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法律实务操作及典型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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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土地纠纷典型案例分析与法律实务操作与法律实务操作2015年9月18日讲课提纲一、一、A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案用权补偿案二、承包地发生流转的,征地补偿款应当支二、承包地发生流转的,征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谁付给谁三、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效力如何三、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效力如何四、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适用四、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适用城市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五、集体土地未征收即出让行为被复议机关五、集体土地未征收即出让行为被复议机关撤销撤销六、规划调整致单位地价升高的由谁买单六、规划调整致
2、单位地价升高的由谁买单讲课提纲七、征地公告未在规定地方张贴是否属程序七、征地公告未在规定地方张贴是否属程序违法违法八、八、A某不服某不服B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征地县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征地程序案程序案九、信访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承九、信访机构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担法律责任十、十、D某申请撤销某申请撤销K局答复的行政复议案局答复的行政复议案十一、能否办理土地的分割抵押登记十一、能否办理土地的分割抵押登记讲课提纲十二、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政府是否必十二、出让土地申请改变用途,政府是否必须收回重新招拍挂须收回重新招拍挂十三、土地出让合同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十三、土地出让合
3、同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畴的范畴一、一、A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前收回国有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案土地使用权补偿案基本案情申请人:A房地产公司被申请人:B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A房地产公司不服B市国土资源局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2004年,A房地产公司以拍卖方式取得了一块商服用地。2005年国务院批准该市设立出口加工区,年国务院批准该市设立出口加工区,A公司的商服用公司的商服用地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根据地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根据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区内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第六条的规定,区内不得经
4、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至此,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至此,A公司的地块已经公司的地块已经无法按原规划实施。无法按原规划实施。B市国土资源局遂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了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评析经了解,双方当事人对能否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无重大争议,主要分歧集中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上。本案中,A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地块已经无法按原规划实施,B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
5、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了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符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规定条件。
6、行政复议机关经初步审查后认为:设立出口加工设立出口加工区,使该地区招商引资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并区,使该地区招商引资更具吸引力和竞争力,并进一步集聚资源,提升了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空进一步集聚资源,提升了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空间。为设立出口加工区,需提前收回该范围内已间。为设立出口加工区,需提前收回该范围内已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B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符合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符合土地管理土地管理法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但提前收。但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原回国有土地
7、使用权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确保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本案争议焦点所在。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正是本案争议焦点所在。鉴于此,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复决定前,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经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申请人撤回了复议申请,该行政复议案件终止。引申引申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什么是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例(国务院令第(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的规定,号)第八条的规定,有六种情形有六种情形: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
8、、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承包地发生流转的,征地补偿款二、承包地发生流转的,征地补偿款应当支付给谁应当支付给谁问题问题某企业与一个村集体签订承包地流转合同某企业与一个村集体签订承包地流转合同30年,并在合同里明确规定年,并在合同里明确规定“在合同期限在合同期限内,如果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费归公司内,如果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费归公司所有所有”,并且该村集体村民全部签名按手,并且该村集体村民全
9、部签名按手印。土地补偿款应当给谁?印。土地补偿款应当给谁?解答(一)土地补偿费应当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一)土地补偿费应当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
10、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因此,法律法规对于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归属有明确的规定,土地补土地补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政府不能将其直接支偿费应当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政府不能将其直接支付给企业。付给企业。(二)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尊重村民自治(二)对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尊重村民自治关于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如何分配,一些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已经做出了规定。如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中规定,“土地补偿费的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
11、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因此,在地方对土地在地方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补偿费分配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应该遵循村民关规定实施。如果没有相关规定,应该遵循村民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自治的原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本问题中,本问题中,土地补偿费应当由政府直接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政府直接支付给企业的只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企业不能要求政府直企业不能要求政府直接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如果企业与被征地农民接向其支付土地补偿费,如果企业与被征地农
12、民集体就征地以及补偿款的分配进行了合法约定集体就征地以及补偿款的分配进行了合法约定(如合同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如合同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按照国家承包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按照国家承包地流转的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地流转的政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则企业可以要求农民集体履行合同义务。则企业可以要求农民集体履行合同义务。三、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效力如何房屋和土地分别抵押,效力如何问题开发商甲公司在某城区拥有一块土地,为进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抵押给公司将其抵押给A银行,并办理了土银行,并办理了土地抵押权登记。地
