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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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绪论一、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争论对象和体系一外国法制史的争论对象外国法制史是法学体系中的根底学科之一,是以世界上各种不同类型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制度产生、进展和演化的过程及其规律为争论对象的科学。二外国法制史的体系与外国法制史的争论对象相适应,外国法制史的体系整体上包括古代法、中世纪法、近现代法三个局部。二、世界各国法律产生和进展的一般概况一古代法律制度古代法律制度是指大约自公元前4 千年起至公元 5 世纪西罗马帝国覆灭时为止的奴隶制时期的法律制度。人类法律文明最早发端于东方文明古国,先后消灭了古代埃及法、两河流域法和古代印度法,随后古代希腊法、古代罗马法也相继产生,并快速进展。特别是随着罗马奴隶制
2、商品经济的空前富强,罗马法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兴旺、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对后世的资本主义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二中世纪法律制度中世纪法律制度是指自公元5 世纪起至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为止的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民族封建法律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法律渊源的多样化是 贯穿西欧各地整个中世纪法律的最主要的特点。三近代法律制度近代法律制度是指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法律制度,其时间自公元 17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先后在各国获得成功起,至 19 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过渡至垄断资本主义时为止。各国法律先后完成了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创立,确立了主权在民、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公平的宪政原
3、则,贯彻资产阶级刑法、民法和司法的根本原则和制度,充分表达了自由主义和放任主义的时代特征。四现代法律制度20 世纪以来,各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推动了法律的变革,根本实现了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之下法律原则和制度的现代化进展。在现代社会,各国法律的进展呈现出较多的共性。第一章两河流域法 本章教学目的和根本要求:学问点:两河流域法,又称楔形文字法,是古代东方法的早期代表。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的典型代表,其立法原则、构造体例 和具体制度对东方各国法律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重点:汉谟拉比法典的根本特点。难点:汉谟拉比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学时安排:3 学时。两河流域法是指公元前 3000 年至公元前6 世纪适用
4、于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地区居民的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总称。第一节 两河流域法的产生和演化一、两河流域法的产生公元前 3000 左右,在自然条件优越的两河流域,随着人类文明的兴起和城市国家的产生,消灭了习惯法。二、两河流域法的演化1. 编纂于公元前 21 世纪的乌尔纳姆法典是迄今所知的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2. 公元前 20 世纪,两河流域各国成文法典的内容和形式较前都有较大进展。3. 古巴比伦王国编纂于公元前 18 世纪的汉谟拉比法典乃两河流域法集大成者。4. 后起的亚述和赫悌国家承袭了古巴比伦文化,但是立法水平已大为逊色。巴比伦王国灭亡后,严格意义上的两河流域法也就成为历史遗迹。其次节 汉
