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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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一 章 国 际 经 济 法 总 论 一、简 答 题 1、简 述 跨 国 公 司 的 概 念 与 特 性。2、简 述 国 家 豁 免 原 则 与 国 家 行 为 原 则 的 区 别。3、简 述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的 重 要 分 类。4、简 述 国 家 经 济 主 权 原 则 的 具 体 表 现。二、论 述 题 试 述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参 考 答 案 一、简 答 题 1、跨 国 公 司 是 指 由 分 设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的 实 体 组 成 的 公 司,而 不 管 这 些 实 体 的 法 律 形 式 和 活 动 范 围 如 何;这 种 公
2、司 的 业 务 是 通 过 一 个 或 多 个 决 策 中 心,根 据 一 定 的 决 策 体 制 经 营 的,因 而 具 有 一 贯 的 政 策 和 共 同 的 战 略,公 司 的 各 个 实 体 由 于 所 有 权 或 别 的 因 素 的 联 系,其 中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实 体 能 对 其 他 实 体 的 活 动 施 加 重 要 影 响,特 别 是 可 以 同 其 他 实 体 分 享 知 识、资 源 以 及 分 担 责 任。重 要 特 性 涉 及:跨 国 性;战 略 的 全 球 性 和 管 理 的 集 中 性;公 司 内 部 的 互 相 联 系 性。2、(1)国 家 行 为
3、 原 则 涉 及 一 国 法 院 是 否 有 权 对 另 一 国 在 其 境 内 所 为 行 为 加 以 裁 决 的 问 题;国 家 豁 免 原 则 是 本 国 法 院 对 外 国 国 家 是 否 行 使 管 辖 权 的 问 题。(2)国 家 行 为 原 则 合 用 于 任 何 诉 讼 主 体,国 家 豁 免 原 则 只 可 由 外 国 政 府 首 脑、政 府 机 构 及 其 代 理 等 特 殊 主 体 所 援 用。3、普 遍 性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区 域 性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专 业 性 国 际 经 济 组 织 4、具 体 表 现 为:1)国 家 对 其 自 然 资 源 享 有
4、永 久 主 权;2)国 家 有 权 对 其 境 内 的 外 国 投 资 以 及 跨 国 公 司 的 活 动 进 行 管 理 和 监 督;3)国 家 有 权 将 外 国 财 产 收 归 国 有 或 征 用。二、论 述 题 国 际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应 当 是 国 际 经 济 关 系。注 意 理 论 界 对 这 一 问 题 的 两 种 学 说 观 点。(一)狭 义 说 认 为,国 际 经 济 法 是 国 际 公 法 的 新 分 支。国 际 经 济 法 的 调 整 对 象 是 各 国 政 府 之 间 的 经 济 关 系;主 体 是 主 权 国 家 和 国 际 组 织。(二)广 义 说
5、认 为,国 际 经 济 法 是 调 整 国 际(跨 国)经 济 关 系 的 国 际 法、国 内 法 的 边 沿 性 综 合 体。国 际 经 济 法 的 主 体 不 仅 涉 及 主 权 国 家、国 际 组 织,也 涉 及 参 与 跨 国 经 济 关 系 的 自 然 人、法 人 和 其 他 实 体;调 整 对 象 是 上 述 主 体 间 发 生 的 跨 国 经 济 关 系,而 不 仅 仅 是 国 家 之 间 的 经 济 关 系。基 于 广 义 说 与 狭 义 说,这 里 的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存 在 两 种 不 同 的 理 解:(1)专 指 国 家 政 府 之 间、国 际 组 织 之 间 或
