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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线题库练习1.甲骑摩托车搭着乙过山路,路面崎岖泥泞,甲便下车推着摩托车前行。这时乙提出帮忙把车骑过去,甲同意,并且紧跟其后,双眼一直注视乙。不料过了山路乙骑着摩托扬长而去。乙的行为构成何罪?()A.盗窃罪B.侵占罪C.抢夺罪D.抢劫罪【答案】:A【解析】:通说认为,抢夺罪的行为人既可以直接从财物占有者手中抢走,也可以从他们附近公然将财物抢走,无论哪种情况都会被财物占有者能够立即发觉,体现侵财的公然性。乙是公然取走被害人财物,应以抢夺罪论处。但是个别观点认为,公然取走他人财物也成立盗窃罪,并且只有当对物暴力行为可能导致被害人伤亡时,才宜认定为抢夺罪。本题中,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一直
2、是甲,即使乙抢走摩托车是在公然的情况下,但并没有达到抢夺罪要求的对物暴力的程度,因而乙构成盗窃罪。根据本题中对乙行为的描述,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更符合题意。2.唐律规定,官吏犯罪需划分为公罪、私罪,处理上适用的原则是()oA.私罪从重,公罪从轻B.私罪从轻,公罪从重C.私罪、公罪酌情处理D.私罪比照公罪从重【答案】:A【解析】:唐律规定公罪从轻,私罪从重。所谓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即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如“擅赋敛”而无私人获利者,处罚从轻。所谓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如盗窃、强奸。另一
3、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嘱托、枉法裁判;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之所以要区分公罪与私罪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以便提高国家的统治效能;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保证法治的统一。3.甲某、乙某、丙某因故意伤害丁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8年和1年,并判处赔偿丁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案中有权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有()oA.甲某B.乙某C.丙某D.丁某【答案】:A|B|C【解析】: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227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
4、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本案中,对判决的刑事部分有权上诉的是被告人甲某、乙某、丙某。丁某仅能对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229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可见,被害人对刑事判决只有请求抗诉权。如果对刑事部分没有人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上诉,如何确定第一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5、?()A.刑事部分的判决和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判决,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后发生法律效力B.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审结后发生法律效力D.刑事部分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答案】:B【解析】:刑诉解释第314条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应当送监执行的第一审刑事被告人是第二审附带民事
6、诉讼被告人的,在第二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结前,可以暂缓送监执行。如果人民检察院只对丙某的判决以量刑畸轻为由提出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如何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A.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对甲某、乙某和丙某量刑畸轻,可加重三人的刑罚B.第二审人民法院如果认为一审对甲某、乙某和丙某量刑畸轻,可要求,人民检察院对甲某、乙某的判决抗诉,之后加重三人的刑罚C.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丙某加重刑罚,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D.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任何被告人加重刑罚【答案】:C【解析】:刑诉解释第32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
7、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因此,在本题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对丙某加重刑罚,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关于该案二审中上诉不加刑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甲某上诉,乙某和丙某没有上诉的,不得加重乙某、丙某的刑罚B.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C.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D.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答案】:A|B|C|D【解析】:刑诉解释第325条第1款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
8、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4.关于国际法上的“继承”的说法正确的是下列哪几项?()A.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是继承的B.国家债务继承的范围包括国债和地方债C.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属于国家继承的范围D.动产和不动产都是以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被国家继承的【答案】
9、:B|C【解析】:A项,根据条约继承的相关规定,政治性条约,如同盟条约、友好条约、共同防御条约,一般是不予继承的,而对于“非人身性条约”,如有关领土边界、河流交通、水利灌溉等条约,一般是可以继承的。BC两项,国家继承的债务包括国家整体所负的债务或称国债,也包括以国家的名义承担而事实上仅用于国内某个地方的债务或称地方化债务。国家对外国法人或自然人所负之债不在国家继承的范围内。D项,国家财产继承的基本标准是被继承的财产应与领土有关联。由此引申出两项规则:财产一般随领土一并转移而转属或分别转属继承国;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前者主要是针对继承发生时位于所涉领土内的被继承国财产而言,特别是针对不动产。
10、后者主要是针对位于所涉领土以外的财产而言,主要是针对动产。因此,动产并不是以其所处的地理位置为依据而被继承的。5.公元前399年,在古雅典城内,来自社会各阶层的501人组成的法庭审理了一起特别案件。被告人是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其因在公共场所喜好与人辩论、传授哲学而被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的罪名判处死刑。在监禁期间,探视友人欲帮其逃亡,但被拒绝。苏格拉底说,虽然判决不公正,但逃亡是毁坏法律,不能以错还错。最后,他服从判决,喝下毒药而亡。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人的良知、道德感与法律之间有时可能发生抵触B.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决定表明,一个人可以被不公正地处罚,但不应放弃探究真理的权
