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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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有效合同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六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三、合同效力的范围一、合同效力的概念 即合同在法律上是否具有约束力(义务及责任)。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四种。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一)构成要件(二)体现的意志(三)确认权(四)后果三、合同效力的范围(一)对当事人(二)对第三人的效力(三)对关联主体的效力第二节 有效合同 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生效要件 三、合同生效的特别
2、情形一、有效合同的概念 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二、合同生效要件(一)合同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四)订立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合法(包括办理法定的登记、审批手续)三、合同生效的特别情形 1、附条件的合同 2、附期限的合同 3、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第三节 无效合同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不具备合同有效要件因而在法律上无约束力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适用情形(一)一般规定(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三)对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定
3、(一)一般规定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对合同中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定 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对格式条款的
4、特别规定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第四节 可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一、概念 二、适用的情形 三
5、、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概念 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二、适用的情形(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1、对合同内容等有错误认识;2、由于自身原因;3、造成较大损失(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
6、平。1、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不利);2、非当事人自愿;3、在订立合同时。(三)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三、撤销权的行使和消灭(一)撤销权的行使(二)撤销权的消灭(一)撤销权的行使 合同
7、法: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被撤销的合同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民法通则解释: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撤销权的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
8、、概念 二、适用情形一、概念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故其效力尚未确定的合同。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二、适用情形(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9、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的行为,使得相对人相信该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本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无权代理。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三个基本要件:(1)须无代理权人与他人为民事行为;(2)本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3)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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