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题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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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 经 法 规 与 职 业 道 德 题 库 第 一 套 1、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验 单 付 款 的 乘 付 期:A 2天 B 1 0天 C 5 天 D 3天 2、以 虚 假 的 经 济 业 务 或 者 资 金 往 来 的 前 提,编 造 虚 假 的 会 计 凭 证 行 为,属 于 的 行 为 A 伪 造 会 计 凭 证 B 编 造 会 计 凭 证 C 捏 造 会 计 凭 证 D 变 造 会 计 凭 证 3、在 我 国 从 事 代 理 记 账 业 务 的 机 构,至 少 应 有 名 持 有 会 计 从 业 资 格 证 书 的 专 职 人 员,同 时 聘 用 一 定 数 量 相 同 条
2、 件 的 兼 职 从 业 人 员。A 4 B 2 C 3 D 54 对 会 计 信 息 的 及 时 性 要 求 不 包 括 A 及 时 收 集 会 计 信 息 B 及 时 处 理 会 计 信 息 C及 时 传 递 会 计 信 息 D 及 时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5 单 位 使 用 的 会 计 核 算 软 件,应 当 按 照 规 定 经 评 审 或 确 认 A 乡(镇)以 上 财 政 部 门 B 县(市)以 上 财 政 部 门 C 市(地)以 上 财 政 部 门 D(省 市)以 上 财 政 部 门 6 会 计 人 员 在 独 立 工 作,无 人 监 督 时,仍 能 坚 持 自 己 的 道 德
3、 信 念,依 据 定 的 道 德 原 则 去 行 事 的 教 育 方 法 是 A 自 重 自 省 法 B 自 警 自 励 法 C 自 我 解 剖 法 D 自 律 慎 独 法 7 对 票 据 和 结 算 凭 证 上 的,原 记 载 人 可 以 更 改,更 改 时 应 当 由 原 记 载 人 在 更 改 处 签 章 盖 名。A 金 额 B 出 票 或 签 发 日 期 C 其 它 记 载 事 项 D 出 款 人 名 称 财 政 部 以 第 3 3号 令 发 布 了 修 订 后 的(企 业 会 计 准 则 基 本 准 则).A,2005,1,22 B 2005,1,15 C 2006,2,15,D,2
4、006,1,159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登 记 和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A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B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要 求 C 具 体 会 计 准 则 D 会 计 制 度 10凡 在 中 国 境 内 金 融 机 构 开 立 的 单 位 可 申 领 信 用 卡 和 单 位 卡 A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B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C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D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11与 总 会 计 师,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 和 出 纳 有 亲 属 关 系 的 人 员 A 不 得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B不 得 在 本 单 位 的 开 户
5、 银 行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C不 得 在 本 单 位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D 不 得 在 外 单 位 从 事 会 计 工 作 1 2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从 后 第 一 天 算 起 A 月 度 终 了 B 季 度 终 了 C年 度 终 了 D 半 年 度 终 了 13纳 税 人 的 停 业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A 一 年 B 三 年 C 半 年 D 二 年 1 4通 过 开 展 对 违 反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行 为 和 违 法 会 计 行 为 典 型 案 例 的 讨 论 和 剖 析,从 中 得 到 启 发 和 警 示 的 教 育 是 A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6、观 念 教 育 B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规 范 教 育 C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警 示 教 育 D 会 计 职 业 道 德 相 关 的 形 势 教 育 1 5 对 实 行 手 工 记 账 的 可 以 不 采 用 订 本 式 账 簿 A 总 账 B 银 行 存 款 日 记 账 C 应 付 账 款 明 细 账 D 现 金 日 记 账16在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方 式 下,付 款 人 开 户 银 行 对 不 执 行 合 同 规 定,A 拖 欠 货 款 的 付 款 人,应 当 通 知 收 款 人 开 户 银 行 转 知 收 款 人,停 止 对 该 付 款 人 办 理 A 3 次 B 2 次
