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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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方案为指导开展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根 据 年 度 土 地 变 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_和 年度市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_精神以及市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工作部署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 号决定、31文件、国务_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_及省、市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集中检查卫星遥感监测图片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坚决打击涉土违法案件,巩固违法用地综合整治成果,完善和深化土地执法监察体系,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二、检查范围、内容和方式(-)检查范围国土资源部下发我市的监测时段为_年_月至_月间实
2、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二)检查内容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合法性;耕地保有量与占补平衡情况;年度计划情况;矿产资源开采的合法性,违法用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整改查处情况等。(三)检查方式以企业自行纠正与镇政府强制拆除复耕相结合的方式,分阶段推进此项工作。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此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前期准备阶段(月中旬 月底)1.建立机构。成立以赵永辉镇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专门负责违法用地的拆除、复耕和数据统计工作。2.制订实施方案。制 订 新河镇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拟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进行。3.召开动员会。召开全镇村支
3、部书记、村民主任参加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4.复核。由新河国土分局对全镇的卫片数据进行实地丈量和测量。(二)自我纠正阶段(一 月 初 一 _ 月 底)1.自查核对。由新河国土分局将去年年终上报的土地变更调查与遥感监测数据重新核实,对 年度新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实地进行逐一核对,并上报市卫片执法办公室和督查室。2.自我纠正。严格按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市文件,以及卫片执法检查和耕地保护工作目标等规定分步骤实施,一是政府承诺复耕的一宗违法用地,在一月底前拆除复耕完成。二是在一月底前,强制拆除一批、复耕一批,把占耕比控制在%以上。三是在月上旬,再动员高强
4、度推进,把占耕比压制到%以内。(三)检查验收阶段(月初开始)1.对已拆除复耕到位的地块,邀请农业专家进行鉴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2.继续加大拆违复耕力度,迎接省市的验收。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此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且违法用地占用耕地数量同建设规模和耕地保有量直接挂钩,上级将随时 检查验收,不再保留整改期限,直接启动约谈和问责。我们要充分认识本次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做到机构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通力写作,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共同完成好卫片执法检查和各项工作任务。(二)自查自纠,抓好整改。卫片执法检查规定
5、,“在国家、省督查前,违法用地已依法查处并复耕到位的耕地面积,核算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不予记入”。我们要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加大工作力度,对 年度以来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必须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拆除一起、复耕一起”。重点拆除并复耕 年新发生的违法占用耕地案件和占用规模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三)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对卫片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得掩盖,实事求是上报执法检查情况和数据,并通过国家土地督察 局和省 的督查验收。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坚持必须立案查处、必须从严处置、必须曝光重大案件、必须严肃问责“四个必须”,实施问责不能避
6、重就轻、敷衍了事,对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四)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我们要通过本次卫片执法检查,认真总结土地管理经验,针对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围绕土地违法行为发生的原因、特点、从预防、查处、监管和联合执法等多方面,积极探索和构建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控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能力。2022年土地确权实施方案一为贯彻落实 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_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 据 市农村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
7、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_土地产权制度为目标,维护农民和农村_ _ 经济_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 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_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 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_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_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全区农村 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区农村 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
8、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_ _%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_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二、基本原则(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
9、定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化解土地矛盾。(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范本)遥感影像资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进地籍信息化动态(范本)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础和核心地位。三、工作步骤(-)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
10、组;确定全区农村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发布全区农村 土地确权登记公告。(二)实施阶段。开展 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 所有权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或
11、宅基地权利证书。(三)总结检查阶段。对 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市加快推进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四、有关要求(-)权属确认。1.区别对待,依法确认 土地所有权。(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 土 地 所 有 证 发放给村民委员会。(2)属 于 镇(街道)农民 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街道)农民,没 有 镇(街道)农
12、业 经济 的,镇(街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 所有或村(社区)小组农民_所有的_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_所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 土地界线的地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_土地所有权确认给村农民(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 所有,但不得改变各农业 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 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所有权。2.注重现实,稳妥开展 建设用
13、地使用权确权登记。(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 建设用地,按照批准文件确权。(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 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 照 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3)依法取得 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 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人。(4)镇(街 道)、村办企、