6、 国 家 政 府 与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由 于 经 济 交 往 而 产 生 的 各 种 关 系(2)不 仅 涉 及 上 述 内 容,并 且 涉 及 属 于 不 同 国 家 的 个 人 之 间、法 人 之 间、个 人 与 法 人 之 间 以 及 他 们 与 异 国 政 府 或 国 际 组 织 之 间 由 于 经 济 交 往 而 产 生 的 各 种 关 系。第 一 章 国 际 经 济 法 总 论 一、名 词 解 释 1、国 际 经 济 法 2、有 约 必 守 原 则 3、跨 国 公 司 4,国 家 行 为 原 则 5、情 势 变 迁 二、简 答 题 1、国 际 经 济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7、 是 什 么?2、简 述 有 约 必 守 原 则 的 限 制。3、在 跨 国 公 司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的 债 务 责 任 承 担 上,各 国 有 哪 些 对 策?4、简 述 国 家 行 为 原 则 的 概 念 及 其 特 性。三、论 述 题 试 述 跨 国 公 司 经 济 上 的 互 相 关 联 性 与 法 律 上 的 各 自 独 立 性 的 矛 盾。参 考 答 案:一、名 词 解 释 1、国 际 经 济 法,是 调 整 国 际 经 济 关 系 的 法 律 规 范 的 总 称。是 一 个 涉 及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公 法 与 私 法、国 际 商 法 与 各 国 涉 外 经
8、 济 法 等 多 种 法 律 规 范 的 边 沿 性 综 合 体。2、当 事 国 一 旦 参 与 签 定 双 边 或 多 边 经 济 条 约,就 在 享 受 该 项 条 约 赋 予 的 国 际 经 济 权 利 的 同 时,也 受 到 该 条 约 和 国 际 法 的 约 束,必 须 信 守 条 约 的 规 定,履 行 自 己 的 国 际 经 济 义 务。3,跨 国 公 司 是 指 由 分 设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的 实 体 组 成 的 公 司,而 不 管 这 些 实 体 的 法 律 形 式 和 活 动 范 围 如 何;这 种 公 司 的 业 务 是 通 过 一 个 或 多 个
9、 决 策 中 心,根 据 一 定 的 决 策 体 制 经 营 的,因 而 具 有 一 贯 的 政 策 和 共 同 的 战 略,公 司 的 各 个 实 体 由 于 所 有 权 或 别 的 因 素 的 联 系,其 中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实 体 能 对 其 他 实 体 的 活 动 施 加 重 要 影 响,特 别 是 可 以 同 其 他 实 体 分 享 知 识、资 源 以 及 分 担 责 任。4、一 国 法 院 不 能 审 查 一 个 外 国 主 权 者 在 其 自 己 的 管 辖 范 围 内 所 作 行 为 的 效 力 或 合 法 性。5、在 契 约 依 法 订 立 并 且 发 生 法
10、 律 效 力 后,在 履 行 完 毕 以 前,当 初 作 为 协 议 订 立 之 基 础 或 前 提 的 有 关 事 实 和 情 势,由 于 不 能 归 责 于 当 事 人 的 因 素,发 生 了 无 法 预 见 的 主 线 变 化。在 这 种 情 况 下,假 如 仍 然 坚 持 协 议 一 切 条 款 原 有 的 法 律 约 束 力,规 定 全 盘 履 行 原 有 的 约 定 内 容,势 必 显 失 公 平。因 此,允 许 当 事 人 对 协 议 中 原 有 的 约 定 内 容,加 以 相 应 的 变 更,而 不 必 承 担 相 应 的 违 约 责 任。二、简 答 题 1,(1)经 济 主
11、权 原 则(2)公 平 互 利 原 则(3)全 球 合 作 以 谋 发 展 原 则(4)有 约 必 守 原 则 2、(1)协 议 或 条 约 必 须 是 合 法、有 效 的;(2)协 议 或 条 约 往 往 受“情 势 变 迁”的 制 约。3、(1)有 限 责 任 原 则;(2)整 体 责 任 说;(3)特 殊 情 况 下 的 直 接 责 任。4、概 念:一 国 法 院 不 能 审 查 一 个 外 国 主 权 者 在 其 自 己 的 管 辖 范 围 内 所 作 行 为 的 效 力 或 合 法 性。特 性:(1)该 外 国 的 国 家 行 为 是 在 其 本 国 管 辖 范 围 内 作 出 的;
12、(2)当 事 人 根 据 外 国 国 家 行 为 而 作 出 的 行 为 根 据 法 院 地 法 律 是 违 法 的,因 而 需 承 担 法 律 责 任;(3)诉 讼 当 事 人 可 以 是 私 人 或 私 人 团 队,也 可 以 是 国 家;(4)法 院 应 推 定 该 外 国 的 国 家 行 为 合 法,因 而 当 事 人 根 据 外 国 国 家 行 为 所 作 的 行 为 也 不 需 按 法 院 地 法 律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三、论 述 题 跨 国 公 司 是 指 由 分 设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国 家 的 实 体 组 成 的 公 司,而 不 管 这 些 实 体 的 法
