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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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篇: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法释应留意的八个问题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法释应留意的八个问题 2022-05-13 10:28 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法释应留意的八个问题 一、法释14号共计28条司法说明。 1、“违法无效”有5条说明-三种无效、验收合格、验收不合格、三种收缴非法所得、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 2、“现在有效”2条说明-垫资、劳务分包; 3、“解除合同”3条说明-发包人解除四种状况、承包人解除三种状况、合同解除后的善后处理; 4、“质量问题”3条说明-承包人缘由、发包人缘由、未验收擅自运用; 5、“竣工日期”2条说明-竣
2、工日期确定、质量鉴定合格工期顺延; 6、“价款结算”8条说明-总规定、利息、利息起算点、工程量争议、结算视为认可、阴阳合同、固定价合同、鉴定原则; 7、“其他规定”5条说明-一般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工程质量被告人确定、实际施工人权益的爱护、保修人的责任、说明无溯及力。 二、对“实际施工人”的概念和内涵的精确把握。 1、“实际施工人”-“无效合同中的承包人”,专指 、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和违法分包承包人; 、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承包人”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7、218 实际施工人经常是资质等级底的企业、甚至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建制,只是包工头带领一帮民
3、工干活的临时组织的施工队伍。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4 2、施工人-有效施工合同中的全部施工主体-包括总承包人、承包人、专业工程分包人、劳务作业分包人。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7、218 3、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和施工总承包人的区分。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指受发包人托付、对发包人负责的一种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承包方式。这种合同中的承包人-建设工程总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依据设计件的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活动。发包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签定的合同为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签定的合同为分包合同,这种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说明中的总
4、承包人即是“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施工合同总承包人”。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16 三、对“连带责任”的精确把握。 1、连带责任一般是法律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如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担当连带责任 2、连带责任有时是违约责任。如连带担保中保证人的责任,总承包人与分包人对工程质量担当连带责任。 3、连带责任是法律明规定的一种责任形式。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1。 四、对26条实际施工人起诉的精确把握。 1、26条1款是提倡性规定。实际施工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首先应向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见权利,而不是向发包人主见权利。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
5、适用p226 2、26条2款是特别状况。即,在程序上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见权利的,法院可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当事人。程序上讲第三人表明与本诉有两个法律关系,而共同被告则与业主存在担当连带责任的情形。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7 3、只有在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时,才存在突破合同相对性问题。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8 4、只有在转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已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转承包人事实上已取代 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的合同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应当准许转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法院可追
6、加转包人为共同被告。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9 5、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全面实际履行承包人与发包人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尽管合同无效,也应当受合同相对性的制约;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起诉时,法院可视状况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 参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29 五、关于管辖。 1、在施工合同中,可协议纠纷后的管辖,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即可。协议中可选择被告居处地、原告居处地、合同签定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见民诉法24条。 选择列举五种以外的法院管辖的,应认定约定无效。不能以此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见法函157号。 2
7、、施工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协议管辖指施工合同中达成协议管辖条款,或者指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见民诉法说明23条。 4、选择管辖协议不明确或选择25条规定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时,协议无效,根据24条规定确定管辖“被告居处地或合同履行地”。 5、法经307号“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后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 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居处地法院管辖,假如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可为有效。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的,先立案的法院管辖;难分清先后的,两地法院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8、六、关于保修。 1、保修-“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见2022年6月30日发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方法 2、质量缺陷-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3、在保修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4、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设计年限、最低防水为5年、其他最低为2年。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32 5、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运用的,承包人应在法定或设计件规定的期限内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担当责任。对于该工程的其他部位质量问题,自发包人提前运用之日未超过法定保修期的,承包人仍应
9、担当责任。 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236 消防工程保修应为2年 七、“合理运用寿命”的理解。 1、目前国家没有统一规定; 2、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一般认为按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1年以上,运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1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下,适用于临时建筑,耐久年限即为工程合理适用年限。 见黄松有主编的理解与适用p134 八、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1、建标212号建设部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 新颁规实施日前的在施工程
10、,执行新颁规困难时,可根据旧规执行; 新颁规实施日后至2022年1月1日前的在施工程,原则上应执行新颁规,已根据旧规设计的在施工程,可根据旧规执行; 2022年1月1日前已签定施工合同且尚未正式开工的工程,应当根据新颁规设计后方可施工; 凡在2022年1月1日后签定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工程,必需根据新颁规执行。 2、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确定验收标准是质量是否“合格”。依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 标准制订、修订安排的通知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22,
11、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必需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2.0.2 建筑工程质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反映建筑工程满意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平安、运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爱护等方面全部明显的隐含实力的特性总和。2.0.3 验收 acc
