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国法制宣传日法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160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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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 全 国 法 制 宣 传 日 法 律 知 识 竞 赛 精 选 题 库 及 答 案(共 160题)1、我 国 刑 法 的 基 本 原 则 不 包 含:()o DA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B 适 用 刑 法 人 人 平 等 原 则 C 罪 责 相 适 应 原 则 D 公 平 公 正 原 则 2、构 成 不 作 为 犯 罪 的 必 备 条 件 是()o DA 行 为 人 负 有 某 种 特 定 义 务 B 行 为 人 具 有 某 种 特 定 职 务 C 行 为 人 具 有 某 种 特 定 职 务 而 不 履 行 该 职 务 D 行 为 人 负 有 某 种 特 定 义 务,并 且 能 够
2、履 行 而 不 履 行 该 特 定 义 务,以 致 发 生 某 种 危 害 结 果 3、根 据 共 同 犯 罪 人 分 工 情 况,可 将 共 同 犯 罪 人 分 为()o CA 主 犯、从 犯、胁 从 犯 B 首 犯、教 唆 犯、帮 助 犯 C 组 织 犯、教 唆 犯、实 行 犯、帮 助 犯 D 教 唆 犯、主 犯、从 犯 4、被 判 处“死 缓”的 犯 罪 分 子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的 条 件 是()o CA 遵 守 监 规 监 纪 B 积 极 参 加 劳 动 并 有 科 技 发 明 创 造C 没 有 故 意 犯 罪 D 确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5、陈 某 在 抢 劫 时 造
3、 成 被 害 人 重 伤,法 院 以 抢 劫 罪 判 处 陈 某 有 期 徒 刑 15年,并 处 罚 金 5 万 元,赔 偿 被 害 人 经 济 损 失 5 万 元。经 查,陈 某 个 人 财 产 只 有 8 万 元,对 本 判 决 的 财 产 部 分 应 当 如 何 执 行?()CA 罚 金 和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以 陈 某 现 有 财 产 按 同 等 比 例 同 时 执 行 B 先 执 行 罚 金 5 万 元,剩 余 的 3 万 元 赔 偿 给 被 害 人 C 先 执 行 赔 偿 经 济 损 失 5 万 元,剩 余 的 3 万 元 作 为 罚 金 执 行 D 先 执 行 罚 金 5
4、万 元,经 济 赔 偿 不 足 部 分,待 陈 某 刑 满 后 继 续 履 行 赔 偿 义 务 6、对 于 下 列 犯 罪 分 子,刑 法 规 定 可 以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是()0 BA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犯 罪 分 子 B 故 意 杀 人、强 奸、放 火、爆 炸、投 毒、抢 劫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C 被 判 处 死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D 被 判 处 无 期 徒 刑 的 犯 罪 分 子 7、关 于 正 当 防 卫 与 紧 急 避 险,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o BA 正 当 防 卫 明 显 超 过 必 要 限
5、度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的,应 当 以 防 卫 过 当 罪 定 罪,但 是 应 当 酌 情 减 轻 或 者 免 除 处 罚 B 紧 急 避 险 用 于 解 决 紧 迫 情 况 下 合 法 利 益 之 间 的 冲 突 C 防 卫 过 当 的 场 合,其 罪 过 形 式 通 常 是 直 接 故 意 D 对 于“事 后 防 卫”的,通 常 按 照 防 卫 过 当 处 理 8、犯 罪 时 怀 孕 的 妇 女,无 论 犯 了 多 么 严 重 的 罪,最 高 可 以 判 处()ocA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C 无 期 徒 刑 B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D 有 期 徒 刑 15年 9、犯 罪
6、 嫌 疑 人 甲 盗 窃 被 抓 获 后,主 动 交 待 了 自 己 和 同 犯 罪 人 乙 共 同 犯 盗 窃 罪 的 事 实,那 么 甲 的 行 力 构 成()o CA 一 般 自 首 B 特 别 自 首 C 坦 白 D 立 功 10、非 法 拘 禁 罪 属 于()0 AA 继 续 犯 B 牵 连 犯 C 结 合 犯 D 连 续 犯 11、由 于 不 利 行 为 给 当 事 人 的 权 益 带 来 了 不 利 影 响,()原 则 在 这 类 行 为 的 设 定 中 有 严 格 要 求。CA 依 法 行 政 B 严 格 执 法 C 法 律 保 留 D 法 律 在 先 12、我 国 行 政 处