13、 律 形 式 和 活 动 范 围 如 何;这 种 公 司 的 业 务 是 通 过 一 个 或 多 个 决 策 中 心,根 据 一 定 的 决 策 体 制 经 营 的,因 而 具 有 一 贯 的 政 策 和 共 同 的 战 略,公 司 的 各 个 实 体 由 于 所 有 权 或 别 的 因 素 的 联 系,其 中 一 个 或 一 个 以 上 的 实 体 能 对 其 他 实 体 的 活 动 施 加 重 要 影 响,特 别 是 可 以 同 其 他 实 体 分 享 知 识、资 源 以 及 分 担 责 任。重 要 特 性 涉 及:1、跨 国 性:跨 国 公 司 是 由 分 设 在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14、 上 国 家 的 实 体 组 成 的 公 司,有 庞 大 的 网 络,它 涉 及 总 公 司、母 公 司 及 下 面 的 子、分 公 司 甚 至 孙 子、分 公 司 组 成,公 司 之 间 通 过 持 股、换 股、股 权 参 与、技 术 转 让、许 可 等 多 种 方 式 将 他 们 结 为 一 体。2、战 略 的 全 球 性 和 管 理 的 集 中 性:制 定 决 策 时,不 再 是 从 某 个 分 公 司、某 个 地 区 着 眼,而 是 从 整 个 公 司 的 利 益 出 发、以 全 世 界 市 场 作 为 它 决 逐 的 目 的,从 全 球 范 围 去 考 虑 公 司 的 生 产、销 售
15、 和 采 购 及 策 略,以 最 长 远 的 目 光 去 赚 取 利 润,由 此 形 成 这 一 特 点。往 往 跨 国 公 司 在 各 国 都 有 分 公 司 或 子 公 司,但 他 们 都 要 听 历 来 自 总 公 司 最 高 层 决 策 层 的 命 令。3、公 司 内 部 的 互 相 联 系 性:它 是 由 分 布 在 各 地 的 诸 实 体 所 组 成 的 公 司,各 实 体 之 间 存 在 密 切 的 联 系,涉 及 了、非 股 权 上 的 安 排 和 人 事 上 的 安 排 等,从 而 使 得 母、子、分 公 司 等 实 体 之 间 紧 密 联 系 在 了 一 起,可 以 一 起
16、 分 享 知 识、资 源,分 担 责 任。跨 国 公 司 的 法 律 地 位:跨 国 公 司 是 由 国 内 外 诸 实 体 组 成 的 公 司,这 些 实 体 涉 及 分 支 机 构、子 公 司、母 公 司 等,具 有 不 同 的 法 律 地 位。1、分 支 机 构 没 有 独 立 的 法 律 地 位,不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律 人 格;由 总 公 司 对 其 行 为 承 担 责 任。2、子 公 司 一 般 依 东 道 国 的 法 律 设 立,具 有 独 立 的 法 律 人 格;是 东 道 国 的 法 人,他 有 自 己 的 名 称 和 章 程,可 以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活
17、 动 并 承 担 责 任。3、母 公 司 和 总 公 司 各 自 为 独 立 的 法 人。母、子 公 司 各 自 为 独 立 的 法 人,而 总、分 公 司 却 视 为 一 个 整 体。跨 国 公 司 内 出 现 形 成 了 一 个 矛 盾,即 从 经 济 来 看,我 们 强 调 战 略 的 全 球 性 和 管 理 的 集 中 性、内 部 的 互 相 联 系 性,从 而 拥 有 共 同 的 经 济 策 略,是 单 一 的 经 济 实 体,但 是 从 法 律 上 来 看,特 别 是 从 母、子、孙 子 公 司 之间 的 关 系 来 看,他 们 有 各 自 为 独 立 的 法 律 实 体,这 就
18、带 来 了 矛 盾 和 问 题。一 方 面,子 公 司 以 自 己 的 名 义 从 事 行 为,另 一 方 面,他 的 行 为 又 要 受 制 于 母 公 司 的 决 策。第 二 章 国 际 贸 易 法 一、选 择 题 1、可 保 利 益 的 表 现 形 式 重 要 有()。A、现 有 利 益 B、期 待 利 益 C、责 任 利 益 D,过 去 利 益 2、下 列 各 项 买 卖 中,不 合 用 于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品 买 卖 公 约 的 是:()。A、洗 衣 机 B、长 虹 股 票 C、美 元 D、来 料 加 工 3、国 际 贸 易 术 语 明 确 表 白 的 内 容 涉 及()。A
