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资料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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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楔形文字法:是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个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渐渐走向消亡。2、罗马法: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由包括东罗马帝国的法律。它是随着古代罗马社会阶级和国家的消灭而逐步形成的。3、日耳曼法:是指公元5至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它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正在形成中的基督教教会法的影响下,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渐渐进展而成的。4、教会法:广义上,泛指
2、整个基督教会在不同历史时期所制定和编纂的各种规章和章程; 狭义上特制中世纪这一时期在西方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规。5、一般法:指的是由英美国家一般法院创立并进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章。它既区分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制定法,也区分于由衡平法院创立并进展起来的衡平法。7、吠陀: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布满了神话和梦想, 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很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标准和社会习惯。8、法经: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是用以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附属于吠陀,约成于6、欧洲联盟
3、法:又称欧洲共同体法,是适用于欧洲联盟成员国的一种特别类型的法律制度, 是关于欧洲联盟机构设置、职能及其经济货币联盟与政治联盟的条约、条例、指令、打算和 判例等法律标准的总称。公元前8世纪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主要规定祭祀规章、日常礼节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权利义务以及对触犯教规者的惩罚等。9、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根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根底的印度法系。10、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和丧失
4、,以及婚姻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11、衡平法:是英国特有的法律形式。形成于中世纪中期,是为了弥补一般法的缺乏,由大法官依据“公正”、“正义”的原则审理案件的产物,其效力优于一般法。12、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13、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兴旺的初期形成的,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留意形式主义等特点。14、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进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其内容一般涉及商业、贸易、征税、城市自治及城市居民的法律地位等。它不是统一的国内法,也不是统一的国际法。它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组成局
5、部。15、判例法:是指作为人们行为之指南或法院判案之依据的法律,即从前的判决不仅对该案的当事人有约束力,而且对法院在遇到类似案件时作出的判决亦有约束力。判例法主要是在英国的法律实践中进展起来的。16、贝壳放逐法:是雅典在克里斯特尼改革后不久实行,规定在民众大会上以投票方式,指定放逐那些危害国家的分子。表决时公民在贝壳或陶片上写下自己认为应当放逐的人名,投17、商人法:又称商法,是指调整商人之间因商业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包括商法和海商法。18、:既是基督教各教派信仰的根底,也是其法律的总源。其中的摩西十诫始终是教会法的中心内容,被视为“根本法”。是教会立法的权威性依据,而且本身也享有票数
6、超过六千,则被放逐国外十年前方得返回。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宗教法庭甚至世俗法庭审判所依据的准则。19、独立宣言:于1776年通过,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为理论根底,被马克思称为“第一个人权宣言”,为日后诞生的美国宪法奠定了政治和思想理论根底。20、人权宣言:全名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是法国在1789年8月26日革命高潮中制定的一部具有宪法性质的政治纲领,比较全面地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纲领和法制原则,是法国革命后法律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对法国革命和法律制度的进展起了促进作用,也称法国近代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对法国以至世界的人权、公民权、权力分立等观念和法治的进展都具有重大影
7、响。21、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编纂出版法律重述将司法方面浩繁的判例加以综合整理,对那些尚有适用价值和效力的法律原则和法律标准加以重说明,然后分类编纂成册。因此, 它不是立法,并不制造标准,只是对当时尚有效的一般法规定以条文形式加以“重述”,为法官和法学争论工作供给便利。22、乌尔纳姆法典:公元前21世纪,统一两河流域的乌尔第第三王朝国王乌尔纳姆为适应中心集权统治的需要创制的奴隶制法典。它是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23、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取原有楔形文字法的根底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 石柱