7、 C 5 次 D 1次 17根 据(立 法 法)规 定,会 计 部 门 规 章 应 DA 由 国 家 主 席 签 署 颁 布 B 以 财 政 部 文 件 形 式 印 发 C 以 国 务 院 总 理 令 发 布 D 以 财 政 部 长 令 公 布 18专 用 存 款 账 户 不 适 用 于 A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A 借 款 转 存 资 金 B 证 券 交 易 结 算 资 金 C 收 入 汇 缴 资 金 D 更 新 改 造 资 金 19根 据(会 计 法)第 14条 第 3 款 规 定,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对 原 始
8、 凭 证 进 行 审 核,对 不 真 实,不 合 法 的 原 始 凭 证 BA 予 以 退 回 B 有 权 不 予 接 受,并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C 向 单 位 负 责 人 请 示 D由 出 具 单 位 重 开 2 0会 计 档 案 保 管 期 限 分 为 永 久 和 定 期 两 类,定 期 保 管 期 限 不 包 括 D A 3年,5 年 B 10年 15年 C 2 5年 D 2 0年 2 1在 对 单 位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财 务 会 计 报 告 和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是 否 真 实,完 整 实 施 监 督,发 现 重 大 违 法 嫌 疑 时,A 可 以
9、向 与 被 监 督 单 位 有 经 纪 业 务 往 来 的 单 位 和 被 监 督 单 位 开 立 账 户 的 金 融 机 构 查 询 有 关 情 况,有 关 单 位 和 金 融 机 构 应 当 给 予 支 持。A 国 务 院 财 政 部 门 及 其 派 出 机 构 B 省(市)级 财 政 部 门 C 地(市)级 财 政 部 门 D县(市)级 财 政 部 门 2 2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发 现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款 项 及 有 关 资 料 不 相 符,按 照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权 自 行 处 理 的,应 当 及 时 处 理;无 权
10、 处 理 的,应 当 及 时 向 B 报 告,请 求 查 明 原 因,作 出 处 理。A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B 单 位 负 责 人 C 主 管 会 计 工 作 的 负 责 人 D 总 会 计 师 B 应 当 保 证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依 法 履 行 职 责,不 得 授 意,指 使,强 令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违 法 办 理 会 计 事 项。A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财 政 部 门 B 单 位 负 责 人 C 总 会 计 师 D 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 或 会 计 主 管 人 员 24 A 应 当 保 证 会 计 账 簿
11、记 录 的 真 实,完 整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C 内 部 审 计 机 构 D 内 部 审 计 人 员 2 5国 有 的 和 国 有 资 产 占 控 股 地 位 或 者 主 导 地 位 的 大,中 型 企 业 必 须 设 置 BA 高 级 会 计 师 B 总 会 计 师 C 高 级 审 计 师 D 审 计 师 2 6在 对 会 计 工 作 的 国 家 监 督 中,除 C 的 普 遍 监 督 外,其 他 有 关 部 门 按 照 法 律,行 政 法 规 的 授 权 和 部 门 的 职 责 分 工,从 行 业 管 理,履 行 职 责 的 角 度 出 发,也 有
12、 对 有 关 单 位 会 计 资 料 实 施 监 督 检 查 的 职 责。A 审 计 部 门 B 工 商 管 理 部 门 C 财 政 部 门 D 税 务 部 门 B 必 须 由 出 纳 人 员 经 管 A 稽 核 B 现 金 和 有 价 证 券 C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D 收 入,支 出,费 用,债 权 债 务 账 目 的 登 记 2 8存 款 人 被 撤 并,解 散,宣 告 破 产 或 关 闭 的,应 于 A 工 作 日 内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撤 销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申 请 A 5 个 B 3 个 C 1 个 D 1 0 个 2 9 违 法(会 计 法)和 国 家