19、、商 品 的 价 格 构 成 B、货 品 风 险 的 划 分 C、买 卖 双 方 在 交 易 中 各 种 费 用 的 承 担 D、责 任 范 围 二、简 答 题 1、简 述 提 单 的 法 律 特 性。2、简 述 维 斯 比 规 则 对 海 牙 规 则 的 重 要 修 改 和 补 充。3、联 合 国 国 际 货 品 销 售 协 议 公 约 中 货 品 风 险 转 移 的 原 则 是 什 么?4、联 合 国 国 际 货 品 买 卖 协 议 公 约 对 卖 方 的 义 务 有 哪 些 规 定?三、案 例 分 析1、美 国 甲 公 司 发 电 报 给 中 国 乙 公 司 称:“供 应 4 0 台 发
20、 动 机。10 0 匹 马 力,每 台 C I F 上 海 5 0 0 0 美 元,协 议 订 立 后 2 个 月 装 船,不 可 撤 消 即 期 信 用 证 付 款。请 电 复。”乙 回 电 称:“接 受 你 的 发 盘,在 订 立 协 议 后 即 装 船。”请 问:双 方 的 协 议 是 否 成 立?为 什 么?2、“阿 登 内 斯”轮 代 理 人 对 一 批 橘 子 的 托 运 人 口 头 保 证:该 轮 在 西 班 牙 港 口 卡 塔 赫 纳 装 上 该 批 橘 子 后,将 直 接 驶 往 伦 敦 并 卸 货。但 是,“阿 登 内 斯”轮 并 未 直 驶 伦 敦,而 是 驶 向 比 利
21、 时 的 安 特 卫 普,结 果 当 托 运 人 的 橘 子 到 达 伦 敦 时,橘 子 的 进 口 关 税 提 高 了,且 由 于 其 他 橘 子 的 大 量 到 货,使 橘 子 的 价 格 下 降。托 运 人 认 为 假 如 货 轮 是 以 口 头 约 定 直 驶 伦 敦 的,则 关 税 的 提 高 和 橘 子 价 格 的 下 跌 都 应 在 该 船 到 达 之 后 发 生。于 是 托 运 人 向 法 院 起 诉,规 定 承 运 人 补 偿 其 遭 受 的 损 失。被 告 则 辩 称:提 单 中 载 明 有 规 定 承 运 人 可 任 意 的 通 过 任 何 航 线 将 货 品 直 接 或
22、 间 接 的 运 往 目 的 地 的 条 款,因 此,认 为 自 己 不 应 为 因 绕 道 安 特 卫 普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承 担 补 偿 责 任。请 问:被 告 是 否 应 当 承 担 补 偿 责 任?参 考 答 案 一、选 择 题 1、A B C2,BCD3、ABCD二、简 答 题 1、1)海 上 运 送 协 议 的 证 明 2)货 品 的 收 据 3)货 品 的 权 利 凭 证 2、1)明 确 了 提 单 的 效 力 2)延 长 了 诉 讼 时 效 3)提 高 了 补 偿 金 额 4)强 调 了 承 运 人 及 其 受 雇 人 员 的 责 任 限 制 5)扩 大 了 规 则 的
23、 合 用 范 围 3、1)以 交 货 时 间 拟 定 风 险 转 移;2)过 失 划 分 原 则:从 交 货 时 起 风 险 由 卖 方 转 移 于 买 方。3)国 际 惯 例 优 先 原 则;4)划 拨 是 风 险 发 生 转 移 的 前 提 条 件。4,(1)交 付 货 品 和 单 据(2)品 质 担 保(3)权 利 担 保 三、案 例 分 析 1、协 议 未 成 立。由 于 美 国 公 司 甲 给 中 国 公 司 乙 发 盘 构 成 要 约,但 是 乙 方 的 还 盘 对 该 要 约 作 出 了 修 改,即 改 变 了 装 船 日 期,在 CIF协 议 中,改 变 装 船 日 期 就 是
24、 改 变 了 交 货 日 期,因 此,根 据 联 合 国 国 际 货 品 销 售协 议 公 约 第 19条 的 规 定,此 改 变 构 成 了 对 要 约 的 实 质 更 改,因 此,协 议 未 成 立。2、承 运 人 应 当 承 担 补 偿 责 任。由 于 提 单 只 是 运 送 协 议 的 证 明,双 方 的 口 头 约 定 是 当 事 人 双 方 意 思 表 达 一 致 的 体 现,即 为 海 上 货 品 运 送 协 议,尽 管 该 提 单 又 可 以 转 船 的 规 定,但 提 单 通 常 是 在 货 品 装 船 后 签 发 的,只 是 证 明 海 上 运 送 协 议 已 经 订 立
25、并 已 在 履 行。因 此 提 单 不 是 承 运 人 和 托 运 人 之 间 的 运 送 协 议,承 运 人 不 能 引 用 提 单 条 款 对 抗 运 送 协 议。第 二 章 国 际 贸 易 法 一、选 择 题 1、根 据 公 约 规 定,买 卖 协 议 风 险 转 移 时 间 为()。A、协 议 成 立 时 B、标 的 物 交 付 时 C、标 的 物 特 定 化 时 D、公 约 对 此 未 规 定 2、各 种 违 法 协 议 的 情 形 都 可 采 用 的 救 济 措 施 是()。A、实 际 履 行 B、损 害 补 偿 C、解 除 协 议 D、减 低 价 格 3、国 际 服 务 贸 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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