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支付结算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题库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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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 内 支 付 结 算 从 业 人 员 资 格 认 证 考 试 题 库(2009年 度)一、单 项 选 择 题 1、存 款 人 申 请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时,开 户 银 行 应 审 查 其 提 交 的 开 户 资 料 的(D)。A、真 实 性、完 整 性、时 效 性 B、真 实 性、时 效 性、合 规 性 C、时 效 性、完 整 性、合 规 性 D、真 实 性、完 整 性、合 规 性 2、(A)年 以 上 未 发 生 收 付 业 务 且 欠 有 银 行 贷 款 的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可 作 为 久 悬 银 行 账 户 纳 入“账 户 管 理 系 统”管 理。A、1
2、B、2 C,3 D、53、注 册 验 资 的 期 限 较 短,一 般 为(B)A、3 个 月 以 内 B、3-6个 月 C、6-9个 月 D、年 以 内 4、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实 行 生 效 日 制 度,单 位 存 款 人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必 须 自 正 式 开 立 之 日 起(A)个 工 作 日 后 方 能 办 理 支 付 业 务。A、3 B、5 C、10 D、155、个 体 工 商 户 凭 营 业 执 照 以 字 号 或 经 营 者 姓 名 开 立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纳 入(B)管 理。A、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B、单 位 银 行 结
3、算 账 户 C、专 用 存 款 账 户 D、一 般 存 款 账 户 6、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存 款 人 最 多 只 能 在 银 行 开 立(A)基 本 存 款 账 户。A、1个 B、2 个 C、3 个 D、4 个 7、人 民 币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所 称 的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是 指(A)A.人 民 币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B.定 期 存 款 账 户 C.本 外 币 存 款 账 户 D.外 币 活 期 存 款 账 户 8、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中,(A)是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A.中 国 人
4、民 银 行 B.银 行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C.外 汇 管 理 局 D.上 级 管 理 部 门 9,银 行 为 存 款 人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和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的,应 自 开 户 之 日 起(A)个 工 作 日 内 书 面 通 知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开 户 银 行 A,3 B、4 C、5 D、210、符 合 开 立 一 般 存 款 账 户、其 他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和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条 件 的,银 行 应 办 理 开 户 手 续,并 于 开 户 之 日 起(C)个 工 作 日 向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当 地
