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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2023年考试试题考试题库1.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B【解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标准是欺骗行为导
2、致被害人遭受了财产损失。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乙支付的100万元首付款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既遂,剩余的120万元虽然没有直接损失,但具有损失的紧迫危险,应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甲的行为仅涉嫌合同诈骗罪一罪,对具体行为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认定后应按照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2.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沈律师为鲁某担任辩护人。案件判决生效三年后,洪某被抓获并被起诉。关于沈律师可否担任洪某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沈律师不得担任洪某辩护人B.如果洪某系法律援助对象,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洪某同意,沈律师可以担任沈某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沈律师可以担任洪某
3、辩护人【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1名辩护人不得为2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不得为2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本题中,鲁某、洪某属于共同犯罪,但是洪某在逃,鲁某案件判决3年后洪某方归案,鲁某洪某之间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因此沈律师担任鲁某辩护人后不得再为洪某辩护。3.2015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关于立案登记制,下列理解正确的是()oA.有利于做到有案必立,保障当事人
4、诉权B.有利于促进法院案件受理制度的完善C.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进行初步的实质审查,当场登记立案D.适用于民事起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不适用于行政起诉【答案】:A|B【解析】:AB两项,变立案审查制度为立案登记制度,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使案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便可进入司法程序,无需再进行实质审查,保障了当事人接收司法公正审判的权利,是案件受理制度的进步。CD两项,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做形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4
5、.关于取保候审的程序限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保证金应当由决定机关统一收取,存入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不得采取取保候审措施C.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使用保证金担保和保证人担保两种方式D.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不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答案】:C【解析】:C项,高法解释第116条第2款规定,对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与保证金保证。A项,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2款规定,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B项,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6、公安机关对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D项,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5 .以下律师的行为,错误的有()oA.为了扩大自己的知名度,小明律师登广告宣称自己是本市最优秀的刑事辩护律师B.小明律师为了向当事人证明案件必定能胜诉,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C.小明律师参加房地产专题研讨会,在会上发表“按揭”法律问题研究报告,并向与会者派发名片D.小明律师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所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
7、关系【答案】:A|B|D【解析】:A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着重注意:不能做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BC两项,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D项,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8、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6 .张法官与所承办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系某业务培训班同学,偶有来往,为此张法官向院长申请回避,经综合考虑院长未予批准。张法官办案中与该律师依法沟通,该回避事项虽被对方代理人质疑,但审判过程和结果受到一致肯定。对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张法官的行为直接体现了下列哪一要求?()A.严格遵守审限B.约束业外活动C.坚持司法便民D.保持中立地位【答案】:D【解析】:根据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13条规定,张法官按照规定主动申请回避是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的表现,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依法沟通,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
9、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都体现了保持中立地位的要求。7 .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变更性原则。下列哪些情形符合变更性原则的要求?()A.拘传期间因在身边发现犯罪证据而直接予以拘留8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发现另有其他罪行,要求其相应地增加保证金的数额C.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规定后对其先行拘留D.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予以释放【答案】:A|C|D【解析】:变更性原则是指强制措施的适用需要随着诉讼的进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案件情况的变化而及时变更或解除。A项,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
10、行拘留: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B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3条第1款,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可知,此时要结合“其他罪行”判断是否继续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并非直接要求增加保证金的数额。并且增加保证金的数额只是改变了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并没有改变强制措施的种类
11、或者解除,所以未体现强制措施的变更性原则。C项,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D项,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8.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乙为了实施走私而成立了单位,后该公司实施了走私犯罪。公司的走私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单位犯罪8 .某国有公司高管集体研究决定,将该单位的50万元在5个高管中平均分配。该行为不能
12、认定为单位犯罪(私分国有资产罪)C.甲公司实施单位犯罪后,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了。既要追究甲公司原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亦应追究甲公司的刑事责任D.甲实施拐卖儿童行为,借用其所在的单位的车及司机帮忙运送被拐卖儿童,该单位参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亦构成单位犯罪【答案】:D【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该单位成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实施犯罪,不宜以单位犯罪论处。B项,单位犯罪应是为了单位的利益或者单位大多数成员的利益。在本
13、案中,行为人是为了少数人的利益,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应认定为贪污罪。C项,甲公司犯罪后,直接责任人员并没有消亡,单位也没有消亡,只是换了一个存在形式。因此,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也应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D项,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故单位参与拐卖儿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9 .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之一是具有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下列哪些选项体现了这一功能?()A.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而被法院量刑时从轻处理B.因排除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C.侦查机关对于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D.只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
14、,二审法院判决时不得对被告人判处重于原判的刑罚【答案】:A|B|D【解析】:依据刑事诉讼法定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刑事实体法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实施,刑事诉讼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具体表现在: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如果没有控诉机关或人员起诉,就不能对现实中的犯罪行为适用刑事实体法;当出现了某些法定情形时,就要结束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程序,而不能适用刑事实体法;对同一案件,如果选择不同的刑事程序,适用刑事实体法的结果可能会不同。ABD三项,均是刑事诉讼法影响刑法实现的体现。C项,侦查机关对已超过追诉期限的案件不予立案,不属于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刑法实现的情形,刑法第87条规定已明文规定犯罪经过法定
15、追诉期限不再追诉。10.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新技术许可协议,规定在约定期间内,甲公司在亚太区独占使用乙公司的该项新技术。依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约定期间内,乙公司在亚太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B.乙公司在全球均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C.乙公司不能再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德国使用D.乙公司在德国也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答案】:A【解析】:独占专利许可合同,是指受让人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合同规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让与人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同时在该范围内具有对该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按照这一合同,专利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一定的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其专利的权利,被
