随 气 流 垂 直 移 动 下 形 成 的 电 流。(雷 电 原 理 P76)(雷 电 与 防 护 技 术 基 础 P4)12、地 闪 电 场 的 K 变 化 表 现 为 在 闪 电 场 J 变 化 部 分 迭 加 有 若 干 持 续 时 间 不 到 1毫 秒 的 微 弱 而 迅 速 的 脉
4、 冲 状 大 气 电 场。(雷 电 原 理 P150)13、在 第 一 闪 击 之 后 形 成 的 沿 第 一 闪 击 路 径 由 云 中 直 弛 地 面 的 先 导 称 箭 式 先 导。(雷 电 原 理 P175)(雷 电 与 防 护 技 术 基 础 P9)1 4,地 闪 的 第 一 闪 击 是 指 由 梯 式 先 导 到 回 击 这 一 完 整 的 放 电 过 程。(雷 电 原 理 P145)(雷 电 与 防 护 技 术 基 础 P9)15、地 闪 电 场 的 M 变 化 是 在 电 场 的 C 变 化 上 迭 加 有 若 干 持 续 时 间 不 到 1 毫 秒 的 脉 冲 状 大 气 电
5、 场(雷 电 原 理 P150)。16、在 正 常 情 况 下,海 上 大 气 电 场 为 130伏。(雷 电 原 理 P60)(二)法 律 法 规 1、在 我 国 现 行 法 律 中,只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明 确 规 定 了 防 雷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 部 门,即 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气 象 法 三 十 一 条)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一 条 规 定:“安 装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使 用 要 求 J(气 象 法 三 十 一 条)3、中
6、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规 定,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加 强 对 雷 电 灾 害 防 御 工 作 的 组 织 管 理。(气 象 法 第 三 十 一 条)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规 定,使 用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依 法 承 担 赔 偿 责 任。(气 象 法 三 十 七 条)5、第 三 十 七 条 规 定:”违 反 本 法 规 定,安 装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的,由 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改 正,给 予 警
7、告.使 用 不 符 合 使 用 要 求 的 雷 电 灾 害 防 护 装 置 给 他 人 造 成 损 失 的,依 法 承 担 谙 量 责 任。(气 象 法 三 十 七 条)6、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 定(国 务 院 412号 令)规 定 的 377项 对 防 雷 装 置 检 测、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施 单 位 资 质 认 定 由 中 国 气 象 局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378项 对 防 雷 装 置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 由 县 以 上 地 方 气 象 主 管 机
8、构 负 责。(国 务 院 412号 令 的 377、378项)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气 象 法 是 国 家 法 律,经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于 2000年 1 月 1 日 起 正 式 施 行;XX省 气 象 条 例 是 地 方 性 法 规,由 XX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通 过,XXXX年 X 月 X I I 起 正 式 实 行:中 国 气 象 局 颁 布 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是 部 门 规 章,(法 律 常 识)8、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于 2004年 12月 16日 以 中 国 气 象 局 第 8 号 令 形 式 发
9、布。9、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对 监 测 与 预 警、防 雷 工 程、防 雷 检 测、雷 电 灾 害 调 查、鉴 定 和 评 估、防 雷 产 品 等 五 个 方 面 做 作 了 规 定。(8 号 令 各 章 题 目 内 容)10、国 家 鼓 励 和 支 持 防 雷 减 灾 的 科 学 技 术 研 究 和 开 发,推 广 应 用 防 雷 科 技 研 究 成 果,加 强 防 雷 标 准 化 工 作,提 高 防 雷 技 术 水 平,开 展 防 雷 减 灾 科 普 宣 传,增 强 全 民 防 雷 减 灾 意 识。(8 号 令 第 五 条)11、外 国 组 织 和 个 人 在 中 华 人 民
10、共 和 国 领 域 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管 辖 的 其 他 海 域 从 事 防 雷 减 灾 活 动,应 当 经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批 准,并 在 当 地 省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备 案,接 受 当 地 省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8 号 领 六 条)12、各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加 强 对 雷 电 和 雷 电 灾 害 的 发 生 机 理 等 基础 理 论 和 防 御 技 术 等 应 用 理 论 的 研 究,并 加 强 对 防 雷 减 灾 技 术 和 雷 电 监 测、预