5、分 支 行 备 案。A、3 B、4 C、5 D、211、银 行 对 一 年 未 发 生 收 付 活 动 且 未 欠 开 户 银 行 债 务 的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应 通 知 单 位 自 发 生 通 知 之 日 起(C)办 理 销 户 手 续,逾 期 视 同 自 愿 销 户,未 划 转 款 项 列 入 久 悬 未 取 专 户 管 理。A、10 日 B、20 日 C、30 日 D、40 日12、一 般 存 款 账 户、(C)实 行 备 案 制 度。A、基 本 存 款 账 户 B、临 时 存 款 账 户 C、非 预 算 单 位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D、预 算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6、 13、(D)的 资 金 必 须 由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转 账 存 入。该 账 户 不 得 办 理 现 金 收 付 业 务。A、专 用 存 款 账 户 B、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C、金 融 机 构 存 放 同 业 资 金 账 户 D、单 位 银 行 卡 账 户 14、开 户 行 对 证 明 文 件 的 真 实 性、完 整 性、合 规 性 进 行 以 审 查,并 签 章 予 以 确 认;A、部 门 负 责 人,B、事 后 监 督 或 复 核 人,C、业 务 经 办 人 员,D、经 办 及 复 核 人 员:15、注 册 或 增 资 验 资 的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在 验 资 期
7、 间 只 收 不 付,注 册 或 增 资 验 资 资 金 的 汇 缴 人(A)名 称 一 致 A、应 与 出 资 人 B、以 单 位 支 付 结 算 凭 证 收 款 单 位 人;16、临 时 存 款 账 户 根 据 开 户 证 明 文 件 确 定 的 期 限 或 单 位 客 户 的 需 要 确 定 有 效 期 限,最 长 不 超 过(B)年。A、1年 B、2 年 C、3 年 I)、半 年 17、对 客 户 提 供 的 开 户 资 料,原 则 上 应 要 求 单 位 客 户 在 留 存 的 复 印 件 上 签 署(A)字 样 并 签 章。(D)亦 应 在 复 印 件 上 签 署“与 原 件 相
8、符”字 样 并 山 分 别 签 章。A、“与 原 件 相 符”B、银 行 经 办 C、部 门 主 管 D、银 行 经 办 和 复 核 人 员 18、单 位 客 户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住 址 以 及 其 他 开 户 资 料 发 生 变 更 时,应 于(B)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开 户 行 提 交 正 式 公 函,填 写 变 更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申 请 书,并 提 供 有 关 证 明,所 需 证 明 文 件 与 前 款 规 定 相 同。A、3 B、5 C、10 D、1519、客 户 在 银 行 开 立 结 算 账 户 时 必 须 与 客 户 签 订(
9、A),明 确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A、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协 议 书 B、对 账 协 议 书 C、账 户 使 用 书 20、出 具 询 证 函 必 须 凭 会 计(审 计)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土 办 理,函 件 上 注 明 账 户(D),审 核 后 出 具,并 将 手 续 完 整 的(B)复 印 留 存。A、询 证 函、进 账 单 或 现 金 缴 款 单 B、询 证 函 C、经 双 人 D、帐 户 名 称、账 号、截 止 II、金 额(含 大、小 写)、投 资 人 等 21、人 民 币 单 位 通 知 存 款 可 一 次 或 分 次 支 取,每 次 支 取 金
10、额 限 在 殳 以 上,账 户 留 存 金 额 不 得 低 于(D)万 元。A、5 万 元 B、10万 元 C、20万 元 D、50万 元 22、单 位 人 民 币 定 期 存 款 的 起 存 金 额 为(A),需 一 次 性 存 入。A、1万 元 B、5 万 元 C、10万 元 D、20万 元 23、因(D)的 需 要,存 款 人 可 以 申 请 开 立 临 时 存 款 账 户。A、财 政 预 算 外 资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B、期 货 交 易 保 证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C、信 托 基 金 管 理 和 使 用 D、注 册 验 资24、经 营 地 与 注 册 地 不 在 同 一 行
11、政 区 域 的 存 款 人,在 异 地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应 出 具(B)的 未 开 立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的 证 明。A、注 册 地 存 款 人 开 户 行 B、注 册 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行 C、经 营 地 存 款 人 开 户 行 D、经 营 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分 支 行 25、一 般 存 款 账 户(B)。A、可 以 办 理 现 金 缴 存 和 支 取 B、可 以 办 理 现 金 缴 存,但 不 得 办 理 现 金 支 取 C、不 得 办 理 现 金 缴 存 和 支 取 D、不 得 办 理 任 何 结 算 用 途 的 资 金 收 付 26