5、谟拉比法典一、法典的制定国家的统一、经济的进展、社会关系的变化以及习惯法分散杂乱的状 况,是古巴比伦王国制定汉谟拉比法典的主要缘由。二、法典的构造和体系汉谟拉比法典的构造比较完整,包括序言、本文和结语三 个局部。三、法典的根本内容和特点1. 法典确认古巴比伦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2. 法典不仅确认自由民与奴隶的差异,而且将自由民分为阿维鲁和穆什根努,并赐予其不同的法律地位;3. 法典充分保护奴隶主的财产私有权,对于侵害私有财产权的行为赐予严峻打击。4. 法典所涉及的契约种类较多,规定也相比照较具体,所占篇幅较大。5. 法典维护以父权和夫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关系。6. 法典规定了犯罪罪名和刑罚手段,
6、但刑法标准并未单独成篇。7. 古巴比伦王国的司法和行政合一,也没有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分。该法典是迄今为止世界上保存最完备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其次章古代印度法本章教学目的和根本要求:学问点:古代印度法即古代印度历史上先后消灭的被赐予法的强制力 的各种宗教教规教义,其中摩奴法典是婆罗门教最重要的经典, 以阐释和维护种姓制度为核心,是印度法系形成的重要根底。要点:古代印度法的根本特点。难点:古代印度法的根本特点。学时安排:3 学时。古代印度法是指古代印度居民所遵从的婆罗门教、佛教、印度教等各 种宗教教义标准的总称。第一节古代印度法的产生和演化一、古代印度法的形成和进展一婆罗门教法形成雅利安人在制服
7、南亚次大陆的过程中不断产生分化,形成了四大种姓, 原始的吠陀宗教渐渐演化成婆罗门教,宗教教义被赐予法律的内涵, 婆罗门教法形成。二佛教法产生、婆罗门教法连续进展佛教因提倡众生公平获得广泛支持而快速进展,并与婆罗门教一样被 奉为国教,因而具有法律的强制力,佛教法产生。同时婆罗门教仍旧 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三印度教法婆罗门教融合了佛教的因素,演化为一种的宗教印度 教。古印度社会晚期消灭的印度教法,肯定意义上说是对古代印度历 史上各种宗教法的归纳和总结。二、古代印度法的渊源一婆罗门教类包括印度教类四部吠陀:梨俱废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阿闼婆 吠陀。关于吠陀的注释:梵书、森林书、奥义书。 三
8、部经:所闻经、家范经和法经;法典:摩奴法典、述祀氏法典等。二佛教类 “三藏”:律藏、经藏、论藏三其他渊源主要是指古代印度国王公布的一些诏令。其次节摩奴法典一、摩奴法典的构造摩奴法典分 12 章,共 2684 条。其中第 1 章至第 6 章是依据婆罗门教义,依据婆罗门教徒一生的四个“行期”来编排的,第 7 章至第11 章较为集中地论及刑法、民法以及诉讼等法律标准,最终一章阐述了婆罗门教关于业力轮回的宗教教义。二、摩奴法典的性质和主要内容 1以婆罗门教义贯穿始终,充分显示了宗教法的性质。2. 所阐释的宗教教义被赐予法律的意义,因而具有法的一般特征。3. 涉及多学科学问,相当于一部百科全书。4. 确
9、立的根本法律制度是种姓制度。三、摩奴法典的历史地位和影响摩奴法典对南亚次大陆及东南亚的宽阔地区有着深远影响, 形成了摩奴法典为根底的印度法系。第三章古希腊法本章教学目的和根本要求:学问点: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发源地,其法律制度特色鲜亮,各城 邦国家法律差异较大。雅典“宪法”是经受屡次重大的立法改革逐步 进展完善起来的,其中很多理念与制度构成近现代西方宪政制度的源 流和根底。要点:雅典的民主宪政制度。难点: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历史局限性。学时安排:3 学时。古希腊法泛指存在于古希腊各奴隶制城邦及希腊化时代全部法律的总 称。第一节 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化一、古希腊法的产生和演化1. 希腊文明发端于克里
10、特岛,考古觉察刻在墙上的法律。2. 随着奴隶制城邦国家兴起,法律亦应运而生。3. 希腊各城邦国家普遍进展了立法活动。4. 希腊化时代的法律也属于古希腊法的组成局部。二、古希腊法的特点1. 古希腊法是古希腊各城邦国家多种法律的组合,各城邦国家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形式都存在较大差异,古希腊并不存在全境统一适用的法律制度。2. 古希腊各城邦国家的总体立法水平相对较低,未能编撰完善成熟的法典,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运用法的“正义”观念和“公正” 标准裁断案件,而不是分析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3. 古希腊法中的私法相对落后,公法比较兴旺。4. 希腊化法律中,“冲突法”较兴旺。其次节 雅典“宪法” 一、雅典“宪法”的
11、创立“德拉古法”是雅典最早的成文法。梭伦立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 40 0 人议事会,创立陪审法院;公布一系列进展经济的条例;废除德拉古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存有关罪的条款。梭伦立法是雅典民主宪政制度的开端。二、雅典“宪法”的进展克里斯提尼立法改革主要有取消原有的四个氏族部落,依据 居住地域划分公民和选区;进一步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以 500 人议事会取代原来的 400 人议事会;公布贝壳放逐法。克里斯提尼立法使雅典“宪法”得以最终确立。阿菲埃尔特制定法案进一步减弱了贵族的诸多权力,并建立 了不法申诉制度,雅典