13、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根 据 虚 假 的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编 制 财 务 会 计 报 告,或 者 凭 空 捏 造 虚 假 的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擅 自 进 行 没 有 依 据 的 修 改 的 行 为,属 于 C 行 为A 捏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B 变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C 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D 伪 造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3 0各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对 账,对 账 工 作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AA 1次 B 2 次 C 4 次 D 12次 3 1付
14、 款 人 应 当 在 自 收 到 提 示 承 兑 的 商 业 汇 票 之 日 起 C 内 承 兑 或 拒 绝 承 兑,付 款 人 拒 绝 承 兑 的,必 须 出 具 拒 绝 承 兑 的 证 明。A 7 日 B 5 日 C 3 日 D 2 日 32(会 计 法)规 定,对 不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的 单 位,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并 可 对 其 单 位 处 C 的 罚 款 A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B 三 千 元 以 上 三 万 元 以 下 C 三 千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D 五 千 元 以 上 五
15、万 元 以 下 3 3增 值 税 专 用 发 票 的 C 为 税 款 抵 扣 联,购 贷 方 作 扣 税 凭 证。A 第 一 联 B 第 二 联 C 第 三 联 D 第 四 联 3 4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由 A 根 据 会 计 制 定 并 公 布。A 财 政 部 B 国 务 院 C 全 国 人 民 常 委 委 员 会 D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3 5存 款 人 更 改 名 称,但 不 改 变 开 户 银 行 及 账 号 的,应 于 C 工 作 日 内 向 开 户 银 行 提 出 银 行 结 算 账 号 的 变 更 申 请,并 出 具 有 关 部
16、门 的 证 明 文 件。A 2 个 B 3个 C 5 个 D 7个 3 6 会 计 法 于 D 由 第 六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委 委 员 会 第 九 次 会 议 通 过。A 1983 年 10 月 21 B 1987 年 10 月 21 C 1985 年 10 月 21 D 1985 年 1 月 213 7单 位 的 会 计 账 簿 应 当 由 A 监 管 A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B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财 政 部 门 C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审 计 部 门 D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税 务 部 门 3 8 单
17、 位 和 个 人 签 发 空 头 支 票、签 章 与 预 留 银 行 签 证 不 符 或 者 支 付 密 码 错 误 的 支 票,应 按 照 规 定 承 担 DA 刑 事 责 任 B 民 事 责 任 C 结 算 责 任 D 行 政 责 任 3 9按 照 狭 义 的 法 律 概 念,我 国 的 会 计 法 律 是 B A 会 计 准 则 B 会 计 法 C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D 地 方 性 会 计 法 规 4 0 新 华 书 店 系 统 托 收 承 付 结 算 每 笔 的 金 额 起 点 为 A A 1 0 0 0元 B 1 万 C2000 元 D 3000复 选 题 4 1
18、银 行 为 个 人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时,根 据 需 要 可 要 求 申 请 人 出 具 ABCD 等 有 效 证 件 A 驾 驶 执 照 B 户 口 薄 C 身 份 证 D 护 照 4 2法 律 责 任 分 为 ABC A 民 事 责 任 B 行 政 责 任 C 刑 事 责 任 D 会 计 责 任 4 3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体 CD A 单 位 负 责 人 B 工 会 组 织 C 会 计 机 构 D会 计 人 员 4 4 会 计 法 对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的 法 定 要 求 是 ABCDA 记 账 人 员 与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19、的 审 批 人 员,经 办 人 员,财 物 保 管 人 员 的 职 责 权 限 应 当 明 确,并 相 互 分 离,相 互 制 约 B 重 大 对 投 资,资 产 处 置、资 金 调 度 和 其 他 重 要 经 济 事 项 的 决 策 和 执 行 的 相 互 监 督、相 互 制 约 程 序 应 当 明 确 C 财 产 清 查 的 范 围、期 限 和 组 织 程 序 应 当 明 确;D 对 会 计 资 料 定 期 进 行 内 部 审 计 的 办 法 和 程 序 应 当 明 确4 5单 位 和 个 人 办 理 支 付 结 算 的 结 算 纪 律 包 括 BCDA 不 准 签 发 空 头 银 行 支