12、、收 入 汇 缴 账 户 除 向 其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或 预 算 外 资 金 财 政 专 用 存 款 户 划 缴 款 项 外(A)A、只 收 不 付,不 得 支 取 现 金。B、只 收 不 付,可 以 支 取 现 金 C、只 付 不 收,不 得 支 取 现 金 D、只 付 不 收,可 以 支 取 现 金 27、印 鉴 卡 正 面 为 印 鉴,背 面 为 单 位 存 款 人 公 章 或 无 字 号 的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签 章,由(B)对 提 交 开 户 银 行 的 印 鉴 样 式 予 以 确 认;A、开 户 银 行 B、存 款 人 C、开 户 银 行 和 存 款 人 28、印 鉴
13、 遗 失 后,无 论 开 户 银 行 是 否 同 意 更 换 印 鉴,自 挂 失 当 日 的 _(B)起 存 款 人 签 发 的 加 盖 原 印 鉴 的 业 务 凭 证 无 效,开 户 银 行 不 得 受 理。A、当 日 B、次 日 C、第 三 日 29、更 换 后 的 印 鉴 卡 要 注 明 启 用 口 期,在 新 印 鉴 启 用 I I期 前 存 款 人 已 签 发 的 加 盖 原 印 鉴 的 业 务 凭 证(A);A、有 效 B、无 效 30、单 位 客 户 申 请 变 更 预 留 公 章 或 财 务 专 用 章,可 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直 接 办 理,也 可
14、 授 权 他 人 办 理。由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直 接 办 理 的,除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外,还 应 出 具(A);授 权 他 人 办 理 的,除 出 具 相 应 的 证 明 文 件 外,还 应 出 具(B)A、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B、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及 其 出 具 的 授 权 书,以 及 被 授 权 人 的 身 份 证 件 C、开 户 许 可 证 31、支 票 是(A)签 发 的,委 托 办 理 支 票 存 款 业 务 的 银 行 或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15、 在 见 票 时 无 条 件 支 付 确 定 的 金 额 给 付 款 人 或 者 持 票 人 的 票 据。A、出 票 人 B、收 款 人 C、付 款 人 D、持 票 人 32、支 票 的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自 出 票 日 起(C)。A、30 B B、20 日 C、10 日 D、3 日 E、5 日 33、支 票 的 金 额、收 款 人 名 称,可 以 由(A)授 权 补 记。未 补 记 前 不 得 背 书 转 让 和 提 示 付 z卦 j y oA、出 票 人 B、付 款 人 C、收 款 人 34、办 理 退 汇 时,必 须 本 着(B)原 则,俟 客 户 交 回 回 单 后,经 主 管
16、人 员 审 批 方 可 办 理。A、客 户 至 上;B、谨 慎 处 理;C、为 客 户 保 密;D、保 证 客 户 利 益 不 受 损 失。35、汇 入 银 行 对 于 向 收 款 人 发 出 取 款 通 知,经 过(B)无 法 交 付 的 汇 款,应 主 动 办 理 退 汇。A、1个 月 B、2 个 月 C、3 个 月 D、半 年 E、1年 36、银 行 受 理 客 户 电 汇 凭 证 后,交 给 客 户 的 回 单(C)。A、可 以 作 为 收 款 人 发 货 的 依 据 B、可 以 作 为 收 款 人 的 收 账 通 知 C、只 能 作 为 银 行 受 理 汇 款 的 依 据 D、不 能
17、 作 为 银 行 受 理 汇 款 的 依 据 37、在 我 行 托 收 承 付 业 务 中,新 华 书 店 系 统 每 笔 的 金 额 起 点 为:(B)A、100 元 B、1000 元 C、5000 元 D、10000 元 38、在 国 内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中 完 成 发 出 系 统 内 委 托 收 款 后,应 在 托 收 凭 证 的 哪 一 联 写 上 委 托 收 款 业 务 编 号:(D)A、第 一 联 B、第 二 联 C、第 三 联 D、第 四 联 39、付 款 行 在 收 到 系 统 内 的 委 托 行 发 来 的 纸 质 托 收 凭 证 后,应 先 进 行 以 下 哪 个
18、交 易 的 处 理:(A)A、4452付 款 行 系 统 内 收 单 B、4453接 收 系 统 外 托 收 C、4454付 款 行 付 款 D、4455委 托 行 未 成 功 交 易 处 理 40、收 款 人 开 户 行 寄 出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在(B)加 盖 结 算 专 用 章:A、第 二 联 B、第 三 联 C、第 四 联 D、第 五 联 41、国 内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收 单 交 易 通 知/预 计 通 知 日 期 不 得(B)交 易 日。A、大 于 B、小 于 C、等 于 42、国 内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4453 接 收 系 统 外 托 收 交 易,对 转 账 号