12、“宪法”获得进一步进展。三、雅典“宪法”的富强伯里克利进展立法改革,规定几乎全部官职均由抽签选举产生, 并向全体公民开放;扩大民众大会的权力;保存 500 人议事会作为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陪审法院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实行公职津贴制度。雅典“宪法”逐步完善。雅典“宪法”的民主性与局限性并存。第四章古罗马法本章教学目的和根本要求:学问点:罗马法经过长期的历史进展,成为古代社会最兴旺最完备的 法律。罗马法关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对后世法律与法学有重要影响, 关于人法、物法的制度和原则奠定了后世民法理论的根底。罗马法学 家为罗马法和罗马法学的进展做出了重要奉献。经由中世纪罗马法复 兴,罗马法影响了欧洲各国
13、,并成为近代大陆法系的历史根底。要点:罗马私法的体系与根本制度。难点: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学时安排:6 学时。罗马法是指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的全部法律的总 称。第一节罗马法的产生和演化一、罗马法的产生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和法的产生。 二、罗马法的历史进展1. 王政时期的罗马法主要是不成文的习惯法。2. 共和国前期制定的十二表法是罗马国家第一部成文法。3. 共和国后期,市民法进一步进展,万民法也逐步形成。4. 帝国前期,市民法和万民法渐渐融合,法学家活动日益加强,法学争论兴盛。学说引证法、“五大法学家”。5. 帝国后期以及东罗马查士丁尼统治时期,对罗马法进展了系
14、统整理和编纂。国法大全。其次节罗马法的渊源和分类一、罗马法的渊源习惯法;民众大会和平民会议制定的法律;元老院决议;长 官告示;皇帝敕令;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二、罗马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市民法 与长官法;人法、物法和诉讼法。第三节罗马私法的体系及其根本内容一、人法一自然人罗马法规定自然人的法律资格因诞生而取得,因死亡而丧失。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身份权丧失,被称为“人格减等”。罗马法还明确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力量。二法人罗马法学家对法人概念的本质和主要特征作了初步论断。三婚姻与家庭法罗马的婚姻制度从“有夫权婚姻”过渡到“无夫
15、权婚姻”; 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家长制家庭制度。二、物法一物权 1物的概念和分类依据罗马法,物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一切东西,不仅包括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而且包括无形的法律关系和权利。罗马法还依据物的性能对物进展了分类。2物权的概念和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在古罗马,物权和债权最早被称为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即对物诉讼所保护的权利对物权和对人之诉所保护的权利对人权。 罗马法上的对物权主要有全部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等。罗马法依据物权标的物的归属,将对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 3全部权(1) 全部权的内容和特征全部权的内容,即全部权人所享有的根本权能,包括
16、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制止他人对其全部物为任何行为的一切 权利。盖尤斯总结全部权的特征为确定性、排他性和永续性。(2) 全部权的形式市民全部权形式。共和国后期,消灭了的全部权形式:最高裁判官全部权、 外省土地全部权、外来人土地全部权。(3) 全部权的取得原始取得、契约取得、法律取得。(4) 全部权的保护和消灭全部权的保护:恳求收回全部权的诉讼;恳求排解他人对所 有权妨害的诉讼。全部权的消灭:事实上的消灭;法律上的消灭。4. 占有罗马法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而不是权利,是指对物有事实 上的管领力。5. 他物权役权、地上权、永佃权、质权。二继承罗马法的继承概念是指死者人格和财产的连续。遗