11、 警 系 统 的 研 究 和 开 发。(8 号 令 第 十 条)13、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防 雷 装 置,是 指 接 闪 器、引 下 线、接 地 装 置、电 涌 保 护 器 及 其 他 连 接 导 体 的 总 称。(8 号 令 第 十 一 条)14、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和 施 工 实 行 资 质 认 定 制 度。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资 质 分 为 甲、乙、丙 三 级,并 实 行 分 级 管 理。甲 级 资 质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认 定;乙 级 和 丙 级 资 质 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12、 构 认 定。(8 号 令 第 十 二 条)15、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施 工 资 质 实 行 等 级 管 理 制 度,资 质 等 级 分 为 甲、工、西 三 级。(8 号 令 第 十 二 条)16、从 事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施 工 的 单 位,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省 级 以 上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颁 发 的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施 工 资 质 证 后,方 可 在 其 等 级 生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施 工。(8 号 令 第 十 二、十 三 条)17、防 雷 工
13、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单 位,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证 书 后,方 可 在 其 资 质 等 级 许 可 的 范 围 内 从 事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8 号 令 第 十 三 条)18、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 单 位,应 当 按 照 相 应 的 资 质 等 级 从 事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禁 止 无 证 或 者 超 出 资 质 等 级 承 担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或 者 施 工。(8 号 令 第 十 四 条)19、根 据 中 国 气 象 局 防 雷 减
14、 灾 管 理 办 法 规 定,防 雷 装 置 的 设 计 实 行 审 核 制 度。(8 号 令 第 十 五 条)20、防 雷 装 置 的 设 计 实 行 审 核 制 度,未 经 审 核 同 意 的 设 计 方 案,不 得 交 付 施 工。(8 号 令 第 十 五 条)21、县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雷 装 置 的 设 计 审 核 和 竣 工 验 收。(国 务 院 412号 令 及 8 号 令 第 十 五、十 七 条)22、防 雷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审 核 同 意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
15、并 接 受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监 督 管 理。(8 号 令 第 十 六 条)23、防 雷 工 程 的 施 工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审 核 同 意 的 设 计 方 案 进 行 施 工,并 接 受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监 督 管 理。在 施 工 中 变 更 和 修 改 设 计 方 案 的,应 当 按 照 原 申 请 程 序 重 新 申 请 审 核。(8 号 令 第 十 六 条)24、防 雷 工 程 未 经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验 收 或 未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 不 得 交 付 使 用。(8号 令 第 十 七 条)25、防 雷 装 置 实 行 竣
16、 工 验 收 制 度。防 雷 工 程 竣 工 后,应 向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提 出验 收 申 请。验 收 合 格 的,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出 具 合 格 证 书。验 收 不 合 格 的,负 责 验 收 的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作 出 不 予 核 准 的 决 定,书 面 告 知 理 由。未 取 得 合 格 证 书 的,不 得 投 入 使 用。(8 号 令 第 十 七 条)26、检 测 报 告 的 防 雷 检 测 单 位,应 当 对 隐 蔽 工 程 进 行 逐 项 检 测,并 对 检 测 结 果 负 责。检 测 报 告 作 为 竣 工 验 收 的 技 术 依 据。(8 号
17、 令 第 十 八 条)28、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管 理 制 度,对 从 事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实 行 资 格 管 理 制 度。(8 号 令 第 二 十、三 十 七 条)29、从 事 防 雷 检 测 的 单 位 实 行 资 质 认 定 制 度。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防 雷 检 测 单 位 的 资 质 认 定。(8 号 令 第 二 十 条)30、防 雷 检 测 资 质 的 单 位 对 防 雷 装 置 检 测 后,应 当 出 具 检 测 报 告。不 合 格 的,提
18、出 整 改 意 见。被 检 测 单 位 拒 不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不 合 格 的,由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责 令 其 限 期 整 改。防 雷 检 测 单 位 必 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标 准 和 规 范,保 证 防 雷 检 测 报 告 的 真 实 性、科 学 性、公 正 性。(8 号 令 第 二 十 一 条)31、装 防 雷 装 置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应 当 主 动 空 报 年 度 检 测,并 接 受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的 管 理 和 监 督 检 查。(8 号 令 第 二 十 三 条)3