11、利C.就本案的事实看,苏格拉底承认判决是不公正的,但并未从哲学上明确得出“恶法非法”这一结论D.从本案的法官、苏格拉底和他的朋友各自的行为看,不同的人对于“正义”概念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答案】:A|B|C|D【解析】:A项,法律和道德虽然密切相关,但二者并不完全等同。近现代法在确认和体现道德时大多注意二者重合的限度,倾向于只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义务,注意明确法与道德的调整界限。由此可知,道德与法律之间有时也可能出现冲突。B项,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正义,即使所遵守的法律是恶法。因而苏格拉底虽然遭受不公正的处罚,但是他仍然坚守内心的信仰,不放弃追求真理的权利。C项,苏格拉底服从判决的原因
12、在于,他认为即使不公正的判决(法律)也应当得到遵守,因为守法即正义。可见,苏格拉底认为“恶法亦法”,而不是“恶法非法二D项,本案的法官认为苏格拉底信奉新神,蛊惑青年,是不正义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即正义,即使是遵守恶法。而他的朋友则认为,不公正的法律不是法律,不值得遵守。可见,不同的人对于“正义”的概念可能有不同的理解。6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B.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C.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D.到证人丁提出的其
13、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答案】:B【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本题中,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只能用通知的方式让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而不能用传唤的方式。传唤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7 .关于徇私枉法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甲(法医)在收取犯罪嫌疑人张某的钱财后,擅自更改被害人的死因,使张某免予刑事追诉。甲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8 .乙(警察)与犯罪嫌疑人是同学,在对陈某采取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对其放任不管,
14、导致陈某逃匿,司法机关无法对其追诉。乙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C.丙(法官)为报复被告李某,故意使李某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赔偿给原告5万元。丙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罪D.T(检察官)为报复犯罪嫌疑人徐某,擅自更改相关证据,使得无罪的徐某被追诉。丁的行为成立徇私枉法【答案】:B|D【解析】:根据刑法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A项,甲是法医,根本不属于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范围,应构成伪证罪。B项,乙警察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放任不管。应该以徇私枉法论处。C项
15、,丙法官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D项,丁使得无罪的徐某受到追诉,成立徇私枉法罪。8 .关于不同法律职业责任,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法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B.检察官职业责任包括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赔偿责任和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C.律师职业责任包括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律师法律、法规及执业纪律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纪律处分D.公证职业责任包括公证活动中违反有关公证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和惩戒处分【答案】:A|C|D【解析】:A项,法官职业责任是指法官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和审判、执行纪律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法官执
16、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和法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类。C项,律师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违反有关律师行为、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纪行为的处分和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违纪行为的处分和行政法律责任为律师职业责任最主要的责任形式。D项,公证职业责任是指由于公证人员的违法和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所造成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当事人等所承担的责任,包括惩戒处分、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公证职业责任的重点是财产责任,公证职业责任的范围应与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相适应。B项,检察官职业责任是指检察官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检察工作纪律所应
17、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检察官执行职务中违纪行为的责任和检察官执行职务中犯罪的刑事责任两类。9 .甲是某公司董事长,他伪造了一份国务院批文,说要在海南省新建一个机场。甲说可以给乙一个2亿元人民币的资金项目,但前提条件是乙在签订合同之前,先给甲200万元好处费。乙信以为真,给甲200万元好处费,甲随后消失,乙再也联系不上甲。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A.构成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B.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C.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D.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答案】:B【解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乙200万元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
18、成,成立诈骗罪。单位犯罪的成立要求为了单位利益、通过单位决策程序等,而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须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甲的行为并不符合单位犯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10 .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在社会领域所建构的制度体系。关于国家的基本社会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的基本社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制度B.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内容D.加强社会法的实施是发展与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重要途径【答案】:B|C|D【解析】:A项,宪法第1条第2款规定,社会主义制度