20、 票、银 行 本 票、和 板 块 空 头 汇 款 B 不 准 签 发、取 得 和 转 让 没 有 真 实 交 易 和 债 券 债 务 的 票 据 和 套 取 银 行 和 他 人 资 金 C 不 准 无 理 拒 绝 付 款、任 意 占 用 他 人 资 金;D 不 准 签 发 没 有 资 金 保 障 的 票 据 和 远 期 支 票,套 取 银 行 信 用 4 6各 单 位 应 当 定 期 将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务、款 项 及 有 关 资 料 相 互 核 实,保 证 ABCDA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务 及 款 项 的 实 有 数 额 相 符;B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21、会 计 凭 证 的 有 关 内 容 相 符;C 会 计 账 簿 之 间 相 对 应 的 记 录 相 符;D 会 计 账 簿 记 录 与 会 计 报 表 的 有 关 内 容 相 符 4 7银 行 结 算 账 户 按 存 款 人 不 同 分 为 CDA 集 体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B 企 业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C 单 位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D 个 人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4 8不 得 开 具 专 用 发 票 的 情 况 有 ABCA 向 消 费 者 销 售 应 税 项 目 B 将 货 物 用 于 集 体 福 利 或 个 人 消 费 C 将 货 物 无 偿 捐 赠 他 人 D 向
22、 一 般 纳 税 人 销 售 应 税 项 目 4 9签 发 委 托 收 款 凭 证 必 须 记 载 的 事 项 有 ABCDA 表 明“委 托 收 款”的 字 样 B 确 定 的 金 额 C 付 款 人 名 称 收 款 人 名 称 D 委 托 日 期、收 款 人 签 章 5 0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用 途 分 为 ABCDA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B 一 般 存 款 账 户 C 专 业 存 款 账 户 D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5 1 实 施 办 法 第 三 十 三 条 规 定:单 位 负 责 人 违 反 本 办 法 规 定,有 A B C 行 为 之 一 的,由 县 级 人 民 政
23、 府 财 政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整 改,并 处 于 两 千 元 以 上 两 万 元 以 下 的 处 罚;属 于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依 法 的 行 政 处 分,构 成 犯 罪 的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A:指 使 会 计 人 员 私 设 会 计 账 簿 或 者 不 依 法 设 置 会 计 账 簿 的;B:拒 绝 阻 挠 财 政 等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监 督 检 查 的 C 对 会 计 人 员 提 出 的 会 计 监 督 报 告 不 处 理 或 者 处 理 错 误 的 D 授 意、指 使、强 令 会 计 机 构、会 计 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人 员 伪 造、变 造 会 计
24、 凭 证 会 计 账 簿,编 制 虚 假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或 者 隐 匿、故 意 销 毁 依 法 应 当 保 存 的 会 计 凭 证、会 计 账 簿、财 务 会 计 报 告 以 及 其 他 会 计 资 料 的 5 2 建 立 单 位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应 当 遵 循 的 原 则 是(ABCD)。A 合 法 性 原 则 B 适 应 性 原 则 C 科 学 性 原 则 D 规 范 性 原 则 53“其 他 会 计 资 料”是 指 对 本 单 位 的 经 济 业 务 事 项 起 着 证 明 作 用 的 有 关 资 料,包 括()等 A 合 同 书 B 董 事 会 决 议 C:授
25、 权 书 D:财 务 状 况 说 明 书 54:说 明 公 司、企 业 的 财 务 状 况、经 营 业 绩 和 现 金 流 量 情 况 的 基 本 报 表 是()。A:股 东 权 益 增 减 变 动 表 B:利 润 表 C:现 金 流 量 表 D:资 产 负 债 表 55:会 计 信 息 的 可 比 性 主 要 包 括()。A:同 一 企 业 实 际 指 标 与 预 算 指 标 可 比 B:同 一 企 业 不 同 时 期 可 比 C:不 同 企 业 相 同 会 计 期 间 可 比 D:不 同 企 业 不 同 会 计 期 间 可 比 56:会 计 机 构 负 责 人(会 计 主 管 人 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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