16、许可人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给专利人使用费。这种合同要求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不但不能许可第三者使用该专利而且自己也不得使用。因此,在本题中,在约定期间,乙公司在亚太地区不能再使用该项新技术,但乙公司可以在其他地区使用该项新技术,也可以将该项新技术允许另一家公司在亚太地区之外的其他地区使用,如在德国使用。11.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
17、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答案】:D【解析】: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由此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应该满足以下五个条件: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具有防卫意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A项
18、,任何人均可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防卫行为,均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B项,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他人财物反击导致财物被毁坏,如同时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失,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C项,为摆脱合法抓捕侵入他人住宅,不可能成立紧急避险。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只有对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自然灾害或者动物的侵袭对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造成危险的情况下,才可以实行紧急避险。D项,成立紧急避险要求保护的利益大于被损害的利益,为保护个人较大的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损害较小的公共利益的,仍然可以成立紧急避险。12.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基层群众自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19、A.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乡镇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政府批准B.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和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政府批准C.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它的派出机关批准D.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答案】:A【解析】:A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B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第7项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据此,无需要报乡镇政府批准。C项,城市
20、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5条规定,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居民公约属于居委会的自治事项,仅需向基层政府备案即可,而不需要由其批准。D项,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6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据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居委会的设置和变更,无需报市政府批准。13.李某原在甲公司就职,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月,因甲公司被乙公司兼并,李某成为乙公司职工,继续适用不定时工作制。2012年12月,由于李某在年度绩效考核中得分最低,乙公司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决定终止
21、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于2013年11月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主张:原劳动合同于2012年3月到期后,乙公司一直未与本人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应从4月起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终止合同违法,应恢复本人的工作。关于李某申请仲裁的有关问题,下列选项正确的是()0A.因劳动合同履行地与乙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李某只能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B.申请时应提交仲裁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口头申请C.乙公司对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负举证责任D.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李某可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起诉【答案】:B|C|D【解析】:A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
22、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B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第1、3款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C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
23、公司是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因而乙公司掌握了公司绩效考核制度及其考核情况,对终止劳动合同主张负有举证责任。D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乙公司兼并甲公司时李某的劳动合同及工作年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甲公司与李某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由乙公司继续履行B.如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合
24、并计算为乙公司的工作年限C.甲公司还可与李某经协商一致解除其劳动合同,由乙公司新签劳动合同替代原劳动合同D.如解除原劳动合同时甲公司已支付经济补偿,乙公司在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在甲公司的工作年限【答案】:A|B|C|D【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BD两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
25、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C项,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李某仍继续在公司工作,应视为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故李某无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B.劳动合同到期后应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故李某有权请求支付二倍工资C.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已经超过时效期间D.李某的该项仲裁请求没有超过时效期间【答案】:B|D【解析】:AB两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
26、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1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尽快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签订的应当适用前述规定,因此李某有权请求支付2倍工资。CD两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题中,2012年12月,乙公司决定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2013年11月李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尚未超
27、出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关于恢复用工的仲裁请求,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李某是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该公司有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B.李某不是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该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C.根据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终止D.该公司末位淘汰的规定违法,劳动合同终止违法【答案】:B|D【解析】:AB两项,李某属于全日制的不定时工作制,公司无权对其随时终止用工。CD两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
28、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绩效考核制度中“末位淘汰”的规定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李某经绩效考核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则只有在公司对其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如李某放弃请求恢复工作而要求其他补救,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李某可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B.李某可主张公司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要求即时辞职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29、C.李某可同时获得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D.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数额多于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答案】:A|B|D【解析】:A项,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B项,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38条第1款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
30、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题中,乙公司的“末位淘汰”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乙公司须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C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据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即时辞职的经济补偿金不能兼得。D项,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赔偿金多于劳动者即时辞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4
31、 .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犯劫持航空器罪,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B.乙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结婚,2013年7月10日归还。对乙的追诉期限应从2013年1月10日起计算C.丙于2000年故意轻伤李某,直到2008年李某才报案,但公安机关未立案。2014年,丙因他事被抓。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丁与王某共同实施合同诈骗犯罪。在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期届满前,王某单独实施抢夺罪。对丁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应从王某犯抢夺罪之日起计算【答案】:A|C【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4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20年。如果