19、2、灾 害 调 查、鉴 定 和 评 估 工 作 由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8 号 令 第 二 十 四 条)33、电 灾 害 调 查 分 析 包 括 三 个 部 分:是 调 查、分 析 和 统 计。(8 号 令 第 二 十 四、二 十 六 条)34、受 雷 电 灾 害 的 组 织 和 个 人,应 当 及 时 向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报 告,并 协 助 当 地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对 雷 电 灾 害 进 行 调 查 与 鉴 定。(8 号 令 第 二 十 五 条)35、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殖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大 型 建 设 工 程、重 点
20、工 程、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等 建 设 项 目 进 行 雷 击 风 险 评 估,以 确 保 公 共 安 全。(8 号 令 第 二 十 七 条)36、雷 产 品 应 当 符 合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规 定 的 使 用 要 求。防 雷 产 品 的 使 用,应 当 到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备 案,并 接 受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的 监 督 检 查。(8 号 令 第 二 十 八、三 十 条)37、雷 产 品 应 当 通 过 正 式 鉴 定,并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授 权 的 检 验 机 构 测 试
21、合 格 后 投 入 使 用。(8 号 令 第 二 十 九 条)38、防 雷 减 灾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被 许 可 单 位 以 欺 骗、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资 质、通 过 设 计 审 核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的,有 关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按 照 权 限 给 予 鳖 鱼,可 以 处 3 万 元 以 下 罚 款:已 取 得 资 质、通 过 设 计 审 核 或 者 竣 工 验 收 的,撤 销 其 许 可 证 书;被 许 可 单 位 三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资 质 认 定:构 成 犯 罪 的,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8 号 令 第 三 十 二 条
22、)39、级 气 象 学 会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防 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资 格 认 定 工 作。防 雷 专 业技 术 人 员 必 须 通 过 省 级 气 象 学 会 组 织 的 考 试,并 取 得 相 应 的 资 格 证 书。(8号 令 第 三 十 七 条)40、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应 当 对 本 级 气 象 学 会 开 展 防 雷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资 格 认 定 工 作 进 行 指 导 和 监 督。(8 号 令 第 三 十 七 条)41、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对 资 质 申 请 条 件、资 质 申 请 与 受 理、资 质 审 查
23、与 评 审、监 督 管 理 等 四 个 方 面 做 作 了 规 定。(10号 令 各 章 题 目 内 容)42、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资 质 证 和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施 工 资 质 证 分 正 本 和 副 本,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统 一 印 制。(10号 令 第 五 条)43、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的 认 定 应 当 遵 循 公 开、公 平、公 正 以 及 便 民、高 效 和 信 赖 保 护 的 原 则。(10号 令 第 六 条)44、雷 产 品 生 产、经 销、研 制 单 位 不 得 申 请 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设 计 资 质。(10号 令 第
24、 七 条)51、自 治 区、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申 请 甲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初 审;设 区 的 市 级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负 责 组 织 对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申 请 乙、丙 级 资 质 的 单 位 进 行 初 审。主 要 审 查 申 请 单 位 提 供 的 材 料 是 否 真 实、完 整,是 否 符 合 相 应 的 资 质 条 件。(10号 令 第 十 六 条)52、雷 工 程 专 业 甲 级 资 质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人 员 组 成 由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确 定:防 雷 工 程
25、专 业 乙、丙 级 资 质 评 审 委 员 会 的 人 员 组 成 由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确 定,并 报 国 务 院 气 象 主 管 机 构 备 案。防 雷 工 程 专 业 资 质 评 审 委 员 会 在 评 审 前,可 以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指 派 两 名 以 上 工 作 人 员 到 申 请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考 核;评 审 时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表 决,并 提 出 评 审 意 见。(10号 令 第 十 八 条)53、工 程 专 业 设 计 和 施 工 资 质 的 有 效 期 为 三 生。在 有 效 期 满 三 个 月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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