8、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局部,根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汉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典尽力维护不公平的社会等级制度和奴隶主贵族的利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伦社会的状况。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局部。正文共有282条,内容包括诉讼程序、保护私产、租佃、债务、高利贷和婚姻家庭等。汉谟拉比法典刻在一根黑色玄武岩柱上, 用阿卡德语写成。它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汉谟拉比为了向神明显示自己的功绩而纂集的。24、典范法典:是指美国法学会为了促进法律的统一化、系统化,编纂了一种所谓典范法典或称标准法典,目前这些法典虽不是
9、正式立法,但仍为法官判案时所引用和参考,故在统一州法律方面具有肯定乐观意义。25、武家法典:是指幕府依据武家的习惯和先例而制定的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的根本法典。26、德国商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1896年8月18日公布并自1900年1月1日施行的一部民法典,它是继1804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之后,资本主义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这部法典公布至今已有一百余年,已经过屡次修订,有时甚至是重大的修订,包括条文的废止和增加,但它的根本构造、根本内容和条文挨次的编排都没有发生改变。至今它仍是德国民法最重要的根底和最重要的渊源。德国民法典体系完整,概念科学,字义准确,对20世纪各国制定的民法典
10、有重大影响。瑞士、奥地利、日本、东欧各国 和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的制定都在不同程度上参照了德国民法典。27、共和八年宪法:即1799年宪法,也称“拿破仑宪法”。该宪法重申法国废除封建制度,实行共和制度。规定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属于排名有先后挨次的三个执政;立法权属于受第一28、御成败式目:是日本最早的一部武家法典,是镰仓幕府于1232年公布的,又称永贞式目。主要用于调整武士集团内部关系,是习惯和先例的汇编。29、谢尔曼法:是美国1890年公布的联邦的第一部反垄断法,制止垄断和对贸易的限制,为维护贸易中的自由竞争制度和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执政掌握的议会。宪法赐予拿破仑巨大的权力,从而为其后来称
11、帝供给了根底。30. 英美法系:也称英吉利法系、一般法法系,是以英国的一般法、衡平法和制定法为根底而逐步形成的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体系,是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侵略、殖民统治和强制推行英国法的过程中形成的。31、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是以罗马法为根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欧洲各国复兴罗马法依照法国立法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 而止步形成的。32、罗马日耳曼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民法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根底,融合日耳曼法,以欧洲大陆国家法、德为代表而进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总称。33
12、、采邑制度:西欧封建土地全部制形式之一。采邑原指西欧中世纪早期国王封赏给臣属终身享有的土地。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时期,国王对于服军役或执行其他任务的臣属,已封赐土地或金钱等作为恩赏,称作采邑(采邑一词的原意即恩赏)。加洛林王朝时采邑制大为发展,不但国王封赐采邑,很多大封建主也分赐采邑给自己的封臣。作为采邑封赏的主要是土地, 但往往也包括伯爵等国家官职和教会职务。采邑的封赏使一些农民沦为封建主的依附农民,促进了西欧封建土地制的进展和封建主阶级的强大。34、 对价制度:对价是指缔约者之间因缔约行为而使一方得到利益他方患病损失。对价制度是英国契约法中的特有制度,它是非正式契约成立的必要条件。35、共
13、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特有的制度,它是指发生风暴等紧急状况时,为挽救船员及所运货物,船长可以打算把一局部货物抛到海中,以减轻船只载重,货主所受损失由船长、船员及商人共同担当。36、委身制:是西欧封建制度形成时期贵族兼并自由农民土地、迫使他们渐渐失去人身自由的一种形式。在当时普遍混乱的条件下,农民得不到国家政权的保护而不得不投靠邻近的贵族,交出土地,为贵族尽义务。委身制对大土地占有制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37、教阶制度:是指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治理的制度,是教会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为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在教务方面依据级别逐级对下
14、行使治理权。38、三权分立:是指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形成鼎立之势,而不至于使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部门。这是依据孟德斯鸠和洛克的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原则上是既要分立,又要相互制约和保持平衡。39、种姓制:是是古代印度的一种等级制度,是雅利安人从原始社会向奴隶制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消灭了四大种姓,即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不同种姓在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方面均不公平,在宗教和社会生活方面也有严格区分。古代印度法律坚决维护这一制度,对印度历史进展产生了深远影响。40、遵循先例原则:就是包含在以前判决中的法律原则对以后同类案件有约束力。具体地说就是:1高级法院的判决对
15、下级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有约束力;2同一法院的判决对其以后的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 遵循先例原则:是一般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即“以相像的方法处理相像的案件,并遵循既定的法律规章与实践”。换句话说,一个法院从前的判决对以41、 越权无效原则:是英国行政法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直接导源于议会主权原则,是指政府必需严格地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和范围进展活动,假设政府的行为确系越权,法院可依法 宣告政府的越权行为无效,并责令政府就其越权行为造成的损害进展赔偿。42、美国违宪审查权: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依据这一制度,后相应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拘束力。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
