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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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税率的筹划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 纳税人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 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案例 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 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 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5%的税率。企业B 以企
2、业A 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 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 亿元,计5000 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 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 共欠企业A 共计5000 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 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 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 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 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 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
3、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2)合并可以递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 向企业B 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 万元25%+5000 万20.5=10000万元;增值税20000 万元17%=3400 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3)企业B 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5%,而药酒
4、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5%。如果企业转产为药酒生产企业,则税负将会大大减轻。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 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 万千克。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 厂应纳消费税:2000025%+500020.5=10000(万元)B 厂应纳消费税:25 00025%=6 25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10 000+6 250=16 250(万元)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25%=6250(万元)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6250 6250=10000(万元)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 我 国 现 行 的 消 费 税 的 计 税 依 据 分 为
5、 销 售 额 和 销 售 数 量两种类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 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 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 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的确定 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 关联企业转移定价 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如果将生产销售环节的价格降低,可直接取得节税的利益。因而,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
6、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一目了然,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案例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 箱(每箱12 瓶,每瓶500 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 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 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5%。直 接 销 售 给 零 售 户、酒
7、 店、消 费 者 的 白 酒 应 纳 消费税额:1400100025%+1210000.5=356 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200100025%+1210000.5=306 000(元)节约消费税额:356000 306 000=50 000(元)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 委 托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与 自 行 加 工 的 应 税 消 费 品 的计 税 依 据 不 同,委 托 加 工 时,受 托 方(个 体 工 商 户除 外)代 收 代 缴 税 款,计 税 依 据 为 同 类 产 品 销 售 价格 或 组 成 计 税 价 格;自 行 加 工 时,计 税 依 据 为
8、产 品销 售 价 格。在 通 常 情 况 下,委 托 方 收 回 委 托 加 工 的应 税 消 费 品 后,要 以 高 于 成 本 的 价 格 售 出。不 论 委托 加 工 费 大 于 或 小 于 自 行 加 工 成 本,只 要 收 回 的 应税 消 费 品 的 计 税 价 格 低 于 收 回 后 的 直 接 出 售 价 格,委 托 加 工 应 税 消 费 品 的 税 负 就 会 低 于 自 行 加 工 的 税负。对 委 托 方 来 说,其 产 品 对 外 售 价 高 于 收 回 委 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案例: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继续加工成另
9、一种应税消费品 A 卷烟厂委托B 厂将一批价值100 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75 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A 厂后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95 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不含税)700 万元,出售数量为0.4 万大箱。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为45%,(增值税不计)。A 厂 支 付 加 工 费 同 时,向 受 托 方 支 付 其 代 收 代 缴 消 费 税、城 建 税及教育费附加:(100+75)/(1 30%)30%(1+7%+3%)=75+7.5=82.5(万元)A 厂 销 售 卷 烟 后,应 缴 纳 消 费 税:70045%0.4150 75=3
10、00(万元)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7%+3%)=30(万元)A 厂 税 后 利 润:(700 100 75 82.5 95 300 30)(1 33%)=11.725(万元)(2)委 托 加 工 的 消 费 品 收 回 后,委 托 方 不 再 继 续 加 工,而 是 直 接 对外销售 如 上 例,A 厂 委 托B 厂 将 烟 叶 加 工 成 甲 类 卷 烟,烟 叶 成 本 不 变,支 付加工费为170 万元;A 厂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仍为700 万元 A 厂 支 付 受 托 方 代 收 代 缴 消 费 税 金:(100+170)/(145%)45%+0.4150=280.9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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