7、 罚 法 规 定:()的 处 罚 只 能 由 法 律 设 定。BA 财 产 B 人 身 自 由 C 口 头 警 告 D 书 面 警 告 13、()可 以 设 定 临 时 性 行 政 许 可。CA 国 务 院 部 门 规 章 B 国 务 院 决 定 C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规 章 D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规 章14、行 政 许 可 法 规 定,一 个 行 政 机 关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的,该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许 可 决 定 的 一 般 为()日。BA15 B20C25 D3015、吊 销 许 可 证 属 于 下 列 何 种 处 罚()0 BA
8、 科 以 义 务 B 剥 夺 行 为 权 C 限 制 行 为 权 D 影 响 声 誉 16、行 政 处 罚 法 规 定,作 为 例 外,行 政 机 关 及 其 执 法 人 员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行 政 处 罚 罚 款。但 在 什 么 情 况 下,当 事 人 有 权 拒 绝 交 纳 罚 款?()CA 依 法 给 予 2 0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处 罚 的 B 不 当 场 收 缴 事 后 难 以 执 行 的 C 不 出 具 省、自 治 区、直 辖 市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制 发 的 罚 款 收 据 的 D 不 适 用 听 证 程 序 作 出 罚 款 处 罚 决 定 的 17、行 政 处
9、 罚 法 规 定:行 政 处 罚()o BA 只 能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的 行 政 机 关 管 辖 B 由 违 法 行 为 发 生 地 的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管 辖 C 可 以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管 辖 D 只 能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管 辖 1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施 行 于()0 CA1989 年 B 1994 年 C1996 年 D1999 年19、不 得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的 情 形 是()o CA 主 动 消 除 危 害 的 B 有 立 功 表 现 的 C 违 法 事 实 不
10、 清 的 D 有 自 首 情 节 的 20、不 得 设 定 行 政 处 罚 的 是()o AA 行 政 机 关 的 各 类 决 定 B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C 部 门 规 章 D 地 方 性 法 规 21、除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可 以 当 场 收 缴 的 罚 款 外,罚 款 也 可 以 由()o AA 当 事 人 直 接 交 到 指 定 的 银 行 B 当 事 人 直 接 交 到 指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C 经 行 政 机 关 领 导 批 准,由 执 法 人 员 收 缴 D 以 上 均 可 22、从 轻 处 罚 的 含 义 是()0 CA 必 须 适 用 最 轻 的 处 罚 方
11、式 B 必 须 在 幅 度 最 低 限 进 行 处 罚 C 在 几 种 处 罚 方 式 或 允 许 的 幅 度 内 根 据 违 法 情 节 选 择 较 轻 的 处 罚 方 式 或 较 低 限 进 行 处 罚 D 同 时 适 用 最 轻 的 处 罚 方 式 和 最 低 限 进 行 处 罚 23、构 成 行 政 程 序 的 基 本 要 素 是 行 政 行 为 的()o AA 步 骤、方 式、顺 序 和 时 限 B 顺 序、过 程 和 结 果 C 步 骤、顺 序 和 时 限 D 方 式 和 时 限24、行 政 程 序 的 多 样 性 来 源 于()的 多 样 性。DA 行 政 立 法 B 行 政 法
12、 规 C 行 政 监 督 D 行 政 行 为 25、重 大 公 共 决 策 和 各 种 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既 是 行 政 决 策 的 结 果,又 是()o BA 行 政 管 理 的 结 果 B 行 政 管 理 的 依 据 C 行 政 决 策 的 凭 证 D 行 政 监 督 的 依 据 26、行 政 程 序 根 据()划 分 为 内 部 程 序 与 外 部 程 序。CA 行 政 行 为 的 不 同 B 行 政 行 为 所 涉 及 的 对 象 C 行 政 行 为 所 涉 及 的 对 象 和 范 围 D 行 政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结 果 27、关 于 法 与 宗 教 的 关 系,下