13、抵押权登记。随后,随后,房屋顺利完工,甲公司又房屋顺利完工,甲公司又以该楼房为担保物,向以该楼房为担保物,向B银行贷款,并办理房屋银行贷款,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并未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抵押登记手续,但是并未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抵押登记。地抵押登记。后来,甲公司无力偿还A银行和B银行的债务,同时被两家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两家银行应当如何受偿?解答我国立法坚持“房地一致原则”,即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建筑物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保持一致。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列举的可抵押的财产中,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均可成为抵押权的标的。由于一直以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实践中往往
14、出现土地和房屋分别抵押的现象。对于此类现象应当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对抵押权人的利益做出合理安排。(一)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效力不及于地上新建(一)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效力不及于地上新建的建筑物的建筑物物权法第二百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的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土地上的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无
15、权优先受偿。”因此,对于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对于地上没有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进行抵押,并且地上新建的权,法律允许土地使用权单独进行抵押,并且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但是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的范围,但是抵押权实现时,为了保障“房地一致”,应当对房地一并处分,来实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二)单独抵押房屋的,所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单独抵押房屋的,所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权一并抵押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
16、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该条规定,地上建筑物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应当一并办理抵押手续。即使抵押权人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即使抵押权人只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建设记,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建设用地也应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用地也应作为抵押财产进行处置。(三三)抵押权实现的顺位上,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抵押权实现的顺位上,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优先权优先在已经对土地进
17、行抵押的情况下,再对地上建筑在已经对土地进行抵押的情况下,再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抵押,会构成对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物进行抵押,会构成对土地使用权的重复抵押,即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进行抵即债务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别向数个债权人进行抵押的行为。押的行为。物权法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
18、权未登记的,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虽然法律规定抵押地上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视为一并抵押,但是此时土地上设立的抵押权属于未登记的抵押权,缺乏公示效果。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第三人的利益,在受偿顺序上未登记的抵押权要劣后于已在受偿顺序上未登记的抵押权要劣后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经登记的抵押权。本案中,本案中,A银行对登记了的土地享有抵押权,但对地上建筑物不享有抵押权;B银行同时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享有抵押权,但是由于土地的抵押权并未办理登记,因此在实现顺序上劣后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因此,在两家银行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对土地和房屋一并进行处置,
19、但是土地的价值和房屋的价值应当分别进行评估和划分。在土地价款上,在土地价款上,A银行优先于银行优先于B银行受偿;银行受偿;在房屋价值上,在房屋价值上,B银行独自受偿。银行独自受偿。四、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适用四、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问题一家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由于没有开发资质,没有进行建设(未达到后,由于没有开发资质,没有进行建设(未达到开发投资总额的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以上),现拟以该地作价出该地作价出资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但到登记机构办理资成立新公司进行开
20、发建设,但到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时,却被告知取得土地后须达到开发投变更登记时,却被告知取得土地后须达到开发投资总额资总额25%以上才能够作价出资,才能办理变更以上才能够作价出资,才能办理变更登记。登记。请问,公司以土地作价入股是否应当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答本案中,本案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土地转让不同,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与土地转让不同,不应适用不应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以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
21、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规定。如果适用,不符合立法目的如果适用,不符合立法目的一是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法律有明确规一是土地使用权是可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法律有明确规定。定。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
22、地使用权等可以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二是二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目的在于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目的在于防止炒卖土地。防止炒卖土地。这种炒卖土地应当是有偿的,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导致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与土地使用权的正常转让有区别。土地权利人以土地权利作价入股,土地土地权利人以土地权利作价入股,土地转移到新公司名下,原土地权利人取得的是股权,土地转移到新公司名下,原土地权利人取得的是股权,土地转让之后原权利人取得的是价款。
23、转让之后原权利人取得的是价款。如果适用,与相关规定不符如果适用,与相关规定不符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因因此,地方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时对土地竞得此,地方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时对土地竞得人没有任何资格限制。但是经常会出现竞得人取得土人没有任何资格限制。但是
24、经常会出现竞得人取得土地之后却因为没有资质无法开发的现象。地之后却因为没有资质无法开发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专门规定:“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出让人可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先与竞得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得人按约定办理完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后,再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也可按约定直接与新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外规范所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须知示范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示范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
25、须知示范文本,也都有类似之条文。当事人取得土地之后还没当事人取得土地之后还没有登记到其名下时,可以适用于该规范,有登记到其名下时,可以适用于该规范,但是如果土地已经登记到其名下时,则无但是如果土地已经登记到其名下时,则无法适用该规范,如果又不允许其作价出资法适用该规范,如果又不允许其作价出资与他人合作开发,则当事人将面临左右为与他人合作开发,则当事人将面临左右为难的境地。难的境地。因为要开发没有资质,与别人合作开发又不能办理手续。这样将导致土地闲置,也与国家所提倡的节约集约用地政策不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不应审查投资额度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时不应审查投资额度土地登记办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依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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