32、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甲犯劫持航空器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即便经过30年,若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则也可以被追诉。B项,挪用公款经过3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对乙的追诉时效应从2013年4月10日起算。C项,根据刑法第87条第1项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因此追诉时效是5年,李某报案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因此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D项,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
33、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丁没有犯新罪,对其犯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并未因为王某的新的犯罪行为而中断,因此不能重新计算追诉时效。15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
34、拒绝律师请求【答案】:c【解析】:A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B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
35、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C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9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因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而不许可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理由。国家安全机关虽拒绝了律师的会见申请,但说明了理由,未违反保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D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36、,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16 .甲公司派员工伪装成客户,设法取得乙公司盗版销售其所开发软件的证据并诉至法院。审理中,被告认为原告的“陷阱取证”方式违法。法院认为,虽然非法取得的证据不能采信,但法律未对非法取证行为穷尽式列举,特殊情形仍需依据法律原则具体判断。原告取证目的并无不当,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式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应认定合法。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采用穷尽式列举有助于提高法的可预测性B.法官判断原告取证是否违法时作了利益衡量C.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这说明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可能同客观事实不一致D.与法律规则相比,法律原则应优先适用【答案】:
37、A|B|C【解析】:A项,法律列举越详细,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程度越高。B项,法官判断原告取证是否违法时作了利益衡量,即认为原告取证目的并无不当,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且该取证方式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应认定合法。C项,违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而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客观事实,这会导致法官认定的裁判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可能不一致。D项,在使用条件上,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17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
38、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答案】:C|D【解析】:A项,犯罪是否得逞,是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所在。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得逞时,表现为法益受到侵害,发生了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乙将银行
39、卡和密码交给甲时,甲已经实际控制了卡内的50万元钱款。此时受贿行为已经既遂。乙事后挂失并取回钱款的行为并不影响甲所犯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故甲不属于犯罪未遂。B项,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如果共犯中一人的行为既遂,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则其他共犯人原则上均成立既遂。尽管甲未到达现场,但其事先与乙有共谋,且向乙讲解了犯罪方法,乙的行为既遂则导致甲乙的共同犯罪行为既遂。故甲不属于犯罪未遂。C项,甲虽然与乙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但乙最终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盗窃既遂的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D项,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人已将其认为达到既遂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但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40、未得逞。甲与乙共同杀害丙,甲误以为丙死亡而离开现场,甲乙的共同犯罪行为已经结束,构成犯罪未遂。之后乙发现丙未死又持刀杀害丙的行为超出了共同犯罪故意,不影响甲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未遂。故甲属于犯罪未遂。18.田某为在校大学生,以从事研究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该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局拒绝公开。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因田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拒绝公开合法B.因行政处罚决定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拒绝公开违法C.田某应先申请复议再向法院起诉D.田某的起诉期限为3个月【答案】:D【解析】:D项,2014年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41、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田某向法院起诉的期限是6个月,而不是3个月。A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B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
42、定不属于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同时,第14条第4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因此,如果本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工商局拒绝公开是正确的,否则就是违法的。C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知,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需要复议前置,田某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诉讼。(原司法部答案为D
43、)19 .王某育有二子,因王某行动不便,王某长子王大拿着王某的遗嘱去公证处办理王某的遗产公证:仅由其长子王大一人所继承,公证员李某为其公证。此后,王某次子王二认为公证书与事实完全不符,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根据公证救济制度,以下选项正确的是()oA.对于王二的申请,公证处指派原承办公证员李某进行复查B.公证书与事实完全不符,则公证处可以撤销公证书C.公证员李某因过错造成王二损失,则王二可以找公证员李某进行赔偿D.公证员李某为不真实的事项出具公证书,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吊销其执业证书【答案】:D【解析】:A项,公证机构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以外的其他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
44、负责人审批。B项,若公证书与事实完全不符,公证处“应当”而非“可以”撤销公证书。C项,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D项,根据公证法第42条的规定,公证员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执业证书。20 .根据宪法的规定,关于国家结构形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从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看,我国有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两种地方制度B.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C.
45、经济特区是我国一种新的地方制度D.行政区划纠纷或争议的解决是行政区划制度内容的组成部分【答案】:D【解析】:D项,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我国坚持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依据这一原则,我国在地方进行行政区域划分,实行行政区域划分制度。从内容上看,行政区域划分制度包括行政区域划分的机关、原则、程序以及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处理等内容。AC两项,按不同区域所实行的不同地方制度,可将我国的行政区划分为:普通行政区划;民族自治地方区划;特别行政区划。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的两种地方制度,但经济特区不是一种新的地方制
46、度。B项,根据宪法的规定,县、市、市辖区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而并非直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21.关于部门规章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B.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规章制定部门职权的,可以设定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C.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D.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答案】:C【解析】:C项,行政许可法第16条第3款规定,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此
47、处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因此部门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许可作出具体规定。AD两项,行政处罚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12条第1、2款规定,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的权力应由行政法规享有,而部门规章仅可设定警告和小额罚款,行政处罚法并未授权部门规章设定暂扣许可证的行政处罚。B项,行政强制法第10条第4款的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据此,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部门规章无此项权力。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4条规定:完善当庭宣判制度,确保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一律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当当庭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