19、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B项,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障制度是基本社会制度的核心内容。C项,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是我国基本社会制度中劳动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D项,完善我国基本社会制度的途径有很多种,但是加强社会法的实施和发展有助于其他途径的实施,为基本社会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提供法律支撑,创建稳定的社会环境。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关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实行主席负责制B.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C.对全国人大
20、及其常委会负责D.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答案】:D【解析】:ABC三项,根据宪法第93、94条的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D项,根据宪法第62、67条的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12.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
21、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贪污罪B.为亲友非法牟利罪C.诈骗罪D.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答案】:A【解析】:A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其财物的行为,其对象是国有公共财产。甲利用其特殊身份解除国有企业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又以其妻所注册公司的名义与之订立合同并大获其利,将国有公司的财产据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B项,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
22、罪:(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甲的行为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C项,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D项,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甲让A公司
23、与其妻的公司进行交易,并非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13.吴先生与尤女士自由恋爱后结婚,育有一子吴勇,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考虑到吴勇年幼,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吴勇由尤女士抚养,但倘若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后尤女士再婚并怀孕,吴先生诉至法院,以尤女士违反协议为由,要求获得吴勇的抚养权。法院认定协议因侵犯尤女士的生育权而无效,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吴勇上小学后,因名字谐音,被同学起了绰号没用。吴勇内心感觉屈辱,请求母亲为自己改名。尤女士遂到公安机关将“吴勇”改为“尤勇”。后吴先生听说此事,诉至法院,以吴勇为自己亲生儿子,按照中国人的传统习惯,理应跟自己姓为由,要求法院
24、判决将“尤勇”更名为“吴勇二法院根据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诉讼请求。关于此案。下列说法错误的有()oA.婚姻法第22条属于允许句B.婚姻法第22条属于法律原则的规定,在没有规则的情形下,可以在审判中适用C.婚姻法第22条规定了法律规则的假定条件D.婚姻法第22表达了授权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任意性规则【答案】:B|C|D【解析】:A项,规范语句可以区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行为模式是“可为模式”,故该条文属于允许句。B项,法律规
25、则有明确的三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其行为模式明确具体,法官在适用上具有较小的自由裁量权。法律原则没有明确的三要素,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法官在适用上自由裁量权较大。婚姻法第22条规定的可为模式,非常明确具体,法官没有什么自由裁量空间,故本条规定属于法律规则的表达。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规则;没有规则,或者规则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的时候,法官才能适用原则进行裁判。C项,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包括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假定条件,是指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行为模式,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的部分,
26、分为三种: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属于行为模式中的可为模式。D项,根据法律规则表达的内容不同,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授权性规则属于可为模式(可以)。义务性规则又分为:命令性规则,属于应为模式;禁止性规则,属于勿为模式。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关键字是“可以”,属于可为模式,因此属于授权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强行性规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人们没有选择余地,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任意性规则,允许人们有一定的选择
27、权,可以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行为,也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行为。本条规定的“可以”意味着行为有一定的选择权,属于“任意性规则”。根据法律规则表达的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委任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适用。准用性规则内容不确定,需要援引其他法律规范的内容适用。委任性规则内容也不确定,需要国家机关制定实施细则。本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内容明确具体,可以直接拿来适用,属于确定性规则。(2)上述协议违反的原则有()oA.公序良俗原则B.平等原则C.自愿原则D.公平原则【答案】:A【解析】:A项,公序良俗原则,禁止人们的行为违背社
28、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本案中双方协议尤女士再婚不得生育,已经实质上侵犯了尤女士的生育权,且违背婚姻伦理,已经触犯了公序良俗原则。B项,本协议由双方平等协商,并不违背平等原则。C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有一定的意志自由,其依法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民事任意性法律规范,当事人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尤女士为了争得孩子的抚养权而签订协议,出于尤女士的真实意愿。D项,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本案尤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的代价是
29、不得生育。如果吴先生取得孩子抚养权,同样不得生育。故协议并未违反公平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oA,公民享有姓名权,但姓名权的行使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B.姓名权属于相对权C.设若法院判决孩子随母姓,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D.吴先生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得在审判中适用【答案】:A|C【解析】:A项,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事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B项,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将权利分为绝对权利和