12、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加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依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2.0.16 返修 repair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实行整修等措施。2.0.17 返工 rework 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实行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2.0.6 检验 inspection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废止的gbj300-88、gbj301-88确定验收标准是质量是“合格”和“优良”。建筑安装工程质
13、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实行日期:一九八九年九月一日,本标准共有四章十六条和六个附录。在修订中,保留了原标准的质量检验评定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其质量划分为“合格”、“优良”的规定,增加了对单位工程的综合检验评定,拉开了“合格”与“优良”两个等级的差距。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工程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 3、2022年10月26日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等部令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等部令的确定已经年月日建设部第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部长 俞正声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14、建设部关于废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等部令的确定经年月日第次部常务会议审议,确定废止以下部令,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实行按质论价。对质量达到优良等级的工程实行优价;对达不到国家标准规定的合格要求或合同中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的工程,要扣除肯定幅度的承包价。 、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惩罚方法。 九、对“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恳求削减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理解 1、“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理解 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合同约定标准,还应
15、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标准等情形。 2、“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包括几种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 工程设计图纸是施工的依据,施工技术标准也称为施工技术规,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建筑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重要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如不按工序施工、偷工或减工、用次料或少用料、施工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等均会造成质量问题。建筑法“第五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根据工程
16、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运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需根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用。” 建筑物在合理运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出现的问题;建筑物在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和开列等问题。建筑法“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运用寿命内,必需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觉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
17、需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阅历收合格后,方可交付运用;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运用。” 3、一般来说削减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达不成一样看法时,可采纳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人在恳求承包人担当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恳求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4、此规定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运用出现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假如验收交付运
18、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则是依照保修规定处理。另外,不行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承包人不担当民事责任。 其次篇:最高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说明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第十五条 质量争议期间的处理 司法说明原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竣工前对质量争议期间如何处理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这时可能会短暂停工进行工程质量鉴定,而一般鉴定都须要经过一段时间,假如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应作为顺延工期期间。 理解与适用 工程质量特殊是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是一百零一年大计,必需坚持质量第一,确
19、保万元一失。从我国建筑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规定来看,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各个主体应当履行的保证工程质量的义务作出了明确、详细、全面的规定,如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需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建设单位不得违法要求降低工程质量;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担当连带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需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需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需运用合格建材;建筑工程的竣工实行验收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实行保修制度等。关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内涵的理解,可以参考建设工
20、程质量管理方法的规定:“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 法规、技术标准、设计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平安、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比较困难,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可能各执一词,不愿担当责任。而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的问题,又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须要托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即有关工程质量的纠纷经常取决于技术鉴定的结论。建设部曾颁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规定,规定各地县级以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是质量争议或等级评定的鉴定检测机构。有一些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已对一旦
21、出现质量争议时的专业鉴定单位作出明确约定,以便发生质量争议时能够刚好妥当解决。 从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时间和阶段来看,有的争议发生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缺陷有争议的,当事人一般会托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而对有关质量问题的鉴定往往须要肯定的时间。本条司法说明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对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能否作为顺延工期期间。在审判实践中,发包人起诉要求承包人担当逾期交工违约责任的案件比较多见,而承包人一般要举证证明施工过程中存在可以顺延工期的状况,比如发包人对设计进行变更、自然灾难的影响等。对工程质量的鉴定可否作为顺延工期的理由,主要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
22、推断标准。假如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对于承包人来说,把工程质量的鉴定期间作为顺延工期期间是比较合理和公允的。反之,假如工程质量经鉴定为不合格的,工期不应顺延,承包人 应担当逾期交工的违约责任。涉及隐藏工程的验收问题,当发包方对隐藏工程提出质量异议要求重新检验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井在检验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假如检验合格,发包方应担当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假如检验不合格,则承包方担当所发生的费用,而且工期不能顺延。 某总公司建立营业大厦,某建筑公司中标承建营业大厦。但是,原定2022年11月交付的工程,因出现有关质量争议没有如期竣工。某总公司不能刚好营业,经营严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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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建设 工程施工 合同 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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