19、 类 型 为(CA、97 B、98 C、99 D、单 位 活 期 存 款 账 号 43、委 托 行 在 国 内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发 出 委 托 收 款,当 收 款 人 账 户 类 型 为“98”“99”时,入 账 方 式 只 能 选 择(B)。A、直 入 账 B、非 直 入 账 C、加 急 D、普 通 44、某 开 户 企 业 2007年 5 月 30日 委 托 开 户 银 行 开 出 银 行 汇 票 一 笔,到 期 日 为 星 期 日,到 期 日 为 JA、2007 年 6 月 29|E|B、2007 年 6 月 30|:|C、2007 年 7 月 1 日 D、2007 年 7 月
20、2 日 45、申 请 人 缺 少 银 行 汇 票 解 讫 通 知 要 求 退 款 的,出 票 银 行 应 于 提 示 付 款 期 满 C 后 比 照 退 款 手 续 办 理 退 款。A、五 日 B、十 五 日 C、一 个 月 D、半 年 46、银 行 汇 票 大 小 金 额 不 一 致(D)A、以 大 写 金 额 为 准 B、以 小 写 金 额 为 准 C、金 额 小 的 为 准 1)、此 汇 票 无 效 47、银 行 汇 票 是(A)签 发 的,由 其 在 见 票 时 按 照 实 际 结 算 金 额 无 条 件 支 付 给 收 款 人 的 票 据。A、出 票 银 行 B、付 款 人 C、开
21、户 企 业 D、个 人 E、收 款 人 48、由 于 特 殊 情 况 造 成 的 国 内 支 付 结 算 系 统 自 动 退 多 余 款 不 成 功 交 易,由 出 票 行 用(B)交 易 进 行 处 理。A、4443 超 期 付 款 B、4446 出 票 行 多 余 款 处 理 C、4445 解 付 银 行 汇 票 D、4450 解 付 临 时 存 款 49、银 行 汇 票 的 实 际 结 算 金 额(C),否 则 银 行 汇 票 无 效 A、可 以 涂 改,但 需 要 持 票 人 盖 章 确 认 B、可 以 涂 改,但 需 要 所 有 背 书 人 出 具 证 明 C、不 得 更 改,50、
22、个 人 持 申 请 人 为 单 位 且 经 背 书 转 让 的 金 额(A)万 元 元 以 上 转 账 银 行 汇 票 或 银 行 本 票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示 付 款,将 款 项 转 入 其 个 人 结 算 账 户,开 户 行 应 认 真 审 查 其 出 具 的 收 款 依 据;A、5,B、10,C、20,D、3051、票 据 挂 失 行 或 出 票 行/承 兑 行 自 办 理 临 时 挂 失(B)日 内 收 到 人 民 法 院 的 止 付 通 知 书 的,经 办 柜 员 可 通 过(4448)交 易,直 接 进 行“挂 失”操 作,并 将 人 民 法 院 的 止 付 通 知 书 编
23、号 录 入 法 律 文 书 部 门 及 编 号 栏 位。A、7,B、12,C、15,D、3052、根 据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的 规 定,银 行 汇 票 的 付 款 人 为(B)。A.汇 票 申 请 人 B.出 票 银 行 C.汇 票 的 持 有 人 D.汇 票 的 背 书 人 53、银 行 汇 票 按(B)结 算。A、出 票 金 额 B、实 际 金 额 C、多 余 金 额 55、银 行 汇 票 提 示 付 款 期 限 自 出 票 日 起(A),持 票 人 超 过 提 示 付 款 期 限,(F)人 不 予 受 理。A、1个 月 B、2 个 月 C、3 个 月 D、6 个 月 E、出 票 银
24、 行 F、代 理 付 款 人 56、银 行 汇 票、本 票 业 务 必 须 坚 持(A)三 分 管 原 则,业 务 管 理 人 员 必 须 坚 持 定 期、不 定 期 进 行 检 查。A、E|1、押(压)、证,B、EJ、押(压)、印 模,C、E|3、押、压 数 机 57、可 以 挂 失(A)银 行 汇 票 A、现 金 银 行 汇 票 可 以 挂 失 B、转 账 银 行 汇 票 可 以 挂 失 C、现 金、转 账 银 行 汇 票 都 可 以 挂 失 D、现 金、转 账 银 行 汇 票 都 不 能 挂 失 58、票 据 背 书 粘 单 连 接 处 应 山 谁 加 盖 签 章(B)A、粘 单 前 的
25、 最 后 一 个 背 书 人 B、粘 单 上 的 第 一 记 载 人 59、银 行 汇 票 的 票 据 时 效 为 自 出 票 11起(B)年 A、一 年 B、二 年 C、三 年 D、四 年 60、银 行 汇 票 丧 失,失 票 人 可 以 凭(C),向 出 票 银 行 请 求 付 款 或 退 款 A、申 请 人 证 明 B、背 书 人 证 明 C、人 民 法 院 出 其 的 其 享 有 票 据 权 利 证 明 61、银 行 汇 票 的(D)A、金 额、出 票 日 期 不 得 更 改,更 改 的 票 据 无 效 B、金 额、出 票 II期 可 以 更 改,但 需 原 记 载 人 更 改 并 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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