13、列 哪 种 说 法 是 错 误 的?()CA 法 与 宗 教 在 一 定 意 义 上 都 属 于 文 化 现 象 B 法 与 宗 教 都 在 一 定 程 度 上 反 映 了 特 定 人 群 的 世 界 观 和 人 生 观 C 法 与 宗 教 在 历 史 上 曾 经 是 浑 然 一 体 的,但 现 代 国 家 的 法 与 宗 教 都 是 分 离 的 D 法 与 宗 教 都 是 社 会 规 范,都 对 人 的 行 为 进 行 约 束,但 宗 教 同 时 也 控 制 人 的 精 神 28、下 列 关 于 法 律 与 道 德 关 系 的 表 述 中,错 误 的 是().DA 法 律 和 道 德 都 属
14、 于 社 会 规 范 的 范 畴,均 具 有 规 范 性 B 法 律 和 道 德 可 以 互 为 促 进C 法 律 由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而 道 德 主 要 通 过 受 社 会 舆 论 和 内 心 自 律 得 以 实 施 D 违 法 行 为 一 定 是 违 反 道 德 的,但 违 反 道 德 的 行 为 不 一 定 都 违 法 29、凡 在()内 犯 罪 的,除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以 外,都 适 用 我 国 刑 法。AA 我 国 领 域 B 我 国 国 土 C 我 国 境 内 D 我 国 管 辖 内 30、刑 法 地 域 管 辖 范 围 的 内 容 不 包 括:
15、()o AA 犯 罪 行 为 人 在 潜 逃 至 我 国 领 域 内 里 时,适 用 我 国 法 律 B 凡 在 我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的,除 法 律 有 特 别 规 定 的 以 外,都 适 用 我 国 刑 法 C 凡 在 我 国 船 舶 或 者 航 空 器 内 犯 罪 的,也 适 用 我 国 刑 法 D 犯 罪 的 行 为 或 者 结 果 有 一 项 发 生 在 我 国 领 域 内 的,就 认 为 是 在 我 国 领 域 内 犯 罪 31、法 人 的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始 于()o CA 法 人 开 始 营 业 B 筹 备 法 人 设 立 的 工 作 开 始 C 法 人 的 成
16、立 D 法 人 的 注 册 资 金 到 位 32、法 人 所 具 有 的 参 加 民 事 法 律 关 系,享 受 民 事 权 利 和 承 担 民 事 义 务 的 资 格 称 为()o CA 权 利 B 义 务 C 权 利 能 力 D 行 为 能 力 33、根 据 民 法 理 论()o CA 用 益 物 权 主 要 以 动 产 为 标 的 物 B 用 益 物 权 的 享 有 和 行 使 以 相 对 权 为 前 提 C 用 益 物 权 是 一 种 他 物 权 D 用 益 物 以 对 物 的 处 分 为 目 的 34、何 某 在 挖 房 地 基 时 挖 出 一 坛 银 圆,坛 中 附 有 一 纸,上
17、 书“李 达 绅 民 国 38年 藏”。此 银 圆 应 归()所 有。DA 何 某 B 村 委 会 集 体 所 有 C 国 家 D 李 达 绅 的 继 承 人 35、甲 为 了 能 在 自 己 的 房 子 里 欣 赏 远 处 的 风 景。便 与 相 邻 的 乙 约 定:乙 不 在 自 己 的 土 地 上 从 事 高 层 建 筑:作 为 补 偿,甲 每 年 支 付 给 乙 4000元。两 年 后,乙 将 该 土 地 使 用 权 转 让 给 丙。丙 在 该 土 地 上 建 了 一 座 高 楼,与 甲 发 生 了 纠 纷。对 此 纠 纷,下 列 判 断 哪 一 个 是 正 确 的?()AA 如 未
18、经 登 记,甲 对 乙 的 土 地 不 享 有 地 役 权 B 甲 有 权 不 让 丙 建 高 楼,但 得 每 年 支 付 其 4000元 C 丙 有 权 建 高 楼,但 须 补 偿 甲 由 此 受 到 的 损 失 D 甲 与 乙 之 间 的 合 同 因 没 有 办 理 登 记 而 无 效 36、消 费 者 或 者 其 他 因 商 品 缺 陷 造 成 人 身、财 产 损 害 的()o AA 可 以 向 销 售 者 要 求 赔 偿,也 可 以 向 生 产 者 要 求 赔 偿 B 只 能 向 生 产 者 要 求 赔 偿 C 只 能 向 销 售 者 要 求 赔 偿 D 自 认 倒 霉 37、消 费
19、者 在 购 买 使 用 商 品 或 者 接 受 服 务 时,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因 原 企 业 分 立 合 并 的,可 以 向 下 列 哪 一 变 更 后 承 受 其 权 利 义 务 的 企 业 要 求 赔 偿?()CA 分 立 后 企 业 B 合 并 后 的 企 业 C 变 更 后 承 受 其 权 利 义 务 的 企 业 D 其 他 的 企 业 38、消 费 者 因 经 营 者 利 用 虚 假 广 告 提 供 商 品 或 者 服 务,其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损 害 的,可 以 向()要 求 赔 偿。CA 生 产 者 B 广 告 发 布 者 C 经 营 者 D 生 产 者
