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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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合伙所合伙协议(样式一)篇一: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 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式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方法之规定,本着同等合作的原则,经协议人充分协商,确定共同创办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 英文名称: 其次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XXX X市XX路 身份证号: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开办资金XX万元,合伙人出资方式及比例: XXX X 万元X%; XXX X 万元X%; XXX X 万元X%;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
2、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所主任或者管理机构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本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全部权和收益安排权。 (二)合伙人担当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化,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本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6担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其次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
3、所设立合伙人会议制度。 第六条 本所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帮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本所设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确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确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选; (三)确定本所分所、内部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 (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安排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 (五)确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确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 (七)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 (八)确定本所的变更、终止; (九)确定合伙人人
4、会议认为必需由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为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议,可召开合伙人会议临时会议,探讨确定某一详细事项。 第十条 合伙人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应当在已定合伙人会议日期三日前向全体合伙人送达书面会议通知,并注明会议内容。合伙人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与会合伙人应当对议定事项的记录上签字,指定合伙人负责保管,以备其他合伙人查阅。 第十一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第八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伙人及出具书面表决看法的合伙人一样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条所列(一)、(二)、(三)、(四
5、)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看法的合伙人超过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条所列(六)、(九)项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看法的合伙人超过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本所设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对外联络、广告宣扬、财务管理、行政事务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会议确定聘用和辞退,对主任负责。行政主任的酬劳由基本薪金和岗位津贴两部分组成,基本薪金在确定聘任时确定。 第十三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化、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探讨、利益冲突审查、年度总结考核、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 第三章 收益安排、债
6、务担当方式、亏损担当 第十四条 收入安排。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实行收入提成制,详细标准为: 。 第十五条 基金提取。 本所设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事务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运用由管理合伙人会议制定细则,交合伙人会议探讨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务所分立、解散时,作为事务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安排。 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与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可安排利润。 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安排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
7、等干脆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伙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与剩余利润安排;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则由全体合伙人按业务收入比例担当或其他方式担当。 第十七条 亏损担当 如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业务提成全部退还尚不足弥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摊。 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伙人过错所致,则责任人首先应担当这种亏损,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伙人对有过错合伙人享有追偿权。如亏损系本所某一律师过错所致,由先由本所担当支付责任,本所对该过错律师享有追偿权。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本所的债
8、务担当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章 合伙人变更 第十九条 入伙。 依据本所的发展须要,可汲取符合规定条件的专职律师为合伙人,其条件为: (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 (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 (三)担当合伙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惩罚; (四)承认本所章程及相关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认并履行“合伙协议书”及其规定的义务; (六)同意认缴入伙资本。 符合上述条件并申请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会议探讨确定,并与新合伙人签订书面协议,报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其次十条 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须提前三个月向合伙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原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9、。 (二)合伙人退伙时应对合伙期间尚未了结的工作、占用的财物、债权债务及应说明的其他问题作具体书面报告,并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办理移交和清偿手续。 (三)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原则和规定处理合伙财产: 1退伙时合伙人会议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85%进行结算,但在本所工作满十年,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所占财产份额的101%结算; 2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留置所退财产份额的15%,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依据本所当时的财务状况进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退伙人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参与当年度本所剩余利润的安排。 如退伙人
10、不按合伙人会议的决议有关移交、清偿手续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视状况扣留其相应的财产,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对。 其次十一条 对合伙人的处理。 (一)合伙人严峻违反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会议通过和制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严峻影响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给本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的,合伙人会议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指责、劝其退伙直到除名的处理。 上述处理并不影响其应担当的有关经济赔偿责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品德操守恶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认为无法与其共事的,经3名以上合伙人提议、过半数合伙人附议,合伙人会议应当对该合伙人进行信任表决,除该合伙 人以外的与会合伙人及出
11、具书面看法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决权确定不信任该合伙人时,合伙人会议即作出劝其退伙的决议,合伙人会议无须对该合伙人的行为举证,但在表决前允许该合伙人申辩。 (三)当合伙人会议作出“劝其退伙”决议时,该合伙人应在15天内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的书面申请,并按退伙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获得应得的财产。如超过15天不向合伙人会议提出退伙书面申请的,则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其作出除名的确定。报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合伙人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应当将其除名。 (四)经全体合伙人一样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会议除名的,保证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和理由提出反对看法,并: 1
12、按除名时合伙人会议所确认的其所占财产份额的73%进行核算; 2均以人民币现金或其他方式进行结算; 3应留置其可领取财产的20%,时间为两年,并不考虑该款留置期间的利息;如其行为可能对本所千万财产损失的,合伙人会议有权增加该留置的比例和时间及扣留其相应的财产。 4对应支付的部分应依据本所当时的财务状况进行支付,如当时支付确有困难,应接受一个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 终止与清算。 其次十二条 本全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二)本所的资产已不足10万元,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足的; (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的; (四)合伙人会议
13、确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其次十三条 本所解散时,应当在15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通知未办结托付事项的托付人和债权人。 其次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进行安排。当本所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 篇二: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模板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一般合伙)合伙协议 (供申请设立一般合伙所参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
14、理方法之规定,设立人遵循自愿、同等、公允、诚恳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一样,确定共同设立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证号码、执业经验等: 其次条 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三条 本所的组织形式:一般合伙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2推选或者被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3提请修改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4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监督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活动; 5依照合伙人协议的约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协议对本所财产拥有全部权和收益安排权。
15、(二) 合伙人担当以下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履行相关监督和管理职责; 2遵守合伙协议、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3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4对本所聘用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化,对其执业活动实施检查和监督; 5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担当无限连带责任; 6担当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其次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 第六条 合伙人会议确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为: (一)制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二)推选本所和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三)制定本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组织本所的年度考核(包括本所年度执业状况和律师执业状况); (五)审议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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