30、相对权利。绝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主体。相对权利的义务主体是特定主体,相对权利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属于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姓名权。C项,法的作用包括:指引作用一一指引自己的行为;评价作用-评价其他人行为的合法性;预测作用一一预测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通过预测对方的行为安排好自己的行为;强制作用一一国家机关制裁违法者的行为;教育作用一一教育一般人的行为,通过一个案件的发生,让听说的人受到教育。本案法院以婚姻法第22条为标准,评价认定孩子可以随母姓,这代表着官方对尤女士为孩子改姓行为的评价,体现了法的评价作用。D项,法的渊源分为正式的法
31、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等。因此,吴先生在本案中主张的中国传统习惯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因其明确具体性,而优先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适用。但是,如果没有正式的法的渊源,正式的法的渊源有歧义,或者正式的法的渊源导致的结果极端不公正,那么,就可以适用非正式的法的渊源。14.甲发现乙驾驶摩托车抢劫
32、财物即驾车追赶,二车并行时摩托车撞到护栏,弹回与甲车碰撞后侧翻,乙死亡。对甲的行为认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oA.成立正当防卫B.不成立正当防卫C.成立防卫过当D.不成立防卫过当【答案】:B【解析】:甲驾车追赶的行为是正当的,但他的车并未撞击乙的摩托车,乙是自己撞到护栏,弹回与甲车碰撞后侧翻,导致自己死亡的。只有防卫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才能成立正当防卫本案中并无损害行为,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了。15 .下列有关普通法法系的说法正确的有()oA.法律思维方式属于归纳式,注重类比推理,判例法被认为是正式法律渊源B.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重
33、要原则C.与民法法系国家一样,普通法法系国家也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D.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角色【答案】:A|B|D【解析】:A项,普通法系区分于大陆法系。在法律思维方式方面,大陆法系属于演绎型思维,而普通法系属于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在法律渊源方面,英美法系具有判例传统,判例法为其正式法律渊源,即上级法院的判例对下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有约束力。B项,普通法系亦称“英美法系”或者“判例法系”。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遵循先例是普通法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C项,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在法律的分类方面,民法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
34、法律分类的基础,而普通法系则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D项,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实行“法官主义”,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判者角色。16 .以下关于正当防卫,说法正确的有()oA.甲驾驶汽车带精神病人乙就医途中,乙突然攻击甲,抢夺甲的方向盘,为避免发生汽车相撞事故,甲将乙打成轻伤昏迷,可将甲的行为认定正当防卫B.甲运输毒品,乙明知甲实施犯罪,认为自己“黑吃黑”,甲也不敢报案,就着手实施暴力抢劫甲的毒品,甲反
35、击将乙打死。则因甲的行为本身是犯罪行为,故甲不能对乙进行正当防卫C.甲男奸淫妇女丙之后,未将其释放,而是将丙带往另一地点,欲图继续强奸,在此期间,乙为解救丙而将甲打死,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D.乙劫持飞机,甲见状遂用非法携带上飞机的枪支对准乙,喝令乙停止犯罪。未料不慎触动枪支扳机,枪支击发致乙死亡。则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B【解析】: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认识,并希望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
36、害,保护合法权益的心理状态。它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两方面的内容。防卫起因,指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实际发生和客观存在。防卫对象,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人。防卫时间,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通说认为,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是允许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防卫限度,是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A项,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因此属于正当防卫。B项,甲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施的防卫,其所保护的利益不属于公民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具备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C项,乙为解救丙而将甲打死,乙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
37、害人甲造成了重大损害,其属于防卫过当。D项,甲的行为虽然是为了使公共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其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行为。17 .关于宪法对人身自由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B.生命权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权C.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D.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答案】:B【解析】:B项,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属于广义的人身自由,但我国宪法并未对生命权进行明确规定。A项,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
38、告陷害。C项,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D项,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18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民族自治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监督B.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首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实行首长负责制C.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民族自治地方