20、广 告 发 布 者 39、经 营 者 以 邮 购 方 式 提 供 商 品 的,应 当 按 照 约 定 提 供。未 按 照 约 定 提 供 的,应 当 按 照 消 费 者 的 要 求 履 行 约 定 或 者()0 AA 退 回 货 款 B 承 担 消 费 者 支 付 的 所 有 费 用 C 赔 礼 道 歉 D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40、对 国 家 规 定 或 者 经 营 者 与 消 费 者 约 定 包 修 包 换 包 退 的 商 品,经 营 者 应 当 负 责 修 理 更 换 或 者 退 货。在 保 修 期 内()修 理 仍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的,经 营 者 应 当 负 责 更
21、 换 或 者 退 货。BA 一 次 B 二 次 C 三 次 D 四 次 41、侦 查 人 员 在 侦 查 中,()进 行 搜 查。DA 只 能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人 身 及 物 品 B 只 能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或 被 害 人 的 人 身 及 物 品 C 犯 罪 现 场 有 关 的 场 所 D 可 以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以 及 可 能 隐 藏 罪 犯 或 者 犯 罪 证 据 的 人 的 身 体、物 品、住 处 和 其 他 有 关 地 方 42、下 列 关 于 自 诉 案 件 的 表 述 哪 一 项 是 正 确 的?()BA 自 诉 案 件 的 自 诉 人 可 以 提 起
22、反 诉 B 自 诉 人 在 宣 告 判 决 前 可 以 同 被 告 人 自 行 和 解 或 者 撤 回 上 诉 C 反 诉 的 案 件 只 能 是 属 于 人 民 法 院 直 接 受 理 的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案 件 D 原 自 诉 人 撤 诉 的,反 诉 案 件 不 得 继 续 审 理 43、在 刑 事 诉 讼 中,人 民 法 院 承 担 的 诉 讼 只 能 是()o AA 审 判 职 能 B 控 诉 职 能 C 法 律 监 督 职 能 D 辩 护 职 能 44、在 刑 事 案 件 的 审 判 中()o DA 一 律 不 得 实 行 调 解 B 除 一 部 分 自 诉 案 件 外,不
23、得 实 行 调 解 C 除 一 部 分 自 诉 案 件 和 少 数 公 诉 案 件 外,不 得 实 行 调 解 D 公 诉 案 件 不 得 实 行 调 解,自 诉 案 件 可 以 实 行 调 解 45、附 带 民 事 诉 讼 是 第 二 审 程 序 中 提 起 的,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o DA 既 审 理 第 二 审 刑 事 案 件,也 同 时 一 并 审 理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B 应 当 退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处 理 C 可 以 退 回 原 审 人 民 法 院 处 理 D 应 当 告 知 当 事 人 另 行 起 诉 46、人 民 法 院 对 于 下 列 哪 类 案
24、件,不 能 一 概 适 用 简 易 程 序?()DA 对 于 依 法 可 能 判 处 3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拘 役、管 制 或 单 处 罚 金 的 公 诉 案 件,事 实 清 楚、证 据 充 分,人 民 检 察 院 建 议 或 者 同 意适 用 的 B 告 诉 才 处 理 的 案 件 C 被 害 人 起 诉 有 证 据 证 明 的 轻 微 刑 事 案 件 D 被 害 人 有 证 据 证 明 对 被 告 人 侵 犯 自 己 人 身、财 产 权 利 的 行 为 应 当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而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予 追 究 被 告 人 刑 事 责
25、任 的 案 件 47、第 二 审 法 院 审 理 既 有 被 告 人 上 诉 又 有 自 诉 人 上 诉 的 案 件,对 被 告 人 的 刑 罚 该 如 何 处 理?()BA 不 得 加 重 B 可 以 加 重 C 限 制 加 重 D 不 受 自 诉 人 上 诉 影 响 48、第 二 审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二 审 案 件 时,应 当 就()0 AA 第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适 用 法 律 进 行 全 面 审 查 B 第 一 审 判 决 适 用 的 法 律 进 行 审 查 C 第 一 审 判 决 认 定 的 事 实 进 行 审 查 D 上 诉 或 抗 诉 的 部 分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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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全国 法制宣传 法律知识 竞赛 题库 答案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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