16、案件,解释宪法并宣布联邦法律或州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如觉察州宪法和法律或联邦法律与联邦宪法相抵触,可宣布其违宪。43、潘德克顿法学:自15世纪以来,德国对罗马法的争论,形成了所谓“潘德克顿法学”,其核心是私法学。它是罗马法原理与德国固有法相结合的产物,并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供给了理论学说根底。44、阿维鲁:指巴比伦自由民的上层,包括国王、僧侣贵族、高级官吏、高利贷者、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他们享有完全的权利,其人身和财产受法律严格保护。汉穆拉比法典确立了阿维鲁的特权地位。45、穆什凯努:指巴比伦自由民的一个等级,主要是指失去巴比伦奴隶制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包括租种王
17、室土地的佃耕者、承受王室土地而效力于王室的军人以及为王室负担其他义务的人,法律地位较阿维鲁低,但其人身和财产仍受到法律严格保护。46、印度法系: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进展,以摩奴法典为根底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终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47、定式契约:不是相互自由协商而成立,而由经济上强有力的一方提出,他方不能要求变更条件,只能同意或不同意。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一种限制,是资本主义经济进展到肯定阶段的结果,它反映了民法根本原则在的历史时期的变化。48、准契约:古代罗马债的发生缘由之一,是指当事人虽不缔结契约,而与缔
18、约发生同类的债务关系,跟契约具有同一效果。49、神明裁判:是指借助“神”的力气来考验被告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原始审判方式,盛行于一些古代奴隶制国家和欧洲中世纪前期封建制国家。50、 三藏:是古代印度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是早期佛教经典的总称,由律藏、经藏和论藏组成,其中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51、消极公民:是由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一个因没有财产,所以被剥夺了选举资格的公民等级。52、人格权:是罗马法中一个格外重要的概念,就是享有权利力量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53、特恩权:是指在西欧早期封建社会,国王将大片土地
19、分封给其功臣或亲信,后者不但在经济上剥削农奴,而且在领地内享有行政和司法权,以致后来国王不得不成认这种权力,在某些状况下政府官吏也无权进入领地行使管辖权。54、司法审查权:又称违宪审查权,是指法院可以通过司法审判,审查立法机构制定的法令是否违反宪法,假设认为违宪执行即可以拒绝,使其丧失法律效力。55、类比:音译格亚斯,意思是对所遇到的问题按古兰经和圣训中的相像规章处断, 类似于近代法律中的类推原则。56、公议:最初是指伊斯兰宗教公社全体全都的意见,后来成了法学家对古兰经和圣训没有规定的问题的解决取得全都意见,成了创制法律的一种方法。经父母同意不得结婚;子满30岁,女满25岁,应向父母做“敬重恳
20、求”之后才能结婚。第一次恳求假设父母不同意,一个月后作其次次恳求,假设又不同意,一个月再作第三次恳求,假设仍不同意,过一个月后即可结婚。这一制度为拿破仑法典所吸取。58、人格减等:在罗马法中,要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利力量,成为一个57、敬重恳求:是中世纪法国婚姻法中的一项制度。它规定,子未满30岁,女未满25岁,不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必需同时具备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假设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59、黄狗合同:是指在美国历史上曾经消灭的强迫工人参加由企业主掌握的工会的合同,它使企业加强了对工人的掌握,严峻损害了工人
21、的利益,1935年由国家劳工关系法废除。60、法曹:在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总称为“法曹”,被誉为“法制建设上的三根支柱”。三 者的地位甚高,但对其资格的要求也很严,必需经过特地的培训,并通过国家考试。61、职权主义:刑事诉讼中的预审法官不但可以依据检察官或被告人的恳求调查证据,为了保护公益也可依职权主动搜集证据,这就是所谓的职权主义。这种制度多见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中,而在英美法系中则多承受消极的当事人主义。62、教法学:是争论伊斯兰教教法的学科,其使命是争论古兰经和圣训的根本精神,发现、解释表达在其中的教法原则的含义,从而推导出的法律,使伊斯兰法能适应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社会的进展变化。63、
22、忠诚调查令:在美国战后的“反共”旗帜下,美国总统于1947年签署了调查公务员忠诚 的第9835号行政命令。它规定:凡参与或怜悯所谓“颠覆组织”的都作为不忠诚的主要依据。64、罗马法的“复兴”:自12世纪开头,西欧各国先后消灭了一个争论,承受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为。65、异端裁判所:又称宗教裁判所或宗教法庭,是天主教会于13世纪在法国、意大利和西班牙等国设立的侦查审判机构,以特地迫害异端,镇压进步思想为其根本任务。66、纠问式诉讼:是指依据公众揭露或私人控告,法院即可对案件进展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67、托付立法:又叫授权立法,是指议会授权政府各部门公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1
23、简述乌尔那纳姆法典的历史地位。公元前21世纪末,乌尔纳姆创立了乌尔第三王朝,统一了两河流域南部。乌尔第三王朝实行中心集权统治,国王集军事、行政河司法权于一身。为适应中心集权统治的需要,乌尔纳姆统治时期公布了乌尔纳姆法典。这部法典用楔形文字写成,除序言外有条文29条,可以识别的有23条。法典的内容已涉及到损害与赔偿、婚姻、家庭和继承以及刑罚等方面,反映出当时私有制的肯定进展水平以及法典对奴隶主利益和私有制的坚决维护。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为止所觉察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它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古东方法进入了成文法阶段,并对以后的两河流域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简述楔形文字法的根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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