17、产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三债权(1) 债的概念和特征查士丁尼法典给债下的定义:债是依国法得使他人为一 定给付的法锁。债权与物权的区分(2) 债发生的缘由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三、诉讼法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相适应,诉讼也分为公诉和私诉。罗马国家先后实行了三种私诉程序:法定诉讼、程式诉讼、 特别诉讼。第四节罗马法的复兴和影响一、罗马法的复兴一西罗马帝国灭亡到罗马法复兴前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存从 5 世纪至 11 世纪末,西欧主要通行日耳曼法和以日耳曼法为根底同时还受到罗马法影响的地方习惯法,罗马法在某些地区和某些领域保持着效力。二罗马法复兴的缘由12 世纪开头,西欧各国先后消灭了一个争
18、论、承受罗马法的热潮,史称罗马法复兴。罗马法复兴的缘由:西欧各国其时的法律无法适应欧洲经济复苏的客观需要,中断了 5、6 个世纪的罗马法则正适应了这种需求。三罗马法复兴的经过及争论罗马法的学派在罗马法复兴过程中,先后形成三个学派:注释法学派、 评论法学派、人文主义法学派。四罗马法的继受罗马法复兴首先在意大利兴起,进一步扩展到法国、德国、西班牙等 欧陆各国,并在近代形成以罗马法为根底的大陆法系。英国也局部地 受到罗马法的影响。二、罗马法对近代以来法律进展的影响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为兴旺和完备的法律,对私有制和以私 有制为根底的简洁商品全部者的一切本质的法律关系都作了详尽的规 定。在中世纪后期,罗马
19、法复兴为欧洲各国供给了共同的法律基 础和背景,也对近代以来的法律与法学产生了重大影响。罗马法的私 法体系、原则、制度以及立法技术等,多为后世立法所继承。第五章日耳曼法本章教学目的与根本要求:学问点: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撒 利克法典是“蛮族法典”的重要代表。日耳曼部族的特定历史,打算了日耳曼法的根本特点。日耳曼法始终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构成因素,并成为近代西欧法律的历史渊源之一。要点:日耳曼法的根本特点。难点:日耳曼法的根本特点。学时安排:3 学时。第一节日耳曼法的产生和演化一、日耳曼法是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的法律日耳曼法是公元 59 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各“蛮族
20、” 王国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入侵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在罗马法和基督教会法的影响下, 由原有的氏族部落习惯渐渐进展而成。二、日耳曼习惯法及其成文化最初各国的法律是不成文的,也就是习惯法,依靠口授心记, 世代相传。公元 5 世纪末开头,大多数日耳曼国家在习惯法的根底上编纂了成文法典,即“蛮族法典”。其中具有广泛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 的撒利克法典。三、日耳曼法同罗马法的并存与相互影响日耳曼法与罗马法的相互影响与渗透贯穿着整个中世纪,一 些日耳曼王国还编纂了罗马法。如西哥特罗马法典。四、王室法令的进展随着日耳曼王国政权机关的形成和进展,王室法令日益增多, 其地
21、位和作用日趋重要,其效力高于部族习惯法。其次节日耳曼法的根本制度一、适用法律的规章一属人法的打算以诞生事实为依据,打算每个人所适用的法律,即某人所适 用的法律通常就是其所属部族的法律。二法律冲突的解决加洛林王朝确立了两个原则:发生法律关系的各方的法律均 有效,即各方适用自己的属人法;优先适用在法律关系中利益最大的 一方的法律。二、财产制度日耳曼法中全部权依主体的身份地位和客体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形式的全部权,其取得的方式、效力与保护方法也不同。一不动产全部权对于不动产来说,占有者只拥有有限的全部权,没有处分权。马尔克公社土地全部权;贵族大土地全部权;农奴份地。二动产全部权日耳曼法对动产确认了包
22、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在内的 完整的私人全部权。三、债权制度日耳曼法的债权制度相对简洁。四、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夫一妻制,但是贵族多实行一夫多妻制;家长制家庭关系。只有法定继承,不存在遗嘱继承。五、违法行为日耳曼法中把犯罪和侵权行为混淆,都称作违法行为。 六、审判制度日耳曼各王国的审判机关主要分为地方法院和王室法院两类。日耳曼法实行自诉原则。宣誓、神明裁判、决斗的证据制度。随着王权的加强,消灭了纠问式诉讼制度。七、日耳曼法的根本特点1. 团体本位的法律。2. 属人主义的法律。3. 具体的法律。4. 留意形式、留意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 世俗的法律。日耳曼法始终是西欧中世纪法律的重要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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