39、自主决定本地区人口政策,不实行计划生育【答案】:A|B【解析】:A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第2款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监督。B项,宪法第114条的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均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包括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也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C项,宪法第116条规定,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D项,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4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实行计
40、划生育的办法。据此,民族自治地方不能自主决定本地区的人口政策,仍然要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但其可以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计划生育办法。19 .周某自己挣钱买了一套房子,其父再婚又离婚后无房可住,便来投靠周某。后父子不和,周某起诉让父亲搬走。一审法院从保护所有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儿子享有房屋产权判决父亲搬出;二审法院却从“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和对公序良俗的理解出发,认为父亲有随周某居住的权利。下列对这个案件的评述中,正确的选项有哪些?()A.这主要是由于法官分析案件的方法和法律思维方式不同的结果B.法官在考虑案件时既要进行复杂的法律思维,还要考虑各种社会关系,对不同法律规范所体现的不同价
41、值给予恰当的判断和利益的平衡C.法官分析案件的过程中包含了技术性,但又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性的过程D.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所拥有的较大自由裁量权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答案】:A|B|C【解析】:法官的思维方式不同,对同一个案件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分析案件既包括了技术性的分析,同时还包含了价值判断,考虑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价值。社会时时刻刻在发展,法律一旦制定后就落后于社会的发展。要处理新出现的情况,必须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法律的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这也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条件和要求,法官利用自由裁量权审判案件恰恰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20 .法的本质是法理学中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对
42、于这个问题,人们有不同的看法,下列观点正确的是()oA.张教授认为,既然法具有社会性,那么它就是社会全体公众意志的反映B.李律师认为,法的阶级性强调法的主观意志性,法的物质制约性强调其客观决定性,从本质上讲,两者是相互矛盾的C.学生小马说,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法的本质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不受历史、民族等其他因素的影响D.王老师认为,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答案】:D【解析】:A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而非全体公众意志。B项,阶级性与物质制约性不矛盾。C项,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法的本质具有三个层次:国家性(或正式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4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法的本质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排除其他诸如历史、民族等社会因素对法的本质的影响。21.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答案】:A|B|D【解析】:代履行是指如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义务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义务时,行政机关请他人代为履行,并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费用的执行方式。A项,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
44、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代履行主体不仅包括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还包括行政机关。B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代履行的费用并非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C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3款规定,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D项,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裁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
45、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决定书只须在代履行前送达即可,法律对送达日期并无规定。22 .刘某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洪某担任其辩护人。关于洪某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会见刘某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B.可申请将监视居住的地点变更为刘某的住处C.可向刘某核实有关证据D.会见刘某不受监听【答案】:B|D【解析】:ACD三项,刑事诉讼法第
46、39条第3、4、5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1款、第3款、第4款的规定。B项,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
47、关情况,提出意见。申请变更监视居住的地点属于申请变更强制措施。23 .下列哪些行为成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A.利用作为快递员的便利,大量出售他人的姓名与电话信息,情节严重B.移动公司的员工,非法给他人提供大量单位的名称、住址与联系电话信息,情节严重C.制作一个虚假淘宝网站的网页,诱骗他人注册,获取大量他人姓名、邮箱等信息D.移动公司向司法机关提供几百人的个人信息,供司法机关查处案件,但最终只有两人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犯罪分子【答案】:A|C【解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以及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AC两项,快递员和移动公司员工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B项,这种行为泄露的是单位的信息,不是公民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D项,应司法机关要求,移动公司向司法机关提供个人信息,供司法机关查处案件,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属于合法行为。24 .关于食品添加剂管制,下列哪一说法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A.向食品生产者供应新型食品添加剂的,必须持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