14、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其 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 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以租代征使用农民 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尊重历史,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1)根 据 省 实 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一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证。(2)年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
15、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3)年 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文,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4)年 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
16、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 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 成员。房屋拆迁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 收回。(6)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因继承房屋而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认宅基地使用权。(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并颁发证书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宅基地由农民 收回。(
17、8)新申请的宅基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9)原为本_经济_ 成员,因_经济_机构调整而转到其他 经济,因工作需要离开本_经济 或转为城镇户口等原因,宅基地仍在继续使用,面积符合规定的,由所在 经济 出具证明材料,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者未申请登记的;地上建筑物权属不清的;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一户多宅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乡、村建设规划的;出租、出卖住房后,再次申请宅基地的;经批准即将征用、拆迁的宅基地;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建立土地
18、登记簿。宗地划分、宗地编号、地类编号、界址点编号、宗地图编绘及要素内容等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确权登记的宗地,必须根据土地登记审批表填写土地登记卡,将登记卡按街坊(村)及宗地号顺序排列组装成土地登记簿,并按土地登记卡建立土地归户卡。在建立纸质土地登记簿同时建立电子土地登记簿,并明确专人管理及更新,确保其现实性、真实性。(三)争议地、插花地、无权源土地等土地的处理。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源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
19、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 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四)工作协作。区人民政府是农村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和推进 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每个 土地所有权主体权属界线调查确定和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界址调查确定的部署和_落实,并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对 土地登记申请情况进行初步_o村委会负责在指定时间内,按照历史形成及目前实际拥有的土地权属范围,协 商 划 定 各 土 地 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属界线,埋设界线拐点,按规定完成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完成村内的 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界址调查、设定和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等工作。五、工作
20、程序(-)申请。1 .土地所有权农村 土地所有权分别属于镇(街道)、村、村民小组农民 所有,其中村是我区 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 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_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1 )土地详查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2)实 施 六十条时确定为 土地的相关资料;(3)镇(街 道)、村共同出具有关面积和界线证明;(4)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 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2._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使用 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使用 土
21、地的个人申请登记,宅基地由户主申请。请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1)土地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 明材料;(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由村委会出具证明,镇或街道_);(5)其他证明材料。(二)地籍调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各镇(街道)及专业测绘队伍开展地籍调查。全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调查统一使用1:1 0 0 0 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土地所有权确认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形成的村 土地权属调查的资料、图件为基础,充分利用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开展 土地所有权界址点的现场标定和测量工作,采 用g p s定位技术实测所有权界址坐标。原签订的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
22、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 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土地所有权的界线核定工作优先采用双边确界模式;其次可采用农民_ _ 各自单边走界模式(重叠部分为争议区);如相邻农民中的一方不配合、不提供单边界线的,可采用缺席指界模式核定双方界线。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确认以行政村为单位,按 照 城镇地籍调查规程和 省农村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及数据库建设技术细则的要求,开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工作,全区村庄地籍调查统一使用1:5 0 0比例尺的基础图件,
23、土地用途具体分类按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确定。已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的国有农场和其他国有土地,可直接以登记确认的界址为依据,确认相邻的农民 经济_ _ 的土地权属界线。(三)登记材料 汇总。以村为单位,各 镇(街道)负责 本辖区内已完成的 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并对材料初审,按每月一次汇总初审通过的材料报送至区国土资源分局;(四)审核。区国土资源分局根据各镇(街道)报送的地籍调查成果及申请资料,对土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四至、面积、用途(地类)等进行审核。(五)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确权登记结果在现场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_ _ 日。土地所有权登记公告
24、张贴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宣传栏或村委会宣传栏内;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公告张贴在登记宗地现场和该宗地所有权人办公场所宣传栏内;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公告以村为单位集中张贴在该村委会宣传栏内。(六)注册登记、颁发土地证书。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注册登记,并向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颁发土地证书。登记卡应记载权属总面积及耕地面积和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证书填写土地权属总面积。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成果的,应在土地证记事栏加以备注。六、工作成果(-)文字资料。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二)图件成果。反映 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 建设用地和宅基
25、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三)调查统计表册。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 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镇(街道)为统计单位的 所有土地、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源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 地 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五)数据库成果。建立全区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七、保障措施(一)加强 领导。区政府_成立加快推进农村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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